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计算设备、装置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88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621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68038.1
申请日:2012-01-24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雅凡
合议组组长:吴士芬
参审员:孟田革
国际分类号:G06F1/16;G06F1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8038.1,名称为“移动计算设备、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1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7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以权利要求1-4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O2037425A 公开日:2011年04月27日)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放大部分界定布置成支承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的腔;所述放大部分布置成将所述移动计算设备可移除地且通信地耦合到键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能容纳能量模块的组件及如何连接键盘。对比文件2(CN1238491A 公开日:1999年12月15日)公开了一种可灵活接口的便携式计算设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本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在对比文件1给出圆形部分12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其布置在所述腔的内部;以及键盘,其可移除地耦合到所述放大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能容纳能量模块的组件及可拆卸的键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灵活接口的便携式计算设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在对比文件1给出圆形部分12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惯用手段的置换,或者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25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6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底,包括一个或多个电子部件,其中所述基底被配置为可移除地、机械地耦合和电耦合到所述筒状部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能容纳能量模块的组件及如何连接键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灵活接口的便携式计算设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在对比文件1给出圆形部分12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40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26进行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惯用手段的置换,或者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4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外壳,其布置成支承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所述外壳具有在所述外壳的一侧处的放大部分,所述放大部分被布置成允许用户用一只手在所述一侧处抓住所述外壳,所述放大部分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另一部分的厚度大的厚度,且所述放大部分界定布置成支承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的腔,所述放大部分布置成将所述移动计算设备可移除地、机械地耦合和电耦合到键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所述放大部分包括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另一部分的厚度大的外径和由内径界定的腔的圆柱形部分,所述腔布置成支承所述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
3.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所述放大部分集成在所述外壳的至少一侧上。
4.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一端上并通信地耦合到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I/O)端口。
5.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一端上并通信地耦合到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一个或多个集成输入设备。
6.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所述显示器包括通信地耦合到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触敏显示器。
7.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其包括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所述腔中的 一个或多个圆柱形电池。
8.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通信地耦合到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包括下列项中的一个或多个:照相机、加速度计、接近度传感器、光传感器、罗盘或全球定位系统(GPS)。
9. 一种系统,包括:
计算设备,其具有布置成支承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外壳,所述外壳具有在所述外壳的一侧处的放大部分,所述放大部分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另一部分的厚度大的厚度,且所述放大部分界定腔;
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其布置在所述腔的内部;以及
键盘,其可移除地、机械地耦合和电耦合到所述放大部分。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所述放大部分包括在所述外壳的至少一侧上的圆柱形部分,所述圆柱形部分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厚度大的外径和由所述圆柱形部分的内径界定的所述腔。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所述圆柱形部分集成在所述外壳的至少一侧上。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所述圆柱形部分布置成在所述键盘的圆柱形凹槽部分内旋转。
13. 如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键盘具有布置成容纳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放大部分的凹槽部分。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所述计算设备包括:
在所述放大部分上的一个或多个连接器,其布置成当所述键盘耦合到所述计算设备时与在所述凹槽部分中的一个或多个连接器对齐。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所述一个或多个连接器包括电连接器,所述电连接器布置成使所述键盘与所述计算设备通信地耦合。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所述一个或多个连接器包括机械连接器,所述机械连接器布置成在所述放大部分和所述凹槽部分之间提供机械阻力以维持所述计算设备相对于所述键盘的位置。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所述一个或多个连接器包括下列项中的一个或多个:磁性连接器、滑轮连接器、齿轮连接器、铰链连接器或公-母连接器。
18.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键盘布置成支承所述计算设备,使得所述计算设备的显示器和所述键盘的多个键在第一敞开翻盖配置中是可访问和可操作的。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所述键盘布置成支承所述计算设备,使得所述计算设备的显示器在第二敞开翻盖配置中是可访问和可操作的,所述显示器布置成面向所述第一敞开翻盖配置的相反方向。
20.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键盘布置成在平板配置中与所述计算设备的后侧对齐,以实质上隐藏所述键盘的多个键。
21.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键盘布置成在闭合配置中与所述计算设备的显示器对齐并实质上隐藏所述计算设备的显示器。
22.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计算设备包括:
触敏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
23.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包括将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所述腔中的一个或多个圆柱形电池。
24.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计算设备包括:
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一端上的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I/O)端口。
25.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计算设备包括:
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所述腔内部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
26. 一种装置,包括:
计算设备外罩,包括:
平整部分,用于安放显示器;
筒状部分,其中所述筒状部分至少部分地为圆柱形,并且其中所述筒状部分比所述平整部分的厚度更宽;以及
基底,所述基底包括一个或多个电子部件,其中所述基底被配置为可移除地、机械地耦合和电耦合到所述筒状部分。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平整部分沿所述筒状部分的整个长度而突出。
28. 如权利要求26-2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状部分包括所述计算设备外罩的紧握处。
29. 如权利要求26-2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器大概为对角10英寸。
30. 如权利要求26-2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状部分至少部分地为圆柱形,并且其中所述平整部分沿所述筒状部分的表面在与所述筒状部分的轴平行的位置处突出。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轴大概位于延伸通过所述平整部分的厚度中部的平面中。
32. 如权利要求26-2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基底能够机械地从所述筒状部分去耦合。
33. 如权利要求26-2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基底包括凹口,所述凹口包括凹面的、部分地呈圆柱形的部分,其适合于容纳所述筒状部分。
34.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状部分响应于被放置于所述凹口中而机械地耦合到所述基底。
35.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状部分和所述凹口包括所述装置的紧握处,当所述基底被对着所述计算设备外罩的所述平整部分折叠时,所述筒状部分和凹口机械地耦合。
36. 如权利要求26-2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状部分至少安放一个或多个电池。
37.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电池是圆柱形的。
38.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电池能够向所述显示器供电。
39. 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电池能够在所述基底至少电耦合到所述筒状部分时向所述基底中的所述一个或多个电子部件供电。
40. 如权利要求26-2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基底通过至少部分地环绕所述筒状部分的圆形部分而耦合到所述筒状部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9和26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机械耦合和电耦合两者出现在单个动态的行动中并且借助一个或多个连接器通信地耦合”。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同意原审查部门所指出的本发明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能容纳能量模块的组件及如何连接键盘”。相反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所解决的问题是“在平板计算机的方便的可抓握的部分中保持充足能量(电池电力)的同时,借助电气一机械耦合手段将平板计算机转换为鲁棒的膝上型计算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解决该问题;2)本申请包含区别技术特征“机械耦合和电耦合两者出现在单个动态的行动中并且借助一个或多个连接器通信地耦合”。然而对比文件2中电耦合和机械耦合两者是分离的动作,并且根据以上描述,在断开机械连接的同时保持了电连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示出能够通过单个动态的行动来同时完成机械耦合和电耦合。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9和26如下:
“1、一种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外壳,其布置成支承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所述外壳具有在所述外壳的一侧处的放大部分,所述放大部分被布置成允许用户用一只手在所述一侧处抓住所述外壳,所述放大部分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另一部分的厚度大的厚度,且所述放大部分界定布置成支承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的腔,所述放大部分布置成将所述移动计算设备可移除地、机械地耦合和电耦合到键盘,其中机械耦合和电耦合两者出现在单个动态的行动中并且借助一个或多个连接器通信地耦合。”
“9、一种系统,包括:
计算设备,其具有布置成支承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外壳,所述外壳具有在所述外壳的一侧处的放大部分,所述放大部分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另一部分的厚度大的厚度,且所述放大部分界定腔;
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其布置在所述腔的内部; 以及键盘,其可移除地、机械地耦合和电耦合到所述放大部分,其中机械耦合和电耦合两者出现在单个动态的行动中并且借助一个或多个连接器通信地耦合。”
“26、一种装置,包括:
计算设备外罩,包括:
平整部分,用于安放显示器;
筒状部分,其中所述筒状部分至少部分地为圆柱形,并且其中所述筒状部分比所述平整部分的厚度更宽; 以及
基底,所述基底包括一个或多个电子部件,其中所述基底被配置为可移除地、机械地祸合和电祸合到所述筒状部分,
其中机械拙合和电祸合两者忠现在单个动态的行动中并且借助一个或多个连接器通信地拙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电脑可在多种显示模式(包括膝上型模式、平展模式、框架模式和画架模式)之间进行配置,具有方便的可抓握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能量存储模块,第3页第6段公开了:可以通过光学的、电学的、无线的、红外线的、射频的、机械的和/或其它连接方式使键盘与处理器(例如第一处理器)连接,即可通过机械连接方式在单个动态的行动中实现键盘与处理器的电连接;第14页第4段公开了:可灵活接口的便携式计算设备 300的一种可选连接方式。具体地,记录单元101能够通过诸如光学的、电气的、无线的、红外线的、射频的以及/或机械的端口、连接或连接器428和/或430(图4)以及端口、连接或连接器128和/或130(图6),有选择地与设备300耦合/连接以及/或有选择地从设备300去耦/分离,即记录单元可通过连接器通信地耦合至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第0080段公开了:便携式电脑100也可以包括用于外围设备的端口164,例如鼠标,外部键盘,便携式闪存驱动,存储棒等等,可以连接到端口上。在一个实施例中,端口164是USB端口;然而,人们将会理解,端口可以满足除了USB之外的其他协议。此外,尽管在附图19中仅仅显示了一个端口164,便携式电脑100可以包括满足多种协议的多个端口,端口164的位置都不限于附图19中的实施例,而是可以方便地或者是根据需要连接到便携式电脑100的任何位置上。在键盘凹槽部分设置与放大部分上的连接器接口相对齐的连接端口,以解决如何实现键盘和计算设备的连接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26、32、34和3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的,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机械耦合”这一术语在说明书全文中均未出现,且其在机械领域具有特定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9、26、32、34和35的技术方案不能由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为了节约审查程序,合议组在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机械耦合”的广义理解的基础上对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做出评价,指出权利要求1-11、22-32、36-3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对超范围的部分进行修改,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特征“所述键盘具有布置成容纳所述移动计算设备的所述放大部分的凹槽部分”,同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具有凹槽部分的键盘,该凹槽部分布置成容纳移动计算设备的放大部分。上述独特的布置方式能够在例如图7中明显的看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教导与上述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9、26进行了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修改。基于与前述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分析相类似的意见,修改后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也同样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所有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地具备了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外壳,其布置成支承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所述外壳具有在所述外壳的一侧处的放大部分,所述放大部分被布置成允许用户用一只手在所述一侧处抓住所述外壳,所述放大部分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另一部分的厚度大的厚度,且所述放大部分界定布置成支承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的腔,所述放大部分布置成通过机械连接器将所述移动计算设备可移除地耦合和电耦合到键盘,其中所述键盘具有布置成容纳所述移动计算设备的所述放大部分的凹槽部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所述放大部分包括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另一部分的厚度大的外径和由内径界定的腔的圆柱形部分,所述腔布置成支承所述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
3.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所述放大部分集成在所述外壳的至少一侧上。
4.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一端上并通信地耦合到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I/O)端口。
5.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一端上并通信地耦合到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一个或多个集成输入设备。
6.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所述显示器包括通信地耦合到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触敏显示器。
7.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其包括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所述腔中的一个或多个圆柱形电池。
8.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
通信地耦合到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包括下列项中的一个或多个:照相机、加速度计、接近度传感器、光传感器、罗盘或全球定位系统(GPS)。
9. 一种系统,包括:
计算设备,其具有布置成支承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外壳,所述外壳具有在所述外壳的一侧处的放大部分,所述放大部分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另一部分的厚度大的厚度,且所述放大部分界定腔;
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其布置在所述腔的内部;以及
键盘,其通过机械连接器可移除地耦合和电耦合到所述放大部分,
其中所述键盘具有布置成容纳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放大部分的凹槽部分。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所述放大部分包括在所述外壳的至少一侧上的圆柱形部分,所述圆柱形部分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厚度大的外径和由所述圆柱形部分的内径界定的所述腔。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所述圆柱形部分集成在所述外壳的至少一侧上。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所述圆柱形部分布置成在所述键盘的圆柱形凹槽部分内旋转。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所述计算设备包括:
在所述放大部分上的一个或多个机械连接器,其布置成当所述键盘耦合到所述计算设备时与在所述凹槽部分中的一个或多个机械连接器对齐。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一个或多个机械连接器包括电连接器,所述电连接器布置成使所述键盘与所述计算设备通信地耦合。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一个或多个机械连接器布置成在所述放大部分和所述凹槽部分之间提供机械阻力以维持所述计算设备相对于所述键盘的位置。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一个或多个机械连接器包括下列项中的一个或多个:磁性连接器、滑轮连接器、齿轮连接器、铰链连接器或公-母连接器。
17.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键盘布置成支承所述计算设备,使得所述计算设备的显示器和所述键盘的多个键在第一敞开翻盖配置中是可访问和可操作的。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所述键盘布置成支承所述计算设备,使得所述计算设备的显示器在第二敞开翻盖配置中是可访问和可操作的,所述显示器布置成面向所述第一敞开翻盖配置的相反方向。
19.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键盘布置成在平板配置中与所述计算设备的后侧对齐,以实质上隐藏所述键盘的多个键。
20.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键盘布置成在闭合配置中与所述计算设备的显示器对齐并实质上隐藏所述计算设备的显示器。
21.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计算设备包括:
触敏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
22.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包括将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所述腔中的一个或多个圆柱形电池。
23.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计算设备包括:
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一端上的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I/O)端口。
24. 如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所述计算设备包括:
布置在所述放大部分的所述腔内部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
25. 一种装置,包括:
计算设备外罩,包括:
平整部分,用于安放显示器;
筒状部分,其中所述筒状部分至少部分地为圆柱形,并且其中所述筒状部分比所述平整部分的厚度更宽;以及
基底,所述基底包括一个或多个电子部件,其中所述基底被配置为通过机械连接器可移除地耦合和电耦合到所述筒状部分,
其中所述基底包括凹口,所述凹口包括凹面的、部分地呈圆柱形的部分,其适合于容纳所述筒状部分。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平整部分沿所述筒状部分的整个长度而突出。
27. 如权利要求25-2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状部分包括所述计算设备外罩的紧握处。
28. 如权利要求25-2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器为对角10英寸。
29. 如权利要求25-2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状部分至少部分地为圆柱形,并且其中所述平整部分沿所述筒状部分的表面在与所述筒状部分的轴平行的位置处突出。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轴位于延伸通过所述平整部分的厚度中部的平面中。
31. 如权利要求25-2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基底能够从所述筒状部分去耦合。
32.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状部分响应于被放置于所述凹口中而耦合到所述基底。
33.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状部分和所述凹口包括所述装置的紧握处,当所述基底被对着所述计算设备外罩的所述平整部分折叠时,所述筒状部分和凹口耦合。
34. 如权利要求25-2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状部分至少安放一个或多个电池。
35.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电池是圆柱形的。
36.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电池能够向所述显示器供电。
37.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电池能够在所述基底至少电耦合到所述筒状部分时向所述基底中的所述一个或多个电子部件供电。
38. 如权利要求25-2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基底通过至少部分地环绕所述筒状部分的圆形部分而耦合到所述筒状部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针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26、32、34和3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存在“机械耦合”或“机械地耦合”这样的术语,其并未在说明书中记载,且其在本领域中具有特殊的含义,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由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38项,将“机械耦合”及“机械地耦合”修改为机械连接,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技术方案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经审查,该修改已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037425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238491A,公开日为1999年12月15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计算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多种显示配置模式的便携式电脑,其可以在多种显示模式之间进行配置,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49-0085段,附图1-5、15):便携式电脑100(相当于移动计算设备),包括:由图1可知,支撑显示器110和中央处理器单元的壳体(相当于外壳,其布置成支承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壳体的一端形成圆形部分120(相当于外壳具有在所述外壳的一侧处的放大部分),圆形部分120允许用户用一只手在一端抓住壳体,圆形部分120的厚度大于壳体的其他部分,且圆形部分120安装有可以将显示器的部件102枢轴连接到底座上的铰链(相当于所述放大部分被布置成允许用户用一只手在所述一侧处抓住所述外壳,所述放大部分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另一部分的厚度大的厚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放大部分界定布置成支承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的腔,所述放大部分布置成通过机械连接器将所述移动计算设备可移除地耦合和电耦合到键盘,其中所述键盘具有布置成容纳所述移动计算设备的所述放大部分的凹槽部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移动计算设备在平板型电脑模式和笔记本电脑模式之间的转换。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可以在多种显示模式之间进行配置的便携式电脑(该便携式电脑仅仅是指笔记本电脑),其目的是通过不同的配置方式来实现笔记本电脑各种不同的显示模式和不同的功能,具体的,通过笔记本电脑上部件(按键/按钮、接口或滚轮等)的排列和结构细节的应用,使用户在笔记本电脑处于不同的位置和模式时(例如膝上模式、画架模式)均能获得最佳的用户体验。在对比文件1的诸多实施例中详细列举了各种按钮部件的作用以及位置安排,并不涉及笔记本电脑显示屏部分和底座(含键盘)部分的分离与连接,笔记本显示屏和底座(含键盘)始终作为一个整体且彼此通过铰链等较复杂的机械结构彼此相连,诸如其中的圆形部分120,其作用就是用于安装可以将显示器的部件枢轴连接到底座上的铰链。且对比文件1中的便携式电脑仅仅是指笔记本电脑,通常笔记本电脑的处理器存储器等核心部件均位于底座中,显示屏部分不会与这些部件集成作为一个独立的移动计算设备,也不具备触摸功能,而本申请中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平板计算机,其与键盘拆分后可以作为独立的计算设备进行工作。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便携式电脑与本申请中的移动计算设备在硬件基础上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因此,除非对比文件1中存在明确的技术指引或教导其显示屏部分可以与底座部分机械的分离与连接,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1作为技术的起点时,一般不会想到要将对比文件1中笔记本的显示屏部分与底座进行机械拆分,以实现平板型电脑与笔记本电脑之间模式的转换。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灵活接口的便携式计算设备,其目的是为了在手写模式和键盘模式之间灵活切换。其中电源434为整个笔记本供电,可由一个或多个装在第一铰链210中的“圆形”或“圆柱形”电池构成,电源434和/或134可位于设备的背脊和/或铰链中。对比文件2中的计算设备也是一种笔记本电脑,键盘作为计算设备的一部分与计算设备始终保持连接,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不具备触控功能,也没有集成处理器存储器等主要部件,不能脱离计算设备(包括键盘)作为移动计算设备单独工作。可见,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其中便携式计算设备的硬件结构与本申请也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再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至关重要,其实现了平板型电脑以笔记本电脑的方式被操作。在判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时,需要结合其实际带来的效果整体进行考量,不能简单的将其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正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移动计算设备在平板计算机与膝上计算设备之间的互相转换,方便用户使用,保证了用户较好的用户体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在放大部分中放置能量存储模块,并且通过该放大部分与具备凹槽的键盘进行可移除的耦合和电耦合,实现了平板型电脑与笔记本电脑之间的转换,获得了可多种情景使用,保证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8从属于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多种显示配置模式的便携式电脑,其可以在多种显示模式之间进行配置,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49-0085段,附图1-5、15):便携式电脑100(相当于计算设备),包括:由图1可知,支撑显示器110和中央处理器单元的壳体(相当于支承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电路的外壳),壳体的一端形成圆形部分120(相当于所述外壳具有在所述外壳的一侧处的放大部分),圆形部分120允许用户用一只手在一端抓住壳体,圆形部分120的厚度大于壳体的其他部分,且圆形部分120安装有可以将显示器的部件102枢轴连接到底座上的铰链(相当于所述放大部分具有比所述外壳的另一部分的厚度大的厚度)。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放大部分界定腔,一个或多个能量存储模块,其布置在所述腔的内部;键盘,其通过机械连接器可移除地耦合和电耦合到所述放大部分,其中所述键盘具有布置成容纳所述计算设备的所述放大部分的凹槽部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移动计算设备在平板型电脑模式和笔记本电脑模式之间的转换。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可以在多种显示模式之间进行配置的便携式电脑(该便携式电脑仅仅是指笔记本电脑),其目的是通过不同的配置方式来实现笔记本电脑各种不同的显示模式和不同的功能,具体的,通过笔记本电脑上部件(按键/按钮、接口或滚轮等)的排列和结构细节的应用,使用户在笔记本电脑处于不同的位置和模式时(例如膝上模式、画架模式)均能获得最佳的用户体验。在对比文件1的诸多实施例中详细列举了各种按钮部件的作用以及位置安排,并不涉及笔记本电脑显示屏部分和底座(含键盘)部分的分离与连接,笔记本显示屏和底座(含键盘)始终作为一个整体且彼此通过铰链等较复杂的机械结构彼此相连,诸如其中的圆形部分120,其作用就是用于安装可以将显示器的部件枢轴连接到底座上的铰链。且对比文件1中的便携式电脑仅仅是指笔记本电脑,通常笔记本电脑的处理器存储器等核心部件均位于底座中,显示屏部分不会与这些部件集成作为一个独立的移动计算设备,也不具备触摸功能,而本申请中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平板计算机,其与键盘拆分后可以作为独立的计算设备进行工作。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便携式电脑与本申请中的移动计算设备在硬件基础上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因此,除非对比文件1中存在明确的技术指引或教导其显示屏部分可以与底座部分机械的分离与连接,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1作为技术的起点时,一般不会想到要将对比文件1中笔记本的显示屏部分与底座进行机械拆分,以实现平板型电脑与笔记本电脑之间模式的转换。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灵活接口的便携式计算设备,其目的是为了在手写模式和键盘模式之间灵活切换。其中电源434为整个笔记本供电,可由一个或多个装在第一铰链210中的“圆形”或“圆柱形”电池构成,电源434和/或134可位于设备的背脊和/或铰链中。对比文件2中的计算设备也是一种笔记本电脑,键盘作为计算设备的一部分与计算设备始终保持连接,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不具备触控功能,也没有集成处理器存储器等主要部件,不能脱离计算设备(包括键盘)作为移动计算设备单独工作。可见,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其中便携式计算设备的硬件结构与本申请也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再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至关重要,其实现了平板型电脑以笔记本电脑的方式被操作。在判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时,需要结合其实际带来的效果整体进行考量,不能简单的将其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正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移动计算设备在平板计算机与膝上计算设备之间的互相转换,方便用户使用,保证了用户较好的用户体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通过在放大部分中放置能量存储模块,并且通过该放大部分与具备凹槽的键盘进行可移除的耦合和电耦合,实现了平板型电脑与笔记本电脑之间的转换,获得了可多种情景使用,保证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10-2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0-24分别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9,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0-24也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多种显示配置模式的便携式电脑,其可以在多种显示模式之间进行配置,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49-0085段,附图1-5、15):便携式电脑100(相当于移动计算设备),包括:由图1可知,支撑显示器110和中央处理器单元的壳体(相当于平整部分,用于安放显示器),壳体的一端形成圆形部分120(相当于筒状部分,其中筒状部分至少部分地为圆柱形,并且其中所述筒状部分比所述平整部分的厚度更宽),圆形部分120允许用户用一只手在一端抓住壳体,圆形部分120的厚度大于壳体的其他部分,且圆形部分120安装有可以将显示器的部件102枢轴连接到底座上的铰链。
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底,所述基底包括一个或多个电子部件,其中所述基底被配置为通过机械连接器可移除地耦合和电耦合到所述筒状部分,其中所述基底包括凹口,所述凹口包括凹面的、部分地呈圆柱形的部分,其适合于容纳所述筒状部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移动计算设备在平板型电脑模式和笔记本电脑模式之间的转换。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可以在多种显示模式之间进行配置的便携式电脑(该便携式电脑仅仅是指笔记本电脑),其目的是通过不同的配置方式来实现笔记本电脑各种不同的显示模式和不同的功能,具体的,通过笔记本电脑上部件(按键/按钮、接口或滚轮等)的排列和结构细节的应用,使用户在笔记本电脑处于不同的位置和模式时(例如膝上模式、画架模式)均能获得最佳的用户体验。在对比文件1的诸多实施例中详细列举了各种按钮部件的作用以及位置安排,并不涉及笔记本电脑显示屏部分和底座(含键盘)部分的分离与连接,笔记本显示屏和底座(含键盘)始终作为一个整体且彼此通过铰链等较复杂的机械结构彼此相连,诸如其中的圆形部分120,其作用就是用于安装可以将显示器的部件枢轴连接到底座上的铰链。且对比文件1中的便携式电脑仅仅是指笔记本电脑,通常笔记本电脑的处理器存储器等核心部件均位于底座中,显示屏部分不会与这些部件集成作为一个独立的移动计算设备,也不具备触摸功能,而本申请中的移动计算设备包括平板计算机,其与键盘拆分后可以作为独立的计算设备进行工作。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便携式电脑与本申请中的移动计算设备在硬件基础上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因此,除非对比文件1中存在明确的技术指引或教导其显示屏部分可以与底座部分机械的分离与连接,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1作为技术的起点时,一般不会想到要将对比文件1中笔记本的显示屏部分与底座进行机械拆分,以实现平板型电脑与笔记本电脑之间模式的转换。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灵活接口的便携式计算设备,其目的是为了在笔记本电脑的手写模式和键盘模式之间灵活切换。其中电源434为整个笔记本供电,可由一个或多个装在第一铰链210中的“圆形”或“圆柱形”电池构成,电源434和/或134可位于设备的背脊和/或铰链中。对比文件2中的计算设备也是一种笔记本电脑,键盘作为计算设备的一部分与计算设备始终保持连接,计算设备的显示器不具备触控功能,也没有集成处理器存储器等主要部件,不能脱离计算设备(包括键盘)作为移动计算设备单独工作。可见,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其中便携式计算设备的硬件结构与本申请也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再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至关重要,其实现了平板型电脑以笔记本电脑的方式被操作。在判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时,需要结合其实际带来的效果整体进行考量,不能简单的将其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正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移动计算设备在平板计算机与膝上计算设备之间的互相转换,方便用户使用,保证了用户较好的用户体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通过在放大部分中放置能量存储模块,并且通过该放大部分与具备凹槽的键盘进行可移除的耦合和电耦合,实现了平板型电脑与笔记本电脑之间的转换,获得了可多种情景使用,保证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26-3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6-3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25,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6-38也具备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硬件结构不同,本申请中的移动计算设备可以平板型电脑的模式单独工作,其显示屏是可触控的,存储器即处理器等主要部件均与显示器集成为一体,通过键盘上的凹槽部分实现与键盘可移除地机械耦合和电耦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是传统的笔记本电脑,其显示屏一般不具备触控功能,也没有集成存储器处理器等部件,不能作为平板型电脑独立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其从键盘上进行移除。其次,本申请中放大部分界定的腔中存放能量存储模块,其作用也是为了将移动计算设备从键盘移除后可以作为独立的平板型电脑设备使用,其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的“圆形部分120”和对比文件2中的“一个或多个装在第一铰链210中的‘圆形’或‘圆柱形’电池”的作用均是不同的。最后,通过在键盘上设置凹槽实现机械的耦合和电耦合至移动计算设备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其实现了平板型电脑和笔记本型电脑之间使用模式的转换,获得了可多种情景使用,保证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旨在针对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8相对于现有证据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认定。至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则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4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8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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