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钓鱼用渔线轮的驱动齿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56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55665
优先权日:2012-09-25
申请(专利)号:201310337442.0
申请日:2013-08-05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岛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辉
合议组组长:马雪松
参审员:何卿
国际分类号:A01K89/00(2006.01),F16H55/1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时,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37442.0,名称为“钓鱼用渔线轮的驱动齿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岛野。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6,83-96段(第1-11,13-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10页);2015年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77-82段(第12页);2017年0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2-233276A 公开日为2002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钓鱼用渔线轮的驱动齿轮,该驱动齿轮将沿转动方向啮合线与被动齿轮相啮合,其特征在于,
包括:齿轮齿部,其具有多个齿轮齿,每个所述齿轮齿在齿面上设有多个槽部,所述槽部与所述转动方向啮合线相交叉设置;
圆板部,在其外周面或外周侧面上形成有所述齿轮齿部,
所述多个槽部在所述齿面的所述转动方向啮合线的方向上间隔设置,槽宽为25μm到100μm的范围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钓鱼用渔线轮的驱动齿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槽部沿着同时啮合接触线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钓鱼用渔线轮的驱动齿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槽部在所述齿面上形成为7~15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钓鱼用渔线轮的驱动齿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齿轮齿包含有在所述圆板部的外周侧面上形成的端面齿轮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钓鱼用渔线轮的驱动齿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槽部在所述齿面上形成为弯曲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钓鱼用渔线轮的驱动齿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齿轮齿包含有在所述圆板部的外周面上形成的直齿、斜齿及山形齿中的任意一种。”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采用槽部代替段差部。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段差部与槽部相似,均是一种常规的能够增加啮合频率的突起,采用槽部代替段差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的段差也是间隔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槽部”与对比文件1中“段差”在结构上实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本申请中的槽部能在不使驱动齿轮产生大径化及强度降低的问题的情况下提高驱动齿轮的转动感。另外,槽部的设置也能增强润滑油的保持力而提高齿轮的耐久性,而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是连续形成台阶因此会导致齿的表面非常粗糙。在端面齿轮与小齿轮啮合时,由于齿面粗糙而使啮合频率的波形上下细微跳动,以这样方式会产生振动并有噪音产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记载了设置阶差部,可以减少接触面积,并未提及“连续形成台阶会导致齿的表面非常粗糙”,还记载了可以增加齿轮的持久力,以及驱动齿轮的转动感,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能够提高齿轮的耐久性提高使用的转动感。2)对比文件1中的段差部与槽部相似,无论间隔是隔开还是连续间隔,均是齿面上一种常规的能够增加啮合频率的凹陷突起,转动时凹陷部能够产生振动,减少了接触面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中的槽部间隔设置,或进一步还包括圆板部在其外周面上形成有所述齿轮齿部。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段差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槽部,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段差与本申请中槽部结构相同,不论是连续设置还是间隔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段差客观上能够增加虚拟啮合频率,并能产生在不使驱动齿轮产生大径化及强度降低的问题的情况下提高驱动齿轮的转动感的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3段)段差能够增加保持润滑脂在其中,从而提高齿轮的耐久性,这一点也与本申请中槽部的作用相同,进一步佐证了对比文件1中段差与本申请中的槽部作用相同。此外,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由于是连续形成台阶因此会导致齿的表面非常粗糙。在端面齿轮与小齿轮啮合时,由于齿面粗糙而使啮合频率的波形上下细微跳动”没有事实依据,对比文件1记载了“设置段差,可以减少接触面积”,并未提及“连续形成台阶会导致齿的表面非常粗糙”,与此相反,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可以增加齿轮的耐久性,以及可以执行轻手柄操作,其与本申请中槽部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槽部”与对比文件1中“段差”在结构上实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本申请中的槽部能在不使驱动齿轮产生大径化及强度降低的问题的情况下提高驱动齿轮的转动感,本申请为在齿面上隔开间隔设置“槽部”,对比文件1为在齿面上连续形成台阶,本申请通过隔开间隔设置“槽部”,相比对比文件1的连续台阶增大了面接触,从而能够在不降低强度的情况下提高转动舒适感。而且,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公开本申请中在不降低强度的情况下提高转动舒适感的技术效果。另外,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是连续形成台阶因此会导致齿的表面非常粗糙,在端面齿轮与小齿轮啮合时,由于齿面粗糙而使啮合频率的波形上下细微跳动,以这样方式会产生振动并有噪音产生,而本申请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6,83-96段(第1-11,13-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10页);2015年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77-82段(第12页);2017年0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钓鱼用渔线轮的驱动齿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钓鱼用渔线轮的驱动齿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8段、附图图1-7):该驱动齿轮将沿转动方向啮合线与被动齿轮12相啮合,包括齿部31c(相当于齿轮齿部),具有多个齿轮齿,每个齿轮齿在齿面上设有多个段差35e(相当于槽部,需要说明的是,在齿面的侧面看段差形成连续的V型槽),段差35e与转动方向啮合线相交叉设置,圆板部31在其外周侧面上形成有齿部31c,所述多个段差35e在所述齿面的所述转动方向啮合线的方向上连续设置,段差35e的宽为5-50μm(与范围25μm到100μm部分重合)的范围内。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中的槽部间隔设置,或进一步还包括圆板部在其外周面上形成有所述齿轮齿部。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增加啮合频率。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增加驱动齿轮齿数的方式以实现转动感的提高,为了防止驱动齿轮大径化,在增加齿数的同时降低驱动齿轮的模数。本申请的目的在于能在不使驱动齿轮产生大径化及强度降低的问题的情况下提高驱动齿轮的转动感,通过在齿面上设置与转动方向啮合线交叉的凹凸,会增加虚拟啮合频率。而对比文件1中的段差形成了连续的V型槽部,在其沿转动方向啮合线与被动齿轮12接触的过程中,被动齿轮与齿面客观上增加了虚拟啮合频率,且段差的宽度与本申请中槽的宽度范围值部分重合,由于结构以及设置方式相似,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段差能够达到提高驱动齿轮的转动感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加工方便,将槽部间隔设置也是一种常规的可以预期效果的正常选择。进一步,圆板部在其外周面上形成有所述齿轮齿部属于齿轮啮合的常规设计,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8段、附图图1-7):结合附图可知,所述多个段差沿着同时啮合接触线延伸,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8段、附图图1-7):段差在所述齿面上形成两个或更多个段差,结合上文的评述,根据齿面的大小,具体设置7~15个槽部是容易获得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8段、附图图1-7):所述齿轮齿包含有在所述圆板部的外周侧面上形成的端面齿轮齿,所述段差在所述齿面上形成为斜线状(参见图7),在此基础上,将其形成为弯曲状也是容易获得的,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8段、附图图1-7):所述齿轮齿包含有在所述圆板部的外周侧面上形成的直齿,在此基础上,将齿轮齿设置在圆板部的外周面上,且为直齿、斜齿及山形齿中的任意一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如上文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段差在所述齿面的所述转动方向啮合线的方向上连续设置,即形成为连续的V型槽结构,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槽部,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段差与本申请中的槽部结构相同,不论是连续设置还是间隔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段差客观上能够增加虚拟啮合频率,并能产生在不使驱动齿轮产生大径化及强度降低的问题的情况下提高驱动齿轮转动感的效果。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由于是连续形成台阶因此会导致齿的表面非常粗糙。在端面齿轮与小齿轮啮合时,由于齿面粗糙而使啮合频率的波形上下细微跳动”没有事实依据,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设置段差可以减少接触面积,并未提及“连续形成台阶会导致齿的表面非常粗糙”,与此相反,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可以增加齿轮的耐久性,以及可以执行轻手柄操作,该段差与本申请中槽部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差别。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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