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防滑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58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501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59980.8
申请日:2016-07-16
复审请求人:高尚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跃文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张玉兵
国际分类号:B60C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且现有技术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59980.8,名称为“一种汽车防滑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高尚义,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说明书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GB110684A,公开日为1917年11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防滑链,其特征在于:它有防滑链主体(1)、防滑链头部(2)、拉紧带(3)、T形螺栓(4)、枕形垫(5)、元宝形螺母(6)、在用螺栓孔位(8)和备用螺栓孔位(9);防滑链主体(1)是一段粗一段细类似串珠形状的带状体,本申请中实施例所列举的一组防滑链中其防滑链主体(1)是平行并列的两条,在两条防滑链主体(1)之间还平行布置有一条拉紧带(3),在两条防滑链主体(1)和一条拉紧带(3)的两端有防滑链头部(2),两条防滑链主体(1)和一条拉紧带(3)以及防滑链头部(2)是采用相同材质并构成一体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汽车防滑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端的防滑链头部(2)上的在用螺栓孔位和备用螺栓孔位数量可以都是2~4个,即两端的两个防滑链头部(2)的外观形状可以是完全相同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汽车防滑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端的防滑链头部(2)上的在用螺栓孔位和备用螺栓孔位数量也可以是不同的,一端可以是1~2个,另一端可以是2~4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汽车防滑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滑链主体(1)其一段粗一段细类似串珠部分的断面形状,可以是圆形、六边形、五边形,甚至正方形或者矩形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汽车防滑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组防滑链中的防滑链主体(1)还可以是并列的三条或者四条。”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具有拉紧带和枕形垫,一条拉紧带平行布置在两条防滑链主体之间,拉紧带的两端连接有防滑链头部,两条防滑链主体和一条拉紧带以及防滑链头部是采用相同材质并构成一体,螺栓为T形。然而,在本领域中,设置张紧装置将防滑链牢牢地紧固于轮胎上是常见的设计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将防滑链拉紧在胎面上,设置防滑链还具有拉紧带、一条拉紧带平行布置在两条防滑链主体之间、拉紧带的两端连接有防滑链头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而设置枕形垫以方便安装螺母、设置两条防滑链主体和一条拉紧带以及防滑链头部是采用相同材质并构成一体、设置螺栓为T形也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拉紧带”不仅仅是为了拉紧,而是利用“拉紧带”将其拉紧功能从“防滑链主体”中分离出来,使“防滑链主体”能够更好地发挥其防滑作用,使用“拉紧带”一词并结合附图就能够说明其功能是与“防滑链主体”的功能是分开的,一般人都知道“链条”(防滑链)本身就是一种能够承载拉力的装置,其本身就具有“拉紧”功能,因此一般人不会想到在设计防滑链时再单独设置“拉紧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汽车防滑链,其均是主要采用螺栓的结构进行拉紧固定于轮辐上,对比文件1的汽车防滑链并不需要使得防滑链主体d处于拉紧状态以安装于轮胎上,实际上现有技术中防滑链在进行使用时也不需要将防滑链主体部分拉紧于轮胎上,对比文件1的拉紧带仅仅是在采用螺栓的结构进行拉紧固定后进一步使得防滑链收紧于轮胎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将防滑链收紧于轮胎上,设置防滑链还具有拉紧带、一条拉紧带平行布置在两条防滑链主体之间、拉紧带的两端连接有防滑链头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类似的生活中人们穿裤子时通常采用皮带将裤腰收紧于人体腰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防滑链主体是松弛的”在本申请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并没有进行记载,同时根据本申请的附图也无法看出防滑链主体是松弛的,另外“防滑链主体是松弛的”应当是将防滑链安装于轮胎上时防滑链主体的状态,本申请并没有给出将防滑链安装于轮胎上的示意图。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还具有一条拉紧带,该拉紧带平行布置在两条防滑链主体之间,该拉紧带的两端连接有防滑链头部,两条防滑链主体和一条拉紧带以及防滑链头部是采用相同材质并构成一体;2)还包括枕形垫,且螺栓为T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个人安装防滑链。对于区别特征1),复审请求人在该说明书中对拉紧带的特点和技术效果未作任何说明,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均是采用了防滑链头部和螺栓、螺母配合的安装方式来解决如何方便个人安装防滑链的技术问题,而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无任何联系,对本申请的改进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效果,即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来说无任何实质性作用;对于区别特征2),在车辆防滑链的安装固定中使用枕形垫和T形螺栓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 月0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文本,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加入了关于 “拉紧带”、“防滑链”以及“螺栓”等位置、作用和技术效果的特征,并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的一些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过查阅《专利审查指南》,补充对“拉紧带”技术特征的说明(功能、作用及其技术效果)不属于“实质性”改动,即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实质性”内容应该是指其申请文件记载的“基本构件”,以及构件与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的范围,因此,本申请没有调整或者改动任何“基本构件”,也没有改变它们之间任何关系,因此,完全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2.根据说明书附图1,可得出对“拉紧带”“防滑链”等技术特征的说明(功能、作用及其技术效果)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范围。3. 由于设置了一条“拉紧带”,其设置“拉紧带”的作用就是能够将“粘附”在防滑链上的“雪块”及时“抖动”,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具有创造性的。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关于防滑链不起拉紧作用只用于“防滑”,和说明书中的防滑链在其防滑的同时还需要具有“拉紧”功能,使防滑链的防滑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效,防滑链主体不贴近轮胎,不起拉紧作用只用于“防滑”等关于 “拉紧带”、“防滑链”特征的位置、作用和技术效果的内容和特征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是不允许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 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文本,将上次修改所加入的关于拉紧带、防滑链和螺栓等位置、作用和技术效果的特征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使用附图1的左视图的剖面图图3能够体现出附图1中所显示的拉紧带3“凸出于”防滑链主体1,即拉紧带3比防滑链主体1“更靠近”轮胎10,因此防滑链主体1的受力会更小于拉紧带3,甚至完全不受力,完全就能够证明防滑链主体1不仅不能“补充拉紧力”而是比较“松弛”的,以及由于当一个带有“弧面”的物体放到一个“平面”上时,其接触点两侧向外的距离越远则“平面”距离“弧面”的距离就越远,由此可以想象本申请的附图1所示的拉紧带3已经“凸出于”防滑链主体1,则防滑链主体1距离轮胎弧面的距离肯定要远于拉紧带3,从这个方面也能够说明防滑链主体1实际上是不起“拉紧”作用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车防滑链,其特征在于:它有拉紧带(3)、T形螺栓(4)、枕形垫(5)以及防滑链主体(1);拉紧带(3)平行布置在两条防滑链主体(1)之间,两条防滑链主体(1)和一条拉紧带(3)以及防滑链头部(2)是采用相同材质并构成一体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汽车防滑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滑链主体(1)是一段粗一段细类似串珠形状的带状体,其一段粗一段细类似串珠部分的断面形状,可以是圆形、六边形、五边形,甚至正方形或者矩形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6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中,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加入了关于 “拉紧带”、“防滑链”以及“螺栓”等位置、作用和技术效果的特征,上述内容和特征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此次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的规定。而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修改文本删除了关于拉紧带、防滑链和螺栓等位置、作用和技术效果的相关特征,本次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防滑链,对比文件1(GB110684A)公开了一种汽车防滑链,并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4行到第50行,附图1-4)了如下技术特征:其具有防滑链主体d、防滑链头部a、螺栓e、元宝形螺母f、在用螺栓孔位、备用螺栓孔位a1;防滑链主体d是一段粗一段细类似串珠形状的带状体,一组防滑链中防滑链主体d是平行并列的两条,在两条防滑链主体d的两端有防滑链头部a。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还具有一条拉紧带,该拉紧带平行布置在两条防滑链主体之间,该拉紧带的两端连接有防滑链头部,两条防滑链主体和一条拉紧带以及防滑链头部是采用相同材质并构成一体;2)还包括枕形垫,且螺栓为T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个人安装防滑链。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对拉紧带的特点和技术效果未作任何说明,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均是采用了防滑链头部和螺栓、螺母配合的安装方式来解决如何方便个人安装防滑链的技术问题,而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无任何联系,对本申请的改进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效果,即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来说无任何实质性作用;对于区别特征2),在车辆防滑链的安装固定中使用枕形垫和T形螺栓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防滑链主体的串珠部分的端面形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需要(防滑性能的大小)来选择设置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防滑链主体其一段粗一段细类似串珠部分的断面形状为圆形、六边形、五边形、正方形或者矩形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使用附图1的左视图的剖面图图3能够体现出附图1中所显示的拉紧带3“凸出于”
防滑链主体1,即拉紧带3比防滑链主体1“更靠近”轮胎10,因此防滑链主体1的受力会更小于拉紧带3,甚至完全不受力,完全就能够证明防滑链主体1不仅不能“补充拉紧力”而是比较“松弛”的,以及由于当一个带有“弧面”的物体放到一个“平面”上时,其接触点两侧向外的距离越远则“平面”距离“弧面”的距离就越远,由此可以想象本申请的附图1所示的拉紧带3已经“凸出于”防滑链主体1,则防滑链主体1距离轮胎弧面的距离肯定要远于拉紧带3,从这个方面也能够说明防滑链主体1实际上是不起“拉紧”作用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的附图3并未记载在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复审请求人 以附图3为依据来说明防滑链主体1不仅不能“补充拉紧力”而是比较“松弛”是没有说服力的。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个人安装防滑链(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3]段),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所采用的防滑链头部、T形螺栓、元宝形螺母和枕形垫等连接方式已完全能够实现方便个人安装防滑链的功能,而对于特征“拉紧带”,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对该特征的特点和技术效果未作任何说明,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均是采用了防滑链头部和螺栓、螺母配合的安装方式来解决如何方便个人安装防滑链的技术问题,而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拉紧作用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方便个人安装防滑链无任何联系,对本申请的改进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效果,另外,在附图1和2中拉紧带和防滑链均包裹于轮胎外侧,但无法从中得出“拉紧带3已经凸出于防滑链主体1,防滑链主体1距离轮胎弧面的距离肯定要远于拉紧带3”,因此,以此证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是没有说服力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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