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分形扩展模型的螺栓联接板刚度确定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分形扩展模型的螺栓联接板刚度确定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06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680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134195.9
申请日:2017-11-16
复审请求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慧萍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吴广平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数学运算方法,没有形成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134195.9,名称为“一种基于分形扩展模型的螺栓联接板刚度确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8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分形扩展模型的螺栓联接板刚度确定方法,该方法首先建立侧接触下单个微凸体法向接触刚度模型,然后建立侧接触下结合面量纲一法向总接触刚度模型数,最后结合联接板基底刚度计算螺栓联接板刚度。该方法仅仅是描述如何建立模型并计算刚度,求解的虽然与物理量有关,但求解过程是一种数值计算,并未对测量方法进行改进,仅仅是单纯的计算刚度的数学算法。因此,权利要求1-9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6;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2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修改,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步骤1,修改了原步骤1-3,上述修改可以从说明书[0040]、[0097]、[0105]等段落中找到依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了测量参数的提取方法。说明书中修改了发明内容部分的有益效果,上述修改均不超范围。本发明运用建立模型这种算法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列举了四个授权专利,认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加入的特征“利用仿真工具拟合结合面表面的轮廓,获取结合面微凸体与刚性平面侧接触的参数”、“根据步骤1中所获取的侧接触参数得到侧接触下单个微凸体法向接触刚度”、“并输出该联接板刚度”以及说明书中加入的特征“由于在模拟粗糙表面的微凸体随着载荷的增加,微凸体与刚性平面的接触由刚开始的正接触向侧接触转移”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基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仅仅是描述如何建立模型并计算刚度,求解的虽然与物理量有关,但求解过程是一种数值计算,虽然获取了一些物理参数,然而并未对测量方法进行改进,仅仅是单纯的计算刚度的数学算法。至于申请人提到的其他已授权专利,不同申请的方案不同,是否授权取决于权利要求是否构成技术方案并且是否具备创造性,因此审查员根据实际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会因为具体方案不同而不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新的步骤1,然而,该步骤1作为一个方法执行步骤的整体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且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另外,权利要求1对步骤2-4也进行了修改,而修改后的内容既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同样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将“计算侧接触下的扩展结合面量纲一法向总接触刚度模型”修改为“获取侧接触下的扩展结合面量纲一法向总接触刚度模型”,获取该模型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始计算模型的步骤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修改后的内容既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合议组针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9提出如下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分形扩展模型的螺栓联接板刚度确定方法,该方法包括建立侧接触下单个微凸体法向接触刚度模型、建立侧接触下结合面量纲一法向总接触刚度模型数,然后结合联接板基底刚度计算得到螺栓联接板刚度。权利要求1的方法仅仅是描述如何建立模型并计算刚度,求解的虽然与物理量有关,但求解过程是一种数值计算,仅仅是单纯的计算刚度的数学算法。因此,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其附加特征并未克服权利要求1存在的上述缺陷,故而,权利要求2-9同样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外部技术数据“结合面表面轮廓数据后拟合微凸体半径计算单位面积内侧接触角分布及其面积比,结合螺栓联接板的预紧力、材料属性参数和获取的分形参数”等,按照步骤2中步骤基于自然规律对外部数据进行计算和处理,计算出螺栓联接板结合面刚度,从而获得所需要的结合面刚度这个技术数据,同时由于所获取的数据考虑了微凸体的侧接触,解决了现有螺栓联接板刚度计算方法存在误差大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减小了误差,取得了很好的技术效果。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说明书,声明说明书以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为准,认为修改后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核实本次提交的说明书与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是一致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8项、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2段。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数学运算方法,没有形成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分形扩展模型的螺栓联接板刚度确定方法,该方法包括建立侧接触下单个微凸体法向接触刚度模型、建立侧接触下结合面量纲一法向总接触刚度模型数,然后结合联接板基底刚度计算得到螺栓联接板刚度。权利要求1的方法仅仅是描述如何建立模型并计算刚度,求解的虽然与物理量有关,但求解过程是一种数值计算,仅仅是单纯的计算刚度的数学算法。因此,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2) 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其附加特征并未克服权利要求1存在的上述缺陷,故而,权利要求2-8同样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确定联接板刚度的方法,确定的步骤中尽管涉及到结合面的轮廓数据、材料属性参数等外部数据,但是实际上是建立数学模型以计算刚度,该求解过程虽然与物理量相关但是本质上属于数值计算,是一种单纯的计算刚度的数学算法。因此,权利要求1-8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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