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末金属锻件以及制造的方法和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粉末金属锻件以及制造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88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56514
优先权日:2007-04-04
申请(专利)号:201510032515.4
申请日:2008-04-01
复审请求人:GKN烧结金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锦弟
合议组组长:王蕊
参审员:宋卫华
国际分类号:B22F3/17(2006.01),B22F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常见问题而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常见问题而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2515.4,名称为“粉末金属锻件以及制造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GKN烧结金属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80011412.8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8年04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4月04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1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图6(第1-5页);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昭60-9546A,公开日为1985年01月18日;
对比文件2:US4712411A,公告日为1987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形成粉末金属锻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预成型坯插入具有上模具和下模具的模具组的至少一个部件中,下冲头接纳在所述下模具内,所述预成型坯具有烧结的粉末金属复合物并且包括上部、下部和连接所述上部和所述下部的中间肩部,其中所述下部具有比所述上部更大的外径;闭合所述模具组使得所述上模具接触所述下模具,从而在所述上模具和所述下模具之间限定接缝线;并且使用上冲头在所述模具组中压缩所述预成型坯,所述上冲头在所述上冲头的下部区域具有芯棒,从而所述上冲头和所述芯棒一起向下移动压缩所述预成型坯,由此使所述粉末金属锻件具有内轮廓,在压缩步骤中,所述预成型坯的上部通过所述上冲头从所述上模具进入所述下模具而向下注入,在所述上冲头和所述芯棒对所述预成型坯进行压缩之前,所述上模具和所述下模具接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成型坯包括连接所述上部和所述下部的内轮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成型坯的所述下部与所述预成型坯的所述上部相比具有更大的外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模具组闭合之后,所述预成型坯的所述中间肩部定位在所述上模具之下。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模具关闭时,所述上模具延伸到所述预成型坯的所述中间肩部之下,并且终止于在所述中间肩部下方隔开的两个模具之间的接缝线。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粉末金属锻件的内轮廓通过在所述上冲头的所述下部区域的芯棒形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芯棒与所述上冲头是一体的。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模具和所述下模具中的至少一个在其中限定螺旋形锻型,并且所述粉末金属锻件具有螺旋形外表面。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模具在其中限定螺旋形锻型。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形锻型的外径大于所述上外部模具中的中心开口的内径。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模具的肩部设置在所述接缝线的上方并且限定所述粉末金属锻件的轮廓的一部分,并且其中在所述模具组中压缩所述预成型坯的步骤中,所述接缝线处禁止飞边形成。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所述上模具从所述下模具升起,由此在所述上模具和所述下模具之间产生空隙,以及利用所述下冲头将所述粉末金属锻件从所述下模具脱模到所述空隙,以及在将所述粉末金属锻件从所述下模具脱模到所述空隙的过程中旋转所述下冲头。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压缩所述模具组之后向所述上模具和所述下模具施加夹紧力。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锻型中压缩所述预成型坯导致所述预成型坯侧向流动。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冲头和所述粉末金属锻件形成为互相匹配以提供它们之间的强制旋转配合从而有助于取出。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成型坯的内径和所述粉末金属锻件的内径基本相同的。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粉末金属锻件的内轮廓包括圆柱形内径、花键和键槽中的至少一种。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粉末金属锻件为用于等速万向节的内环部件。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粉末金属锻件为斜齿轮。
2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冲头形成所述金属粉末锻件的上部面对表面和所述粉末金属锻件的内轮廓。”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预成型坯为烧结的粉末金属复合物;芯棒设置在上冲头的下部区域,上冲头和芯棒一起向下移动压缩预成型坯;预成型坯下部具有比上部更大的外径,预成型坯上部从上模具进入下模具。然而,为了使锻件具有良好的性能,采用烧结的粉末金属来制造是本领域惯用的手段;“预成型坯下部具有比上部更大的外径”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芯棒设置在上冲头的下部区域,上冲头和芯棒一起向下移动压缩预成型坯”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预成型坯的上部从上模具进入下模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锻件的形状以及实际需要的效果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11、13-14、16-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只是上、下冲模具的位置进行了交换,由于上、下模具及上、下冲头之间只是相对运动进行压紧,因此这种上下位置的变化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是否要将预成型坯的上部完全从上模具进入下模具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锻件的具体形状以及实际需要的效果而进行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改善沿压坯密度分布的不均匀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摩擦芯杆压制法,即上模冲强制芯杆一同下移,从而改善密度分布不均的现象。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上冲头在所述上冲头的下部区域具有芯棒,从而所述上冲头和所述芯棒一起向下移动压缩所述预成型坯”和“在压缩步骤中,所述预成型坯的上部通过所述上冲头从所述上模具进入所述下模具而向下注入”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本申请中芯棒形成在上冲头上,芯棒随着上冲头一起相对于预成型坯向下移动,移动的芯棒起到了“注入”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的芯棒保持相对于预成型坯静止,仅起到了形成锻件内轮廓的作用,没有芯棒的冲压作用,不能确保预成型坯上部的大量材料向下向外移动到下模具中;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普通墩锻金属坯料,而本申请采用的是粉末金属复合物,二者的成形过程是有差异性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普通金属预成型坯替换为粉末金属预成型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形成内轮廓,将芯棒设置于上冲头还是下冲头中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均是通过相对运动压紧的方式来形成内轮廓;具体选择芯棒设置在上冲头的下部区域,上冲头和芯棒一起向下移动压缩预成型坯只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芯棒起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向下“注入”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技术效果;预成型坯的上部从上模具进入下模具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预制坯和锻件的形状以及实际需要的效果而进行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粉末金属锻造相对于一般金属锻造的优势,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锻造方法的基础上,为了使锻件具有良好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采用烧结的金属粉末复合物作为预成型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沿用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同时引用公知常识证据1(教科书《摆动辗压工艺及模具设计》,胡亚民等,重庆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02-204页“7.8 粉末冶金锥齿轮”部分,公开日为2001年12月31日)和公知常识证据2(工具书《金属手册 第9版第14卷 成型和锻造》,美国金属学会,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年0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46页“粉末锻造”部分,公开日为1994年05月31日)。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方法形成粉末金属锻件,其预成型坯具有烧结的粉末金属复合物;(2)预成型坯下部具有比上部更大的外径,芯棒设置在上冲头的下部区域,上冲头和芯棒一起向下移动压缩预成型坯,在压缩步骤中,预成型坯的上部通过上冲头从上模具进入下模具而向下注入。然而,对于上述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的锻造模具及方法成型粉末金属齿轮产品,其具有成形精确、材料利用率高、致密度高、机械力学性能好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得到的;上述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容易作出的常规适应性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11、13-14、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12、1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齿轮模锻设备和方法并不限于普通金属锻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普通金属模锻和粉末金属模锻之间的差异,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模锻设备及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设备及方法成型塑性差、硬度高、致密度和精度要求高的齿轮,相应采用具有烧结的粉末金属复合物的预成型坯以形成粉末金属齿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基于对比文件1,在选择以粉末金属预成型坯锻造齿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接下来会根据粉末金属模锻的工艺常识来改变模具和冲头结构,不需考虑普通金属锻造工艺;由于粉末金属锻造工艺中,使上冲头和芯棒一起向下移动压缩预成型坯,形成所谓的“摩擦芯杆压制”,以利于多孔烧结体的致密化,是一种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模具和冲头结构进行适应性调整时,将芯棒设计在上冲头下方并使其与上冲头一起压缩粉末金属预成型坯,以形成将粉末金属向下模具注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当前独立权项1中限定了预成型坯有一种特定的几何形状,其未被对比文件1、证据1或证据2公开,这种轮廓是为实现“注入式锻造”而特设的,对于注入式锻造而言,上部较小而下部较大,这样在上部向下推进的过程中,下部材料能够随着锻造过程进行而向外流动,现有的这些对比文件或证据涉及的工艺方法,都没有涉及这种适于注入式锻造预成型坯的形状;证据1在锻造过程中该设计中的上部冲头可能是有一定程度旋转的,因此,由于上冲头是旋转的或是旋转偏离轴线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芯棒固定到上冲头上,这样会导致芯棒偏离轴线,使得芯棒不能正确地在锻造过程中提供一个静态的开孔;证据2不能证明“注入式锻造”是公知常识,其中的预成型坯的横截面从上至下是基本一致的,成品同样如此,而只是零件的密实度随着锻造过程而增加了。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A-图6(第1-5页);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形成粉末金属锻件的方法。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犬齿的螺旋齿轮的锻造方法及模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下栏至第3页右上栏、图1-2):该方法具体包括:将预成型坯15插入具有上模具20和下模具11的模具组中的下模具11(相当于模具组的至少一个部件)中,下冲头18接纳在下模具11内,预成型坯15包括上部、下部和连接上部和下部的中间肩部(见附图2);闭合模具组使得上模具20的下表面接触下模具11,此时预成型坯15未产生任何变形,从而在上模具20和下模具11之间限定接缝线(见说明书第2页右上栏、附图2),并且使用上冲头25在模具组中压缩预成型坯15,下冲头18的上部区域具有芯棒13,由此使锻件具有内轮廓(见附图2);闭合模具组使得上模具20的下表面接触下模具11,此时预成型坯15未产生任何变形,之后上冲头25和下冲头18对预成型坯15进行压缩(见说明书第2页右上栏、附图2),可知在上冲头25对预成型坯15进行压缩之前,上模具20和下模具11接触。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方法形成粉末金属锻件,其预成型坯具有烧结的粉末金属复合物;(2)预成型坯下部具有比上部更大的外径,芯棒设置在上冲头的下部区域,上冲头和芯棒一起向下移动压缩预成型坯,在压缩步骤中,预成型坯的上部通过上冲头从上模具进入下模具而向下注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精度高、致密度高的金属齿轮产品。纵所周知,粉末冶金模锻是常用的用于制造精度高、致密度高的金属零件的方法,其模具结构及模锻方法与普通金属模锻类似,尤其适合成型精度要求高、机械性能要求高的齿轮零件(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其中教导了以摆动辗压方式锻造粉末冶金锥齿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的锻造模具及方法成型粉末金属齿轮产品,其具有成形精确、材料利用率高、致密度高、机械力学性能好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得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预成型坯在模具中的布置方式呈外径上大下小,而模锻工艺中,上模具和下模具的分型方式和上下位置的相对关系可根据具体需求进行选择,预成型坯的形状与模腔形状相匹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在模具设计时将上下模具的模腔形状进行交换,并适应性地调整上下冲头的结构,相应地使预成型坯在模具中的布置方式呈外径上小下大(即预成型坯下部具有比上部更大的外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模锻工艺中,直接提供压缩力以使得预成型坯变形从而制得锻件的是上冲头和下冲头,芯棒的作用在于形成锻件的内轮廓,其既可以与上冲头一体设置,也可以与下冲头一体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其图1中示出了芯棒一体设置在上冲头下方),由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芯棒设置于上冲头下方(即芯棒设置在上冲头的下部区域),使上冲头和芯棒一起向下移动压缩预成型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粉末冶金模锻工艺中,根据模具的具体结构,当用于形成齿形的膜腔主要位于下模的情况下,使坯料在冲头的作用下向模腔中的齿形的膜腔流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其图7.29中示出预制坯4(即预成型坯)在摆头2(相当于上冲头)和芯杆8(相当于芯棒)的压缩作用下,其上部从压板5(相当于上模具)填充入下方的凹模7(相当于下模具)中),则基于对比文件1,在下模具的模腔具有齿形部情况下,压缩步骤中,预成型坯的上部通过上冲头从上模具进入下模具而向下注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常识的教导容易作出的常规适应性设置。
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披露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附图2):预成型坯15包括连接上部和下部的内轮廓。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已经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附图2示出,在模具组闭合之后,预成型坯15的中间肩部在上模具20附近,由此在将上下模具的模腔形状进行交换的情况下,使预成型坯的中间肩部定位在上模具之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的教导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附图2示出,当模具关闭时,下模具11终止于隔开的两个模具之间的接缝线,下模具11延伸到预成型坯的中间肩部附近,由此在将上下模具的模腔形状进行交换的情况下,使上模具延伸到中间肩部之下,接缝线在中间肩部的下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的教导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已经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将芯棒与上冲头一体设置是模锻冲头的一种常见结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中的图1)。
从属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上栏和左下栏、附图2),上模具20中具有形成齿轮螺旋齿2的成型部24,并且锻件具有螺旋形齿2(相当于公开了锻件具有螺旋形外表面),则在将上下模具的模腔形状进行交换的情况下,使成型部24位于下模具(相当于上模具和下模具中的至少一个在其中限定螺旋形锻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的教导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形成齿轮螺旋齿2的成型部24位于上模具,则在将上下模具的模腔形状进行交换的情况下,使成型部24位于下模具(相当于下模具在其中限定螺旋形锻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的教导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对比文件1,在将上下模具的模腔形状进行交换的情况下,使螺旋形锻型的外径大于上部模具中的中心开口的内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披露了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上栏、附图2):闭合模具组使得上模具20的下表面接触下模具11,此时预成型坯15未产生任何变形(由此可知,在预成型坯15被压缩前上模具20和下模具11完成合模,从而在模具组中压缩预成型坯15的步骤中,接缝线处没有飞边形成)。对于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附图2示出下模具11的肩部设置在接缝线的下方并且限定锻件的轮廓的一部分,则在将上下模具的模腔形状进行交换的情况下,使上模具的肩部设置在接缝线的上方并且限定锻件的轮廓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的教导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披露了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上栏、附图2):预成型坯15被压缩后,提升上模具20和上冲头25,由此可知在上模具20和下模具11之间产生孔隙。对于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制造粉末金属锻件的方法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7行至第6栏第41行、图1-5):模具组件16(对应于本申请的下模具)中具有限定了螺旋形锻型侧面轮廓的轮廓面58,冲头24和下冲头60在锻型中压缩预成型坯20,产生具有螺旋形外表面的成型零件18;在成型零件18脱模工序中,旋转下冲头60以使得成型零件18沿着侧面的凸棱和凹槽沿下模具的轮廓面58上升,从而脱模到空隙中(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4-65行;相当于利用下冲头将粉末金属锻件从下模具脱模到空隙,在将粉末金属锻件从下模具脱模到空隙的过程中旋转下冲头)。 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使锻造成型的螺旋齿轮顺利脱模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给出了在将上下模具的模腔形状进行交换的情况下,利用下冲头的上升和旋转使粉末金属锻件脱模的技术启示。
从属权利要求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在压缩预成型坯15前,上模具20与下模具11合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模锻原理可知,在压缩预成型坯15的过程中,会产生趋于将上模具20与下模具11分开的作用力,由于上模具20与下模具11分开会影响锻件尺寸精度,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防止模具组分开。从而,在压缩模具组之后向上模具和下模具施加夹紧力,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1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以对比文件1的模锻方法制造粉末金属锻件时,预成型坯将产生侧向流动以填充模腔中的齿形成型部(相当于在锻型中压缩预成型坯导致预成型坯侧向流动)。
从属权利要求1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制造粉末金属锻件的方法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7行至第6栏第41行、图1-5):模具组件16(对应于本申请的下模具)中具有限定了螺旋形锻型侧面轮廓的轮廓面58,冲头24和下冲头60在锻型中压缩预成型坯20,产生具有螺旋形外表面的成型零件18;在成型零件18脱模工序中,旋转下冲头60以使得成型零件18沿着侧面的凸棱和凹槽沿下模具的轮廓面58上升,从而脱模到空隙中(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4-65行)。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使锻造成型的螺旋齿轮顺利脱模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给出了在将上下模具的模腔形状进行交换的情况下,利用下冲头的上升和旋转使粉末金属锻件脱模的技术启示。基于这一启示改进对比文件1的下冲头时,在齿轮的螺旋齿为非自锁螺旋的情况下,使下冲头和粉末金属锻件互相匹配,以借助二者之间的强制旋转配合(下冲头的上升促使粉末金属锻件沿非自锁螺旋槽旋转上升)有助于粉末金属锻件取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得到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1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借助芯棒3形成锻件内孔,则为了便于压缩预成型坯,使用相对较小的作用力制得成型部件,并减少二次加工内径的工序,使预成型坯的内径和锻件内径基本相同,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1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的锻件为齿轮,其内轮廓对应齿轮内孔,圆柱形内径、花键、键槽均是常用齿轮内孔形式,选择其中的至少一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1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的锻件为具有轴孔的齿轮,而等速万向节的内环部件通常也是具有轴孔的齿轮形式,因此以对比文件1公开的锻造方法制造等速万向节的内环部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1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的锻件为具有轴孔的齿轮,其上部齿2的齿形为斜齿轮,因此以对比文件1公开的锻造方法制造斜齿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2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披露了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参见附图2):上冲头25形成锻件的上部面对表面。对于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使芯棒与上冲头一体设置的情况下,上冲头也形成粉末金属锻件的内轮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从属权利要求2-20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提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如下:
本申请说明书中与预成型坯形状相关的记载仅为说明书第7页第2至9段的内容,其中仅提及“外轮廓30的更宽的下部32为预成型坯A提供了额外的强度”,未提及任何与这种轮廓是为实现“注入式锻造”而特设的相关的内容,因此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预成型坯形状是为实现“注入式锻造”而特设的。相反,根据公知常识证据1的图7.29示出的粉末冶金锥齿轮摆辗成型过程可以推断出,预成型坯高度变小,且一部分填充到模具的齿形腔中,则坯料粉末必然有一部分填充到了模具的齿形腔中(相当于注入方式),因此采用粉末冶金模锻(粉末冶金摆辗是由粉末冶金模锻发展演变的工艺,粉末坯料填充模具的过程与粉末冶金模锻工艺中粉末坯料填充模具的过程相同)工艺制造齿轮时,预成型坯也是以注入方式锻造的,预成型坯并不仅限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预成型坯形状。
公知常识证据1用于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能够通过粉末冶金模锻方式成型齿轮,且根据其图7.29示出的粉末冶金锥齿轮摆辗成型过程可以推断出,该工艺相当于将预成型坯的一部分以注入方式填充到模具的齿形腔中,因此,为获得精度高、致密度高的金属齿轮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公知常识的教导容易将对比文件1中的坯料替换为粉末金属预成型坯。公知常识证据2用于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将芯棒固定到上冲头上是一种公知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公知常识的教导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芯棒设置于上冲头下方,使上冲头和芯棒一起向下移动压缩预成型坯,应用该公知常识改进现有技术时,显然改进的基础是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而不是证据1中的摆辗成型模具,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芯棒固定到上冲头上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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