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装置、显示装置及使用其的多媒体输出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装置、显示装置及使用其的多媒体输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19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80608
优先权日:2014-05-28,2015-01-05
申请(专利)号:201510284549.2
申请日:2015-05-28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永佼
合议组组长:汤广强
参审员:安晓兰
国际分类号:H04W4/04(2009.01),H04L12/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4549.2,名称为“移动装置、显示装置及使用其的多媒体输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081494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其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2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输出包括图片、音乐、视频和文本之中的至少一者的第一多媒体内容的移动装置,包括:
输出设备,被配置为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收发器,被配置为向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数据;以及
控制器,被配置为在所述移动装置进入预定区域时确定移动装置是否已经连接到网络,并且基于确定移动装置已经连接到网络来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同步的第二多媒体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当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处于通电状态中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当接收到与批准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输入时,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当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处于断电状态中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将所述预定外部装置通电,然后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其中,所述收发器还被配置为通过使用局域网唤醒(WoL)、无线局域网唤醒(WoWLAN)和蓝牙之中的至少一者来发送用于将所述预定外部装置通电的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当所述移动装置在预定时间段内进入所述预定区域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当有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基于至少一个预定标准来确定将经由其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外部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当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移动装置中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器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流数据,
其中,当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被以流模式输出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器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多媒体内容有关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其中,当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被基于数字多媒体广播(DMB)信号来输出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器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频道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所述输出设备还被配置为输出询问是否继续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通知事件。
8. 一种用于输出包括图片、音乐、视频和文本之中的至少一者的多媒体内容的方法,包括:
在移动装置处,输出第一多媒体内容;以及
当所述移动装置进入预定区域时,确定移动装置是否已经连接到网络;以及
基于确定移动装置已经连接到网络,经由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其中,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同步的第二多媒体内容。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
当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处于通电状态中时,接收与批准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输入,以及当接收到所述输入时,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
当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处于断电状态中时,将所述预定外部装置通电,以及当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被通电时,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
当所述移动装置在预定时间段内进入所述预定区域时,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
当有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基于至少一个预定标准确定所述多个外部装置中的每一者是否处于断电状态中;
如果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被确定为处于断电状态中,则将所述预定外部装置通电;以及
经由通电的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
当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移动装置中时,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流数据,
当所述移动装置在流模式中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时,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当所述移动装置基于数字多媒体广播(DMB)信号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时,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频道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所述移动装置和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当中的至少一者来输出询问是否继续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通知事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仅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同步的第二多媒体内容”使得用户可在没有任何中断或损失的情况下接收多媒体内容,如果多个多媒体装置通过家庭网络连接到彼此,则用户可在家中的任何地方接收多媒体内容,这带来了对多媒体内容的可访问性的改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2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复,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9段)中已经公开了可以从移动设备100和显示设备210同时示出媒体内容的呈现。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预定外部设备能够同步显示在移动设备上的媒体内容,能够达到用户可在家中的任何地方接收多媒体内容、以及在没有任何中断或损失的情况下接收多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7,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当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基于至少一个预定标准、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种类和多个优先级,确定要通过其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多个优先级分别对应于所述多个外部装置”补入到权利要求1、7中,删除了权利要求5,并调整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2。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区别特征:(1)“在所述移动装置进入预定区域时确定移动装置是否已经连接到网络,并且基于确定移动装置已经连接到网络来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和 (2)“当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基于至少一个预定标准、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种类和多个优先级,确定要通过其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多个优先级分别对应于所述多个外部装置。”上述区别特征(1)和(2)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有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实现不必施加单独的输入,即可向用户无缝地提供多媒体内容。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输出包括图片、音乐、视频和文本之中的至少一者的第一多媒体内容的移动装置,包括:
输出设备,被配置为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收发器,被配置为向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数据;以及
控制器,被配置为:
在所述移动装置进入预定区域时确定移动装置是否已经连接到网络,并且基于确定移动装置已经连接到网络来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当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基于至少一个预定标准、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种类和多个优先级,确定要通过其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多个优先级分别对应于所述多个外部装置;
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同步的第二多媒体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当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处于通电状态中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当接收到与批准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输入时,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当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处于断电状态中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将所述预定外部装置通电,然后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其中,所述收发器还被配置为通过使用局域网唤醒(WoL)、无线局域网唤醒(WoWLAN)和蓝牙之中的至少一者来发送用于将所述预定外部装置通电的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当所述移动装置在预定时间段内进入所述预定区域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当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移动装置中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
发器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流数据,
其中,当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被以流模式输出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器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多媒体内容有关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其中,当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被基于数字多媒体广播(DMB)信号来输出时,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器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频道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装置,其中,所述输出设备还被配置为输出询问是否继续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通知事件。
7. 一种用于输出包括图片、音乐、视频和文本之中的至少一者的多媒体内容的方法,包括:
在移动装置处,输出第一多媒体内容;以及
当所述移动装置进入预定区域时,确定移动装置是否已经连接到网络;以及
基于确定移动装置已经连接到网络,经由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当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基于至少一个预定标准、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种类和多个优先级,确定要通过其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多个优先级分别对应于所述多个外部装置,
其中,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同步的第二多媒体内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
当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处于通电状态中时,接收与批准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输入,以及当接收到所述输入时,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
当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处于断电状态中时,将所述预定外部装置通电,以及当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被通电时,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 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
当所述移动装置在预定时间段内进入所述预定区域时,经由所述
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
当有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基于至少一个预定标准确定所述多个外部装置中的每一者是否处于断电状态中;
如果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被确定为处于断电状态中,则将所述预定外部装置通电;以及
经由通电的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正在所述移动装置上输出的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
当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移动装置中时,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流数据,
当所述移动装置在流模式中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时,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当所述移动装置基于数字多媒体广播(DMB)信号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时,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频道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所述移动装置和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当中的至少一者来输出询问是否继续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通知事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2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3081494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出包括图片、音乐、视频和文本之中的至少一者的第一多媒体内容的移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移动设备控制存储在移动设备上的媒体内容到媒体客户端以便在显示设备上呈现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20]、[0026]、[0029]、[0034]-[0035]、[0051]-[0057]段,说明书附图1A、6):图1A示出了用于呈现数字媒体内容项的移动设备100的示例性用户界面。移动设备100是可以呈现各种形式的媒体内容,包括诸如电影和/或电视节目、照片、幻灯片媒体演示文稿等等之类的视频内容的电子设备。音频可以例如通过集成在移动设备100中的或耦合到移动设备100的扬声器,或通过耦合到移动设备100的耳机插孔的一对耳机来呈现(由于移动设备中包含了触摸屏646、音频子系统626,这些可以进行媒体内容的输出,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输出设备被配置为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第一多媒体内容可包括图片、音乐、视频之中的至少一者”)。当移动设备100开始进入与网络212的通信时(例如,通过进入网络212的无线范围内或在通电之后等等)(相当于被配置为在移动装置进入预定区域时确定移动装置是否已经连接到网络)和/或进入无线连接211的通信范围内时,移动设备100可以呈现有一个或多个潜在的目的地可用于呈现媒体内容的指示。此指示可以采用显示目的地按钮130的形式。如结合图1B所示,用户可以选择可用的目的地(或多个目的地),诸如用于呈现媒体内容的显示设备210。在选择显示设备210作为目的地之后,媒体内容可以从移动设备100提供到媒体客户端202(由于移动设备100中使用一通信子系统来与媒体客户端通信,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收发器被配置为向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有关的数据”),用于在显示设备210上进行呈现。如图6所示,移动设备包括触摸屏646、音频子系统626(相当于输出设备)、处理器604(相当于控制器)、通信子系统624(相当于收发器)等,其中无线通信子系统624可以被配置成与例如媒体客户端进行通信。可以从移动设备100和显示设备210同时示出媒体内容的呈现(相当于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与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同步的第二多媒体内容)。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如下:(1)移动装置可以输出的多媒体内容可以是文本;控制器被配置为基于确定移动装置已经连接到网络来控制所述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2)当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基于至少一个预定标准、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种类和多个优先级,确定要通过其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多个优先级分别对应于所述多个外部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移动装置输出文本以及如何触发移动装置向预定外部装置输出多媒体内容。
关于区别特征(1),移动装置输出文本的媒体内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装置在连接到网络后,可以呈现有一个或多个潜在的外部装置可用于呈现媒体内容的指示,并基于用户选择的外部装置来使得该外部装置输出第一媒体内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移动装置的控制器基于确定移动装置已经连接到网络来控制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在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来输出第一多媒体内容,以及第一多媒体内容包括视频、音乐等多个种类。对于不同的多媒体内容,优先选择不同的外部装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音乐优先选用音箱播放,而视频优先选用电视播放。基于至少一个预定标准、第一多媒体内容的种类和每个外部装置的优先级,确定要通过其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预定外部装置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使得能成功向预定外部装置发送多媒体内容,在预定外部装置处于通电状态时,控制器才用于控制收发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通过局域网唤醒(WoL)、无线局域网唤醒(WoWLAN)和蓝牙中某一个来向某个装置发送通电的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为了在预定外部装置处于断电状态时,能够向其发送多媒体内容,需要将其通电,也即可通过局域网唤醒(WoL)、无线局域网唤醒(WoWLAN)和蓝牙中某一个来向预定外部装置发送通电的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考虑用户只能在某个特定时间才能将媒体内容发送给预定外部装置,限定在预定时间段进行预定区域才能执行上述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35]段)公开了:移动设备100可以将生成的由移动设备100呈现的媒体内容的资产ID的数据(例如,URL或URI)传输到媒体客户端。移动设备可以向媒体客户端传输媒体设备应该开始呈现该呈现的播放时间的数据(例如URL或URI)(相当于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器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发送与所述多媒体内容有关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如果多媒体内容以流模式输出,向预定外部装置发送URL;而如果多媒体内容是DMB信号来输出,向预定外部装置发送多媒体内容有关的频道信息,使得媒体客户端能够确定多媒体内容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提醒用户是否需要继续将移动装置的媒体内容发送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设备还被配置为输出询问是否继续向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的通知事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9、11-12的附加特征分别在权利要求2-3、4、5-6中提及,参见权利要求2-6的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7,当有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先基于预定的标准确定多个外部装置中的每一个是否处于断电状态中,在预定外部装置断电时,先将预定外部装置通电,再在该预定外部装置上输出多媒体内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移动终端进入到无线网络的通信范围后,呈现有一个或多个潜在的外部装置可用于呈现媒体内容的指示,并基于用户选择的外部装置来使得该外部装置输出第一媒体内容。对比文件1中终端进入无线网络212的通信范围内即为“移动装置进入预定区域”,由于终端在连接到无线网络之后,才能获取到该无线网络中有哪些可用的外部装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移动装置的控制器基于确定移动装置已经连接到网络来控制收发器经由所述预定外部装置输出所述第一多媒体内容。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从多个可用的外部装置中选择一个或多个装置来播放第一多媒体内容,以及第一多媒体内容可以包括视频、音乐都不同种类。针对不同种类的多媒体内容,优先选择不同的外部设备进行播放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如:播放音乐时优先使用音响,播放视频时优先使用电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有多个外部装置可用时,基于至少一个预定标准,对于不同的多媒体内容分别设置多个外部装置的优先级。因此,区别特征(1)和(2)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9段)中已经公开了可以从移动设备100和显示设备210同时示出媒体内容的呈现。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预定外部设备能够向用户无缝的提供多媒体内容。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4和16中明确的记载了“输出询问是否批准输出转换的通知事件,接收到用于批准输出转换的输入时,通过外部装置输出正在移动装置上输出的多媒体”,因此,本申请中同样需要输入对选择的外部装置的确认,才能够向用户提供多媒体内容,而不是“不必施加单独的输入,即可向用户无缝的提供多媒体内容”。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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