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方法、装置及空调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92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26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0239.5
申请日:2016-05-3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姿
合议组组长:靳艳梅
参审员:姜松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0239.5,名称为“一种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方法、装置及空调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5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以及其于2018年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728990A,公开日为2015年6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89024A,公开日为1994年7月6日;
对比文件3:CN101504168A,公开日为2009年8月12日;
对比文件4:CN104019522A,公开日为2014年9月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所述空调运行稳定后,在预设的周期到达时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
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以得到与所述距离适配的目标风速;以实现根据人与空调距离的范围,自动计算当前运行风速类型;
将所述空调的当前风速切换为所述目标风速;以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从而实现空调输出舒适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包括:
获取由雷达传感装置、红外扫描装置、影像位置扫描装置、移动终端设备的至少之一采集到的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雷达传感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雷达探头;
和/或,
所述红外扫描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红外传感器;
和/或,
所述影像位置扫描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摄像头;
和/或,
所述移动终端设备,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且用于获取由手机或手环提供的位置信息的设备;
当所述雷达探头、红外传感器和摄像头的至少之一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时,一个以上的所述雷达探头均布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包括:
设置调速标准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包括:风速类型、以及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标准距离的对应关系;
根据所述数据库中与所述距离对应的风速类型,确定所述目标风速。
5. 根据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
7. 一种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空调运行稳定后,在预设的周期到达时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
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以得到与所述距离适配的目标风速;以实现根据人与空调距离的范围,自动计算当前运行风速类型;
切换单元,用于将所述空调的当前风速切换为所述目标风速;以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从而实现空调输出舒适风。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获取单元,包括:
获取由雷达传感装置、红外扫描装置、影像位置扫描装置、移动终端设备的至少之一采集到的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雷达传感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雷达探头;
和/或,
所述红外扫描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红外传感器;
和/或,
所述影像位置扫描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摄像头;
和/或,
所述移动终端设备,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且用于获取由手机或手环提供的位置信息的设备;
当所述雷达探头、红外传感器和摄像头的至少之一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时,一个以上的所述雷达探头均布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7-9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计算单元,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设置调速标准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包括:风速类型、以及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标准距离的对应关系;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数据库中与所述距离对应的风速类型,确定所述目标风速。
11. 根据权利要求6-8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
13.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12任一所述的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9项),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并入权利要求1、7,删除权利要求5-6、11-12,并适应地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①获取距离的时机;②如何计算目标风速;③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④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其余现有技术并未给出技术启示,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而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空调系统运行稳定后再自动获取距离调节风速以提高系统的准确性,并且在距离不变时不调节风速,而距离变化时调节风速并根据距离值选择不同的送风风速来调节;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个距离区间对应不同的风速区间,但在整个区间内,整体趋势始终是风速随距离的增加而增加,即风速与距离呈正相关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在整个区间内,将距离和风速对应关系划分得更细更精确以实现风速的缓升缓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时机为当所述空调运行稳定后,在预设的周期到达时;(2)本申请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3)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而这些区别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是被对比文件1-4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5-8任一所述的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装置不具有创造性时,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2)对于区别特征①、③、④,参见权利要求1的意见评述;对于区别特征②,参见权利要求1的意见评述,其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3)虽然对比文件2-4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但对比文件2-4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提供另一种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方式,即对比文件2-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9项),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5中分别补入说明书中的如下特征:若采用移动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该移动终端设备与空调之间的安装关系是:以空调为圆心,以移动终端设备与圆心的有效检测距离为半径,能够绕180度半圆进行位置检测。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是“空调器控制导风板按照导风角度进行送风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送风模式给人的舒适度和有效利用空调”的问题。本申请要解决的是“单纯依靠采样蒸发器和出风口温度判断内风机当前的风速”而“用户所处位置的温度应远比出风口温度高,此时的低风速的制冷效果达不到用户想要的凉快程度,使得用户对空调的制冷体验不佳”的问题;(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①获取距离的时机及具体设置方式;②如何计算目标风速;③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④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对于区别特征①,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②,本申请“根据人与空调距离的范围,自动计算当前运行风速类型”,而对比文件1是当用户靠近出风口时风速降低,当人远离出风口时风速升高,当用户在室内移动时空调就需要频繁地降速或升速;对于区别特征③,本申请为线性调速,而对比文件1为阶梯式调速;对于区别特征④,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2-4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相应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4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所述空调运行稳定后,在预设的周期到达时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若采用移动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该移动终端设备与空调之间的安装关系是:以空调为圆心,以移动终端设备与圆心的有效检测距离为半径,能够绕180度半圆进行位置检测;
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以得到与所述距离适配的目标风速;以实现根据人与空调距离的范围,自动计算当前运行风速类型;
将所述空调的当前风速切换为所述目标风速;以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从而实现空调输出舒适风;
还包括:
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包括:
获取由雷达传感装置、红外扫描装置、影像位置扫描装置、移动终端设备的至少之一采集到的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雷达传感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雷达探头;
和/或,
所述红外扫描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红外传感器;
和/或,
所述影像位置扫描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摄像头;
和/或,
所述移动终端设备,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且用于获取由手机或手环提 供的位置信息的设备;
当所述雷达探头、红外传感器和摄像头的至少之一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时,一个以上的所述雷达探头均布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包括:
设置调速标准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包括:风速类型、以及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标准距离的对应关系;
根据所述数据库中与所述距离对应的风速类型,确定所述目标风速。
5. 一种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空调运行稳定后,在预设的周期到达时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若采用移动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该移动终端设备与空调之间的安装关系是:以空调为圆心,以移动终端设备与圆心的有效检测距离为半径,能够绕180度半圆进行位置检测;
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以得到与所述距离适配的目标风速;以实现根据人与空调距离的范围,自动计算当前运行风速类型;
切换单元,用于将所述空调的当前风速切换为所述目标风速;以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从而实现空调输出舒适风;
还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获取单元,包括:
获取由雷达传感装置、红外扫描装置、影像位置扫描装置、移动终端设备的至少之一采集到的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雷达传感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雷达探头;
和/或,
所述红外扫描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红外传感 器;
和/或,
所述影像位置扫描装置,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摄像头;
和/或,
所述移动终端设备,包括:加装于所述空调、且用于获取由手机或手环提供的位置信息的设备;
当所述雷达探头、红外传感器和摄像头的至少之一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时,一个以上的所述雷达探头均布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
8. 根据权利要求5-7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计算单元,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设置调速标准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包括:风速类型、以及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标准距离的对应关系;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数据库中与所述距离对应的风速类型,确定所述目标风速。
9.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5-8任一所述的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9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送风风速控制装置、方法及空调,具体披露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24-40段,附图1-3):一种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方法,包括:当用户在使用智能模式的空调送风状态时通过距离测量模块检测用户距离空调的距离,也即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根据所述距离选择不同的风速类型,当0<d≤2米时,送风风速处于低风状态;当2米<d<5米时,送风风速处于中风状态;当d≥5米时,送风风速处于高风状态。其中,低风状态的风速为0.25米/秒—0.5米/秒;中风状态的风速为1.5米/秒—2.5米/秒;高风状态的风速为3.5米/秒—5米/秒,也即根据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以得到与所述距离适配的目标风速;以实现根据人与空调距离的范围,自动计算当前运行风速类型;将所述空调的当前风速切换为所述目标风速,从而实现空调输出舒适风。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时机为当所述空调运行稳定后,在预设的周期到达时;若采用移动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该移动终端设备与空调之间的安装关系是:以空调为圆心,以移动终端设备与圆心的有效检测距离为半径,能够绕180度半圆进行位置检测;(2)本申请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3)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选择另一种获取距离调节风速的时机及距离获取方式;(2)进一步提高用户的舒适度;(3)如何计算风速类型。
对于区别特征(1),空调启动后,运行一段时间后压缩机才能稳定运行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时机可以依据实际控制需要而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控制的精度,提高用户的舒适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空调的风速类型进行多次调节,则在多次调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时机为当所述空调运行稳定后,在预设的周期到达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控制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3段,附图1-2):获取单元包括移动终端设备,且其可以获取由手机、平板电脑等提供的位置信息,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另一种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方式,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采用移动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时,其工作区域必然为移动终端设备可获取的一定范围,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该移动终端设备与空调之间的安装关系是:以空调为圆心,以移动终端设备与圆心的有效检测距离为半径,能够绕180度半圆进行位置检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0<d≤2米时,送风风速处于低风状态;当2米<d<5米时,送风风速处于中风状态;当d≥5米时,送风风速处于高风状态,其中,低风状态的风速为0.25米/秒—0.5米/秒;中风状态的风速为1.5米/秒—2.5米/秒;高风状态的风速为3.5米/秒—5米/秒,当用户靠近出风口时风速降低,当人远离出风口时风速升高,对比文件1中多个距离区间对应不同的风速区间,但在整个区间内,整体趋势始终是风速随距离的增加而增加,即风速与距离呈正相关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整个区间内,将距离和风速对应关系划分得更细更精确以实现风速的缓升缓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就可以得到的,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用户的舒适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增加风速调整的精度,即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送风风速控制方法能够根据距离进行自动送风风速调节,当用户靠近出风口时,风速降低;当人远离出风口时,风速升高,由此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距离不变时,风速维持不变,在此基础上,在设定了周期对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进行多次获取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当前距离与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送风风速控制装置、方法及空调,具体披露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24-40段,附图1-3):一种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装置,包括:获取单元,当用户在使用智能模式的空调送风状态时通过距离测量模块检测用户距离空调的距离,也即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计算单元,根据所述距离选择不同的风速类型,当0<d≤2米时,送风风速处于低风状态;当2米<d<5米时,送风风速处于中风状态;当d≥5米时,送风风速处于高风状态。其中,低风状态的风速为0.25米/秒—0.5米/秒;中风状态的风速为1.5米/秒—2.5米/秒;高风状态的风速为3.5米/秒—5米/秒,也即根据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以得到与所述距离适配的目标风速;以实现根据人与空调距离的范围,自动计算当前运行风速类型;切换单元,将所述空调的当前风速切换为所述目标风速;从而实现空调输出舒适风。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时机为当所述空调运行稳定后,在预设的周期到达时;若采用移动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该移动终端设备与空调之间的安装关系是:以空调为圆心,以移动终端设备与圆心的有效检测距离为半径,能够绕180度半圆进行位置检测;(2)本申请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3)包括判断单元,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选择另一种获取距离调节风速的时机及距离获取方式;(2)进一步提高用户的舒适度;(3)如何计算风速类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空调启动后,运行一段时间后压缩机才能稳定运行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时机可以依据实际控制需要而定,则为了进一步提高控制的精度,提高用户的舒适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空调的风速类型进行多次调节,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时机为当所述空调运行稳定后,在预设的周期到达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控制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3段,附图1-2):获取单元包括移动终端设备,且其可以获取由手机、平板电脑等提供的位置信息,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另一种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方式,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采用移动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时,其工作区域必然为移动终端设备可获取的一定范围,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该移动终端设备与空调之间的安装关系是:以空调为圆心,以移动终端设备与圆心的有效检测距离为半径,能够绕180度半圆进行位置检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0<d≤2米时,送风风速处于低风状态;当2米<d<5米时,送风风速处于中风状态;当d≥5米时,送风风速处于高风状态,其中,低风状态的风速为0.25米/秒—0.5米/秒;中风状态的风速为1.5米/秒—2.5米/秒;高风状态的风速为3.5米/秒—5米/秒,当用户靠近出风口时风速降低,当人远离出风口时风速升高,对比文件1中多个距离区间对应不同的风速区间,但在整个区间内,整体趋势始终是风速随距离的增加而增加,即风速与距离呈正相关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整个区间内,将距离和风速对应关系划分得更细更精确以实现风速的缓升缓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就可以得到的,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用户的舒适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增加风速调整的精度,即在人体位置发生微小变化时使风机转速同时做相应地缓降/缓升变化,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送风风速控制方法能够根据距离进行自动送风风速调节,当用户靠近出风口时,风速降低;当人远离出风口时,风速升高,由此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距离不变时,风速维持不变,在此基础上,在设定了周期对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进行多次获取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判断单元,根据所述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之前,当获取所述距离的当前周期不是第一个周期时,确定所述距离即当前距离是否与上一个周期获取的距离即上一个距离相同,以在所述当前距离与所述上一个距离不同时进行所述风速类型的计算,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段):获取单元,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包括:红外信号发生装置和红外信号接收装置组成的红外扫描装置采集到的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依人体位置适应控制的送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至第5页倒数第2段,附图1-3):获取单元,传感器组3用以感受测量送风目标区R内人体P1、P2等的有无及所在位置,传感器组3具有多个超声波、红外线或雷射等发射器311、312、313、314及315等,传感器组3位于空调的面板上,也即其公开了雷达传感装置,包括加装于空调的面板上的至少一个雷达探头,红外扫描装置包括加装于空调的面板上至少一个红外传感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另一种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方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机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至第7页第5段,附图1-5):获取单元,包括拍摄室内影像位置的摄像部(相当于本申请的影像位置扫描装置),且其包括:加装于空调面板30的上、下、左、右、中央部之中的一侧上的至少一个摄像装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另一种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方式,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摄像头为本领域中常见的摄像装置,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其为摄像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获取单元包括移动终端设备,且其可以获取由手机、平板电脑等提供的位置信息,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另一种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方式;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空调上加装获取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的设备;此外,手环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获取位置信息的移动终端。
则在对比文件2-4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获取单元获取由雷达传感装置、红外扫描装置、影像位置扫描装置、移动终端设备的至少之一采集到的所述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且当所述雷达探头、红外传感器和摄像头的至少之一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时, 一个以上的所述雷达探头均布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5-7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38段):计算单元,根据距离进行风速类型的计算,包括:设置模块,设置风速类型为低风状态、中风状态和高风状态,风速类型以及空调与使用者之间标准距离的对应关系;确定模块,根据与距离对应的风速类型,确定目标风速,即:当0<d≤2米时,送风风速处于低风状态,低风状态的风速为0.25米/秒—0.5米/秒;当2米<d<5米时,送风风速处于中风状态,中风状态的风速为1.5米/秒—2.5米/秒;当d≥5米时,送风风速处于高风状态,高风状态的风速为3.5米/秒—5米/秒,由此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设置模块包括一存储上述数据的调速标准数据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对比文件1(CN104728990A)公开了一种空调送风风速控制装置、方法及空调,具体披露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24-40段,附图1-3):一种空调系统,包括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装置。参见上文评述,在权利要求5-8任一所述的用于空调的风速控制装置不具有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9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段)公开了一种能够感知用户与空调之间的距离并根据距离信息智能调节空调送风风速,使空调吹出来的风让人感觉到舒服的空调送风模式控制方法及装置。对比文件1同样解决了“依靠采样蒸发器和出风口温度来判断内风机的当前风速”而“用户所处位置的温度应远比出风口温度高,此时的低风速的制冷效果达不到用户想要的凉快程度,使得用户对空调的制冷体验不佳”的问题,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2)对于区别特征①、③、④,参见权利要求1的意见评述;其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②,参见权利要求1的意见评述,其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3)虽然对比文件2-4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但对比文件2-4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并不影响给出的相应技术启示,由于对比文件2-4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提供另一种获取空调与使用者之间的距离的方式,即对比文件2-4已经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