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引线接合的柔性电子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引线接合的柔性电子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91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62116
优先权日:2014-03-27
申请(专利)号:201510089119.5
申请日:2015-02-27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霖
合议组组长:吴海涛
参审员:窦明生
国际分类号:H01L23/495,H01L23/49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这些特征没有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是本领域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以实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9119.5、发明名称为“具有引线接合的柔性电子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8、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2002070446A1,公开日为2002年06月13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2001055073A1,公开日为2001年12月27日;
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WO2013073578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3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第一刚性电路,其包括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一多个接合焊盘;
第二刚性电路,其包括接近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二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二刚性电路邻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
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中的每个引线接合的引线被电气和机械地连接至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从而使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绕着通常平行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的旋转轴自由旋转;以及
柔性载体,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一表面被置于所述柔性载体上,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位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基本上覆盖于所有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的绝缘材料。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覆盖于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上的引线接合接点的绝缘材料。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模制材料,所述模制材料在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之间的区域中包围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还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二边缘的第三多个接合焊盘,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二边缘相对,且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刚性电路,其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四多个接 合焊盘,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二边缘;以及
第二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该第二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中的每个引线接合的引线被电气和机械地连接至所述第三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四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从而使所述第三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绕着通常平行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二边缘的旋转轴自由旋转。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还包括柔性载体,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所述第二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三刚性电路被置于所述柔性载体上。
7. 如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多个引线大部分被并排地包覆在大致平坦的绝缘条带中。
8. 一种方法,包括:
将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一表面置于柔性载体上,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一多个接合焊盘;
将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一表面置于所述柔性载体上,所述第二刚性电路包括接近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二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以及
将第一多个引线引线接合至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中的的各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中的各个接合焊盘,从而使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能够绕着通常平行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的旋转轴自由旋转;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位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背。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多个引线上喷涂绝缘材料。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上的引线接合接点上喷涂绝缘材料。
11. 如权利要求8-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模制材料置于所述第一 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之间的区域内的引线接合的引线周围。
12. 如权利要求8-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多个引线中的每个引线进行引线接合包括:
将所述多个引线中的一个引线置于楔形接合器的毛细管中;
将所述引线置于顺应性粘合材料上;以及
熔化所述顺应性粘合材料。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顺应性粘合材料包括焊料或各向异性导电膜ACF,而熔化所述顺应性粘合材料包括用激光加热所述顺应性粘合材料。
14. 如权利要求8-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还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二边缘的第三多个接合焊盘,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与所述第二边缘共享一个公共顶点,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第三刚性电路置于柔性载体上,所述第三刚性电路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四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二边缘;以及
将所述第二多个引线引线接合至所述第三多个接合焊盘中的各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四多个接合焊盘中的各个接合焊盘。
15. 一种装置,包括:
第一刚性电路,其包括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一多个接合焊盘和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二边缘的第二多个接合焊盘,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和所述第二边缘共享一个公共顶点;
第二刚性电路,其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三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二刚性电路邻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且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
第三刚性电路,其包括接近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四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二边缘;
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中的每个引线接合的引线被电气和机械地连接至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 三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从而使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绕着通常平行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的旋转轴自由旋转;
第二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所述第二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中的每个引线接合的引线被电气和机械地连接至所述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四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以及
柔性载体,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所述第二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一表面被置于所述柔性载体上,其中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多个接合焊盘位于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背。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还包括基本上覆盖于所有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的绝缘材料。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覆盖于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上的引线接合接点的绝缘材料。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还包括模制材料,所述模制材料在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之间的区域中包围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意见,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请求复审的主要理由为:尽管对比文件1在第[0042]段描述了“引线在半导体元件或者其连接端与外部连接端之间是可移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半导体元件能够相对于另一个半导体元件绕前者的一个边缘的旋转轴自由旋转。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过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技术特征“自由旋转”的具体含义,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上述技术特征的解释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申请整体理解,此处的“自由旋转”并不是指如车轮绕车轴旋转的通常含义。由于权利要求15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刚性电路通过柔性载体连接,因此此处“自由旋转”的含义为由于柔性载体具有一定柔性,使得刚性电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弯曲或“旋转”,显然刚性电路不可能像车轮、螺旋桨一样“自由旋转”。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42]段最后一句明确公开了柔性衬底可以弯曲而不会导致任何破裂,其实际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特征。为了互连或外接引线,焊盘广泛形成在芯片上,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申请人意见没有说服力,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8项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1、15中的“绕着通常平行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的旋转轴自由旋转”修改为“任意地旋转或平移”,在“柔性载体”前加入“绝缘的”限定;权利要求6中在“柔性载体”前加入“绝缘的”限定;将权利要求8中的“绕着通常平行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的旋转轴自由旋转”修改为“相对于所述第二刚性电路任意地旋转或平移”,在“柔性载体”前加入“绝缘的”限定;其他权利要求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绝缘柔性载体;(2)对比文件3仅在长度方向上可弯曲,不能任意的旋转或平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根据对比文件1容易的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第一刚性电路,其包括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一多个接合焊盘;
第二刚性电路,其包括接近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二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二刚性电路邻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
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中的每个引线接合的引线被电气和机械地连接至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从而使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二刚性电路任意地旋转或平移;以及
绝缘的柔性载体,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一表面被置于所述柔性载体上,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位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基本上覆盖于所有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的绝缘材料。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覆盖于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上的引线接合接点的绝缘材料。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模制材料,所述模制材料在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之间的区域中包围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还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二边缘的第三多个接合焊盘,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二边缘相对,且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刚性电路,其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四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二边 缘;以及
第二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该第二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中的每个引线接合的引线被电气和机械地连接至所述第三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四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从而使所述第三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绕着通常平行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二边缘的旋转轴自由旋转。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绝缘的柔性载体,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所述第二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三刚性电路被置于所述柔性载体上。
7. 如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多个引线大部分被并排地包覆在大致平坦的绝缘条带中。
8. 一种方法,包括:
将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一表面置于绝缘的柔性载体上,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一多个接合焊盘;
将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一表面置于所述柔性载体上,所述第二刚性电路包括接近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二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以及
将第一多个引线引线接合至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中的的各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中的各个接合焊盘,从而使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二刚性电路任意地旋转或平移;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位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背。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多个引线上喷涂绝缘材料。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上的引线接合接点上喷涂绝缘材料。
11. 如权利要求8-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模制材料置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之间的区域内的引线接合的引线周围。
12. 如权利要求8-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多个引线中的每个引线进行引线接合包括:
将所述多个引线中的一个引线置于楔形接合器的毛细管中;
将所述引线置于顺应性粘合材料上;以及
熔化所述顺应性粘合材料。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顺应性粘合材料包括焊料或各向异性导电膜ACF,而熔化所述顺应性粘合材料包括用激光加热所述顺应性粘合材料。
14. 如权利要求8-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还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二边缘的第三多个接合焊盘,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与所述第二边缘共享一个公共顶点,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第三刚性电路置于所述柔性载体上,所述第三刚性电路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四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二边缘;以及
将所述第二多个引线引线接合至所述第三多个接合焊盘中的各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四多个接合焊盘中的各个接合焊盘。
15. 一种装置,包括:
第一刚性电路,其包括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一多个接合焊盘和接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二边缘的第二多个接合焊盘,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和所述第二边缘共享一个公共顶点;
第二刚性电路,其包括位于接近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三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二刚性电路邻近所述第一刚性电路,且所述第二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
第三刚性电路,其包括接近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四多个接合焊盘,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面对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二边缘;
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中的每个引线接合的引线被电气和机械地连接至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三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从而使所述第一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二 刚性电路任意地旋转或平移;
第二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所述第二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中的每个引线接合的引线被电气和机械地连接至所述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四多个接合焊盘中的一个接合焊盘;以及
绝缘的柔性载体,其中所述第一刚性电路,所述第二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一表面被置于所述柔性载体上,其中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多个接合焊盘位于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背。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还包括基本上覆盖于所有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的绝缘材料。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覆盖于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上的引线接合接点的绝缘材料。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还包括模制材料,所述模制材料在所述第一刚性电路和所述第二刚性电路之间的区域中包围所述第一多个引线接合的引线。”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1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即:于申请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8、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这些特征没有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是本领域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以实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2002070446A1,公开日为2002年06月13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2001055073A1,公开日为2001年12月27日;
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WO2013073578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3日。
其中,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3】段,附图1A-8):基板连接部31、32边缘具有第一多个接合焊盘;摄像元件芯片11(相当于第二刚性电路)包括接近摄像元件芯片11的第一边缘的第二多个接合焊盘,摄像元件芯片11邻近基板连接部31、32,并且摄像元件芯片11的边缘面对基板连接部31、32边缘。第一多个引线21、22接合至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中的的各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中的各个接合焊盘。基板连接部31、32和摄像元件芯片11的第一表面置于柔性基板12上,接合焊盘位于基板连接部31、32和摄像元件芯片11的第二表面上,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背。柔性的基板12作为绝缘膜可以是聚酰亚胺等。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位于柔性载体上还包括第一刚性电路;(2)第一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第二刚性电路任意地旋转或平移。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两个刚性电路的弯曲和位置变化。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个刚性电路与一个基板连接部,但是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内容可知,基板连接部同样是刚性的,这样的连接可以实现基板12的自由旋转。当需要实现两个刚性电路构成的电路板的柔性弯曲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他刚性电路置于基板连接部31、32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柔性基板12是在柔性的绝缘膜的单面或双面形成有铜箔等金属层的柔性配线板(FPC),因为有金属层的存在,对比文件3中形成在柔性基板12上的电路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旋转和位移,但是不能实现任意地旋转和位移。对比文件3中金属层具有线路电连接的作用,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除金属层以实现任意地旋转和平移,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路结构,但是其柔性树脂衬底被切掉了,其电路结构没有公开柔性载体,因此不能认为其可以实现任意地旋转和平移。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路结构,其在柔性载体的两个表面上分别设置了刚性电路和芯片,其柔性载体1也是一种FPC电路,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不能认为其可以实现任意地旋转和平移。
权利要求1设置刚性电路部分在只有绝缘材料的柔性载体上,可以更好的实现电子线路的弯曲与顺应人体曲线,避免损坏电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综上所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及上述区别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3】,附图1A-8):基板连接部31、32边缘具有第一多个接合焊盘;摄像元件芯片11(相当于第二刚性电路)包括接近摄像元件芯片11的第一边缘的第二多个接合焊盘,摄像元件芯片11邻近基板连接部31、32,并且摄像元件芯片11的边缘面对基板连接部31、32边缘。第一多个引线21、22接合至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中的的各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中的各个接合焊盘,从而使所述基板连接部能够绕着通常平行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的旋转轴自由旋转。基板连接部31、32和摄像元件芯片11的第一表面置于柔性基板12上,接合焊盘位于基板连接部31、32和摄像元件芯片11的第二表面上,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背。柔性的基板12作为绝缘膜可以是聚酰亚胺等。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位于柔性载体上还包括第一刚性电路;(2)第一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第二刚性电路任意地旋转或平移。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两个刚性电路的弯曲和位置变化。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个刚性电路与一个基板连接部,但是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内容可知,基板连接部同样是刚性的,这样的连接可以实现基板12的自由旋转。当需要实现两个刚性电路构成的电路板的柔性弯曲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他刚性电路置于基板连接部31、32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柔性基板12是在柔性的绝缘膜的单面或双面形成有铜箔等金属层的柔性配线板(FPC),因为有金属层的存在,对比文件3中形成在柔性基板12上的电路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旋转和位移,但是不能实现任意地旋转和位移。对比文件3中金属层具有线路电连接的作用,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除金属层以实现任意地旋转和平移,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路结构,但是其柔性树脂衬底被切掉了,其电路结构没有公开柔性载体,因此不能认为其可以实现任意地旋转和平移。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路结构,其在柔性载体的两个表面上分别设置了刚性电路和芯片,其柔性载体1也是一种FPC电路,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不能认为其可以实现任意地旋转和平移。
权利要求8设置刚性电路部分在只有绝缘材料的柔性载体上,可以更好的实现电子线路的弯曲与顺应人体曲线,避免损坏电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综上所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及上述区别特征给权利要求8的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以及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3】,附图1A-8):基板连接部31、32边缘具有第一多个接合焊盘;摄像元件芯片11(相当于第二刚性电路)包括接近摄像元件芯片11的第一边缘的第二多个接合焊盘,摄像元件芯片11邻近基板连接部31、32,并且摄像元件芯片11的边缘面对基板连接部31、32边缘。第一多个引线21、22接合至所述第一多个接合焊盘中的的各个接合焊盘和所述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中的各个接合焊盘,从而使所述基板连接部能够绕着通常平行于所述第一刚性电路的所述第一边缘的旋转轴自由旋转。基板连接部31、32和摄像元件芯片11的第一表面置于柔性基板12上,接合焊盘位于基板连接部31、32和摄像元件芯片11的第二表面上,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背。柔性的基板12作为绝缘膜可以是聚酰亚胺等。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位于柔性载体上还包括第一刚性电路,第一刚性电路具有第二边缘,具有第二多个接合焊盘,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共享一个公共顶点;(2)第三刚性电路,包括接近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的第四多个接合焊盘,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一边缘面对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二边缘,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接合焊盘位于第一、第二和第三刚性电路的第二表面上;(3)第一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第二刚性电路任意地旋转或平移。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两个刚性电路的弯曲和位置变化。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个刚性电路与一个基板连接部,但是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内容可知,基板连接部同样是刚性的,这样的连接可以实现基板12的自由旋转。当需要实现两个刚性电路构成的电路板的柔性弯曲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他刚性电路置于基板连接部31、32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根据电路连接需要,在第一刚性电路的第二边缘设置第二多个接合焊盘,以及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共享一个公共顶点,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当需要实现多个刚性电路组成的电路具备柔性易于弯折时,设置多个刚性电路和引线是容易想到的,而根据实际电路需要,设置刚性电路、边缘和引线的位置,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柔性基板12是在柔性的绝缘膜的单面或双面形成有铜箔等金属层的柔性配线板(FPC),因为有金属层的存在,对比文件3中形成在柔性基板12上的电路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旋转和位移,但是不能实现任意地旋转和位移。对比文件3中金属层具有线路电连接的作用,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除金属层以实现任意地旋转和平移,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路结构,但是其柔性树脂衬底被切掉了,其电路结构没有公开柔性载体,因此不能认为其可以实现任意地旋转和平移。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路结构,其在柔性载体的两个表面上分别设置了刚性电路和芯片,其柔性载体1也是一种FPC电路,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不能认为其可以实现任意地旋转和平移。
权利要求15设置刚性电路部分在只有绝缘材料的柔性载体上,可以更好的实现电子线路的弯曲与顺应人体曲线,避免损坏电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综上所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及上述区别特征给权利要求15的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7、9-14、16-18
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1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16-1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9-14、16-18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仅针对驳回理由进行审查,至于申请文件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审查。
三、针对驳回和前置的意见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加入了特征“第一刚性电路能够相对于第二刚性电路任意地旋转或平移”,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3中均未公开,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四、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于申请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8、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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