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方法及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方法及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30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40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47209.9
申请日:2015-11-05
复审请求人:现代城市环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平
合议组组长:魏峰
参审员:王芳
国际分类号:G06K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7209.9,名称为“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现代城市环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系统,包括终端、服务器端;
所述终端,用于扫描位于垃圾袋上的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任意一张二维码标贴,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的编码包括预留编码段,用于业务规则扩展;分组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的分组;序列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分组内每个标贴的序号;识别编码段,用于校验二维码真伪,其中,每个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有1至999张二维码标贴;具体用于继续扫描分组二维码标贴并且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
所述服务器端,用于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且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最后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还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编码中的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该方法为:终端扫描位于垃圾袋上的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任意一张二维码标贴,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且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最后所述服务端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
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的编码包括预留编码段,用于业务规则扩展;
分组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的分组;
序列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分组内每个标贴的序号;
识别编码段,用于校验二维码真伪;
每个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有1至999张二维码标贴;
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且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为: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所述最后所述服务端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具体为:所述终端继续扫描分组二维码标贴并且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中的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104355017A,公开日:2015年02月18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序列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分组内每个标贴的序号,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隶属于某个垃圾用户的二维码分组下,包括了标识垃圾种类的编码段。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分组二维码标贴的编码包括预留编码段,用于业务规则扩展;也没有公开每个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有1-999张二维码标贴;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由谁在什么环节建立二维码标贴与用户的关联关系,以及其具体实现过程。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1月05日针对2018年10月26日提出的复审请求提交了补充意见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综合两次的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为:(1)所述服务端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2)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的编码包括预留编码段,用于业务规则扩展;分组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的分组;序列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分组内每个标贴的序号;识别编码段,用于校验二维码真伪。(3)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且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的具体实现过程。(4)所述最后所述服务端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的具体实现过程。(5)所述终端继续扫描分组二维码标贴并且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中的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6)所述服务端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对于区别特征(1)来说,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所述垃圾类别识别模块中二维码阅读模块将垃圾袋标签纸或用户卡片上印的条码或二维码图案转换为数字代码传输给数据解析模块,所述数据解析模块收到二维码阅读模块发出的数字代码后对数据进行解析,从中获取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及垃圾种类信息,在本实施例中,条码或二维码为14位的阿拉伯数字字符串,可见,对比文件3是将每一个二维码或者条码分别与用户关联,对比文件3也只是从二维码识别出来信息,并没有公开与用户建立关联;而本申请中是将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任意一个二维码标贴关联后,该分组内其他二维码标贴也就自动进行了关联,无需针对每个二维码标贴重复操作,可见,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区别特征(2)来说,对比文件3中第3-5数字为标识的地区号不能够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分组编码段,本申请的分组编码段与标识地区无关,而是表示数量相关的组别,例如第一组分组二维码标贴、第二组分组二维码标贴等等,第6-9位数字表示的小区编码不能够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序列编码段,本申请的序列编码段是指某一分组二维码标贴属于该分组中的第几张,并不是表示小区信息的,此外,本申请的预留编码段用于业务规则扩展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同时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3)来说,对比文件3、4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这样,即可建立整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的关联关系,方便居民分类贴码,方便后续对用户的进行积分等操作。对于区别特征(4)来说,对比文件3、4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所述终端继续扫描分组二维码标贴并且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中的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这样,在扫描用户的二维码标贴时,根据关联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方便用户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区别特征(5)来说,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所述终端继续扫描分组二维码标贴并且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中的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这样,在扫描分组二维码标贴后,根据是否建立关联关系能够快速建立或者进行积分,方便用户,提高积分效率。对于区别特征(6)来说,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所述服务端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这样,在扫描分组二维码中其他二维码标贴后,由于之前已经建立了关系,所以直接进行积分,方便用户,提高积分效率。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系统,包括终端、服务器端;
所述终端,用于扫描位于垃圾袋上的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任意一张二维码标贴,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的编码包括预留编码段,用于业务规则扩展;分组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的分组;序列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分组内每个标贴的序号;识别编码段,用于校验二维码真伪,其中,每个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有1至999张二维码标贴;具体用于继续扫描分组二维码标贴并且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
所述服务器端,用于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且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最后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还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编码中的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该方法为:终端扫描位于垃圾袋上的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任意一张二维码标贴,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且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最后所述服务端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的编码包括预留编码段,用于业务规则扩展;
分组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的分组;
序列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分组内每个标贴的序号;
识别编码段,用于校验二维码真伪;
每个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有1至999张二维码标贴;
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且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为: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所述最后所述服务端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具体为:所述终端继续扫描分组二维码标贴并且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中的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9日再次针对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复审请求提交了补充意见与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与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修改是相同的,补充意见与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也相同。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区别特征(1),(3)-(6),这些区别特征均涉及二维码与用户的关联关系建立的手段:首先,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了扫描二维码标贴,根据编码中的分组编码确定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用户后,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为复审通知书中权利要求1评述中的区别特征(2)。其次,本申请建立二维码与用户的关联关系一方面可以实现根据二维码找到其所属用户,也能够根据用户查找其投放垃圾的二维码历史记录,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扫描二维码时直接为该二维码对应的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虽然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建立二维码与用户的关联关系,但是根据对比文件3第0041段记载的“用户也可以在刷IC卡后根据语音提示及触摸显示屏上操作提示进入查询界面查询自己投放垃圾的历史信息及积分信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3也记录了垃圾投放的历史信息以及积分信息,至于其如何为用户添加积分,是根据二维码与用户的关联关系还是直接根据二维码中的用户标识进行积分的添加均属于本领域中基于二维码中用户属性编码字段设计与用户积分管理表的用户标识字段设计进行信息关联而常用的技术手段,故,在对比文件3给出记录垃圾投放历史信息和为用户添加积分的基础上,当二维码与用户是多对一的关系时,基于用户对垃圾投放的管理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识别出二维码所属的用户后,建立二维码与用户的关联关系,以便于管理人员能够根据关联关系查询、分析、统计用户的垃圾投放情况,比如投放次数、投放总积分、每种垃圾积分情况或者每次垃圾投放积分情况等。即,当二维码与用户是多对一的映射关系时,“确定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最后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具体包括: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关联关系建立手段。最后,设置服务器,由服务器来完成部分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14位的二维码设计方法,其中,第1位数字表示用户类型,‘0’表示“普通用户”,‘1’表示“垃圾回收人员”,‘2’表示“管理人员”;第2位数字表示垃圾种类,‘1’表示可回收垃圾,‘2’表示餐厨垃圾,‘3’表示有害垃圾,‘4’表示其他垃圾;第3~5数字位表示地区号,512表示苏州,第6~9位数字表示小区编号,0001表示第一个小区,第10~13位数字表示住户号,0001表示第一个住户,第14位数字为校验码,通过特定算法对前面13位数据进行加权计算所得到的数据。其中,“第10~13位数字表示住户号,0001表示第一个住户”与本申请的“分组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的分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的分组,识别所属的用户。“第14位数字为校验码”相当于本申请的“识别编码段”,其虽然未限定校验的目的,但是通过校验码校验二维码真伪属于本领域校验码的公知常识。故,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在二维码编码方面的区别为复审通知书中权利要求1评述过程中的区别特征(1),而“序列编码段”以及“预留编码段”均属于本领域中二维码字段的常规设计。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质上采用的技术问题针对的过程是垃圾回收,更具体的是垃圾从垃圾箱中回收处理,产生再利用价值时,用户与再利用价值进行匹配的过程。而对比文件1、2、3和4均不能解决上述问题,除此之外,对比文件1至4发生在匹配处理和投放处理过程中,而非回收处理过程中。(2)对比文件及其结合仅仅发生在匹配处理和投放处理的过程中,无论如何结合都无法克服:在回收价值不同的条件下,统计不同回收价值的垃圾的回收价值(积分)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有鉴于此,对比文件及其结合不存在解决本申请背景技术中记载的“工作人员取出,扫码计重,系统按分类计算相应积分给到居民账户”的动机。(3)对比文件3只是从二维码识别出来信息,并没有公开与用户建立关联;而本申请中是将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任意一个二维码标贴关联后,该分组内其他二维码标贴也就自动进行了关联,无需针对每个二维码标贴重复操作,本申请的编码方式能够实现在回收处理中,各种细分种类、重量与编码的对应,而对比文件3的编码方式并不能实现。(4)对比文件3没有隐含公开扫描二维码标贴,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的是IC卡与历史信息及积分信息的对应关系,而并非二维码的信息与积分信息的对应关系,本申请所述的积分与对比文件3所述的积分完全不同,本申请的积分的影响因子:重量和细分种类的之间的差异,对比文件3中积分的影响因子:重量和垃圾的种类。(5)本申请的序列编码段采用分组/分层匹配的方式,分组编码段才能有足够的编码空间适应垃圾分类中种类繁多细分种类的匹配关系,而对比文件3的编码方式则不能够实现。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修改为“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以建立分组中的所有二维码标贴与用户的关联关系,方便居民分类标贴”。复审请求人补充意见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还有区别是:通过扫描垃圾袋上的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任意一张二维码,即可使整个分组中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方便居民分类标贴。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该特征,也没能与现有技术结合得到该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系统,包括终端、服务器端;
所述终端,用于扫描位于垃圾袋上的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任意一张二维码标贴,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以建立分组中的所有二维码标贴与用户的关联关系,方便居民分类标贴;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的编码包括预留编码段,用于业务规则扩展;分组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的分组;序列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分组内每个标贴的序号;识别编码段,用于校验二维码真伪,其中,每个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有1至999张二维码标贴;具体用于继续扫描分组二维码标贴并且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
所述服务器端,用于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且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最后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还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编码中的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该方法为:终端扫描位于垃圾袋上的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任意一张二维码标贴,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且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最后所述服务端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的编码包括预留编码段,用于业务规则扩展;
分组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的分组;
序列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分组内每个标贴的序号;
识别编码段,用于校验二维码真伪;
每个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有1至999张二维码标贴;
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且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为: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所述最后所述服务端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具体为:所述终端继续扫描分组二维码标贴并且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编码中的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与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4355017A,公开日:2015年02月18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垃圾分类
回收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1段,图1):
智能垃圾分类回收设备(相当于“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垃圾类别识别模块,其包括二维码阅读模
块和数据解析模块;用户也可以在刷IC卡后根据语音提示及触摸显示屏上操作提示进入查询界面查询自己投放垃圾的历史信息及积分信息。
所述垃圾类别识别模块中二维码阅读模块将垃圾袋标签纸或用户卡片上印的条码或二维码图案转换为数
==字代码传输给数据解析模块(相当于“所述终端,用于扫描位于垃圾袋上的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任意一张二维码标贴”),所述数据解析模块收到二维码阅读模块发出的数字代码后对数据进行解析,从中获取当前用户的身份信息及垃圾种类信息(相当于“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
条码或二维码为14位的阿拉伯数字字符串,第1位数字表示用户类型,‘0’表示“普通用户”,‘1’表示“垃圾回收人员”,‘2’表示“管理人员”;第2位数字表示垃圾种类,‘1’表示可回收垃圾,‘2’表示餐厨垃圾,‘3’表示有害垃圾,‘4’表示其他垃圾;第3~5数字位表示地区号,512表示苏州,第6~9位数字表示小区编号,0001表示第一个小区,第10~13位数字表示住户号,0001表示第一个住户(相当于“分组二维码标贴的编码包括分组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的分组”),第14位数字为校验码(相当于“分组二维码标贴的编码包括识别编码段”),通过特定算法对前面13位数据进行加权计算所得到的数据。
根据对比文件1中“用户也可以在刷IC卡后根据语音提示及触摸显示屏上操作提示进入查询界面查询自己投放垃圾的历史信息及积分信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用户在每次投放垃圾扫描二维码的过程中,识别到用户身份后,必然会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编码包括预留编码段,用于业务规则扩展;序列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分组内每个标贴的序号;其中,每个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有1至999张二维码标贴;识别编码段用于校验二维码真伪;(2)权利要求1是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方法,该方法运用于包括终端和服务器的系统,终端将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以建立分组中的所有二维码标贴与用户的关联关系,方便居民分类标贴;由服务器来确定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最后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具体包括: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设计二维码的字段以方便管理;(2)如何管理垃圾投放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维码的一种编码方式,然而基于用户对信息的需求,设计二维码的其他编码方式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业务需求而自适应地设计二维码的各个字段信息。因而,为了管理垃圾投放,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每个用户每次垃圾投放设置唯一的二维码,即设置序列编码段,用于标识二维码标贴分组内每个标贴的序号,进一步地,“每个分组二维码标贴下属有1至999张二维码标贴”属于常规的序号设置;再者,当需要适应后期业务的扩展时,设置预留编码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维码的编码包括校验码,而将校验码用于校验二维码的真伪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编码设计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未公开服务器,但是其公开的垃圾投放系统也需要记录用户的投放垃圾历史信息以及积分信息,而设置服务器以存储用户的身份信息以及用户的投放垃圾历史信息以及积分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于二维码来识别用户身份,进而记录用户的垃圾投放历史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终端扫描获得的编码上传到服务器端,由服务器端来根据所述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再者,对比文件1未公开识别出二维码所对应的用户身份信息后,是否将二维码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然而其公开了根据二维码的编码确定二维码所属用户,并且记录垃圾投放的历史信息以及积分信息,在此基础上,特别是在二维码与用户是多对一的关系时,基于用户对垃圾投放的管理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识别出二维码所属的用户后,建立二维码与用户的关联关系,以便于管理人员能够根据关联关系分析统计用户的垃圾投放情况,比如投放次数、投放总积分、每种垃圾的积分情况等。因此,基于用户对垃圾投放管理的需求以及分组二维码的编码设计情况,“由服务器来确定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最后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具体包括: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由此也即实现了“通过扫描垃圾袋上的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任意一张二维码,即可使整个分组中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方便居民分类标贴”的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权利要求1的方案仅仅涉及二维码与用户关联关系的批量建立,并未体现其是在回收过程中执行,再者,即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是运用于回收过程中,然而对于复审决定、复通通知书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3来说,将二维码的扫码、身份识别、垃圾称重以及用户与垃圾投放的关联的操作过程设置为由垃圾回收人员操作时启动,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事件启动时机设置手段。
(2)对比文件3公开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也公开了用户可以查看自己投放垃圾的历史信息及积分信息,而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在投放过程中,统计每次垃圾投放重量,基于上述针对(1)的答复可知,识别垃圾以及将识别的垃圾信息与用户进行关联由垃圾回收人员启动完成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事件启动时机设置手段,再者,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添加积分到用户账户中,而在识别与关联过程中,根据垃圾识别的结果添加对应的积分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积分信息添加手段。因而,本申请记载的“工作人员取出,扫码计重,系统按分类计算相应积分给到居民账户”的动机仅仅是由用户添加积分的时机需求而造成的,而该时机选择在投放处理过程中还是选择在垃圾回收过程中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时机选择。
(3)对比文件3公开了从二维码识别出该二维码对应的用户,也公开了在垃圾投放处理过程中,识别二维码对应的用户,以及该二维码对应的垃圾重量,最后,用户能够查询自己投放垃圾的历史信息及积分信息,虽然对比文件3未明确记载二维码与用户建立关联,然而正如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二维码与用户是多对一的关系时,基于用户对垃圾投放的管理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识别出二维码所属的用户后,建立二维码与用户的关联关系,以便于管理人员能够根据关联关系分析统计用户的垃圾投放情况,比如投放次数、投放总积分、每种垃圾的积分情况等。再者,对比文件3的编码包括了垃圾种类的编码(相当于“细分种类”),在垃圾投放过程中,也识别出每次投放垃圾的重量,因而对比文件3中各种细分种类、重量与编码也是实质对应的。
(4)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二维码进行解析以识别用户的身份信息及垃圾种类信息(相当于“扫描二维码标贴”)(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可以根据用户IC卡查询自己投放垃圾的历史信息及积分信息,也即隐含公开了对比文件3必然在每次投放垃圾时会记录垃圾投放信息,包括积分信息。虽然其未明确记载二维码与积分的对应关系,但是从整体来看对比文件3的方案,其实质是在用户投放垃圾过程中,扫描所投放垃圾的二维码,基于该二维码识别出垃圾种类、用户身份信息,并且统计该垃圾的重量,最后将此次垃圾投放信息存储起来,以便于后期用户查看。故,为了便于后续查看每次垃圾投放对应的积分明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垃圾的二维码信息与积分信息进行关联。再者,本申请仅仅公开了为用户添加相应的积分,并未限定积分的具体形式与计算方法,而对比文件3也隐含公开了记录用户的积分。因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积分是相同的。
(5)首先,本申请并未记载分组编码段与垃圾细分种类相关,因而,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序列编码段采用分组/分层匹配的方式,分组编码段才能有足够的编码空间适应垃圾分类中种类繁多细分种类的匹配关系”效果不予考虑,再者,根据本申请记载的“根据分组编码确定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申请的分组编码与用户相关,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编码字段中包括了第10~13位标识住户号,可以识别住户,因而,对比文件3的第10~13位可以相当于本申请的“分组编码段”。
关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合议组认为:
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虽然未公开识别出二维码所对应的用户身份信息后,是否将二维码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然而其公开了根据二维码的编码确定二维码所属用户,并且记录垃圾投放的历史信息以及积分信息,在此基础上,特别是在二维码与用户是多对一的关系时,基于用户对垃圾投放的管理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识别出二维码所属的用户后,建立二维码与用户的关联关系,以便于管理人员能够根据关联关系分析统计用户的垃圾投放情况,比如投放次数、投放总积分、每种垃圾的积分情况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根据二维码识别用户身份和垃圾种类以进行垃圾投放并为用户添加积分的情况下,基于用户对垃圾投放管理的需求以及分组二维码的编码设计情况,具体的技术细节“由服务器来确定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并将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最后将所述终端后续上传的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其他二维码标贴的编码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具体包括: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分组编码确定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所属的用户后,查看所述分组二维码标贴是否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则建立关联关系;反之,直接对应到已经建立关联关系的用户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由此也即实现了“通过扫描垃圾袋上的分组二维码标贴中的任意一张二维码,即可使整个分组中的二维码标贴与用户建立关联关系,方便居民分类标贴”的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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