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防止及治疗打鼾和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增量可调式下颌前移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防止及治疗打鼾和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增量可调式下颌前移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57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60424
优先权日:2013-06-02
申请(专利)号:201480031410.0
申请日:2014-05-26
复审请求人:N·英厄马松-马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艳丽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周晓晴
国际分类号:A61F5/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1410.0、发明名称为“用于防止及治疗打鼾和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增量可调式下颌前移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N·英厄马松-马岑,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11、17、18、27、33、34、4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9、12-16、19-25、28-32、35-41、44-5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0,26,4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3/0098372A1,公开日:2013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2:WO95/14449A1,公开日:1995年06月01日;
对比文件5:WO2013/049751A2,公开日:2013年04月04日。
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US2012/0024297A1,公开日:2012年02月02日;
对比文件4:US7520281B1,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该装置包括适于接合人的上颌牙列的上颌构件以及适于接合人的下颌牙列的下颌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被弹性地铰接,并且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能相对于彼此增量调节,借此所述铰接适于允许下颌在矢状面中的生理运动,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被嵌入所述上颌构件的主体和所述下颌构件的主体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由嵌入所述上颌构件的主体和所述下颌构件的主体中的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由能附接至所述上颌构件的主体和所述下颌构件的主体的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由不同形式的正部件与负部件制成,所述正部件设计成与其对应的负部件接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的正部件顶面刻有可变数量的节段。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的负部件裂有可变数量的节段。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从所述装置的包括上颌构件、下颌构件和铰链的基础构件去除、更换、修复以及再次重新附接至所述基础构件。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负部件完全从所述上颌构件或所述下颌构件冲压出,以与对置构件对应。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上颌构件具有前壁,所述前壁适于与上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面部表面接触并且缺少舌腭壁以适合于上齿的腭表面,并且所述下颌构件具有后壁,所述后壁适合于与下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舌表面接触并且缺少面部壁以与下齿的面部表面接合。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由无毒塑料材料制成,所述无毒塑料材料是能通过适度加热而成形为适合个体牙列的热塑性材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通过由与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相同的材料制成的弹性的所述铰链使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彼此成一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铰链位于所述装置的最背部中,是嵌入式的或者是由于材料本身而具有弹性的。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装置,其中,当位于病人的嘴里时,所述铰链的最背部在所述铰链的最后部是凸出的并且在所述铰链的最前部是凹入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被嵌入所述装置的从左侧前磨牙到右侧前磨牙最接近牙齿的上颌中间最正面部分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正部件和所述负部件为圆形、方形、或六边形。
17. 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该装置包括适于接合人的上颌牙列的上颌构件以及适于接合人的下颌牙列的下颌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被弹性地铰接,并且所述下颌构件能相对于所述上颌构件增量调节,借此所述铰接适于允许下颌在矢状面中的生理运动,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被嵌入所述下颌构件的主体中。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由嵌入所述下颌构件的主体中的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构成。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由能附接至所述下颌构件的主体的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构成。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由不同形式的正部件与负部件制成,所述正部件设计成与其对应的负部件接合。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的正部件顶面刻有可变数量的节段。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的负部件裂有可变数量的节段。
24.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从所述装置的包括上颌构件、下颌构件和铰链的基础构件去除、更换、修复以及再次重新附接至所述基础构件。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负部件完全从所述上颌构件或所述下颌构件冲压出,以与对置构件对应。
26.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上颌构件具有前壁,所述前壁适于与上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面部表面接触并且缺少舌腭壁以适合于上齿的腭表面,并且所述下颌构件具有后壁,所述后壁适合于与下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舌表面接触并且缺少面部壁以与下齿的面部表面接合。
27.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由无毒塑料材料制成,所述无毒塑料材料是能通过适度加热而成形为适合个体牙列的热塑性材料。
2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通过由与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相同的材料制成的弹性的所述铰链使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彼此成一体。
2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铰链位于所述装置的最背部中,是嵌入式的或者是由于材料本身而具有弹性的。
30. 根据权利要求28或29所述的装置,其中,当位于病人的嘴里时,所述铰链的最背部在所述铰链的最后部是凸出的并且在所述铰链的最前部是凹入的。
3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被嵌入所述装置的从左侧前磨牙到右侧前磨牙最接近牙齿的上颌中间最正面部分中。
3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正部件和所述负部件为圆形、方形、或六边形。
33. 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该装置包括适于接合人的上颌牙列的上颌构件以及适于接合人的下颌牙列的下颌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被弹性地铰接,并且所述上颌构件能相对于所述下颌构件增量调节,借此所述铰接适于允许下颌在矢状面中的生理运动,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被嵌入所述上颌构件的主体中。
35.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由嵌入所述上颌构件的主体中的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构成。
36.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由能附接至所述上颌构件的主体的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构成。
37. 根据权利要求35或3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由不同形式的正部件与负部件制成,所述正部件设计成与其对应的负部件接合。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的正部件顶面刻有可变数量的节段。
39.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重步进式增量“卡扣-脱开”结构的负部件裂有可变数量的节段。
40.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从所述装置的包括上颌构件、下颌构件和铰链的基础构件去除、更换、修复以及再次重新附接至所述基础构件。
41.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负部件完全从上颌构件或下颌构件冲压出,以与对置构件对应。
42.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上颌构件具有前壁,所述前壁适于与上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面部表面接触并且缺少舌腭壁以适合于上齿的腭表面,并且所述下颌构件具有后壁,所述后壁适合于与下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舌表面接触并且缺少面部壁以与下齿的面部表面接合。
43.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由无毒塑料材料制成,所述无毒塑料材料是能通过适度加热而成形为适合个体牙列的热塑性材料。
4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通过由与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相同的材料制成的弹性铰链使所述上颌构件和所述下颌构件彼此成一体。
45.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铰链位于所述装置的最背部中,是嵌入式的或者是由于材料本身而具有弹性的。
46. 根据权利要求44或45所述的装置,其中,当位于病人的嘴里时,所述铰链的最背部在所述铰链的最后部是凸出的并且在所述铰链的最前部是凹入的。
47.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增量机构被嵌入所述装置的从左侧前磨牙到右侧前磨牙最接近牙齿的上颌中间最正面部分中。
4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正部件和所述负部件为圆形、方形、或六边形。
49. 一种套件,该套件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以及温度指示器,该温度指示器适于指示至一升高温度的温度变化,所述装置的材料在该升高温度能被个别成形。
50.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套件,所述套件具有可加热的金属杆,该金属杆与绝缘手件结合,用于在所述上颌构件相对于所述下颌构件的期望向前位置处借助穿透两构件而锁定滑动增量过程。”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3-9、12-1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或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9、12-1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7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5、从属权利要求18、2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8、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6、从属权利要求19-25、28-3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或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9-25、28-3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33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8、从属权利要求34、4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4、4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9、从属权利要求35-41、44-4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或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5-41、44-4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10、权利要求49请求保护一种套件,权利要求49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还包括温度指示器,相应的该温度指示器适于指示至一升高温度的温度变化,所述装置的材料在该升高温度能被个别成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结合对比文件1、2或结合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11、从属权利要求5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和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12、其他说明指出:权利要求10、26、4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N·英厄马松-马岑(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之间弹性铰接,且允许下颌在矢状面中的生理运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于2018年09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年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下颌前移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能相对于彼此增量调节,铰接为弹性铰接,铰接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下颌前移装置。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铰接为弹性铰接,铰接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8-3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8-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下颌前移装置。权利要求33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铰接为弹性铰接,铰接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34-4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4-4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49请求保护一种套件,其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温度指示器,温度指示器适于指示一升高温度的温度变化,装置的材料在升高温度能被个别成形。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当权利要求1-4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8、从属权利要求5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9、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现有技术中没有教导装置同时具有弹性铰接和增量可调性。对比文件3的装置是一种具有增量可调性的装置,缺少弹性铰接。如果使得对比文件3的装置的上部和下部一体成型,使得弹性铰链位于二者之间,则对比文件3的可枢转的部分不能正常工作,从而就不能具有增量调节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2017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下颌前移装置,具体公开了该装置可以防止打鼾和阻塞性呼吸暂停,装置包括上部40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颌构件)和下部40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下颌构件),用于放置在它们对应的牙齿上,两个部分之间通过设置在上部402和下部404任意一个上的位置可调节的可枢转的部件406、406’连接在一起,下部404可以相对于上部402在多个位置418增量调节,可枢转的部件406、406’包括耦合臂412、412’, 耦合臂412、412’一端固定到与上部402一体成型的锚固端部416上,另一端414能相对于下部404枢转,使得使用时用于可以打开或关闭上下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被铰接,铰接适于允许下颌在矢状面中的生理运动)(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127]段,图24A-24C)。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能相对于彼此增量调节,铰接为弹性铰接,铰接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
对比文件3公开了位置可调节的可枢转的部件406、406’设置在上部402和下部404任意一个上(参见说明书第[0127]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部相对于下部增量调节或者下部相对于上部增量调节,为了使得装置适应性更强,使得上部和下部能相对于彼此增量调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弹性铰链在上下颌打开和闭合时,能更好地与上下颌贴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为了更好地保证在上下颌打开时装置不从使用者口中掉出,使得铰接为弹性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使得下颌相对于上颌保持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是本领域对该装置公知的要求,因此,使得铰接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使得增量机构嵌入到上颌构件的主体和下颌构件的主体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增量机构设置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枢转的部件406、406’包括多个位置41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重步进式)(参见说明书第[0127]段),卡扣-脱开结构,是实现部件之间方便固定和脱开的常用部件,为了实现位置的变化,使得增量机构为方便固定和脱开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使得增量机构由嵌入到上颌构件的主体和下颌构件主体中的“卡扣-脱开”结构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增量机构设置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枢转的部件406、406’包括多个位置41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重步进式),且能附连到上部402或下部404上,卡扣-脱开结构,是实现部件之间方便固定和脱开的常用部件,为了实现位置的变化,使得增量机构为方便固定和脱开的,且具体为“卡扣-脱开”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7为从属权利要求,正部件和负部件是很常用的“卡扣-脱开”结构形式,使得“卡扣-脱开”结构由不同形式的正部件与负部件制成,且正部件顶部可有可变数量的节段,负部件裂有可变数量的节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防打鼾以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装置往往需要长期佩戴,为了提高装置的使用寿命,将增量机构设置为可以从上颌构件、下颌构件和铰链的基础构件去除、更换、修复以及再次重新附接至基础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为从属权利要求,冲压是很常用的制造负部件的方式,使得负部件完全从上颌构件或下颌构件冲压出,以与对置构件对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部402和下部404具有通道420、422,用于容纳使用者的上下牙列,上部402的通道420必然具有适于与下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面部表面接触的前壁,下部404的通道422必然具有适于与下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舌表面接触的后壁。为了适合上齿的腭表面,使得上颌构件缺少舌腭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为了与下齿的面部表面接合,使得下颌构件缺少面部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部402和下部404由聚合物制成,可成型为适应使用者牙齿的形状(参见说明书第[0127]段)。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下部成型为适应牙齿的形状的启示。具体使得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由无毒塑料制成,且通过适度加热形成适应个体牙列的热塑性塑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保证装置的整体性,具体使得由于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相同的材料制成的弹性的铰链使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彼此成一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3的图24A中可以看出耦合臂412、412’是位于装置相对靠背部的位置的。具体使得铰接是位于装置最背部中的,是嵌入式的或由于材料本身而具有弹性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为从属权利要求,具体使得位于病人的嘴里时,铰链的最背部在铰链的最后部是突出的,并且在铰链的最前部是凹入的,是本领域很常用的铰链形式,使用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为从属权利要求,具体使得增量机构被嵌入装置的从左侧前磨牙到右侧前磨牙最接近牙齿的上颌中间最正面部分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增量机构位置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6为从属权利要求,圆形、方形和六边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正部件和负部件的形状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下颌前移装置,具体公开了该装置可以防止打鼾和阻塞性呼吸暂停,装置包括上部40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颌构件)和下部40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下颌构件),用于放置在它们对应的牙齿上,两个部分之间通过设置在上部402和下部404任意一个上的位置可调节的可枢转的部件406、406’连接在一起,下部404可以相对于上部402在多个位置418增量调节,可枢转的部件406、406’包括耦合臂412、412’, 耦合臂412、412’一端固定到与上部402一体成型的锚固端部416上,另一端414能相对于下部404枢转,使得使用时用于可以打开或关闭上下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被铰接,铰接适于允许下颌在矢状面中的生理运动)(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127]段,图24A-24C)。
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铰接为弹性铰接,铰接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
弹性铰链在上下颌打开和闭合时,能更好地与上下颌贴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为了更好地保证在上下颌打开时装置不从使用者口中掉出,使得铰接为弹性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使得下颌相对于上颌保持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是本领域对该装置公知的要求,因此,使得铰接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8为从属权利要求,使得增量机构嵌入到下颌构件的主体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增量机构设置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9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枢转的部件406、406’包括多个位置41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重步进式)(参见说明书第[0127]段),卡扣-脱开结构,是实现部件之间方便固定和脱开的常用部件,为了实现位置的变化,使得增量机构为方便固定和脱开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使得增量机构由嵌入下颌构件主体中的“卡扣-脱开”结构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增量机构设置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20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枢转的部件406、406’包括多个位置41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重步进式),且能附连到上部402或下部404上,卡扣-脱开结构,是实现部件之间方便固定和脱开的常用部件,为了实现位置的变化,使得增量机构为方便固定和脱开的,且具体为“卡扣-脱开”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21-23为从属权利要求,正部件和负部件是很常用的“卡扣-脱开”结构形式,使得“卡扣-脱开”结构由不同形式的正部件与负部件制成,且正部件顶部可有可变数量的节段,负部件裂有可变数量的节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4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防打鼾以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装置往往需要长期佩戴,为了提高装置的使用寿命,将增量机构设置为可以从上颌构件、下颌构件和铰链的基础构件去除、更换、修复以及再次重新附接至基础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5为从属权利要求,冲压是很常用的制造负部件的方式,使得负部件完全从上颌构件或下颌构件冲压出,以与对置构件对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6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部402和下部404具有通道420、422,用于容纳使用者的上下牙列,上部402的通道420必然具有适于与下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面部表面接触的前壁,下部404的通道422必然具有适于与下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舌表面接触的后壁。为了适合上齿的腭表面,使得上颌构件缺少舌腭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为了与下齿的面部表面接合,使得下颌构件缺少面部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部402和下部404由聚合物制成,可成型为适应使用者牙齿的形状(参见说明书第[0127]段)。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下部成型为适应牙齿的形状的启示。具体使得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由无毒塑料制成,且通过适度加热形成适应个体牙列的热塑性塑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8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保证装置的整体性,具体使得由于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相同的材料制成的弹性的铰链使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彼此成一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29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3的图24A中可以看出耦合臂412、412’是位于装置相对靠背部的位置的。具体使得铰接是位于装置最背部中的,是嵌入式的或由于材料本身而具有弹性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30为从属权利要求,具体使得位于病人的嘴里时,铰链的最背部在铰链的最后部是突出的,并且在铰链的最前部是凹入的,是本领域很常用的铰链形式,使用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31为从属权利要求,具体使得增量机构被嵌入装置的从左侧前磨牙到右侧前磨牙最接近牙齿的上颌中间最正面部分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增量机构位置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32为从属权利要求,圆形、方形和六边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正部件和负部件的形状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一种增量式下颌前移防打鼾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防止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下颌前移装置,具体公开了该装置可以防止打鼾和阻塞性呼吸暂停,装置包括上部40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颌构件)和下部40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下颌构件),用于放置在它们对应的牙齿上,两个部分之间通过设置在上部402和下部404任意一个上的位置可调节的可枢转的部件406、406’连接在一起,下部404可以相对于上部402在多个位置418增量调节,可枢转的部件406、406’包括耦合臂412、412’, 耦合臂412、412’一端固定到与上部402一体成型的锚固端部416上,另一端414能相对于下部404枢转,使得使用时用于可以打开或关闭上下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被铰接,铰接适于允许下颌在矢状面中的生理运动)(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127]段,图24A-24C)。
权利要求33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铰接为弹性铰接,铰接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
弹性铰链在上下颌打开和闭合时,能更好地与上下颌贴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为了更好地保证在上下颌打开时装置不从使用者口中掉出,使得铰接为弹性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使得下颌相对于上颌保持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是本领域对该装置公知的要求,因此,使得铰接同时保持下颌相对于上颌的向前位置,从而保持鼻咽、口咽和喉咽中的气道通道基本上无阻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0、权利要求34为从属权利要求,使得增量机构嵌入到上颌构件的主体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增量机构设置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权利要求35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枢转的部件406、406’包括多个位置41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重步进式)(参见说明书第[0127]段),卡扣-脱开结构,是实现部件之间方便固定和脱开的常用部件,为了实现位置的变化,使得增量机构为方便固定和脱开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使得增量机构由嵌入到上颌构件主体中的“卡扣-脱开”结构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增量机构设置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36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枢转的部件406、406’包括多个位置41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重步进式),且能附连到上部402或下部404上,卡扣-脱开结构,是实现部件之间方便固定和脱开的常用部件,为了实现位置的变化,使得增量机构为方便固定和脱开的,且具体为“卡扣-脱开”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7-39为从属权利要求,正部件和负部件是很常用的“卡扣-脱开”结构形式,使得“卡扣-脱开”结构由不同形式的正部件与负部件制成,且正部件顶部可有可变数量的节段,负部件裂有可变数量的节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7-3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0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防打鼾以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装置往往需要长期佩戴,为了提高装置的使用寿命,将增量机构设置为可以从上颌构件、下颌构件和铰链的基础构件去除、更换、修复以及再次重新附接至基础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41为从属权利要求,冲压是很常用的制造负部件的方式,使得负部件完全从上颌构件或下颌构件冲压出,以与对置构件对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4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部402和下部404具有通道420、422,用于容纳使用者的上下牙列,上部402的通道420必然具有适于与下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面部表面接触的前壁,下部404的通道422必然具有适于与下颌的门牙、尖牙和前磨牙的舌表面接触的后壁。为了适合上齿的腭表面,使得上颌构件缺少舌腭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为了与下齿的面部表面接合,使得下颌构件缺少面部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7、权利要求43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部402和下部404由聚合物制成,可成型为适应使用者牙齿的形状(参见说明书第[0127]段)。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下部成型为适应牙齿的形状的启示。具体使得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由无毒塑料制成,且通过适度加热形成适应个体牙列的热塑性塑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8、权利要求44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保证装置的整体性,具体使得由于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相同的材料制成的弹性的铰链使上颌构件和下颌构件彼此成一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9、权利要求45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3的图24A中可以看出耦合臂412、412’是位于装置相对靠背部的位置的。具体使得铰接是位于装置最背部中的,是嵌入式的或由于材料本身而具有弹性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0、权利要求46为从属权利要求,具体使得位于病人的嘴里时,铰链的最背部在铰链的最后部是突出的,并且在铰链的最前部是凹入的,是本领域很常用的铰链形式,使用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1、权利要求47为从属权利要求,具体使得增量机构被嵌入装置的从左侧前磨牙到右侧前磨牙最接近牙齿的上颌中间最正面部分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增量机构位置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48为从属权利要求,圆形、方形和六边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正部件和负部件的形状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3、权利要求49请求保护一种套件,其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温度指示器,温度指示器适于指示一升高温度的温度变化,装置的材料在升高温度能被个别成形。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适应不同患者使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颌骨位置调节装置,具体公开了该装置形成套件,套件包括调节装置和温度指示器,温度指示器用于指示温度升高变化,在升高温度过程中装置的材料被成形(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10行)。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当权利要求1-4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4、权利要求50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保证装置在一段使用时间的稳定性,使得套件具有可加热的金属杆,该金属杆与绝缘手件结合,用于在上颌构件相对于下颌构件的期望向前位置处借助穿透两构件而锁定滑动增量过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弹性铰接,但是弹性铰接,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上下颌构件实现连接的方式。并且,弹性铰接在上下颌打开和闭合时,能更好地与上下颌贴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对比文件3是通过枢转的方式实现上下颌打开和关闭的,为了实现更好的贴合,用弹性铰接代替枢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简单替换。对比文件3的增量调节是通过多个位置418的设置实现的,并不是通过枢转实现的,枢转实现的是上下颌的打开和关闭,而不是增量调节,用弹性铰接代替枢转后,只要多个位置418存在,则依然可以实现增量调节。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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