天线装置和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天线装置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51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85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5007.5
申请日:2015-06-1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丽丽
合议组组长:杨瑞丽
参审员:王小千
国际分类号:H01Q1/22(2006.01);H01Q5/20(2015.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另一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5007.5,名称为“天线装置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CN104092016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和对比文件2(CN102684726A,公开日2012年09月19日),具体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为:天线装置还包括开关单元,其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中所述第一端为活动端且能够在接地和不接地之间切换,所述第二端为固定端;第二天线单元,一端与所述开关单元的第二端连接,其中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一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一频带,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二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二频带,所述第一频带与所述第二频带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与对比文件2相比,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调整天线的频段。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皆为通过开关的设置,调整天线频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天线装置,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为:天线装置还包括开关单元,其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中所述第一端为活动端且能够在接地和不接地之间切换,所述第二端为固定端;第二天线单元,一端与所述开关单元的第二端连接,其中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一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一频带,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二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二频带,所述第一频带与所述第二频带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与对比文件2相比,权利要求4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调整天线的频段。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皆为通过开关的设置,调整天线频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天线装置,包括:
第一天线单元,经由馈电线与收发信机连接,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收发信机的信号;
开关单元,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中所述第一端为活动端且能够在接地和不接地之间切换,所述第二端为固定端;
第二天线单元,其一端接地,另一端与所述开关单元的第二端连接,
其中,通过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激励而对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进行耦合馈电,并且
其中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一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一频带,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二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二频带,所述第一频带与所述第二频带不同,
其中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被配置为靠近所述第一天线单元放置,并且所述第二天线单元的长度大于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长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与所述开关单元组合成为环形天线,并且所述环形天线围绕所述第一天线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天线装置,所述第一频带包括第一子频带和第二子频带,并且所述第一子频带的频率低于所述第二子频带的频率,所述第二频带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一子频带的频率且低于所述第二子频带的频率。
4.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装置,用于产生待发送的信号;
收发信机,用于接收所产生的待发送的待发送的信号,并将待发送的信号转换为射频信号;以及
天线装置,用于将射频信号辐射到外界,
其中所述天线装置包括:
第一天线单元,经由馈电线与收发信机连接,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收发信机的信号;
开关单元,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中所述第一端为活动端且能够在接地和不接地之间切换,所述第二端为固定端;
第二天线单元,其一端接地,另一端与所述开关单元的第二端连接,
其中,通过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激励而对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进行耦合馈电,并且
其中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一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一频带,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二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二频带,所述第一频带与所述第二频带不同,
其中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被配置为靠近所述第一天线单元放置,并且所述第二天线单元的长度大于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长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与所述开关单元组合成为环形天线,并且所述环形天线围绕所述第一天线单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频带包括第一子频带和第二子频带,并且所述第一子频带的频率低于所述第二子频带的频率,所述第二频带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一子频带的频率且低于所述第二子频带的频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通过开关单元的闭合和断开来切换工作频带的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材质器件不应看作是一种天线装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通过在天线单元旁放置一金属器件来改变天线单元的工作频段,但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通过改变一个天线单元连接的开关单元的开关或闭合状态,来改变天线与另一个天线作为组合的工作频段。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天线装置具有两个天线单元。在本领域中,对于一个天线装置,存在交变电流并对外辐射电磁波的结构均属于该天线装置的天线单元。对比文件1中天线装置中馈电分支(2)靠近并耦合金属材质器件(3),这将在金属材质器件(3)上产生交变电流,进而对外辐射电磁波。因此,对比文件1中天线装置的辐射是由馈电分支(2)与金属材质器件(3)共同产生的,金属材质器件(3)对天线装置的辐射做出了实质贡献,也属于天线单元。因此,对比文件1具备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通过开关单元的闭合和断开来切换工作频带的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0053]段,附图1-4):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所述的天线装置,用于安装在终端上,包括天线2、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关单元”)、金属材质器件3和控制单元。所述天线2与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非接触相邻;所述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用于根据所述控制单元发送的控制信号改变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的接地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关单元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以切换所述天线2的工作频段(也即改变天线2和金属材质器件3作为组合的工作频段);第二,权利要求1限定天线装置具有两个天线单元。在本领域中,对于一个天线装置,存在交变电流并对外辐射电磁波的结构均属于该天线装置的天线单元。对比文件1中的天线装置中馈电分支(2)靠近并耦合金属材质器件(3),这将在金属材质器件(3)上产生交变电流,进而对外辐射电磁波。因此,对比文件1中天线装置的辐射是由馈电分支(2)与金属材质器件(3)共同产生的,金属材质器件(3)对天线装置的辐射做出了实质贡献,也属于天线单元。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权利要求2补入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5补入权利要求4,删除权利要求2、4,并将权利要求重新标号为1-4。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照图4B,该天线装置包括第一导体361;第二导体362,电容器被形成在第一导体361和第二导体362之间。此外,电容器被形成在第二导体362的二个端部与接地G之间。”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通过开关单元的闭合和断开来切换工作频带的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及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所述接地状态切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控制单元发送的控制信号改变所述金属材质器件的接地状态,以切换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所述金属材质器件为金属条或金属片”。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尽管天线装置通常由金属材料制成,但并非所有的金属材质器件都可以看作天线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材质器件不应看作是一种天线装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通过在天线单元旁放置一金属器件来改变天线单元的工作频段,但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通过改变与一个天线单元连接的开关单元的开关或闭合状态,来改变该天线与另一天线作为组合的工作频段。因此,对比文件1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不同的。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示下,如果不经过创造性劳动,难以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而,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在技术效果方面,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以更小的体积来实现更宽频带、更多频带,这是对比文件1、2不能实现的。从而,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基于以上的对比分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相比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天线装置,包括:
第一天线单元,经由馈电线与收发信机连接,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收发信机的信号;
开关单元,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中所述第一端为活动端且能够在接地和不接地之间切换,所述第二端为固定端;
第二天线单元,其一端接地,另一端与所述开关单元的第二端连接,
其中,通过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激励而对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进行耦合馈电,并且
其中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一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一频带,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二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二频带,所述第一频带与所述第二频带不同,
其中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被配置为靠近所述第一天线单元放置,并且所述第二天线单元的长度大于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长度,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与所述开关单元组合成为环形天线,并且所述环形天线围绕所述第一天线单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装置,所述第一频带包括第一子频带和第二子频带,并且所述第一子频带的频率低于所述第二子频带的频率,所述第二频带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一子频带的频率且低于所述第二子频带的频率。
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装置,用于产生待发送的信号;
收发信机,用于接收所产生的待发送的待发送的信号,并将待发送的信号转换为射频信号;以及
天线装置,用于将射频信号辐射到外界,
其中所述天线装置包括:
第一天线单元,经由馈电线与收发信机连接,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收发信机的信号;
开关单元,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中所述第一端为活动端且能够在接地和不接地之间切换,所述第二端为固定端;
第二天线单元,其一端接地,另一端与所述开关单元的第二端连接,
其中,通过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激励而对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进行耦合馈电,并且
其中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一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一频带,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二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二频带,所述第一频带与所述第二频带不同,
其中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被配置为靠近所述第一天线单元放置,并且所述第二天线单元的长度大于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长度,
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与所述开关单元组合成为环形天线,并且所述环形天线围绕所述第一天线单元。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频带包括第一子频带和第二子频带,并且所述第一子频带的频率低于所述第二子频带的频率,所述第二频带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一子频带的频率且低于所述第二子频带的频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092016A,其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2684726A,其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天线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101]-[0109]段,附图4-5):参见说明书附图4B,该天线装置包括第一导体36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天线单元”),其经由馈电线与收发信机连接,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收发信机的信号;第二导体36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天线单元”),其两端接地,并与第一导体361耦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通过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激励而对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进行耦合馈电”);由附图4A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二导体362被配置为靠近第一导体361放置,并且第二导体362的长度大于第一导体361的长度(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天线单元被配置为靠近第一天线单元放置,并且第二天线单元的长度大于第一天线单元的长度”)。第一导体361为单极子天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第二导体362为环形天线,其围绕第一导体36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环形天线围绕所述第一天线单元”)。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为:天线装置还包括开关单元,其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中所述第一端为活动端且能够在接地和不接地之间切换,所述第二端为固定端;第二天线单元的一端与所述开关单元的第二端连接,其中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一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一频带,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二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二频带,所述第一频带与所述第二频带不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与所述开关单元组合成为环形天线。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调整天线的频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0053]段,附图1-4):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所述的天线装置,用于安装在终端上,包括天线2、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关单元”)、金属材质器件3和控制单元。所述天线2与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非接触相邻;所述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用于根据所述控制单元发送的控制信号改变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的接地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关单元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以切换所述天线2的工作频段;图1中显示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中第一端为活动端且能够在接地和不接地之间切换,第二端为固定端;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与所述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相连(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天线单元,其一端接地,另一端与所述开关单元的第二端连接”)。以所述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为开关为例,当所述开关4导通时,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良好接地,地系统1上的电荷不会在金属材质器件3附近聚集,天线2工作在高频,这种情况下天线的反射系数如图2中实线所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二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二频带”);当所述开关4断开时,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只有一端接地,天线2工作在低频,这种情况下天线的反射系数如图2中虚线所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一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一频带,所述第一频带与所述第二频带不同”)。参考图1,图中公开了金属材质器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天线单元”)被配置为靠近天线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天线单元”)放置,天线2为单极子天线,当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金属材质器件3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处于闭合状态时,金属材质器件3与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组合成为环形天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与所述开关单元组合成为环形天线”)。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开关的设置调整天线的频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8]段,附图2):当所述开关4导通时,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良好接地,天线2工作在高频(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第二频带”),这种情况下天线的反射系数如图2中实线所示;当所述开关4断开时,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只有一端接地,天线2工作在低频,这种情况下天线的反射系数如图2中虚线所示,这种情况下天线的工作频带向低频移,同时在高频产生新的谐振点(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所述第一频带包括第一子频带和第二子频带”),参考图2,图中显示所述第二频带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一子频带的频率且低于所述第二子频带的频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天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76]、[0101]-[0109]段,附图1、4-5):参见附图1,移动终端中包括控制器180,无线通信单元110,无线通信单元110包括移动通信模块112,对于硬件实施例而言,可以通过处理器、控制器、微控制器、微处理器来实施。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移动终端包括用于产生待发送信号的处理器以及用于接收所产生的待发送的待发送的信号,并将待发送的信号转换为射频信号的收发信机;参见说明书附图4B,该移动终端还包括用于将射频信号辐射到外界的天线装置,其包括第一导体361(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第一天线单元”),其经由馈电线与收发信机连接,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收发信机的信号;第二导体362(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第二天线单元”),其两端接地,并与第一导体361耦合(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通过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激励而对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进行耦合馈电”);第二导体362被配置为靠近第一导体361放置,并且第二导体362的长度大于第一导体361的长度。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为:天线装置还包括开关单元,其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中所述第一端为活动端且能够在接地和不接地之间切换,所述第二端为固定端;第二天线单元,一端与所述开关单元的第二端连接,其中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一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一频带,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二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二频带,所述第一频带与所述第二频带不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与所述开关单元组合成为环形天线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调整天线的频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0053]段,附图1-4):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所述的天线装置,用于安装在终端上,包括天线2、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开关单元”)、金属材质器件3和控制单元。所述天线2与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非接触相邻(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通过所述第一天线单元的激励而对所述第二天线单元进行耦合馈电”);所述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用于根据所述控制单元发送的控制信号改变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的接地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开关单元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以切换所述天线2的工作频段;图1中显示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中第一端为活动端且能够在接地和不接地之间切换,第二端为固定端;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与所述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相连(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包括第二天线单元,其一端接地,另一端与所述开关单元的第二端连接”)。以所述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为开关为例,当所述开关4导通时,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良好接地,地系统1上的电荷不会在金属材质器件3附近聚集,天线2工作在高频,这种情况下天线的反射系数如图2中实线所示(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二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二频带”);当所述开关4断开时,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只有一端接地,天线2工作在低频,这种情况下天线的反射系数如图2中虚线所示(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天线单元与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第一组合,工作频带为第一频带,所述第一频带与所述第二频带不同”)。第一导体361为单极子天线,第二导体362为环形天线,其围绕第一导体36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0053]段,附图1-4):参考图1,图中公开了金属材质器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第二天线单元”)被配置为靠近天线2(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第一天线单元”)放置,天线2为单极子天线,当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金属材质器件3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处于闭合状态时,金属材质器件3与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组合成为环形天线(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与所述开关单元组合成为环形天线”)。
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的作用相同,皆为通过开关改变天线形式,从而实现对天线频段的调整。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0028段,说明书附图2):当所述开关4导通时,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良好接地,天线2工作在高频(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第二频带”),这种情况下天线的反射系数如图2中实线所示;当所述开关4断开时,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只有一端接地,天线2工作在低频,这种情况下天线的反射系数如图2中虚线所示,这种情况下天线的工作频带向低频移,同时在高频产生新的谐振点(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所述第一频带包括第一子频带和第二子频带”),参考图2,图中显示所述第二频带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一子频带的频率且低于所述第二子频带的频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陈述
合议组认为: 第一,权利要求1限定天线装置具有两个天线单元。在本领域中,对于一个天线装置,存在交变电流并对外辐射电磁波的结构均属于该天线装置的天线单元。对比文件1中的天线装置中馈电分支(2)靠近并耦合金属材质器件(3),这将在金属材质器件(3)上产生交变电流,进而对外辐射电磁波。因此,对比文件1中天线装置的辐射是由馈电分支(2)与金属材质器件(3)共同产生的,金属材质器件(3)对天线装置的辐射做出了实质贡献,也属于天线单元;
第二,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通过开关单元的闭合和断开来切换工作频带的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0053]段,附图1-4):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所述的天线装置,用于安装在终端上,包括天线2、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关单元”)、金属材质器件3和控制单元。所述天线2与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非接触相邻;所述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用于根据所述控制单元发送的控制信号改变所述金属材质器件3的接地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关单元具有闭合状态和断开状态”),以切换所述天线2的工作频段(也即改变天线2和金属材质器件3作为组合的工作频段)。天线2为单极子天线,当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金属材质器件3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处于闭合状态时,金属材质器件3与接地状态切换单元4组合成为环形天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断开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为单极子天线,而当所述开关单元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第二天线单元与所述开关单元组合成为环形天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开关的设置调整天线的频段,并同样带来以更小的体积来实现更宽频带、更多频带的技术效果。
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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