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任意组合多层金属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任意组合多层金属复合板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67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310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37197.0
申请日:2015-01-26
复审请求人:北京科技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斐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路志芳
国际分类号:B21C3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披露,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7197.0,名称为“一种任意组合多层金属复合板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科技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08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028556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1011706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3(第1-2页);以及2016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任意组合多层金属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选用两种以上不同金属,切割为大小相同的坯块,机加工方法去除坯块结合表面的氧化皮至表面露出新鲜金属,之后进行化学表面清理,用清水冲洗吹干;
2)将一定数量和厚度的坯块按顺序叠放,并将头部固定、压实,采用氩弧焊将板坯轧制方向的前后两端逐层焊合;
3)将焊接固定后的坯料放入连接有钢管的金属套并对金属套进行抽真空;
4)用液压钳将钢管压合并焊接密封成真空管,实现密封;
5)将真空密封的坯料随炉加热并保温,之后进行热轧复合,对于形变量要求大的情况,则将热轧坯料切边后多次重复步骤5),直到轧至所需厚度;
其中步骤1)中所述金属是不锈钢/碳钢、镁/铝、钛/铝、钛/铜、铝/铜、铜/钼、银/铜、镍/铜;
步骤2)中坯料的厚度、数量及叠放顺序根据需求任意组合,采用氩弧焊逐层焊接固定。
步骤5)中采用单道次5%~10%的小压下量轧制,为达到50%~95%的大变形量,需要多次加热、轧制。”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焊接和抽真空的具体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是埋弧或手工电弧焊,本申请是氩弧焊;本申请对抽真空密封作出具体限定:将焊接固定后的坯料放入连接有钢管的金属套并对金属套进行抽真空,用液压钳将钢管压合并焊接密封成真空管,实现密封;②清洗步骤中,本申请是进行化学表面清理,然后用清水冲洗吹干,而对比文件1是用清洁冷风进行清理灰尘、杂质;③步骤2)中的叠放以及步骤5)中的轧制压下量和变形量作出进一步限定。但是,区别技术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③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进一步指出,(1)权利要求1限定了金属是不锈钢/碳钢等,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正是不锈钢/碳钢的多层复合,此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组合方式和复合的层数可以看作是权利要求1限定的“任意组合、多层”的下位概念。(2)根据实际需求选定板坯的叠放顺序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根据所复合材质的不同合理设定加热温度的能力,对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具体的加热温度,对比文件1和2均公开了加热步骤,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相应技术特征;单道次小压下量轧制(5%~10%)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何时切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实际的情形自行设定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1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是: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定数量和厚度的坯块”限定为“10层以上的坯块”,并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一次生产两块碳钢/不锈钢的双层复合板,而本发明是要使不同品种的高铬不锈钢之间,以及与其它金属之间产生紧密结合,二者工艺目的不同;对比文件2限定了叠放顺序不能实现任意顺序复合;(2)对比文件1中 800℃加热并保温的工艺,不能应用在20层以上高铬不锈钢的复合上;对比文件2的轧制加热温度为700-1350℃,超过镁铝的熔点,不可能实现实施例3中的镁铝20层复合;(3)本申请涉及的金属包含“不锈钢/碳钢、镁/铝、钛/铝、钛/铜、铝/铜、铜/钼、银/铜、镍/铜”,对于不锈钢等钢材轧制复合需要加热温度1100℃以上,特别是实施例2使用的9Cr13为莱氏体不锈钢,在对比文件1工艺下,其性能和微观组织将发生显著恶化。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任意组合多层金属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选用两种以上不同金属,切割为大小相同的坯块,机加工方法去除坯块结合表面的氧化皮至表面露出新鲜金属,之后进行化学表面清理,用清水冲洗吹干;
2)将10层以上的坯块按顺序叠放,并将头部固定、压实,采用氩弧焊将板坯轧制方向的前后两端逐层焊合;
3)将焊接固定后的坯料放入连接有钢管的金属套并对金属套进行抽真空;
4)用液压钳将钢管压合并焊接密封成真空管,实现密封;
5)将真空密封的坯料随炉加热并保温,之后进行热轧复合,对于形变量要求大的情况,则将热轧坯料切边后多次重复步骤5),直到轧至所需厚度;
其中步骤1)中所述金属是不锈钢/碳钢、镁/铝、钛/铝、钛/铜、铝/铜、铜/钼、银/铜、镍/铜;
步骤2)中坯料的厚度、数量及叠放顺序根据需求任意组合,采用氩弧焊逐层焊接固定;
步骤5)中采用单道次5%~10%的小压下量轧制,为达到50%~95%的大变形量,需要多次加热、轧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任意组合多层金属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复合板采用的是32层1Cr17/2Cr13复合板,制备方法为:
采用剪板机剪出尺寸为100mm×80mm×1mm的板坯,2Cr13和1Cr17两种材料各16块;采用机加工的方式去除板坯表面的氧化皮,直至表面露出新鲜金属,之后进行化学表面清理,用清水冲洗吹干;将两种板坯交替叠放,2Cr13-1Cr17-2Cr13-1Cr17…,共32层,并将头部固定、压实,然后采用氩弧焊将板坯轧制方向的前后两端逐层焊合;将焊接固定后的板坯放入连接有钢管的金属套并抽真空;之后用液压钳将钢管压合并焊接,实现密封;组坯完成后放入加热炉,随炉加热至1200℃保温2h,出炉后立即开轧,每道次形变量10%左右,经8道次由32mm轧至12mm,总变形量62.5%,轧后空冷至室温;切边精整后检测其各项性能,达到不锈钢复合板的国家标准要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任意组合多层金属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复合板采用的是67层1Cr17/2Cr13/Ni/9Cr18复合板,制备方法为:
采用剪板机剪出以下尺寸数量为的板坯:100mm×80mm×1mm 2Cr13和1Cr17各32块, 100mm×80mm×0.4mm Ni板两块,100mm×80mm×10mm 9Cr18一块;采用机加工的方式去除板坯表面的氧化皮,直至表面露出新鲜金属,之后进行化学表面清理,用清水冲洗吹干;将板坯按顺序叠放,1Cr17-2Cr13…1Cr17-Cr13-Ni-9Cr18-Ni-2Cr13-1Cr17…2Cr13-1Cr17,共67层,并将头部固定、压实,然后采用氩弧焊将板坯轧制方向的前后两端逐层焊合;将焊接固定后的板坯放入连接有钢管的金属套并抽真空;之后用液压钳将钢管压合并焊接,实现密封;组坯完成后放入加热炉,随炉加热至1200℃保温2h,出炉后立即开轧,经七道次由75mm轧至34mm,变形量55%;切边精整,去除未复合部分,放入加热炉加热至1200℃保温1h,经5道次由34mm轧至9mm,变形量74%;再次回炉保温1h,经4道次轧至2.5mm,轧后空冷至室温,总变形量95%;切边精整后检测其各项性能,达到不锈钢复合板的国家标准要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任意组合多层金属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复合板采用的是20层Mg/Al复合板,制备方法为:
采用剪板机剪出以下尺寸数量为的板坯:100mm×80mm×1mm L2纯铝和100mm×80mm×0.5mm AZ31镁合金各10块;采用机加工的方式去除板坯表面的氧化皮,直至表面露出新鲜金属,之后进行化学表面清理,用清水冲洗吹干;将两种板坯交替叠放,Mg-Al-Mg-Al…,共30层,并将头部固定、压实,然后采用氩弧焊将板坯轧制方向的前后两端逐层焊合;将焊接固定后的板坯放入连接有钢管的金属套并抽真空;之后用液压钳将钢管压合并焊接,实现密封;组坯完成后随炉加热至350℃保温0.5h后进行热轧,经反复加热轧制,轧至3mm;切边精整后检测其各项性能,达到复合板的国家标准要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新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4,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修改限定了是10层以上的坯块,而对比文件2叠加的板材总层数也在10层以上,即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抽真空的具体方式不同,本申请对抽真空密封作出具体限定:将焊接固定后的坯料放入连接有钢管的金属套并对金属套进行抽真空,用液压钳将钢管压合并焊接密封成真空管,实现密封;②清洗步骤中,本申请是进行化学表面清理,然后用清水冲洗吹干,而对比文件1是用清洁冷风进行清理灰尘、杂质;③本申请的多层金属复合板为任意组合,步骤2)中的将10层以上的坯块按顺序叠放,并将头部固定、压实,采用氩弧焊将板坯轧制方向的前后两端逐层焊合;以及步骤5)中对坯料加热、轧制的具体限定。区别技术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③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碳钢板与不锈钢板之间产生了紧密结合,至于复合板的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而定的;对比文件2在轧制过程中,钛箔及铝箔需反应生成TiAl,因而需要限定复合层、过渡层的叠放顺序,当板材无需在轧制过程中进行反应,则相应地无需限定叠放顺序,且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在于在多层金属坯料外设金属套并抽真空密封再进行热轧,板坯材料及层数的不同并不影响上述方法的使用。(2)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不同材料具有不同的相图以及不同的相变温度,在坯料材料改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坯料材料的特性对加热温度进行调整。对比文件1中采用800℃作为加热及保温温度,是基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材料而选择的,采用高铬不锈钢复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其相变温度,选择合适的加热及保温温度。(3)对比文件1虽只公开了不锈钢与碳钢的复合板材,但镁/铝、钛/铝、钛/铜、铝/铜、铜/钼、银/铜、镍/铜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复合板材材料。至于轧制复合温度的区别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抽真空的对象为不锈钢层和碳钢层密封焊接后的空间;而本申请坯块之间的焊接工艺是为了固定坯料,以避免多层板坯在轧制过程中发生的层间滑动或难以复合,且抽真空针对的对象为连接有钢管的金属套。(2)权利要求1的温度是在1100-1250℃范围内,是适用于碳钢/不锈钢等的十层以上复合,且不能采用对比文件1中加热至800℃并保温3小时的方法。原因在于该温度对于任意组合的多层复合坯会导致中心变形不足问题,因此必须提高加热温度,保证坯料全厚度协调变形;且上述温度设定还考虑了异种金属间的物理化学反应,需要通过大量实验和相变分析确定,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权利要求1中高温轧制复合变形量低的情况下不回炉,多道次变形条件下回炉一次保温1小时,这是综合考虑了坯料温度、原子界面扩散能力、键合所需外应力及界面固态相变等因素,通过大量模拟仿真和复合界面组织和力学性能分析的实验研究确定的,并不是显而易见的。(4)本申请是采用金属套上连接有钢管,其密封方法是液压钳将钢管压合密封+焊接密封。其中钢管不仅要在抽真空过程中不变形,同时也要在液压钳的作用下能够压合,并且在后续的加热和热加工过程中不会出现裂纹或者破裂,故而钢管的选择不是显而易见的。(5)本申请金属板表面处理选用的化学试剂不仅要能够去除并清理金属表面,同时要保证在后续的加工过程中不会对材料的界面结合属性产生有害的影响,要综合考虑复合板材料成分性能、焊接关系、抽真空、以及后续的轧制方式。本申请化学试剂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6)采用单道次5%一10%的小压下量轧制,达到50%一95%的大变形量,其与本申请中板材的成分、板材之间的焊接方式以及板材的抽真空方式的工艺步骤和参数的选择、后续轧制工艺温度之间具有匹配协同关系,因此上述轧制道次变形量的选择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1月0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3(第1-2页);以及2016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任意组合多层金属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层金属合金复合钢板的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26段,附图1):选用不锈钢和碳钢制作多层金属复合板,对各金属层面进行打磨,清洗去污,先利用磨削机(机加工的一种)把碳钢和不锈钢表面氧化皮去掉,直至露出新鲜金属,再用洁净冷风进行清理灰尘、杂质(即公开了本申请步骤1)中的选用两种以上不同金属,机加工方法去除坯块结合表面的氧化皮至表面露出新鲜金属);将金属依照次序叠放整齐,不锈钢层和碳钢层的缝隙焊接,可采用埋弧焊或手工电弧焊方式,利用真空泵抽真空处理(即公开了本申请步骤2)至步骤4)中的金属按顺序叠放、焊接、抽真空密封);将叠加好的多层钢板加温至800℃并保温3个小时,随后进行轧制,根据成品厚度决定轧制道次,把轧制完成的板材进行四周切割剥离(相当于本申请的切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①抽真空的具体方式不同,本申请对抽真空密封作出具体限定:将焊接固定后的坯料放入连接有钢管的金属套并对金属套进行抽真空,用液压钳将钢管压合并焊接密封成真空管,实现密封;
②清洗步骤中,本申请是进行化学表面清理,然后用清水冲洗吹干,而对比文件1是用清洁冷风进行清理灰尘、杂质;
③本申请的多层金属复合板为任意组合,步骤2)中的将10层以上的坯块按顺序叠放,并将头部固定、压实,采用氩弧焊将板坯轧制方向的前后两端逐层焊合;以及步骤5)中对坯料加热、轧制的具体限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焊接密封复合金属板、如何清理待接合的金属板表面以及如何将多层金属复合板轧制成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叠层轧制-扩散复合制备钛合金/TiAl合金复合板材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将钛箔、钛合金箔或板材以及铝箔叠层放置,将叠层放入由不锈钢、纯钛或钛合金焊接成的立方体容器中(相当于本申请的金属套),经过抽真空使立方体容器中的真空度小于1Pa,然后焊接密闭,之后对该整体材料进行热轧(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金属套抽真空密封的方式,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为多层板材热轧复合提供真空环境,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通过钢管对金属套来抽真空并焊接密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化学表面处理后用清水吹干是常见的清洁金属表面杂质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形选择这种清洁金属表面的处理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得到的钛合金/TiAl合金复合板材厚度可以任意控制(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而根据需求任意组合金属板的数量及叠放顺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经过包套的整体材料,先经过在20-750℃低温轧制,将整体材料放入加热炉中加热到20-750℃,并保温5-40 分钟,然后迅速放入轧机开轧(即公开了本申请中将真空密封的坯料随炉加热并保温,之后进行热轧复合),道次变形量为2-20%,轧制总变形量为30-70%,轧制后将整体材料放入加热炉中加热保温,然后再次轧制,如此重复数次,并进一步给出(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权利要求8)道次变形量为8%,轧制总变形量为60%(即公开了本申请中对于形变量要求大的情况,则将热轧坯料切边后多次重复步骤5),直到轧至所需厚度,采用单道次5%~10%的小压下量轧制,为达到50%~95%的大变形量,需要多次加热、轧制)。将10层以上的坯块叠放,这是本领域常规的多层复合板层数设定;而在叠放后将头部固定、压实,以便于焊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氩弧焊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常用焊接方式,选择氩弧焊板坯轧制方向的前后两端逐层焊接固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而镁/铝、钛/铝、钛/铜、铝/铜、铜/钼、银/铜、镍/铜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复合板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因此涉及上述材料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复合板采用32层1Cr17/2Cr13复合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求所做的原材料选择。具体制备时,采用剪板机剪出尺寸为100mm×80mm×1mm的板坯,2Cr13和1Cr17两种材料各16块,将两种板坯交替叠放,2Cr13-1Cr17-2Cr13-1Cr17…,共32层,这是本领域常规的复合板坯制坯方法。而组坯完成后随炉加热至1200℃保温2h,出炉后立即开轧,以提高板材成形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而使每道次形变量10%左右,经8道次由32mm轧至12mm,总变形量62.5%,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板材性能所做的常规工艺参数设定。轧后空冷至室温是本领域常规的冷却方式。而切边精整后检测其各项性能,达到不锈钢复合板的国家标准要求,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质量控制方式。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复合板采用67层1Cr17/2Cr13/Ni/9Cr18复合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求所做的原材料选择。具体制备时,采用剪板机剪出以下尺寸数量的板坯:100mm×80mm×1mm2Cr13和1Cr17各32块, 100mm×80mm×0.4mmNi板两块,100mm×80mm×10mm9Cr18一块,将板坯按顺序叠放,1Cr17-2Cr13…1Cr17-Cr13-Ni-9Cr18- Ni-2Cr13-1Cr17…2Cr13-1Cr17,共67层,这是本领域常规的复合板坯制坯方法。而组坯完成后随炉加热至1200℃保温2h,出炉后立即开轧,以提高板材成形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经七道次由75mm轧至34mm,变形量55%;切边精整,去除未复合部分,放入加热炉加热至1200℃保温1h,经5道次由34mm轧至9mm,变形量74%;再次回炉保温1h,经4道次轧至2.5mm,总变形量95%,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板材性能所做的常规工艺参数设定。轧后空冷至室温是本领域常规的冷却方式。而切边精整后检测其各项性能,达到不锈钢复合板的国家标准要求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质量控制方式。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中特征“将两种板坯交替叠放,Mg-Al-Mg-Al…,共30层”,由于两种板坯各10块且采用的是20层Mg/Al复合板,因而“共30层”为明显笔误,应为“共20层”,以下评述为基于“共20层”进行。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而复合板采用20层Mg/Al复合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求所做的原材料选择。具体制备时,采用剪板机剪出以下尺寸数量的板坯:100mm×80mm×1mm L2纯铝和100mm×80mm×0.5mm AZ31镁合金各10块,将两种板坯交替叠放,Mg-Al-Mg-Al…,共20层,这是本领域常规的复合板坯制坯方法。随炉加热至350℃保温0.5h后进行热轧,以提高板材成形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经反复加热轧制,轧至3mm,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板材性能所做的常规工艺参数设定。切边精整后检测其各项性能,达到复合板的国家标准要求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质量控制方式。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提及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抽真空的对象不同,然而二者抽真空均是使叠合后的复合板材的间隙为真空状态,只是由于抽真空的方法不同使得本申请在多层金属板坯外设有金属套,对比文件1由于未采用包套抽真空方法使得其多层金属板坯外未设有金属套,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正是多层金属坯料外设金属套并抽真空密封再进行热轧的复合工艺,且对比文件2在坯料外设金属套并抽真空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在热轧过程中使板材间隙为真空状态;而复合板材在轧制前将头部固定以防止坯料轧制过程中移位,这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参见 《复合带材异步轧制工艺基础及理论研究》,史庆南等编著,第47-49页,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06月,5.3 不同轧制条件下复合强度的测试实验,(b)铆接,其中记载了为防止被复合金属在轧制过程中因受力不均而错开,对其头部进行铆接),且铆接、焊接均为机械领域常用的固定方法,基于此,将板坯端部焊接固定以避免多层板坯在轧制过程中发生的层间滑动或难以复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
(2)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对比文件1中的加热温度及保温时间不适用于本申请的理由,本领域公知在轧制板坯较厚时,应当适当提高加热温度、适当延长保温时间以使板坯心部与表面温度均匀,提高坯料的变形性能,使坯料变形协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轧制任意组合的多层复合坯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碳钢/不锈钢双层复合板设定温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加热温度,以满足多层板坯的变形要求。且坯料加工完成后,检测坯料质量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材料自身性质的基础上,经有限的实验与检测,得出1100-1250℃的温度范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
(3)复审请求人提及权利要求1中高温轧制复合变形量低的情况下不回炉,多道次变形条件下回炉一次保温1小时,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上述特征既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也未出现在说明书中,因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4)复审请求人提及本申请钢管的选择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对于包套热轧多层复合金属板来说,在热轧过程中,其外部的密封结构不能发生破裂或产生裂纹是基本要求,否则就会破坏复合板坯之间的真空度。因此,作为密封结构一部分的钢管,必须保证在热轧过程中不会产生裂纹或发生破裂,且钢管作为抽真空的连接口,在抽真空结束后,必然要进行压合,这些都是对于钢管的基本工艺要求。而钢材具有强度高,塑性、韧性优良的优点,是本领域公知的。因而,选择适宜的钢材作为金属套上连接的钢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且,原始文件也未记载本申请所使用的钢管区别于一般钢管的特别之处。
(5)复审请求人提及本申请金属板表面处理时化学试剂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然而,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对金属板材表面进行化学清理,而并未涉及具体选择了何种化学试剂;其次,本申请在化学表面清理步骤后还采用清水冲洗吹干,化学试剂的残留对结合界面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且,采用化学试剂对金属板材表面进行化学清理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且各种化学试剂的性质也是公知的。因此,基于上述公知技术及具体工况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6)复审请求人提及本申请采用单道次5%~10%的小压下量轧制达到50%~95%的大变形量,上述轧制道次变形量的选择是非显而易见的。然而,首先,对比文件2中的多层复合金属板也采用了多道次小压下量的控制轧制工艺;其次,在轧制厚度较大金属板材时,多道次小压下量的控轧工艺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每道次压下量及总变形量与板材的成分、轧制工艺温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具体工艺设定时,多层复合板的材料及层数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而进行设定的,基于复合板材料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各项性能参数及要达到变形量设定合理的加热温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且当复合板坯层数较多、厚度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适当提高加热温度以提高坯料塑性成形性能,适当延长保温时间使坯料温度均匀以保证变形一致性,这也是金属轧制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每道次压下量及总变形量与板材成分、轧制工艺温度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但上述联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且多道次小压下量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控轧工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选择及尝试能够得到单道次5%~10%的小压下量轧制达到50%~95%的大变形量的轧制道次变形量设定。而在多层金属坯料外设金属套并抽真空密封再进行热轧的方法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板坯端部焊接固定以避免多层板坯在轧制过程中发生的层间滑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具体参见前述意见答复(1)。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8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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