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婴儿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80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618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76979.0
申请日:2014-03-04
复审请求人:明门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祥
合议组组长:许彦
参审员:邓薇
国际分类号:A47D7/04,A47D7/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6979.0,名称为“婴儿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明门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35411A,公开日:2010年09月15日;
对比文件2:CN202009908U,授权公告日:2011年10月19日;
对比文件3:CN2018847246U,授权公告日:2011年06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在申请日2014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3;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而实际上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4日还提交了说明书第1-4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1如下:
“1. 一种婴儿床,包括:
一床架,所述床架包括数根竖直设置的立柱以及连接所述立柱的下端且呈弧形的底杆,所述立柱的下端与所述底杆通过连接件可拆卸地连接;
可沿所述床架上下滑动而调整高度的调整架,所述调整架与所述床架可分离;
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调整架上的睡篮,所述睡篮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侧护板、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上端的至少一支撑管以及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下端的且呈弧形的至少一横管,所述两侧护板与所述支撑管及所述横管均呈可拆卸地连接;以及
设于所述调整架和所述床架之间用以将所述调整架定位至所述床架上的锁定机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儿床,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的两端分别插入所述立柱及所述底杆,且各端上滑动地设有第一卡合按钮,所述立柱及所述底杆上相应地开设有与所述第一卡合按钮相卡合的第一卡合孔,滑动所述第一卡合按钮,所述第一卡合按钮与所述第一卡合孔脱离卡合,从而分离所述连接件和所述立柱或所述底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儿床,其特征在于:所述床架及所述调整架之间竖直地设有相配合的滑块及滑槽,所述滑块及所述滑槽中的一者设于所述床架上,所述滑块及所述滑槽中的另一者设于所述调整架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婴儿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的末端设有阻止所述滑槽滑离所述滑块的弹性阻挡件,按压所述弹性阻挡件,所述滑槽可滑离所述滑块,从而分离所述调整架与所述床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儿床,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定机构包括:
开设在所述床架上且沿竖直方向分布的多个定位孔;
设置在所述调整架上且可与任一所述定位孔相卡合的卡合件;以及
驱动所述卡合件与所述定位孔卡合或脱离卡合的驱动组件。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婴儿床,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组件包括:
与所述调整架固定连接的限位件,其上开设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第一通槽;以及
滑动地设置在所述调整架上的操作件,其上开设有与所述第一通槽呈一定角度的第二通槽;
所述卡合件同时穿置于所述第一通槽及所述第二通槽中,操作所述操作件可带动所述卡合件沿所述第一通槽滑动而与所述定位孔卡合或脱离卡合。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婴儿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件与所述调整架之间设有驱动所述操作件以使所述卡合件与所述定位孔相卡合的第一弹性元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儿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横管的末端插入所述侧护板内,且其上滑动地设有第二卡合按钮,所述侧护板上相应地开设有与所述第二卡合按钮相卡合的第二卡合孔,滑动所述第二卡合按钮,所述卡合按钮与所述第二卡合孔脱离卡合,从而可分离所述横管和所述侧护板。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儿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管的末端滑动地设有可插入所述侧护板内的连接销,所述侧护板上滑动地设有驱动所述连接销的驱动按钮,操作所述驱动按钮,所述连接销脱离所述侧护板。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婴儿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管与所述连接销之 间设有驱使所述连接销插入所述侧护板的第二弹性元件,所述侧护板与所述驱动按钮之间设有驱使所述驱动按钮远离所述连接销的第三弹性元件。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儿床,其特征在于:所述侧护板上设有开口方向向上的凹槽,所述支撑管上设有与所述凹槽相挂扣的卡扣。”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调整架上的睡篮,连接所述立柱的下端呈弧形的底杆,所述立柱的下端与所述底杆通过连接件可拆卸地连接,所述调整架与所述床架可分离;所述睡篮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侧护板、连接所述侧护板上端的至少一支撑管以及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下端的且呈弧形的至少一个横管,所述两侧护板与所述支撑管及所述横管均呈可拆卸地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明门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的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对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修改后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婴儿床,包括:
一床架,所述床架包括数根竖直设置的立柱以及连接所述立柱的下端且呈弧形的底杆,所述立柱的下端与所述底杆通过连接件可拆卸地连接;
可沿所述床架上下滑动而调整高度的调整架,所述调整架与所述床架可分离;
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调整架上的睡篮,所述睡篮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侧护板、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上端的至少一支撑管以及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下端的且呈弧形的至少一横管,所述两侧护板与所述支撑管及所述横管均呈可拆卸地连接;以及设于所述调整架和所述床架之间用以将所述调整架定位至所述床架上的锁定机构,所述锁定机构包括开设在所述床架上且沿竖直方向分布的多个定位孔;设置在所述调整架上且可与任一所述定位孔相卡合的卡合件;以及驱动所述卡合件与所述定位孔卡合或脱离卡合的驱动组件。”
复审请求人在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一种高度可连续调节的婴儿床垫支架及用于该床垫支架的设备中,通过在床架上设置一个可相对床架滑动的床垫支架以使得安装于床架上的床垫可相对床架进行调节的目的,因此床垫不能脱离床垫支架而单独使用,也就是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查看到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能想到通过设置一个可从床架处拆卸出来独立使用的睡篮的技术特征。参考文献(CN103271589A、CN203506085U、CN2757686Y)中的床架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的床架结构差异巨大,无法结合。(2)将底部呈弧形的睡篮置于对比文件1的床垫支架上会摇晃不稳定。(3)对比文件1以及参考文献均没有提到床架上的睡篮也是可拆卸结构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床架包括连接所述立柱的下端且呈弧形的底杆,所述立柱的下端与所述底杆通过连接件可拆卸地连接;所述调整架与所述床架可分离;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调整架上的睡篮,所述睡篮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侧护板、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上端的至少一支撑管以及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下端的且呈弧形的至少一横管,所述两侧护板与所述支撑管及所述横管均呈可拆卸地连接;②所述锁定机构包括:开设在所述床架上且沿竖直方向分布的多个定位孔;设置在所述调整架上且可与任一所述定位孔相卡合的卡合件;以及驱动所述卡合件与所述定位孔卡合或脱离卡合的驱动组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所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述床架包括数根竖直设置的立柱以及连接所述立柱的下端且呈弧形的底杆,所述立柱的下端与所述底杆通过连接件可拆卸地连接;②所述调整架与所述床架可分离;③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调整架上的睡篮,所述睡篮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侧护板、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上端的至少一支撑管以及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下端的且呈弧形的至少一横管,所述两侧护板与所述支撑管及所述横管均呈可拆卸地连接;以及④所述锁定机构包括开设在所述床架上且沿竖直方向分布的多个定位孔;设置在所述调整架上且可与任一所述定位孔相卡合的卡合件;以及驱动所述卡合件与所述定位孔卡合或脱离卡合的驱动组件。本申请通过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婴儿床具有单独使用睡篮的状态以及将睡篮与床架组装在一起的使用状态,并且睡篮可被固定于床架的不同高度,因此更加符合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同的使用需求;同时,本申请的婴儿床的床架底部具有弧形底杆以及睡篮底部具有弧形的横管,使得在两种使用状态下,床架和睡篮均可以摇摆,故实现了安抚婴儿的目的;最后,本申请的床架和睡篮均为可拆卸结构,因此使得婴儿床整体可被分拆,更加便于储藏以及运输的需要。
(2)对比文件1中的婴儿床仅能够实现将床垫于床架中调节高度的目的,并不能实现本申请的婴儿床的床架和睡篮可组装在一起使用或者将睡篮从床架处拆卸下来单独使用、床架和睡篮各自具有摇摆功能以及床架和睡篮均可拆卸的有益效果。
(3)参考文献(CN2757686Y)中的婴儿睡篮结构不存在四根竖直设置的立柱,并不具有可以沿床架上下方向调节的调整架;参考文献(CN103271589A)以及参考文献(CN203506085U)中支架与对比文件1的床架相比并不具有设置在两个对置的固定的端部单元10之间的两个对置的固定的侧部单元11围成的结构,也并不存在四根竖直设置的立柱,并且其支架并不具有可以沿床架上下方向调节的调整架。对比文件1的床架与上述参考文献的床架具有巨大的差别,对比文件1无法与上述参考文献结合得出在具有调整架的床架上安装有睡篮的技术方案。
(4)参考文献(CN202128179U)以及参考文献(CN202426033U)中的床架不具有可以沿床架上下方向调节的调整架,也不具有竖直地安装于床架上的栅栏,参考文献(CN203314545U)的床架不具有可以沿床架上下方向调节的调整架,并不具有四根竖直设置的立柱。对比文件1的床架与上述参考文献的床架具有巨大的差别,对比文件1无法与上述参考文献结合而得出将婴儿床设置为可拆卸的技术方案。
(5)参考文献(CN2173001Y)的床架不具有可以沿床架上下方向调节的调整架,也不具有竖直地安装于床架上的栅栏;参考文献(CN102342693A)的床架不具有两个对置的固定的端部单元以及用于将两个端部单元连接起来的侧部单元,并不具有四根竖直设置的立柱以及可以沿床架上下方向调节的调整架;参考文献(CN202891271U)的床架不具有可以沿床架上下方向调节的调整架。对比文件1的床架与上述参考文献的床架具有巨大的差别,对比文件1无法与参考文献结合得出婴儿床底部设置有可拆卸的弧形底杆的技术方案。
(6)对比文件1-3以及上述参考文献均没有揭露本申请的“睡篮是可拆卸的以及睡篮的底部具有弧形横管”的技术特征以及“将可拆卸的具有弧形横管的睡篮安装于可拆卸的床架上”的技术特征,以上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也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床架包括连接所述立柱的下端且呈弧形的底杆,所述立柱的下端与所述底杆通过连接件可拆卸地连接;所述调整架与所述床架可分离;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调整架上的睡篮,所述睡篮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侧护板、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上端的至少一支撑管以及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下端的且呈弧形的至少一横管,所述两侧护板与所述支撑管及所述横管均呈可拆卸地连接;②所述锁定机构包括:开设在所述床架上且沿竖直方向分布的多个定位孔;设置在所述调整架上且可与任一所述定位孔相卡合的卡合件;以及驱动所述卡合件与所述定位孔卡合或脱离卡合的驱动组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其意见与前次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8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4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3;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婴儿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度可连续调节的婴儿床垫支架及用于该床垫支架的设备,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84]-[0092]、[0105]-[0116]段,图1-7,20-37):图1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式的用于连续调节婴儿床垫支架高度的驱动单元,该驱动单元总体上由附图标记8表示。驱动单元8包括:竖直设置的活塞壳体16;竖直设置的活塞15,该活塞15示出为处于最高升起位置,当降低床垫支架时所述活塞15适于在活塞壳体16内向下移动,当升高床垫支架时所述活塞15适于向上移动;从活塞15伸出的水平设置的横杆18;从活塞15的最上部伸出的固定手柄12,所述固定手柄12可以水平设置并且基本垂直于下方的横杆18;和释放构件14,所述释放构件14可以水平设置,并从活塞15伸出并且介于手柄12与横杆18之间,用于使活塞15能够移动。适于以悬臂的方式支持床垫支架的横杆18以及与其相连的活塞15由结构上足够坚固的材料制成,该材料应该能够安全地支撑床垫支架、床垫及位于床垫上的婴儿。图3示出了婴儿床6的立体图,婴儿床6包括两个对置的固定的端部单元10和两个对置的固定的侧部单元11,四根立柱。图4示出了处于最高位置的床垫支架5。对置定位的一对横杆18以悬臂的方式支撑床垫支架5,而床垫支架5则支撑床垫7。图20~37示出了锁定装置140的一个实施方式,该锁定装置140用于防止床垫支架由于意外按压驱动单元致动器的释放构件而移动。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两个对置的固定的端部单元10和两个对置的固定的侧部单元11围成的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床架,如图3-4所示,床架包括四根竖直设置的立柱。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降低床垫支架时所述活塞15适于在活塞壳体16内向下移动,当升高床垫支架时所述活塞15适于向上移动;从活塞15伸出的水平设置的横杆18,对置定位的一对横杆18以悬臂的方式支撑床垫支架5,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横杆18相当于本申请的可沿床架上下滑动而调整高度的调整架。锁定装置140用于防止床垫支架由于意外按压驱动单元致动器的释放构件而移动,由于横杆18附接于床垫支架,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锁定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设于调整架和床架之间用于将所述调整架定位至所述床架上的锁定机构。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床架包括连接所述立柱的下端且呈弧形的底杆,所述立柱的下端与所述底杆通过连接件可拆卸地连接;所述调整架与所述床架可分离;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调整架上的睡篮,所述睡篮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侧护板、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上端的至少一支撑管以及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下端的且呈弧形的至少一横管,所述两侧护板与所述支撑管及所述横管均呈可拆卸地连接;(2)所述锁定机构包括:开设在所述床架上且沿竖直方向分布的多个定位孔;设置在所述调整架上且可与任一所述定位孔相卡合的卡合件;以及驱动所述卡合件与所述定位孔卡合或脱离卡合的驱动组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婴儿床摇摆,如何便于储藏和运输,如何提供睡篮式的婴儿承载方式,如何将调整架和床架锁定。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使婴儿床能够摇摆,以安抚婴儿,在相邻两立柱之间设置连接两立柱下端的弧形底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同时,为了使婴儿床可以在摇床与普通床之间随意切换,将弧形底杆设置为可拆卸的,是较为常见的设计,此时通常需要增设连接件将立柱下端与底杆连接,该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睡篮式的婴儿承载装置已经广泛应用于婴儿床领域,在床架上设置可以独立使用的睡篮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拆卸设置于调整架上的床垫支架用于放置床垫,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如果需要将放置床垫的普通婴儿床承载方式替换为睡篮式婴儿承载方式,则将睡篮替换上述床垫支架,并将睡篮可拆卸地设置于调整架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此外,睡篮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侧护板、连接两所述侧护板上端的至少一支撑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睡篮结构。进一步,为了使睡篮具有摇摆功能,在所述两侧护板下端连接呈弧形的至少一横管,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为了便于储藏或运输,将体积较大的婴儿床的各部件设置成可拆卸形式,是本领域中较为常见的。因此,将所述调整架与所述床架、所述两侧护板与所述支撑管及所述横管之间设置为可拆卸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CN201847246U)公开了一种锁定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段,图1-5):如附图1、附图2、附图3、附图4和附图5所示,本实用新型的锁定机构包括底座1和解锁滑块2,底座1上设置有两个水平滑槽11,解锁滑块2上对应两个水平滑槽11的位置上分别设有倾斜滑槽21,两个倾斜滑槽21和两个水平滑槽11一一相交。两个水平滑槽11分别具有第一端部111和第二端部112,两个倾斜滑槽21分别具有上端部211和下端部212,两个倾斜滑槽21呈“八”字形分布在解锁滑块2上,解锁滑块2与底座1之间平行设置有两个弹性复位部件4,对应位置上的水平滑槽11与倾斜滑槽21中分别设置有锁销3,两个复位部件4通过的上端分别通过销固定在底座1上,解锁滑块2上设置有两个左右分布的相互平行的圆柱槽,两个复位部件4分别位于这两个所述的圆柱槽内。解锁滑块2能够带动两个锁销3沿底座1上下运动,驱动各锁销3沿着水平滑槽11和倾斜滑槽21内部运动,当施以外力按下解锁滑块2时,即对应的锁销3位于水平滑槽11的第一端部111、同时位于倾斜滑槽21的下端部212时,该锁定机构处于锁定状态;当对应的锁销3位于水平滑槽11的第二端部111、同时位于倾斜滑槽21的上端部211时,该锁定机构处于解锁状态,解锁状态只是一瞬间,之后,复位部件4将解锁滑块2弹起。
其中,对比文件3中的底座1和解锁模块2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组件,锁销3相当于本申请的卡合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解锁滑块2能够带动两个锁销3沿底座1上下运动,驱动各锁销3沿着水平滑槽11和倾斜滑槽21内部运动,从而控制卡合件处于卡合或脱离卡合状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驱动组件控制锁定机构处于锁定或解锁状态的启示。为了便于调整架升降于不同高度时与床架卡合,在床架上沿竖直方向设置多个定位孔,在调整架上设置可与任一定位孔相卡合的卡合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面临床架定位孔和调整架卡合件之间的卡合锁定需求时,将对比文件3的锁定机构设置于床架定位孔和调整架卡合件之间,由驱动组件驱动卡合件与定位孔卡合或脱离卡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合议组的认定相同,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
(2)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拆卸设置于调整架上的床垫支架用于放置床垫,而睡篮式的婴儿承载装置已经广泛应用于婴儿床领域,在床架上设置可以独立使用的睡篮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如果需要将放置床垫的普通婴儿床承载方式替换为睡篮式婴儿承载方式,则将睡篮替换上述床垫支架,并将睡篮可拆卸地设置于调整架上,以实现睡篮单独使用和在床架上使用的两种使用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为了使睡篮具有摇摆功能,在所述两侧护板下端连接呈弧形的至少一横管,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为了便于储藏或运输,将睡篮设计成可拆卸形式,也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
(3)参考文献(CN103271589A、CN203506085U、CN2757686Y)中,均公开了睡篮与床架是可拆卸的,可见在床架上设置可以独立使用的睡篮,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上述文献中的床架结构虽然与对比文件1中的床架结构存在区别,但将睡篮可拆卸地安装于对比文件1的具有调整架的床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4)参考文献(CN202128179U、CN202426033U、CN203314545U)中均公开了将婴儿床的部分结构设置为可拆卸的,从而便于折叠减小体积,可见将婴儿床设计为可拆卸的结构以便于运输或储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尽管上述文献中的床架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的床架结构存在区别,但对比文件1中的床架也是由各框架组合而成,为了减小体积,将其框架式床架的各组件设计为可拆卸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床架也设置为可拆卸组装的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5)参考文献(CN102342693A、CN2173001Y、CN202891271U)中,均公开了在婴儿床底部设有可拆卸的弧形结构,以实现摇床和普通床之间的转换,可见为了使婴儿床能够摇摆,以安抚婴儿,在相邻两支柱之间设置连接两支柱下端的弧形底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文献中的床架结构虽然与对比文件1中的床架结构存在区别,但为了使婴儿床能够摇摆,将上述文献中的弧形底杆安装于对比文件1的床架底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6)为了使睡篮具有摇摆功能,在所述两侧护板下端连接呈弧形的至少一横管,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为了便于储藏或运输,将睡篮设计成可拆卸形式,也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为了实现睡篮单独使用和在床架上使用这两种使用方式,将睡篮可拆卸地设置于调整架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连接件的两端分别插入所述立柱及所述底杆,且各端上滑动地设有第一卡合按钮,所述立柱及所述底杆上相应地开设有与所述第一卡合按钮相卡合的第一卡合孔,滑动所述第一卡合按钮,所述第一卡合按钮与所述第一卡合孔脱离卡合,从而分离所述连接件和所述立柱或所述底杆”。为了兼顾插接的便利性与安全性,通过按钮控制各插接件之间的插拔控制,是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设置卡合按钮、卡合孔等,以及其连接与配合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做出的适应性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床架及所述调整架之间竖直地设有相配合的滑块及滑槽,所述滑块及所述滑槽中的一者设于所述床架上,所述滑块及所述滑槽中的另一者设于所述调整架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儿童床的床头与护栏结构,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26]-[0030]段,图1-7):在床头(1)的上、下两处分别设有滑槽件,其中上滑槽件(8-1)上的滑槽(8-2)为直线状结构,下滑槽件(4-1)上的滑槽(4-2)为倒弯钩结构;所述护栏(2)端面的上、下两处分别设有与床头(1)的上滑槽件(8-1)和下滑槽件(4-1)相对应的滑块,护栏(2)端面的上滑块(6-1)卡入床头(1)的上滑槽件(8-1)的滑槽(8-2)内,护栏(2)端面的下滑块(6-2)卡入床头(1)的下滑槽件(4-1)的滑槽(4-2)内。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床架和护栏之间竖直地设置相配合的滑槽和滑块,在床架上设置滑槽,在护栏上设置滑块的启示。为了方便调整架沿着床架上下滑动调整高度,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之下,将上述调整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调节调整架相对于床架的位置,将滑块及滑槽中的一者设于所述床架上,滑块及滑槽中的另一者设于调整架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为“所述滑块的末端设有阻止所述滑槽滑离所述滑块的弹性阻挡件,按压所述弹性阻挡件,所述滑槽可滑离所述滑块,从而分离所述调整架与所述床架”。在本领域中,对于滑槽与滑块活动链接结构,为在正常滑动工作时将滑块限定在滑槽内滑动,在滑块的末端设有阻止滑槽滑离所述滑块的阻挡件,属于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为了使滑动连接部件可拆卸,将上述阻挡件设为弹性件以通过按压该弹性阻挡件的方式使二者分离,也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驱动组件包括:与所述调整架固定连接的限位件,其上开设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第一通槽;以及滑动地设置在所述调整架上的操作件,其上开设有与所述第一通槽呈一定角度的第二通槽;所述卡合件同时穿置于所述第一通槽及所述第二通槽中,操作所述操作件可带动所述卡合件沿所述第一通槽滑动而与所述定位孔卡合或脱离卡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的底座1相当于限位件,底座1上设置的两个水平滑槽11相当于沿水平方向延伸的第一通槽;对比文件3的解锁滑块2相当于滑动设置在调整架上的操作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解锁滑块2上对应两个水平滑槽11的位置上分别设有倾斜滑槽21,相当于与第一通槽呈一定角度的第二通槽;锁销3相当于卡合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应位置上的水平滑槽11与倾斜滑槽21中分别设置有锁销3,相当于卡合件同时穿置于第一通槽及第二通槽中;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施以外力按下解锁滑块2时,即对应的锁销3位于水平滑槽11的第一端部111、同时位于倾斜滑槽21的下端部212时,该锁定机构处于锁定状态,当对应的锁销3位于水平滑槽11的第二端部111、同时位于倾斜滑槽21的上端部211时,该锁定机构处于解锁状态,解锁状态只是一瞬间,之后,复位部件4将解锁滑块2弹起,相当于操作所述操作件可带动卡合件沿第一通槽滑动实现卡合或脱离卡合。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为了实现调整架与床架定位孔的卡合锁定,将卡合件设置于调整架上在操作件的带动下沿第一通槽滑动而与定位孔卡合或脱离卡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为“所述操作件与所述调整架之间设有驱动所述操作件以使所述卡合件与所述定位孔相卡合的第一弹性元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段,图1-5):解锁滑块2(相当于操作件)与底座1之间平行设置有两个弹性复位部件4(相当于第一弹性元件),当施以外力按下解锁滑块2时,即对应的锁销3位于水平滑槽11的第一端部111、同时位于倾斜滑槽21的下端部212时,该锁定机构处于锁定状态,当对应的锁销3位于水平滑槽11的第二端部111、同时位于倾斜滑槽21的上端部211时,该锁定机构处于解锁状态,解锁状态只是一瞬间,之后,复位部件4将解锁滑块2弹起,相当于第一弹性元件驱动操作件使卡合件处于卡合状态。当底座1固定连接于调整架时,将弹性复位部件设置于解锁滑块2与调整架之间,是本领域技术常规设计,进一步地,当该锁定机构用于控制卡合件与定位孔之间的锁定状态时,在第一弹性元件驱动下操作件使得卡合件与定位孔之间卡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横管的末端插入所述侧护板内,且其上滑动地设有第二卡合按钮,所述侧护板上相应地开设有与所述第二卡合按钮相卡合的第二卡合孔,滑动所述第二卡合按钮,所述卡合按钮与所述第二卡合孔脱离卡合,从而可分离所述横管和所述侧护板”。在本领域中为了使婴儿床可以在摇床与普通床之间随意切换,将弧形横管设置为相对于护板可拆卸的,是较为常见的设计,而插接属于较常用的可拆卸连接方式,同时,为了兼顾插接的便利性与安全性,通过按钮控制各插接件之间的插拔控制,是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设置卡合按钮、卡合孔等,以及其连接与配合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做出的适应性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支撑管的末端滑动地设有可插入所述侧护板内的连接销,所述侧护板上滑动地设有驱动所述连接销的驱动按钮,操作所述驱动按钮,所述连接销脱离所述侧护板”;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为“所述支撑管与所述连接销之间设有驱使所述连接销插入所述侧护板的第二弹性元件,所述侧护板与所述驱动按钮之间设有驱使所述驱动按钮远离所述连接销的第三弹性元件”。为了便于携带与运输,将睡篮的支撑管与侧护板支架设为可拆卸的,是本领域常规设计,插接属于较常用的可拆卸连接方式;同时,为了兼顾插接的便利性与安全性,通过按钮控制各插接件之间的插拔控制,是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设置驱动按钮、插销、弹性元件等,以及其连接与配合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做出的适应性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侧护板上设有开口方向向上的凹槽,所述支撑管上设有与所述凹槽相挂扣的卡扣”。为了进一步保证两插拔连接的部件之间的安全性,在一方上设有开口方向向上的凹槽,所述另一方上设有与所述凹槽相挂扣的卡扣,从而实现二者之间的挂扣连接,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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