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易用粉刺针-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易用粉刺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80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1F2594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4131.6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赵红英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馨宁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刘婉姬
国际分类号:A61B17/34;A61B17/22;A61M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4131.6、名称为“一种易用粉刺针”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赵红英,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059789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4293235U,公告日为2015年04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易用粉刺针,其特征在于:包括针柄一(1)和针柄二(2),所述的针柄一(1)尾部和针柄二(2)尾部弹性连接,并形成镊子结构,针柄一(1)头部设有压孔(11),压孔(11)上固定有筒状吸筒(12),针柄二(2)头部朝压孔(11)弯折,并连接有活塞(3),所述的活塞(3)设在吸筒(12)内,并与吸筒(12)内壁贴合,所述的活塞(3)上连接有刺针(33),且能朝针柄一(1)按压针柄二(2),使活塞(3)带动刺针(33)朝向压孔(11)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2),使活塞(3)反向压孔(11)移动;所述的活塞(3)上设有圆形凹槽一(31),且凹槽一(31)槽底设有圆形凹槽二(32),且凹槽一(31)和凹槽二(32)均与吸筒(12)同轴设置,所述的凹槽二(32)槽壁直径大于凹槽一(31)槽壁直径,针柄二(2)头部连接圆板状活动块(21),所述的活动块(21)设在凹槽二(32)内,且针柄二(2)和活动块(21)分别与凹槽一(31)槽壁和凹槽二(32)槽壁间隔设置;所述的压孔(11)孔壁呈锥台形,且压孔(11)靠近针柄二(2)一端开口大于另一端开口;所述的针柄二(2)上设有防滑压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易用粉刺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柄一(1)和针柄二(2)为不锈钢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易用粉刺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柄二(2)外侧包覆有橡胶。”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易用粉刺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粉刺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压孔上固定有筒状吸筒,针柄二头部连接有活塞,所述的活塞设在吸筒内,并与吸筒内壁贴合,所述的活塞上连接有刺针,且能朝针柄一按压针柄二,使活塞带动刺针朝向压孔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使活塞反向压孔移动;(2)活塞的具体构造;(3)本申请的压孔孔壁呈锥台形,且压孔靠近针柄二一端开口大于另一端开口,针柄二上设有防滑压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粉刺中的内容物吸出。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和(3)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以一次性出去粉刺脓包的工具,按压针柄二,刺针靠近脓包并戳破,放开针柄二后,由于针柄二的反弹力,活塞抽取脓包内物质,一次性完成操作,简单方便。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只是提供一种不容易刺伤手的粉刺针,从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和发明目的来说都与本申请是完全不同的。而对比文件2仅仅是一种带吸取功能的粉刺针,原理是完全不同的,需要人工手动抽取,在手动抽取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漏气抽取效果不好的情况,本申请只需按压和松开针柄二两步操作即可,操作的稳定性较好,对比文件2则没有这个效果。2.本申请将压孔的孔壁设置呈锥台形,当活塞运动到压孔与圆筒连接处时,则不能再继续运动,进而保证了刺针不会过度刺进皮肤,而对比文件2从图1中可见,针的刺入量是人工控制的,如果活塞运动到连接处时,针已经刺入皮肤过多了。3.在本申请之前,未发现有任何教科书或工具书有公开本申请限定的活塞的设计。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易用粉刺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易用粉刺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压孔上固定有筒状吸筒,针柄二头部连接有活塞,所述的活塞设在吸筒内,并与吸筒内壁贴合,所述的活塞上连接有刺针,且能朝针柄一按压针柄二,使活塞带动刺针朝向压孔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使活塞反向压孔移动;压孔孔壁呈锥台形,且压孔靠近针柄二一端开口大于另一端开口;(2)活塞的具体构造:活塞上设有圆形凹槽一,且凹槽一槽底设有圆形凹槽二,且凹槽一和凹槽二均与吸筒同轴设置,所述的凹槽二槽壁直径大于凹槽一槽壁直径,针柄二头部连接圆板状活动块,所述的活动块设在凹槽二内,且针柄二和活动块分别与凹槽一槽壁和凹槽二槽壁间隔设置;(3)针柄二上设有防滑压纹。基于以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粉刺中的内容物吸出。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和(3)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从属权利要求3的特征:“针柄二(2)外侧包覆有橡胶”,并删除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以一次性出去粉刺脓包的工具,按压针柄二,刺针靠近脓包并戳破,放开针柄二后,由于针柄二的反弹力,活塞抽取脓包内物质,一次性完成操作,简单方便。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只是提供一种不容易刺伤手的粉刺针,从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和发明目的来说都与本申请是完全不同的。而对比文件2仅仅是一种带吸取功能的粉刺针,原理是完全不同的,需要人工手动抽取,在手动抽取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漏气抽取效果不好的情况,本申请只需按压和松开针柄二两步操作即可,操作的稳定性较好,对比文件2则没有这个效果。2.本申请将压孔的孔壁设置呈锥台形,当活塞运动到压孔与圆筒连接处时,则不能再继续运动,进而保证了刺针不会过度刺进皮肤,而对比文件2从图1中可见,针的刺入量是人工控制的,如果活塞运动到连接处时,针已经刺入皮肤过多了。3.在本申请之前,未发现有任何教科书或工具书有公开本申请限定的活塞的设计。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易用粉刺针,其特征在于:包括针柄一(1)和针柄二(2),所述的针柄一(1)尾部和针柄二(2)尾部弹性连接,并形成镊子结构,针柄一(1)头部设有压孔(11),压孔(11)上固定有筒状吸筒(12),针柄二(2)头部朝压孔(11)弯折,并连接有活塞(3),所述的活塞(3)设在吸筒(12)内,并与吸筒(12)内壁贴合,所述的活塞(3)上连接有刺针(33),且能朝针柄一(1)按压针柄二(2),使活塞(3)带动刺针(33)朝向压孔(11)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2),使活塞(3)反向压孔(11)移动;所述的活塞(3)上设有圆形凹槽一(31),且凹槽一(31)槽底设有圆形凹槽二(32),且凹槽一(31)和凹槽二(32)均与吸筒(12)同轴设置,所述的凹槽二(32)槽壁直径大于凹槽一(31)槽壁直径,针柄二(2)头部连接圆板状活动块(21),所述的活动块(21)设在凹槽二(32)内,且针柄二(2)和活动块(21)分别与凹槽一(31)槽壁和凹槽二(32)槽壁间隔设置;所述的压孔(11)孔壁呈锥台形,且压孔(11)靠近针柄二(2)一端开口大于另一端开口;所述的针柄二(2)上设有防滑压纹;针柄二(2)外侧包覆有橡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易用粉刺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柄一(1)和针柄二(2)为不锈钢制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易用粉刺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易用粉刺针,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8]、附图1):包括一个U型的弹性臂,具有针柄一和针柄二,针柄一尾部和针柄二尾部弹性连接,并形成镊子结构;针柄一头部设有圆环1(对应于压孔),针柄二头部设有刺针2,针柄二头部朝压圆环1弯折。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压孔上固定有筒状吸筒,针柄二头部连接有活塞,所述的活塞设在吸筒内,并与吸筒内壁贴合,所述的活塞上连接有刺针,且能朝针柄一按压针柄二,使活塞带动刺针朝向压孔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使活塞反向压孔移动;压孔孔壁呈锥台形,且压孔靠近针柄二一端开口大于另一端开口;(2)活塞的具体构造:活塞上设有圆形凹槽一,且凹槽一槽底设有圆形凹槽二,且凹槽一和凹槽二均与吸筒同轴设置,所述的凹槽二槽壁直径大于凹槽一槽壁直径,针柄二头部连接圆板状活动块,所述的活动块设在凹槽二内,且针柄二和活动块分别与凹槽一槽壁和凹槽二槽壁间隔设置;(3)针柄二上设有防滑压纹,针柄二外侧包覆橡胶。基于以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粉刺中的内容物吸出,方便使用者持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吸取功能的粉刺针,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段、附图1):包括针筒,针筒内设有活塞及其活塞推杆,针筒活塞推杆顶部露出于针筒上部,粉刺针还包括一刺针,刺针尾部固定于活塞的面向针筒底部的一面(即活塞上连接有刺针);由附图1可以看出针筒包括位于底部的锥台形的部分和位于上部的筒状的部分(分别对应于压孔和筒状吸筒),活塞设置在筒状的部分,当向后拉活塞时,青春痘内部脓血在活塞后移制造的真空压力下,流入针筒针管内(隐含公开活塞与吸筒内壁贴合);锥台形的部分靠近活塞的一端开口大于另一端开口(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压孔孔壁呈锥台形,且压孔靠近针柄二一端开口大于另一端开口);当活塞被推至最低位置时,刺针的针头露出针筒底部(对应于活塞带动刺针朝向压孔移动),当活塞被拉至最高位置时,刺针的针头收到针筒内并悬空一段距离(对应于使活塞反向压孔移动)。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针筒、活塞和刺针配合实现吸取粉刺中的内容物,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刺针刺破粉刺,针筒吸出粉刺内部脓血一次完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发现针筒、活塞和刺针配合而具有刺破和吸取粉刺一次性完成的效果,从而会有动机把对比文件1的粉刺针进行改进:将筒状吸筒固定在压孔上,针柄二头部连接活塞,活塞上连接刺针,且能朝针柄一按压针柄二,使活塞带动刺针朝向压孔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使活塞反向压孔移动,使得能够通过按压和释放针柄一实现刺破和吸取粉刺一次性完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活塞具有直径较大内凹槽和直径较小的外凹槽与吸筒同轴设置、与注射器推拉柄通过圆板状活动块连接,并且推拉柄和活动块与凹槽间隔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利用活塞和推拉杆配合推动针在针筒内轴向移动时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因此在设置本申请的粉刺针的活塞时,“在活塞上设有圆形凹槽一,且凹槽一槽底设有圆形凹槽二,且凹槽一和凹槽二均与吸筒同轴设置,所述的凹槽二槽壁直径大于凹槽一槽壁直径,针柄二头部连接圆板状活动块,所述的活动块设在凹槽二内,且针柄二和活动块分别与凹槽一槽壁和凹槽二槽壁间隔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针柄上设置防滑压纹,在针柄外侧包覆橡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使用者在持握针柄时打滑所采用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将针柄采用不锈钢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升粉刺针的耐用性所采用的惯用手段。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进行单独对比,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并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案。具体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按压针柄二刺针靠近粉刺并戳破,放开针柄二后,由于针柄的反弹力,刺针离开粉刺。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针筒、活塞和刺针配合实现吸取粉刺中的内容物。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刺针刺破粉刺,针筒吸出粉刺内部脓血一次完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发现针筒、活塞和刺针配合而具有刺破和吸取粉刺一次性完成的效果,从而会有动机把对比文件1的粉刺针进行改进:将筒状吸筒固定在压孔上,针柄二头部连接活塞,活塞上连接刺针,且能朝针柄一按压针柄二,使活塞带动刺针朝向压孔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使活塞反向压孔移动,使得能够通过按压和释放针柄一实现刺破和吸取粉刺一次性完成。
2. 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看出针筒包括位于底部的锥台形的部分和位于上部的筒状的部分(分别对应于压孔和筒状吸筒),活塞设置在筒状的部分,锥台形的部分靠近活塞的一端开口大于另一端开口(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压孔孔壁呈锥台形,且压孔靠近针柄二一端开口大于另一端开口)。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当活塞运动到压孔与圆筒连接处时,则不能再继续运动,能够解决针的刺入量的控制问题。
3. 《医用注射器检定规程(JJG18-90)》第2页图4所示,活塞具有直径较大内凹槽和直径较小的外凹槽与吸筒同轴设置、与注射器推拉柄通过圆板状活动块连接。而推拉柄和活动块与凹槽间隔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活塞在针筒内顺利轴向移动所采用的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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