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善烟梗感官品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87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523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75775.8
申请日:2016-08-17
复审请求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鹏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陈彦
国际分类号:A24B5/14(2006.01);A24B5/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上述公知常识技术手段改进现有技术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并且该公知常识的应用并未给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75775.8,名称为“一种改善烟梗感官品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35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5639715A, 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改善烟梗感官品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首先将烟梗加水后进行贮梗,控制水添加量使贮梗后含水率在30%,然后进行压梗;调整压梗机两压辊间距为0.7mm,进行压梗,样品流量为800公斤/小时;压梗后,将得到的梗片采用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控制工艺温度220℃,控制出口梗片含水率至12%;将干燥后的梗片进行打包,进入仓库自然陈化6个月。”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限定了:首先将烟梗加水后进行贮梗,控制水添加量使贮梗后含水率在30%;调整压梗机两压辊间距为0.7mm,样品流量为800公斤/小时;干燥处理中控制工艺温度220℃,控制出口梗片含水率至12%;陈化6个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烟梗处理工艺中的参数以改善烟梗感官品质。对于贮梗和含水率,在本领域中为减少后续压梗过程中的造碎,先将烟梗加水进行贮梗,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具体控制水添加量使贮梗后含水率在30%,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压梗间距,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筛分的烟梗直径大小而确定压梗间隙,在上述基础上,根据实际烟梗直径的大小而选择压梗机两压辊间距为0.7mm,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控制合适的样品流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干燥含水率和温度和陈化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预压混合梗输送至复烤机中进行干燥,使干燥后烟梗的含水量为10%~13%;具体控制为出口梗片含水率至1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干燥工艺温度220℃,陈化6个月,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参数。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叶梗分离时控制烟梗含水量为16%~20%,预压时压梗间隙分别为0.8毫米、1.0毫米及1.2毫米;而本申请中,控制水添加量使贮梗后含水率在30%,两压辊间距为0.7毫米,样品流量为800公斤/小时;(2)对比文件1需要进行烟梗初筛和二次筛分,而本申请不需要这个步骤;(3)对比文件1中干燥后烟梗的含水量为10%-13%;而本申请中控制干燥处理工艺的温度为220℃,出口梗片含水率至12%;(4)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干燥后的梗片自然陈化6个月。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也相同。具体意见如下:(1)对于加水贮梗处理,为减少后续压梗过程中的造碎,先将烟梗加水进行贮梗,调整到合适的含水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压梗间距,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筛分的烟梗直径大小确定压梗间隙的教导,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烟梗直径的大小而选择压梗机两压辊间距为0.7mm,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样品流量,根据所选择的设备而控制合适的流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样品流量的选择只是为适应烟梗输送,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于“初筛”、“二次筛分”等多个工序,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对比文件1进行上述步骤是将不同直径大小的烟梗进行筛分,从而控制相应的压梗间距,而在烟梗直径尺寸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不进行烟梗筛分分类,采用统一的压梗间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3)控制出口梗片含水率至12%,干燥工艺温度220℃,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1给出了进入仓库自然陈化6个月的技术启示。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限定了将烟梗加水后进行贮梗,控制水添加量使贮梗后含水率在30%;调整压梗机两压辊间距为0.7毫米,样品流量为800公斤/小时;干燥处理中控制工艺温度220℃,控制出口梗片含水率至12%;自然陈化的时间为6个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将烟梗加水后进行贮梗,控制水添加量使贮梗后含水率在30%,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于建军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出版日期为2009年10月的《卷烟工艺学》第二版”;同时该公知常识性证据还给出了压梗工艺中压辊间隙在0.5-2.5毫米范围内可调且传统压梗工艺把压梗厚度定为0.8毫米左右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烟梗直径的大小将压梗机两压辊间隙确定为0.7毫米,这仅涉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将样品流量控制为800公斤/小时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艺条件和具体需求而确定得出的,其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1进行“初筛”、“二次筛分”等工序,是为了将不同直径的烟梗进行筛分,从而控制相应的压梗间隙,本申请未执行上述工序也无法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对于意见(3),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公开了将预压混合梗输送至复烤机中进行干燥,使干燥后烟梗的含水量为10%~13%,在此基础上,将出口梗片含水率控制为12%,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进一步地,本领域均知悉出口梗片含水率取决于干燥温度、热风流量、梗片流量等多种因素,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与本申请接近的含水量范围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干燥温度,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意见(4),打叶后烟梗的自然陈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在对比文件1采用预压工艺缩短陈化时间的情况下,同时结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段的记载“将烟梗放入仓库储存醇化,每隔6个月进行取样分析”,根据陈化实际效果和工艺对陈化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6个月的烟梗陈化时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5月10日和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相比减少了“烟梗初筛”和“二次筛分”的步骤,但本申请获得的烟梗制作梗丝卷烟后进行评吸,结果表明,“经过压梗、陈化后的烟梗,其杂气评分从达到5.6分、刺激性评分达到6.9分,品质得到明显改善”,因此,本申请的方案无须将烟梗分三类,处理方法简单可行,同样能够大幅度提升卷烟的品质,在技术上具有显著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35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改善烟梗感官品质的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打叶复烤烟梗分类加工工艺,通过对烟梗进行分类、预压,科学、合理地提高配方梗的加工效率和质量,即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改善烟梗感官品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6]段,图1-2):(1)叶梗分离:烟叶经打叶后叶梗分离,控制烟梗含水量为16%~20%;(2)烟梗初筛:将步骤(1)所得烟梗筛除梗拐头和碎梗,所述碎梗为长度不大于10毫米且直径不大于1.5毫米的烟梗;(3)二次筛分:将步骤(2)初筛所得烟梗筛分,获得三类烟梗,三类烟梗的直径分别记为D1、D2及D3,1.5毫米<D1≤2.0毫米,2.0毫米<D2≤2.5毫米,2.5毫米<D3≤3.0毫米;(4)分类预压:将步骤(3)所得的三类烟梗分别进行预压,按三类烟梗直径从细到粗,预压的压梗间隙分别为0.8毫米、1.0毫米及1.2毫米(即公开了进行压梗);(5)预压梗合流及复烤:将预压后的三类烟梗进行汇集,得到预压混合梗,将预压混合梗输送至复烤机中进行干燥(即公开了压梗后,将得到的梗片采用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使干燥后烟梗的含水量为10%~13%;(6)将干燥后的烟梗包装(即公开了将干燥后的梗片进行打包)、放入仓库储存醇化。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限定了将烟梗加水后进行贮梗,控制水添加量使贮梗后含水率在30%;调整压梗机两压辊间距为0.7毫米,样品流量为800公斤/小时;干燥处理中控制工艺温度220℃,控制出口梗片含水率至12%;自然陈化的时间为6个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烟梗处理中的工艺参数以调整烟梗的感官品质。
对于加水贮梗及贮梗后的含水率,在烟梗预处理工艺中,为减少后续压梗过程中的造碎,将烟梗加水后进行贮梗,控制水添加量使贮梗后含水率在30%,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于建军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出版日期为2009年10月的《卷烟工艺学》第二版”,该书的第204页明确记载了由于干燥的烟梗脆性较大,在受压过程中易产生造碎。为满足烟梗压切的工艺要求,需要进行水洗梗回潮,适当提高烟梗的含水率和温度,对于复烤烟梗,由于其含水率较低,在贮梗之前可采用两次回潮,使烟梗柔软、水分透芯,具有一定的可塑性,才能使烟梗在压、切过程中不至于产生造碎。一般认为,当烟梗的含水率为30%左右,烟梗的可塑性最强。
对于压梗机的压辊间距和样品流量,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公开了按三类烟梗直径从细到粗,预压的压梗间隙分别为0.8毫米、1.0毫米及1.2毫米,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烟梗直径大小确定压梗间隙的教导,同时《卷烟工艺学》第二版的第210-211页记载了《卷烟工艺规范》中对设备的要求为两压辊间隙在0.5-2.5毫米范围内可调,并且传统的压梗工艺把压梗厚度定为0.8毫米左右。基于现有技术的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烟梗直径的大小将压梗机两压辊间隙确定为0.7毫米,这仅涉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将样品流量控制为800公斤/小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艺条件和具体需求而确定得出的,且其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干燥含水率和温度,对比文件1 说明书第[0007]段公开了将预压混合梗输送至复烤机中进行干燥,使干燥后烟梗的含水量为10%-13%,在此基础上,将干燥处理的工艺温度控制在220℃,出口梗片含水率控制为12%,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陈化时间,打叶后烟梗的自然陈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压梗来缩短陈化时间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6个月的烟梗陈化时间,这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做出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采用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相比减少了“烟梗初筛”和“二次筛分”的步骤,但本申请获得的烟梗制作梗丝卷烟后进行评吸,结果表明,“经过压梗、陈化后的烟梗,其杂气评分达到5.6分、刺激性评分达到6.9分,品质得到明显改善”,因此,本申请的方案无须将烟梗分三类,处理方法简单可行,同样能够大幅度提升卷烟的品质,在技术上具有显著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烟梗初筛”工序,对比文件1中进行烟梗初筛的目的是筛除打叶后烟梗中的碎梗和梗拐头,这也是打叶复烤工艺的常规处理步骤,本申请未包括“烟梗初筛”工序,自然也无法达到去除打叶后的碎梗和梗拐头的技术效果;其次,对于“二次筛分”工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经打叶后叶梗分离的混合烟梗的粗细差异较大,若对混合烟梗一起进行压梗,则较细的烟梗得到的压力较小,甚至出现漏压,而较粗的烟梗得到的压力过大,组织的破坏程度过强,造碎较大,由此加工出来的梗丝,梗丝结构和含水率均匀性较差,碎丝率偏高、整丝率偏低。对比文件1的二次筛分步骤即是根据烟梗直径大小确定压梗间隙,从而使不同粗细的烟梗得到与各自相匹配的预压强度,使烟梗复烤时失水率一致、复烤后含水率一致,提高了烟梗的预处理效果。相应地,本申请未包括“二次筛分”工序,自然也无法取得上述技术效果;进一步地,本申请烟梗梗丝品质提升的效果仅仅是相对于作为对照例的未经压梗陈化处理的原烟梗取得的,而与本申请同样压梗陈化处理的对比文件1亦能达到提升梗丝质量的效果(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0]和[0020]段),因此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效果并不能说明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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