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凝胶网络的口腔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凝胶网络的口腔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81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58003
优先权日:2006-09-29
申请(专利)号:201510441635.X
申请日:2007-09-28
复审请求人:宝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传明
合议组组长:康旭亮
参审员:刘瑞华
国际分类号:A61K8/97,A61K8/04,A61K8/34,A61K8/46,A61K8/44,A61Q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无证据表明这种结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41635.X,名称为“包含凝胶网络的口腔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宝洁公司(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09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7月24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19项、说明书第1-11,13-254段;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洁齿剂组合物,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包含:
a)凝胶网络相,所述凝胶网络相包含:
i)按所述口腔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05%至约30%的一种或多种脂族两亲物,其中所述脂族两亲物为鲸蜡醇与硬脂醇的组合;
ii)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01%至约15%的一种或多种第二表面活性剂,其具有6或更高的HLB值;和
iii)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1%至约99%的一种或多种溶剂;
b)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10%至约90%的口腔载体相,其中所述口腔载体相包含:
i)一种或多种阴离子第二表面活性剂,所述阴离子第二表面活性剂选自月桂基硫酸钠、月桂基肌氨酸钠、椰油基甲基牛磺酸钠、单酸甘油酯硫酸钠、鲸蜡硬脂基硫酸钠、椰油基甘氨酸钾、月桂基磷酸钠、月桂基乳酸钠、月桂基磺基乙酸钠、月桂酰谷氨酸钠、月桂基羟乙基磺酸钠、月桂基聚氧乙烯醚羧酸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以及它们的组合;
ii)风味组分,所述风味组分选自冬青油、丁香芽油、薄荷醇、对丙烯基茴香醚、水杨酸甲酯、桉油精、肉桂、乙酸1-薄荷酯、鼠尾草、丁子香酚、欧芹油、羟苯基丁酮、α-紫罗兰酮、甘牛至草、柠檬、橙、丙烯基乙基愈创木酚、桂皮、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天芥菜精、4-顺式-庚烯醛、丁二酮、对叔丁基苯乙酸甲酯、越橘、巧克力、绿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iii)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0025%至约5.0%的氟化物化合物,所述氟化物化合物选自氟化亚锡或氟化钠,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和
iv)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10%至约50%的磨料抛光物质,所述磨料抛光物质选自二氧化硅,
其中所述凝胶网络相用于使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结构化;且
其中所述凝胶网络组分中的脂族两亲物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比率为大于约1:1至约20:1,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当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起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表面活性剂为月桂基硫酸钠。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基本上不含聚合物增稠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包含增稠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凝胶网络相在不使用聚合物增稠剂的情况下提供具有所期望的流变学的洁齿剂组合物。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为浓缩的洁齿剂,所述浓缩的洁齿剂将在使用之前或使用期间被稀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包含一种以上的凝胶网络。
8. 一种制备起泡洁齿剂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在足以使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分配到脂族两亲物中的温度下,混合按所述口腔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05%至约30%的具有链熔融温度的所述脂族两亲物、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01%至约15%的具有6或更高的HLB值的所述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1%至约99%的所述溶剂以形成混合物;
b)将所述混合物冷却至所述脂族两亲物的链熔融温度以下以形成凝胶网络;和
c)将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风味组分和磨料抛光物质的口腔载体材料加入到所述凝胶网络中以形成所述起泡洁齿剂组合物。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加入一些口腔载体。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加入一些口腔载体。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c)中加入的表面活性剂与在步骤a)中加入的第二表面活性剂相同。
12. 一种清洁牙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牙齿施用安全和有效量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另外包含增白剂。
14. 一种洁齿剂组合物,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包含:
a)凝胶网络相,所述凝胶网络相包含:
i)按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的重量计约1%至约6%的一种或多种脂族两亲物,所述脂族两亲物包含鲸蜡醇和硬脂醇;
ii)按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1%至约10%的第二表面活性剂,所述第二表面活性剂包含月桂基硫酸钠;
iii)按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的重量计至少约50%的溶剂,所述溶剂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山梨醇、甘油、水以及它们的组合;
b)口腔载体相,其中所述口腔载体相包含氟化物化合物和磨料抛光物质;
其中所述凝胶网络相用于使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结构化;
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的流变学使得所述洁齿剂组合物易于从容器中分配出来和在所述组合物被分配后被置于牙刷头部上;且
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当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起泡。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具有约15至约50BKU的粘度。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具有约1.1至约1.6的脱气比重。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当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另外具有在口腔中的润湿感。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的流变学使得所述组合物在分配时具有低粘度或不发粘。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当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所述洁齿剂组合物能够易于在口腔中分散并且能够从口腔中漱洗掉。”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洁齿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US5512278A,公开日为1996年04月30日)公开了一种牙膏(即洁齿剂的下位概念),其为将3%双氧水加入油膏中组成,其中油膏的原料以及重量分数为:液体石蜡5%、白凡士林10%、甘油30%、白蜂蜡0.4%、十六十八醇混合物(即脂族两亲物中脂肪醇的下位概念或鲸蜡醇与硬脂醇的组合)8%、苯甲酸甲酯0.3%、聚氧乙烯失水山梨醇单硬脂酸酯(即聚山梨酯60,HLB值为15.6,参见《日用化工原料手册(第二版)》,第75-76页,《日用化工原料手册》编写组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4年12月第2版,即具有6或更高的HLB值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下位概念,即相当于第二表面活性剂) 3.6%、单硬脂酸甘油酯2%以及纯水(即溶剂的下位概念)加至100%。经计算可知,对比文件1中十六十八醇混合物与单硬脂酸甘油酯共占牙膏组合物重量百分比为10%*97/100=9.7%,落入权利要求1中i)脂族两亲物含量范围内,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占牙膏组合物重量百分比为3.6%*97/100=3.49%,落入权利要求1ii)第二表面活性剂含量范围内,纯水含量占牙膏组合物重量百分比为40.7%*97/100=39.48%,落入权利要求ii)溶剂含量范围内,且十六十八醇混合物与单硬脂酸甘油酯甘油酯之和与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硬脂酸甘油酯的重量比率10/3.6为2.78,落入权利要求1脂族两亲物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比率范围内。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油膏的制备方法如下:1)水相的制备:纯水、聚山梨酯60和甘油在搅拌的条件下加入到混合壶中,将这些物质加热至63±2℃,再加入苯甲酸甲酯,组分混合至这些原料溶解完且温度保持在63±2℃下;2)油相的制备:液体石蜡、十六十八醇、白凡士林、单硬脂酸甘油酯以及白蜂蜡加入到合适的容器中并持续的混合,且混合物加热至73±2℃;3)将步骤2的混合物转移至壶的进料器上,其中水相保持在300毫巴负压下,油相加入到水相中混合且温度保持在63±2℃下,所得到的混合物在负压为300毫巴以及温度为63±2℃的条件下搅拌混合15分钟后,混合物在混合和负压的条件下冷却至40±2℃,之后在搅拌的条件下一直冷却至33±2℃。混合物最合冷却至室温,此时释放压力以及所得油膏基质成批的包装(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和2)。本申请所述的凝胶网络相是通过将脂族两亲物、表面活性剂以及溶剂混合并加热至约50-90℃,然后再冷却至20-35℃来制备,且制备过程中可加入口腔载体;而对比文件1中的油膏制备方法同样是将原料混合并加热至63-73℃,然后将混合物冷却至室温,其中原料包含十六十八醇混合物(即脂族两亲物的下位概念或鲸蜡醇与硬脂醇的组合)、单硬脂酸甘油酯、纯水(即溶剂的下位概念)、聚山梨酯60(为具有6或更高的HLB值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因此,基于两者之间的制备工艺及参数和原料相似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油膏与本申请类似,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口腔组合物为牙膏,即意味着该油膏能使口腔组合物结构化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脂族两亲物仅为鲸蜡醇与硬脂醇的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除此之外,还使用了单硬脂酸甘油酯;(2)限定了口腔载体相用量以及其中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风味组分、氟化物、以及磨料抛光物质,并限定了以上组分的种类及用量;(3)限定了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起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分更加具体的洁齿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十六十八醇的混合物,以及单硬脂酸甘油酯均为牙膏中的常用原料,其性能和特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根据所制备产品的实际需要,例如含水量、流动性等的要求,同时使用或单独使用其中的一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口腔载体是洁齿剂组合物中的常用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常规添加,并且合理预期其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所制备产品起泡性、粘度等的实际需要,进而在口腔载体相中加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起到增泡、调节粘度等功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说明书中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这种限定可以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月桂基硫酸钠、月桂基肌氨酸钠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了赋予组合物一定的风味,向其中添加风味组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而权利要求1所述冬青油、丁香芽油、薄荷醇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风味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此外,磨料抛光物质,例如二氧化硅等是洁齿剂组合物中的常见组分,其所起的作用如使牙齿清洁但又不过度磨损牙釉质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而氟化物化合物具有防龋齿作用是本领域公知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氟化亚锡、氟化钠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氟化物组合物,根据本领域常识和实际需要,在洁齿剂组合物中添加磨料抛光物质和氟化物化合物以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口腔载体的用量或者其中表面活性剂、风味组分、氟化物以及磨料抛光物质的具体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更具实际需要进行优化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并起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更具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和优化,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7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保洁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请求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提供了一份参考资料,为一份发明人的声明,共1-12项内容,其中第7-11项,实施了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为一种稳定化的乳液而并非凝胶网络;第12-15项说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在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并没有起泡。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对比文件1,也不能形成凝胶网络,且不会起泡,不能得到本发明的组合物。②审查员基于两者之间制备工艺和参数原料相似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二者能形成相似的结构。在评价权利要求1时推定对比文件1中为凝胶网络,而对于请求人的理由时,又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理由怀疑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组合物是否能形成凝胶网络,这是自相矛盾的。③本申请实施例1-4中记载了,将其他口腔载体加入到凝胶网络中,实施例5-18也报道了凝胶网络的形成。说明本申请形成了凝胶网络。④本申请中的工艺、参数和原材料与对比文件1中都存在差异:如对比文件1包括在不同温度下,在真空中逐渐冷却混合物,至少可能导致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不起泡;对比文件1实施例1液体石蜡5%和白凡士林10%,说明书第3栏第5-7行记载了组合物中的石蜡最少10-1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如此高含量的石蜡会显著改变组合物的流变学和其它性质,例如导致其不能形成凝胶网络。以上这些证据都表明以下客观事实: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物为稳定的乳液而非凝胶网络,并且不会起泡。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中并未明确公开凝胶网络;(2)权利要求1中的脂族两亲物仅为鲸蜡醇与硬脂醇的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除此之外,还使用了单硬脂酸甘油酯;(3)限定了口腔载体相用量以及其中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风味组分、氟化物、以及磨料抛光物质,并限定了以上组分的种类及用量;(4)限定了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起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分更加具体的洁齿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油膏的制备方法。本申请制备凝胶网络的方法中,并未限定脂族两亲物、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这三者必须先单独进行混合再进行加热、冷却等步骤,而不能采用如对比文件1那样先制备油相和水相,再将油相加入到水相中的方法,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制备凝胶网络的方法中也没有限定第二表面活性剂不能存在于水相中,以及油相中不能存在其他成分。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油膏的原料与本申请相似,且制备方法同样符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将脂族两亲物、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进行加热、混合、冷却的步骤要求,其中的加热温度、冷却温度均落入本申请说明书所述制备凝胶网络的温度范围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推定对比文件1的方法制备的油膏同样能够形成网络凝胶相。因此,基于两者之间的制备工艺及参数和原料相似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油膏与本申请类似,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口腔组合物为牙膏,即意味着该油膏能使口腔组合物结构化了。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请求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提供了一份参考资料,为一份发明人的声明,共1-12项内容,其中第7-11项,实施了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为一种稳定化的乳液而并非凝胶网络;第12-15项说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在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并没有起泡。审查员基于两者之间制备工艺和参数原料相似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二者能形成相似的结构,推定对比文件1中为凝胶网络。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不能形成凝胶网络的证据,又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组合物是否能形成凝胶网络,这是自相矛盾的。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实施例1-18中声称制备形成了凝胶网络,实施例中仅仅描述性的说明了经由步骤1形成了凝胶网络,在分析方法中也仅仅是描述了确定凝胶网络的方法,而并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了其生成了凝胶网络。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公开凝胶网络,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油膏的原料与本申请相似,且制备方法同样符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将脂族两亲物、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进行加热、混合、冷却的步骤要求,其中的加热温度、冷却温度均落入本申请说明书所述制备凝胶网络的温度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两者能形成相似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推定对比文件1的方法制备的油膏与本申请实施例中声称的凝胶相相同。复审请求人提交了证据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物不能形成凝胶网络,而本申请的实施例1-18又在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内,由此可以得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凝胶网络相”涵盖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凝胶网络,其涵盖了实施例1-18和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十六十八醇的混合物,以及单硬脂酸甘油酯均为牙膏中的常用原料,其性能和特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制备产品的实际需要,例如含水量、流动性等的要求,确定同时使用或使用其中的2种。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口腔载体是洁齿剂组合物中的常用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常规添加,并且合理预期其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所制备产品起泡性、粘度等的实际需要,进而在口腔载体相中加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起到增泡、调节粘度等功能,月桂基硫酸钠、月桂基肌氨酸钠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本领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组合物中加入。为了赋予组合物一定的风味,向其中添加风味组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冬青油、丁香芽油、薄荷醇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风味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此外,磨料抛光物质,例如二氧化硅等是洁齿剂组合物中的常见组分,其所起的作用如使牙齿清洁但又不过度磨损牙釉质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而氟化物化合物具有防龋齿作用是本领域公知的,氟化亚锡、氟化钠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氟化物组合物,根据本领域常识和实际需要,在洁齿剂组合物中添加磨料抛光物质和氟化物化合物以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口腔载体的用量或者其中表面活性剂、风味组分、氟化物以及磨料抛光物质的具体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更具实际需要进行优化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所制备产品起泡性、粘度等的实际需要,进而在口腔载体相中加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起到增泡、调节粘度等功能。在添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组合物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并起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更具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和优化,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7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页19项)。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8、14中增加了“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不包含石蜡”的特征。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洁齿剂组合物,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包含:
a)凝胶网络相,所述凝胶网络相包含:
i)按所述口腔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05%至约30%的一种或多种脂族两亲物,其中所述脂族两亲物为鲸蜡醇与硬脂醇的组合;
ii)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01%至约15%的一种或多种第二表面活性剂,其具有6或更高的HLB值;和
iii)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1%至约99%的一种或多种溶剂;
b)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10%至约90%的口腔载体相,其中所述口腔载体相包含:
i)一种或多种阴离子第二表面活性剂,所述阴离子第二表面活性剂选自月桂基硫酸钠、月桂基肌氨酸钠、椰油基甲基牛磺酸钠、单酸甘油酯硫酸钠、鲸蜡硬脂基硫酸钠、椰油基甘氨酸钾、月桂基磷酸钠、月桂基乳酸钠、月桂基磺基乙酸钠、月桂酰谷氨酸钠、月桂基羟乙基磺酸钠、月桂基聚氧乙烯醚羧酸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以及它们的组合;
ii)风味组分,所述风味组分选自冬青油、丁香芽油、薄荷醇、对丙烯基茴香醚、水杨酸甲酯、桉油精、肉桂、乙酸1-薄荷酯、鼠尾草、丁子香酚、欧芹油、羟苯基丁酮、α-紫罗兰酮、甘牛至草、柠檬、橙、丙烯基乙基愈创木酚、桂皮、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天芥菜精、4-顺式-庚烯醛、丁二酮、对叔丁基苯乙酸甲酯、越橘、巧克力、绿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iii)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0025%至约5.0%的氟化物化合物,所述氟化物化合物选自氟化亚锡或氟化钠,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和
iv)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10%至约50%的磨料抛光物质,所述磨料抛光物质选自二氧化硅,
其中所述凝胶网络相用于使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结构化;且
其中所述凝胶网络组分中的脂族两亲物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比率为大于约1:1至约20:1,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当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起泡,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不包含石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表面活性剂为月桂基硫酸钠。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基本上不含聚合物增稠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包含增稠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凝胶网络相在不使用聚合物增稠剂的情况下提供具有所期望的流变学的洁齿剂组合物。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为浓缩的洁齿剂,所述浓缩的洁齿剂将在使用之前或使用期间被稀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包含一种以上的凝胶网络。
8. 一种制备起泡洁齿剂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在足以使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分配到脂族两亲物中的温度下,混合按所述口腔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05%至约30%的具有链熔融温度的所述脂族两亲物、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01%至约15%的具有6或更高的HLB值的所述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按所述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1%至约99%的所述溶剂以形成混合物;
b)将所述混合物冷却至所述脂族两亲物的链熔融温度以下以形成凝胶网络;和
c)将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风味组分和磨料抛光物质的口腔载体材料加入到所述凝胶网络中以形成所述起泡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不包含石蜡。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加入一些口腔载体。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加入一些口腔载体。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c)中加入的表面活性剂与在步骤a)中加入的第二表面活性剂相同。
12. 一种清洁牙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牙齿施用安全和有效量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另外包含增白剂。
14. 一种洁齿剂组合物,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包含:
a)凝胶网络相,所述凝胶网络相包含:
i)按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的重量计约1%至约6%的一种或多种脂族两亲物,所述脂族两亲物包含鲸蜡醇和硬脂醇;
ii)按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的重量计约0.1%至约10%的第二表面活性剂,所述第二表面活性剂包含月桂基硫酸钠;
iii)按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的重量计至少约50%的溶剂,所述溶剂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山梨醇、甘油、水以及它们的组合;
b)口腔载体相,其中所述口腔载体相包含氟化物化合物和磨料抛光物质;
其中所述凝胶网络相用于使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结构化;
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的流变学使得所述洁齿剂组合物易于从容器中分配出来和在所述组合物被分配后被置于牙刷头部上;且
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当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起泡,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不包含石蜡。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具有约15至约50BKU的粘度。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具有约1.1至约1.6的脱气比重。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当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另外具有在口腔中的润湿感。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的流变学使得所述组合物在分配时具有低粘度或不发粘。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洁齿剂组合物,其中当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所述洁齿剂组合物能够易于在口腔中分散并且能够从口腔中漱洗掉。”
复审请求人认为:
①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工艺、参数、原材料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具体的在工艺方面,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不同温度下在真空中逐渐冷却混合物,上述技术特征是常规的,但是其会影响产品的性质,据推测对比文件1用于去除起泡的抽真空最少导致对比文件1组合物用于清洁牙齿时不会起泡。在参数方面,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在制备工艺中的温度、真空度等是不同的。在原材料方面,对比文件1至少含有10%的石蜡,这么高含量的石蜡会改变流变学和其它性质,而本申请中不包含石蜡。②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4中步骤一形成凝胶网络,然后将其他口腔载体加入到凝胶网络中,在实施例5-14和15-18中也形成凝胶网络。在缺乏相反技术证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形成了凝胶网络。③之前答复提交过的资料清楚显示,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是一种稳定的乳液,并非凝胶网络,且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不会起泡。差异可能是至少10%的石蜡使得组合物不会形成凝胶网络,并且不会起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没有涵盖不能形成凝胶网络和不能起泡的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页19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8、14中增加了“其中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不包含石蜡”的特征。经审查,其中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2015年07月24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13-254段;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段。
(二).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无证据表明这种结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洁齿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牙膏(即洁齿剂的下位概念),其为将3%双氧水加入油膏中组成,其中油膏的原料以及重量分数为:液体石蜡5%、白凡士林10%、甘油30%、白蜂蜡0.4%、十六十八醇混合物(即脂族两亲物中脂肪醇的下位概念或鲸蜡醇与硬脂醇的组合)8%、苯甲酸甲酯0.3%、聚氧乙烯失水山梨醇单硬脂酸酯(即聚山梨酯60,HLB值为15.6,即具有6或更高的HLB值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下位概念,即相当于第二表面活性剂;参见《日用化工原料手册(第二版)》,第75-76页,《日用化工原料手册》编写组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4年12月第2版) 3.6%、单硬脂酸甘油酯2%以及纯水(即溶剂的下位概念)加至100%。经计算可知,对比文件1中十六十八醇混合物与单硬脂酸甘油酯共占牙膏组合物重量百分比为10%*97/100=9.7%,落入权利要求1中i)脂族两亲物含量范围内,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占牙膏组合物重量百分比为3.6%*97/100=3.49%,落入权利要求1 ii)第二表面活性剂含量范围内,纯水含量占牙膏组合物重量百分比为40.7%*97/100=39.48%,落入权利要求ii)溶剂含量范围内,且十六十八醇混合物与单硬脂酸甘油酯甘油酯之和与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硬脂酸甘油酯的重量比率10/3.6为2.78,落入权利要求1脂族两亲物与表面活性剂的重量比率范围内。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中并未明确公开凝胶网络;(2)权利要求1中的脂族两亲物仅为鲸蜡醇与硬脂醇的组合物,组合物不包含石蜡,而对比文件1除此之外,还使用了单硬脂酸甘油酯,组合物包含石蜡;(3)限定了口腔载体相用量以及其中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风味组分、氟化物、以及磨料抛光物质,并限定了以上组分的种类及用量;(4)限定了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起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分更加具体的洁齿组合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油膏的制备方法如下:1)水相的制备:纯水、聚山梨酯60和甘油在搅拌的条件下加入到混合壶中,将这些物质加热至63±2℃,再加入苯甲酸甲酯,组分混合至这些原料溶解完且温度保持在63±2℃下;2)油相的制备:液体石蜡、十六十八醇、白凡士林、单硬脂酸甘油酯以及白蜂蜡加入到合适的容器中并持续的混合,且混合物加热至73±2℃;3)将步骤2的混合物转移至壶的进料器上,其中水相保持在300毫巴负压下,油相加入到水相中混合且温度保持在63±2℃下,所得到的混合物在负压为300毫巴以及温度为63±2℃的条件下搅拌混合15分钟后,混合物在混合和负压的条件下冷却至40±2℃,之后在搅拌的条件下一直冷却至33±2℃。混合物最合冷却至室温,此时释放压力以及所得油膏基质成批的包装(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和2)。由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首段可知,可以通过在约50℃至约90℃的温度范围内加热脂族两亲物、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然后进行混合来制备本发明的凝胶网络组分。通过例如使所述混合物通过热交换器来将该混合物冷却至约20℃至约35℃的温度范围内。该冷却步骤的结果是:脂族两亲物和第二表面活性剂结晶以形成固体结晶凝胶网络。在此处理期间,可在任何时候加入口腔载体;说明书第2页第2段记载了口腔载体可以与用于形成凝胶网络的材料一起加入。此外,说明书第33页第3段记载了口腔载体成分可在处理期间的任何时间处加入。说明书第35页第3段记载了实施例5-14记载了在制备本发明口腔组合物时,可在任何时候加入这些实施例中列出的所有物质,只要制备凝胶网络所需的脂族两亲物、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在加热步骤和冷却步骤之前加入即可。由上述内容可知,本申请制备凝胶网络的方法中,并未限定脂族两亲物、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这三者必须先单独进行混合再进行加热、冷却等步骤,而不能采用如对比文件1那样先制备油相和水相,再将油相加入到水相中的方法,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制备凝胶网络的方法中也没有限定第二表面活性剂不能存在于水相中,以及油相中不能存在其他成分。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油膏的原料与本申请相似,且制备方法同样符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将脂族两亲物、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进行加热、混合、冷却的步骤要求,其中的加热温度、冷却温度均落入本申请说明书所述制备凝胶网络的温度范围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推定对比文件1的方法制备的油膏同样能够形成网络凝胶相。因此,基于两者之间的制备工艺及参数和原料相似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油膏与本申请类似,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口腔组合物为牙膏,即意味着该油膏能使口腔组合物结构化了。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请求人之前提交的声明和材料清楚显示,实施了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为一种稳定化的乳液而并非凝胶网络,在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并没有起泡,含有至少10%石蜡的对比文件1的洁齿剂组合物不会形成凝胶网络。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实施例1-18中声称制备形成了凝胶网络,实施例中仅仅描述性的说明了经由步骤1形成了凝胶网络,在分析方法中也仅仅是描述了确定凝胶网络的方法,而并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了其生成了凝胶网络。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公开凝胶网络,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油膏的原料与本申请相似,且制备方法同样符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将脂族两亲物、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进行加热、混合、冷却的步骤要求,其中的加热温度、冷却温度均落入本申请说明书所述制备凝胶网络的温度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两者能形成相似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推定对比文件1的方法制备的油膏与本申请实施例中声称的凝胶相相同。复审请求人提交了证据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物不能形成凝胶网络,而本申请的实施例1-18又在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内,由此可以得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凝胶网络相”涵盖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凝胶网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石蜡是作为油相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替换为其它非石蜡材料的油相辅料。十六十八醇的混合物,以及单硬脂酸甘油酯均为牙膏中的常用原料,其性能和特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制备产品的实际需要,例如含水量、流动性等的要求,确定同时使用或使用其中的2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口腔载体是洁齿剂组合物中的常用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常规添加,并且合理预期其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所制备产品起泡性、粘度等的实际需要,进而在口腔载体相中加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起到增泡、调节粘度等功能,月桂基硫酸钠、月桂基肌氨酸钠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本领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组合物中加入。为了赋予组合物一定的风味,向其中添加风味组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冬青油、丁香芽油、薄荷醇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风味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此外,磨料抛光物质,例如二氧化硅等是洁齿剂组合物中的常见组分,其所起的作用如使牙齿清洁但又不过度磨损牙釉质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而氟化物化合物具有防龋齿作用是本领域公知的,氟化亚锡、氟化钠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氟化物组合物,根据本领域常识和实际需要,在洁齿剂组合物中添加磨料抛光物质和氟化物化合物以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口腔载体的用量或者其中表面活性剂、风味组分、氟化物以及磨料抛光物质的具体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更具实际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所制备产品起泡性、粘度等的实际需要,进而在口腔载体相中加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起到增泡、调节粘度等功能。在添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组合物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并起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第二表面活性剂为月桂基硫酸钠。然而,月桂基硫酸钠是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因此在制备凝胶网络相时,选用月桂基硫酸钠作为表面活性剂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中不含有聚合物增稠剂。然而,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和实施例2)已经公开了该牙膏组合物由过氧化氢和油膏组成(即基本上不含聚合物增稠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洁齿及组合物中包含增稠剂。增稠剂是本领域中常用组分之一,对于所制备产品的预期,例如流动性等的要求,在牙膏中加入增稠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在不使用聚合物增稠剂的情况下提供具有所期望的流变学性能。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牙膏,其由油膏和过氧化氢组成,没有加入聚合物增稠剂,即该组合物在不使用聚合物增稠剂的情况下提供了具有所期望的流变学性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洁齿剂为浓缩的洁齿剂,并且在使用之前或使用期间被稀释。“浓缩”是一种相对性的词语,在参照物不明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的牙膏组合物也可被认为相对于任何更稀的组合物而言属于一种浓缩洁齿剂,而浓缩的洁齿剂是否在使用之前或使用期间被稀释并不能对所述浓缩洁齿剂的组成、结构产生影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6 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洁齿剂组合物包含一种以上的凝胶网络。对比文件1 (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和2 )己经公开了一种牙膏组合物,该牙膏组合物由过氧化氢和油膏组成(如上文所述由于可推定油膏中也形成了凝胶网络相,因此对比文件1 的口腔组合物实际上也包含了一种凝胶网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 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制备起泡洁齿剂组合物的方法。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推定对比文件1 所公开的油膏同样是一种凝胶网络相。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限定了口腔载体相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风味组分、氟化物、以及磨料抛光物质,限定了组合物不包含石蜡;(2)在制得凝胶网络相后再添加口腔载体材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分更加具体的洁齿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口腔材料的添加时机,以制得适宜的口腔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所制备产品起泡性、粘度等的实际需要,进而在口腔载体相中加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起到增泡、调节粘度等功能。在添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组合物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并起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9. 权利要求9-11 引用权利要求8,其进一步分别限定了在步骤a)和步骤b)中加入一些口腔载体以及步骤c)和步骤a)中添加的第二表面活性剂相同。口腔载体、风味剂、表面活性剂均为本领域制备洁齿剂的常规原料,加入种类、时机可根据所制备产品的预期,如发泡性原料的性能特点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这些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9-11 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清洁牙齿的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牙膏(即洁齿剂的下位概念)的使用方法,每日两次,以保持牙齿和牙跟的健康(参见实施例1-2 ),即对比文件1 也公开了一种清洁牙齿的方法,包括向所述牙齿施用安全和有效量的口腔组合物。权利要求12 与对比文件1 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进一步在于所使用的洁齿剂不同,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确定洁齿剂的具体组成。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 的洁齿剂组合物本身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11.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有增白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述组合物的增白功效需求,进而添加增白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洁齿剂组合物,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牙膏,还公开了该牙膏中油膏的制备方法(参见实施例1和实施例2)。基于与本文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推定对比文件1 所公开的油膏与本申请类似,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口腔组合物为牙膏,即意味着该油膏能使口腔组合物结构化了。
可见,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脂族两亲物仅为鲸蜡醇与硬脂醇的组合物,组合物不包含石蜡,而对比文件1除此之外,还使用了单硬脂酸甘油酯和组合物包含石蜡;(2)限定了口腔载体中包含氟化物化合物以及磨料抛光物质;(3)限定了所述洁齿剂组合物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时起泡;(4)限定了该洁齿及剂组合物的使用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分更加具体的洁齿组合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3):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使得组合物更加方便使用,限定所述洁齿及组合物易于从容器中分配出来和在所述组合物被分配后被置于牙刷头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并不能对所述洁齿剂的组成、结构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所制备产品起泡性、粘度等的实际需要,进而在口腔载体相中加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起到增泡、调节粘度等功能。在添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组合物以常规方式用于清洁牙齿并起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13. 权利要求15-16引用权利要求14,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的粘度以及脱气比重。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所述组合物的性质参数进行优化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 权利要求17-19引用权利要求14,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的使用肤感。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实际肤感进行限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请求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真空中逐渐冷却”会导致产品与本申请的明显不同,而是推测对比文件1用于去除起泡的抽真空最少导致对比文件1组合物用于清洁牙齿时不会起泡。如上所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油膏的原料与本申请相似,且制备方法同样符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将脂族两亲物、第二表面活性剂和溶剂进行加热、混合、冷却的步骤要求,其中的加热温度、冷却温度均落入本申请说明书所述制备凝胶网络的温度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两者能形成相似的结构。权利要求1中虽然限定了“不包含石蜡”,对比文件1中的石蜡是作为油相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替换为其它非石蜡材料的油相辅料。②本申请实施例中仅仅描述性的说明了经由步骤1形成了凝胶网络,并且在分析方法中也仅仅是描述了确定凝胶网络的方法,而并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了其生成了凝胶网络。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推定对比文件1的方法制备的油膏与本申请实施例中声称的凝胶相相同。复审请求人提交了证据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物不能形成凝胶网络,而本申请的实施例1-18又在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内,由此可以得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凝胶网络相”涵盖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凝胶网络。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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