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噪声控制方法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94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547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85428.0
申请日:2014-03-10
复审请求人:北京智谷睿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毅
合议组组长:周亚沛
参审员:韦斌
国际分类号:G10K11/16,G06F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驳回决定仅指出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而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包括了驳回决定中未评述创造性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经过这种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消除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创造性缺陷。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85428.0,名称为“一种噪声控制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申请人为北京智谷睿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3、15、17-18、22-31、33、35-36、39-4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涉及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61721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3138883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5,于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噪声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信息;
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调节音量;
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
其中,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一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还包括: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发射功率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采样信息包括:一噪声采样片段或噪声采样特性。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还包括:一位置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强度值为噪声声压级或噪声信号强度。
6. 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信息为至少一个声音频率区间的噪声信息。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用户输入设置所述至少一个声音频率区间。
8. 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
通过广播方式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
9. 一种噪声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
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在需要进行音量调节的情况下,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
其中,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一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自身是否正在发出声音,在自身正在发出声音的情况下,执行所述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的步骤。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判断所述噪声强度值是否大于一预定阈值,如果大于,则自身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还包括: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发射功率值。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发射功率值、当前音量和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接收信号强度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发射功率值、当前音量和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接收信号强度判断是否需要 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根据所述发射功率值和所述接收信号强度得到无线信号衰减值;
根据所述无线信号衰减值和所述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噪声采样信息、所述采样时间和当前音量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噪声采样信息、所述采样时间和当前音量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将所述噪声采样信息与自身的声音输出记录相匹配,确定所述噪声采样信息的发声时间;
根据所述采样时间和所述发声时间的时间差确定一距离;
根据所述距离和所述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17.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还包括:一位置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位置信息和当前音量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位置信息和当前音量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一距离;
根据所述距离和所述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20. 如权利要求14、16或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如果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大于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则自身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21. 如权利要求14、16或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所述当前音量和一 预定阈值确定一目标音量;
根据所述目标音量调节音量。
22. 如权利要求11至1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强度值包括:噪声声压级或噪声信号强度。
23. 如权利要求9至1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包括:
按照一步长调节音量。
24. 如权利要求9至1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包括:
控制音量在一音量区间内。
25. 一种噪声主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设备包括:
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信息;
一报文生成模块,用于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调节音量;
一报文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包括:一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强度值,一第二获取单元,用于从周围环境噪声中获取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主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设备还包括:
一设置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输入设置至少一个声音频率区间,所述噪声信息为所述至少一个声音频率区间的噪声信息。
27. 一种噪声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控设备包括:
一接收模块,用于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
一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所述被控设备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一调节模块,用于在需要进行音量调节的情况下,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
一报文处理模块,用于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中提取一噪声强度值;
其中,所述报文处理模块,还用于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中提取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控设备还包括:
一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被控设备是否正在发出声音,在所述被控设备正在发出声音的情况下,启用所述接收模块。
29.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包括:
一第一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噪声强度值是否大于一预定阈值,如果大于,则所述被控设备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30.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报文处理模块,还用于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中提取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发射功率值。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包括:
一第一判断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发射功率值、当前音量和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接收信号强度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32.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子模块包括:
一第一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发射功率值和所述接收信号强度得到无线信号衰减值;
一第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无线信号衰减值和所述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一第三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
一第四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33.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包括:
一第一判断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噪声采样信息、所述采样时间和当前音量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34.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子模块包括:
一第一单元,用于将所述噪声采样信息与自身的声音输出记录相匹配,确定所述噪声采样信息的发声时间;
一第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采样时间和所述发声时间的时间差确定一距离;
一第三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距离和所述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一第四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
一第五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35.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报文处理模块,还用于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中提取一位置信息。
36. 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模块还包括:
一第一判断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位置信息和当前音量判断所述被控设备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37.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子模块包括:
一第一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一距离;
一第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距离和所述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一第三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
一第四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38. 如权利要求32、34、37中任一项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模块包括:
目标音量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所述当前音量和一预定阈值确定一目标音量;
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音量调节音量。
39. 如权利要求27至37任一项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模块用于按照一步长调节音量。
40. 如权利要求27至37任一项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模块用于控制音量在一音量区间内。”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噪声控制报文包括:一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一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获取模块包括:一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强度值,第二获取单元,用于从周围环境噪声中获取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8、10-13、15、17-18、22-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7-31、33、35、36、39、40是与权利要求10-11、15、17、18、22-2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智谷睿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所述其它设备为多个独立的发声设备”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25中,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25如下:
“1. 一种噪声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信息;
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调节音量;
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其它设备为多个独立的发声设备;
其中,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一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25. 一种噪声主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设备包括:
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信息;
一报文生成模块,用于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调节音量;
一报文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其它设备为多个独立的发声设备;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包括:一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强度值,一第二获取单元,用于从周围环境噪声中获取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涉及噪声源是多个发声设备的情况,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假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在面对本申请的问题时,会通知所有的噪声设备降低音量,相比较而言,本申请的处理方式,显然更加灵活、合理,能够兼顾当前用户和周围用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区别: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调节音量;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其它设备为多个独立的发声设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一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中,引用了公知常识证据教科书1(《建筑物理》,张三明编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08月出版,ISBN号 :978-7-5609-5401-1)和公知常识证据教科书2(《环境监测实验》,刘敬勇主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年06月出版,ISBN号 :978-7-5623-3682-2),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9具有如下区别: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一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5具有如下区别:报文生成模块,用于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调节音量;一报文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其它设备为多个独立的发声设备;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包括:一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强度值,一第二获取单元,用于从周围环境噪声中获取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上述区别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具有的区别实质上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7具有如下区别:接收模块,用于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一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所述被控设备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一报文处理模块,用于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中提取一噪声强度值;其中,所述报文处理模块,还用于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中提取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上述区别和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具有的区别实质上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8、10-13、15、17-18、22-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28-31、33、35-36、39-4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0-13、15、17-18、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在评述对比文件1是否有启示应用在具有多个噪声源的情况时采用了两本教科书来举证在室内环境中音响、电视机、收音机等都属于常见的噪声来源设备;其次,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公开“电视接收上述采集结果,由电视的控制单元对背景音与用户的语音进行识别,区分出背景音和用户语音”,可见电视接收的不是降低音量的命令,而是采集的结果,由电视自己来判断是否需要降低音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改进一般都会延续这个思路,电视、音响等发音设备也接收采集结果,自身判断是否需要降低音量;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进对比文件1的电视接收控制信息的方式使用报文时,由于报文往往都包括源地址和目的地址帧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该源地址和目的地址帧数据分别控制各个噪声源的音量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原始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做了大幅度修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噪声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信息;
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噪声强度值;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以及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以及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进行音量调节;
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还包括: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发射功率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信息还包括: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采样信息包括:一噪声采样片段或噪声采样特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还包括:一位置信息。
6. 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强度值为噪声声压级或噪声信号强度。
7. 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信息为至少一个声音频率区间的噪声信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用户 输入设置所述至少一个声音频率区间。
9. 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
通过广播方式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
10. 一种噪声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在需要进行音量调节的情况下,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自身是否正在发出声音,在自身正在发出声音的情况下,执行所述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的步骤。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还包括: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发射功率值。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包括:
根据所述发射功率值和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接收信号强度得到无线信号衰减值;
根据所述无线信号衰减值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还包括: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包括:
将所述噪声采样信息与自身的声音输出记录相匹配,确定所述噪声采样信息的发声时间;
根据所述采样时间和所述发声时间的时间差确定一距离;
根据所述距离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还包括:一位置信息。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包括: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一距离;
根据所述距离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18. 如权利要求10-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如果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大于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则自身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19.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当前音量和一预定阈值确定一目标音量;
根据所述目标音量调节音量。
20.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噪声强度值包括:噪声声压级或噪声信号强度。
2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包括:
按照一步长调节音量。
2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包括:
控制音量在一音量区间内。
23. 一种噪声主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设备包括:
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信息;
一报文生成模块,用于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噪声强度值;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以及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以及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进行音量调节;
一报文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主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还包括: 一第二获取单元,用于从周围环境噪声中获取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主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设备还包括:
一设置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输入设置至少一个声音频率区间,所述噪声信息为所述至少一个声音频率区间的噪声信息。
26. 一种噪声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控设备包括:
一接收模块,用于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噪声强度值;
一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所述被控设备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一调节模块,用于在需要进行音量调节的情况下,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
其中,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具体用于:
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控设备还包括:
一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被控设备是否正在发出声音,在所述被控设备正在发出声音的情况下,启用所述接收模块。
28.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报文处理模块,还用于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中提取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发射功率值。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包括:
一第一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发射功率值和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的接收信号强度得到无线信号衰减值;
一第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无线信号衰减值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30.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报文处理模块,还用于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中提取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包括:
一第一单元,用于将所述噪声采样信息与自身的声音输出记录相匹配,确定所述噪声采样信息的发声时间;
一第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采样时间和所述发声时间的时间差确定一距离;
一第三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距离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32.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报文处理模块,还用于从所述噪声控制报文中提取一位置信息。
33.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子模块包括:
一第一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一距离;
一第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距离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34.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模块包括:
目标音量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当前音量和一预定阈值确定一目标音量;
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音量调节音量。
35.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模块用于按照一步长调节音量。
36.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模块用于控制音量在一音量区间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设备根据自身输出声音对噪声强度值的贡献值以及其他设备所输出声音对噪声强度值得贡献值,调节自身音量。这一点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及其他现有技术公开,而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原权利要求14、16、19对应的方案公开了“设备如何确定自身输出声音对噪声强度值得贡献值”的具体方式。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区别: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噪声强度值;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以及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以及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进行音量调节;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0具有如下区别: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噪声强度值;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是否主要进行音量调节。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噪声主控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噪声主控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0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9、11-12、14、16、18-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和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27、28、30、32、34-3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1、12、14、16、19-22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在评述对比文件1是否有启示应用在具有多个噪声源的情况时采用了两本教科书来举证在室内环境中音响、电视机、收音机等都属于常见的噪声来源设备;其次,当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电视机音量的方法扩展到当存在多个噪声设备的情况时,绝大多数情况下,各个噪声设备的发声情况是不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能统一幅度地调节所有噪声设备的音量,定会考虑客观根据每个噪声设备的发声音量情况而进行单独调节,而根据生活经验必是哪个噪声设备的声音大就对该噪声设备进行大幅度调节;最后,本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以及第一次复审意见通知书中没有对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4、16、19对应的方案中“设备如何确定自身输出声音对噪声强度值得贡献值”的具体方式进行创造性评述,其原因在于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4、16、19对应的方案中“设备如何确定自身输出声音对噪声强度值得贡献值”的具体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2019年02月22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14和1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0和31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23和26中,且删除从属权利要求14、15、30和31,同时调整了部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其中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10、21和24如下:
“1. 一种噪声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信息;
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以及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以及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进行音量调节;其中,所述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包括:将所述噪声采样信息与自身的声音输出记录相匹配,确定所述噪声采样信息的发声时间;根据所述采样时间和所述发声时间的时间差确定一距离;根据所述距离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
“10. 一种噪声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在需要进行音量调节的情况下,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包括:
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其中,所述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包括:
将所述噪声采样信息与自身的声音输出记录相匹配,确定所述噪声采样信息的发声时间;
根据所述采样时间和所述发声时间的时间差确定一距离;
根据所述距离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21. 一种噪声主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设备包括:
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周围环境的噪声信息;
一报文生成模块,用于生成包括所述噪声信息的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所述噪声控制报文用于通知其他设备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以及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以及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进行音量调节;其中,所述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包括:将所述噪声采样信息与自身的声音输出记录相匹配,确定所述噪声采样信息的发声时间;根据所述采样时间和所述发声时间的时间差确定一距离;根据所述距离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一报文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其他设备发送所述噪声控制报文。”
“24. 一种噪声被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控设备包括:
一接收模块,用于从外部接收一噪声控制报文,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包括噪声强度值、一噪声采样信息及对应的采样时间;
一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噪声控制报文判断所述被控设备是否需要进行音量调节;
一调节模块,用于在需要进行音量调节的情况下,按照一音量调节策略调节音量;
其中,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具体用于:
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得到一第二子噪声强度值;
根据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和所述第二子噪声强度值判断是否需要进行 音量调节;
其中,所述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包括:
将所述噪声采样信息与自身的声音输出记录相匹配,确定所述噪声采样信息的发声时间;
根据所述采样时间和所述发声时间的时间差确定一距离;
根据所述距离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
复审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得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的具体方式没有被对比文件1及其现有技术公开,而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分别四次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最后一次即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5,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如果驳回决定仅指出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而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包括了驳回决定中未评述创造性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经过这种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消除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创造性缺陷。
就本案而言,复审请求人新独立权利要求1、10、21和24中都补入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一第一子噪声强度值包括:将所述噪声采样信息与自身的声音输出记录相匹配,确定所述噪声采样信息的发声时间;根据所述采样时间和所述发声时间的时间差确定一距离;根据所述距离和当前音量得到所述噪声强度值中的所述第一子噪声强度值”,上述特征是驳回所针对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
由于在驳回决定、前置意见和两次复审通知书中都未否定该从属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0、21和24具备创造性。当独立权利要求1、10、21和24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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