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断绳阻尼缓降电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断绳阻尼缓降电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66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39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96170.1
申请日:2012-12-27
复审请求人:吴牵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丽莉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任国丽
国际分类号:B66B5/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给出了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96170.1,名称为“防断绳阻尼缓降电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吴牵,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723219A,公开日:2010年06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845868A,公开日:2006年10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防断绳阻尼缓降电梯,包括轿厢(1)、导轨(2)、曳引绳(3)、曳引轮(4)、曳引架(5)、曳引电机(6),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阻尼缓降装置及其电控系统,所述阻尼缓降装置包括滑轮绳(8)、顶端滑轮(9)、顶端滑轮架(10)、离合器(11)、阻尼装置(12)、底端滑轮(15)和底端滑轮架(16);顶端滑轮(9)安装在顶端滑轮架(10)上,底端滑轮(15)安装在底端滑轮架(16)上,滑轮绳(8)上下分别缠绕在顶端滑轮(9)和底端滑轮(15)上,滑轮绳(8)的一头固定在轿厢(1)的上端,另一绳头固定在轿厢(1)的下端,滑轮绳(8)和轿厢(1)连在一起形成了一个闭环结构;阻尼装置(12)与顶端滑轮(9)之间设有离合器(11);所述电控系统包括压力传感器(7)和控制装置(13);压力传感器(7)安装在曳引架(5)下面,压力传感器(7)通过导线(14)与控制装置(13)相连,控制装置(13)可控制离合器(11)的分离与结合状态。
2. 防断绳阻尼缓降电梯,包括轿厢(1)、导轨(2)、曳引绳(3)、曳引轮(4)、曳引架(5)、曳引电机(6),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阻尼缓降装置及其电控系统,所述阻尼缓降装置包括滑轮绳(8)、顶端滑轮(9)、顶端滑轮架(10)、离合器(11)、阻尼装置(12)、底端滑轮(15)和底端滑轮架(16);顶端滑轮(9)安装在顶端滑轮架(10)上,底端滑轮(15)安装在底端滑轮架(16)上,滑轮绳(8)上下分别缠绕在顶端滑轮(9)和底端滑轮(15)上,滑轮绳(8)的一头固定在轿厢(1)的上端,另一绳头固定在轿厢(1)的下端,滑轮绳(8)和轿厢(1)连在一起形成了一个闭环结构;阻尼装置(12)与底端滑轮(15)之间设有离合器(11);所述电控系统包括压力传感器(7)和控制装置(13);压力传感器(7)安装在曳引架(5)下面,压力传感器(7)通过导线(14)与控制装置(13)相连,控制装置(13)可控制离合器(11)的分离与结合状态。”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在于:“包括电控系统,离合器、底端滑轮和底端滑轮架,底端滑轮安装在底端滑轮架上,滑轮绳下端缠绕在底端滑轮上,滑轮绳另一绳头固定在轿厢的下端,滑轮绳和轿厢连在一起形成了一个闭环结构,电控系统包括压力传感器和控制装置,压力传感器安装在曳引架下面,压力传感器通过导线与控制装置相连,控制装置可控制离合器的分离与结合状态”、“包括电控系统,离合器、底端滑轮和底端滑轮架,底端滑轮安装在底端滑轮架上,滑轮绳下端缠绕在底端滑轮上,阻尼装置与顶端滑轮之间设有离合器,滑轮绳另一绳头固定在轿厢的下端,滑轮绳和轿厢连在一起形成了一个闭环结构,电控系统包括压力传感器和控制装置,压力传感器安装在曳引架下面,压力传感器通过导线与控制装置相连,控制装置可控制离合器的分离与结合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2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设置电控系统和滑轮绳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2给出了关于电控系统和滑轮绳设置的技术启示,而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包括离合器且设置于阻尼装置与顶端滑轮之间、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安装在曳引架下面,控制装置可控制离合器的分离与结合状态”均是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相差巨大,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手段,更没有公开本申请所限定的能够通过阻尼缓降装置的阻尼,实现缓降;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均是为了实现判断绳索与滑轮之间是否产生了打滑现象,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手段,即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构思,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更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机械的方式检测压力变化,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可以采用压力传感器检测压力,进而相应的通过控制器控制离合器,上述电控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对于工作原理,本申请的轿厢防坠工作原理与对比文件1的轿厢防坠工作原理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绳索打滑检测,电梯曳引机的曳引轮转动以驱动绳索移动,曳引轮与绳索之间为静摩擦驱动,当曳引轮与绳索之间产生打滑现象时,即轿厢出现下坠或冲顶现象,因此对比文件2同样可以检测电梯轿厢的下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电梯断绳导致的轿厢下坠时,能够想到从对比文件2中寻找技术启示,进而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装置、滑轮设置、滑轮绳等的设置方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在于:“阻尼缓降装置还包括离合器、阻尼装置,滑轮绳的一头固定在轿厢的上端,另一绳头固定在轿厢的下端,阻尼装置与顶端滑轮之间设有离合器,所述电控系统包括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安装在曳引架下面,压力传感器通过导线与控制装置相连,控制装置可控制离合器的分离和结合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轿厢缓降。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压力制动的技术启示,而“在曳引架安装压力传感器,滑轮绳与轿厢的连接方式,压力传感器与控制装置相连以及控制离合器的状态,设置阻尼装置、离合器以及设置的位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提升绳断绳或溜绳时,提升容器和平衡重之间的平衡重力增大,压缩平衡轮装置进而进行机械制动来防范断绳事故,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断绳事故发生时,由限速器检测到此时产生过快的速度从而通过电控装置对轿厢进行抱闸或者安全钳制动,即对比文件1和2均是明确公开了当断绳事故发生时进行制动从而防范坠罐事故的发生,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当断绳时通过检测速度使用控制装置来制动,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出如本申请通过检测压力使用控制装置来制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制动方式的选择,不论是如对比文件2中利用安全钳进行导轨制动或者对制动轮制动还是利用阻尼、离合器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压力传感器,其与控制相连,控制装置来控制阻尼和离合器进行电梯的缓降从而防止坠罐事故。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轿厢的缓慢匀速降落到地面,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用离合和阻尼机构,巧妙的阻尼缓降装置,实现了钢丝绳断开后,电梯可以平稳降落到地面的功能,可以实现轿厢安全匀速降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申请核心技术是常规技术手段。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在于:“阻尼缓降装置还包括离合器、阻尼装置,滑轮绳的一头固定在轿厢的上端,另一绳头固定在轿厢的下端,阻尼装置与顶端滑轮之间设有离合器,所述电控系统包括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安装在曳引架下面,压力传感器通过导线与控制装置相连,控制装置可控制离合器的分离和结合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轿厢缓降。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压力制动的技术启示,而“在曳引架安装压力传感器,滑轮绳与轿厢的连接方式,压力传感器与控制装置相连以及控制离合器的状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利用阻尼、离合器进行缓降的制动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引用了相关公知常识证据,而阻尼装置和离合器的位置是常规选择,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明确公开了当断绳事故发生时进行制动从而防范坠罐事故的发生,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至于在制动时是否缓慢降落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提升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有过速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防坠保护装置、过卷缓冲保护装置、防礅缓冲保护装置等,其中,过卷保护和防礅保护都是对失控轿厢或罐笼进行制动,二者制动有液压阻尼式、弹性缓冲式、摩擦式等多种形式,对于低速、小载荷的电梯,可以用阻尼式缓冲和弹性缓冲,对于高速电梯,还会采用摩擦式保护装置,其原理都是利用阻尼或摩擦产生的能量消耗到提升系统的能量,使其平衡停下,如在公知常识证据中也有提及,由此可见,电梯中使用缓降或缓冲装置实现匀减速运动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技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阻尼、离合器这样的装置来实现制动时提升容器能够相对较长时间下降从而防止坠罐事故。
本次通知书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为:
书籍《安徽制造业发展博士论坛》,陈心昭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456-457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轿厢的缓慢匀速降落到地面,而不是空中停车的技术,现有技术是电梯提升钢丝绳断开后减速制动,将电梯停在空中,本申请是电梯提升钢丝绳断开后,继续低速下滑,直到平稳的降落到地面,具有显著的进步和突出的优点,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文本是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申请日2012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断绳阻尼缓降电梯。对比文件2(CN1845868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1日)公开了一种电梯的绳索打滑检测装置以及电梯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4-6页实施例1、第37-41页实施例17及图1、30-31):包括轿厢3、导轨2、曳引机101的驱动绳轮104(即曳引轮)上卷绕有主绳索4(即曳引绳)、曳引架(隐含公开)、限速器绳轮8、可旋转的张紧轮9,限速器绳索10、制动装置(5、106)及控制装置(13、209),绳轮和张紧轮必然具有安装架,在限速器绳轮8和张紧轮9之间卷绕有与轿厢连接的限速器绳索10,该绳索10与轿厢3的连接部与轿厢3一起朝上下方向进行往复运动(附图1、31可见绳索和轿厢连在一起形成闭环结构),所述限速器6是对轿厢3的升降速度进行检测的轿厢速度检测单元,当例如由于主绳索4的断裂使轿厢3的速度上升而达到第一过速度时,限速器6使曳引机的制动装置动作,从而对轿厢3进行制动,具体为限速器6 的接点部16与控制盘13电连接,控制盘13通过紧急停止用布线17电连接各紧急停止装置5。
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阻尼缓降装置还包括离合器、阻尼装置,滑轮绳的一头固定在轿厢的上端,另一绳头固定在轿厢的下端,阻尼装置与顶端滑轮之间设有离合器,所述电控系统包括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安装在曳引架下面,压力传感器通过导线与控制装置相连,控制装置可控制离合器的分离和结合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轿厢缓降。
对比文件1(CN101723219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9日)公开了一种矿井单绳提升平衡轮制动绳防坠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6段,图1):当提升绳1发生断绳或溜绳时,提升容器17和平衡提升容器19失去提升绳1的拉力或拉力变小,提升容器17和平衡提升容器19之间的平衡重力通过制动绳8、平衡轮2、平衡轮轴4压缩平衡轮弹性轴承装置5,使平衡轮2向下运动,平衡轮2的制动摩擦面3落在制动闸瓦10上,剩余的平衡重力作用在平衡轮摩擦制动面3与制动闸瓦10上,产生摩擦制动力,使平衡轮2制动,从而使提升容器17和平衡提升容器19停止下坠,有效防范断绳或溜绳坠罐事故。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当断绳时轿厢对绳轮产生较大的压力从而防范坠罐事故,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压力制动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曳引架安装压力传感器,滑轮绳与轿厢的连接方式,压力传感器与控制装置相连以及控制离合器的状态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利用阻尼、离合器进行缓降的制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电梯领域中已应用缓冲装置使速度异常的电梯进行缓降,如在书籍《安徽制造业发展博士论坛》(陈心昭主编,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456-457页)中指出:防过放装置和防过卷装置相同,设置的液压缓冲装置能使提升容器的缓冲接近匀减速运动,阻尼力的大小和速度成反比,当过卷速度很大甚至达到超速时,制动力也相应增加,使提升系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由此可见,电梯中使用缓降或缓冲装置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技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断绳后电梯速度增加需要缓降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使用阻尼、离合器这样的阻尼缓降装置来保证电梯安全性,而阻尼装置和离合器设置的位置是常规选择,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通过控制装置来制动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防断绳阻尼缓降电梯,与上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案区别仅在于“阻尼装置与底端滑轮之间设有离合器”,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阻尼装置与顶端滑轮之间设有离合器”。对比文件2 公开了一种电梯的绳索打滑检测装置以及电梯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4-6页实施例1、第37-41页实施例17及图1、30-31):包括轿厢3、导轨2、曳引机101的驱动绳轮104(即曳引轮)上卷绕有主绳索4(即曳引绳)、曳引架(隐含公开)、限速器绳轮8、可旋转的张紧轮9,限速器绳索10、制动装置(5、106)及控制装置(13、209),绳轮和张紧轮必然具有安装架,在限速器绳轮8和张紧轮9之间卷绕有与轿厢连接的限速器绳索10,该绳索10与轿厢3的连接部与轿厢3一起朝上下方向进行往复运动(附图1、31可见绳索和轿厢连在一起形成闭环结构),所述限速器6是对轿厢3的升降速度进行检测的轿厢速度检测单元,当例如由于主绳索4的断裂使轿厢3的速度上升而达到第一过速度时,限速器6使曳引机的制动装置动作,从而对轿厢3进行制动,具体为限速器6 的接点部16与控制盘13电连接,控制盘13通过紧急停止用布线17电连接各紧急停止装置5。因而,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阻尼缓降装置还包括离合器、阻尼装置,滑轮绳的一头固定在轿厢的上端,另一绳头固定在轿厢的下端,阻尼装置与底端滑轮之间设有离合器,所述电控系统包括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安装在曳引架下面,压力传感器通过导线与控制装置相连,控制装置可控制离合器的分离和结合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轿厢缓降。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断绳阻尼缓降电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6段,图1):当提升绳1发生断绳或溜绳时,提升容器17和平衡提升容器19失去提升绳1的拉力或拉力变小,提升容器17和平衡提升容器19之间的平衡重力通过制动绳8、平衡轮2、平衡轮轴4压缩平衡轮弹性轴承装置5,使平衡轮2向下运动,平衡轮2的制动摩擦面3落在制动闸瓦10上,剩余的平衡重力作用在平衡轮摩擦制动面3与制动闸瓦10上,产生摩擦制动力,使平衡轮2制动,从而使提升容器17和平衡提升容器19停止下坠,有效防范断绳或溜绳坠罐事故。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当断绳时轿厢对绳轮产生较大的压力从而防范坠罐事故,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压力制动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曳引架安装压力传感器,滑轮绳与轿厢的连接方式,压力传感器与控制装置相连以及控制离合器的状态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利用阻尼、离合器进行缓降的制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 电梯领域中已应用缓冲装置使速度异常的电梯进行缓降,如在公知常识性证据《安徽制造业发展博士论坛》(陈心昭主编,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456-457页)中指出:防过放装置和防过卷装置相同,设置的液压缓冲装置能使提升容器的缓冲接近匀减速运动,阻尼力的大小和速度成反比,当过卷速度很大甚至达到超速时,制动力也相应增加,使提升系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由此可见,电梯中使用缓降或缓冲装置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技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断绳后电梯速度增加需要缓降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使用阻尼、离合器这样的阻尼缓降装置来保证电梯安全性,而阻尼装置和离合器设置的位置是常规选择,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通过控制装置来制动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轿厢的缓慢匀速降落到地面,而不是空中停车的技术,现有技术是电梯提升钢丝绳断开后减速制动,将电梯停在空中,本申请是电梯提升钢丝绳断开后,继续低速下滑,直到平稳的降落到地面,具有显著的进步和突出的优点,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电梯轿厢断绳后是否安全降落到地面与电梯速度、断绳时轿厢与地面的距离等因素有关,这方面本申请并没有进行说明,即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实现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提升钢丝绳断开后,电梯还能平稳的降落到地面”,这种情况公知常识性证据《安徽制造业发展博士论坛》(陈心昭主编,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456-457页)中有指出:对于低速、小载荷的电梯,可以用液压阻尼式缓冲或弹性缓冲,而在矿井提升机中,其速度超过15m/s,采用液压阻尼或弹性缓冲,已不能满足保护要求;其次,即使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在电梯技术领域,利用液压阻尼、弹性缓冲、摩擦等多种形式对电梯进行缓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在上述书籍中也有介绍:提升机的轿厢或罐笼提升到下限位时,没有停下而继续下行蹾在底上会发生事故,防蹾保护是对失控轿厢或罐笼进行制动,通过把提升系统的动能消耗掉,使提升系统避免出现蹾罐事故,也就是说,通过设置阻尼、弹性缓冲、摩擦等形式使提升轿厢平稳降落到地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2均公开了当断绳事故发生时进行制动,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相同,均是防范坠罐事故的发生,与本申请的区别无非是制动方式不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上述公知常识改变制动装置从而实现缓慢降落而不蹾底是显而易见的,即在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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