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96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679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3613.6
申请日:2015-12-30
复审请求人:广东鲁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军
合议组组长:郝荣荣
参审员:钟德惠
国际分类号:F24H1/20;F24H9/18;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3613.6,名称为“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鲁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年30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888341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11日)、对比文件2(CN104945921A,公开日为2015年9月3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2、摘要附图;2016年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包括有外层壳体(1)以及设置在所述外层壳体(1)上的进水管(13)和出水管(5),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壳体(1)的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2),所述防渗透膜(2)的内壁上设置有外加热片(3),所述外层壳体(1)内设置有空腔(19),所述空腔(19)内设置有内加热片(4)、温度传感器(15)、水位传感器(16),所述外加热片(3)和内加热片(4)均包括有聚丙烯塑料片(17)以及均匀设置在所述聚丙烯塑料片(17)中的碳粉(18),所述水位传感器(16)、温度传感器(15)呈波浪形,所述外层壳体(1)内设置有控制主板(11),所述外层壳体(1)的外部设置有显示屏(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5)上设置有第一控制阀(6)。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13)上设置有第二控制阀(12)和防漏水接头(1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主板(11)和所述显示屏(10)通过RS232串行通信方式进行通信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壳体(1)的厚度为3-15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渗透膜(2)的厚度为1-3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 制主板(11)通过电源线(9)连接有电源插头(7)。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主板(11)和所述电源插头(7)之间设置有变压器(8)。”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包括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外层壳体的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防渗透膜的内壁上设置有外加热片,外层壳体内设置有空腔,空腔内设置有内加热片,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均包括有聚丙烯塑料片以及均匀设置在聚丙烯塑料片中的碳粉;(2)空腔内设置有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呈波浪形;(3)外层壳体内设置有控制主板,外层壳体的外部设置有显示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热水器的加热效率、如何提高热水器的防漏性能、如何提高热水器的水温和水位的检测准确度以及如何便于用户查看信息。第一,复审请求人认为不论是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还是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水均位于加热体之间,其中,本申请所指的加热体为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对比文件1所指的加热体为圆筒状储热内胆和环形状储热内胆,因此,水均与加热体的表面接触,从而能均匀受热, 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能解决水能否加热均匀的问题,因此,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热水器中的水加热均匀”不准确。第二,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安全电压的电热水器,其中一个储热内胆呈圆筒状,设置在水箱的中心位置,另一个储热内胆呈环形状,设置在保温层的内壁,储水内胆设置在两储热内胆之间,储热内胆内分别设有高分子加热板并注入导热介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电热水器的加热方式是先通过高分子加热板将导热介质加热,再由导热介质将热传递到储水内胆中,以对储水内胆中的水进行加热。众所周知,高分子加热板的加热效率远低于传统的金属电热管,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电热水器的加热方式需由导热介质将高分子加热板所产生的热量传递到储水内胆中才能实现,这样的加热方式进一步降低了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导致加热时间较长。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其防渗透膜设置在外层壳体的内壁上,外加热片设置在防渗透膜的内壁上,内加热片设置在外层壳体的空腔内,当空腔注入水时水位于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之间,水直接与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接触,即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所产生的热量直接传递给水,以实现对水加热。由此可见,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的加热效率远高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一种使用安全电压的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且本申请中的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均工作在人体安全电压下,不会发生触电事故,安全性能较好。第三,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发热板,其包括发热材料和木塑材料,发热材料包括硅矿粉和含碳粉,对比文件2未公开碳粉单独与聚丙烯塑料片结合的技术方案,更未公开碳粉均匀设置在聚丙烯塑料片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结合本申请的附图2,本申请所公开的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复合发热板相比,生产成本较低且能更加均匀地发热。上述复合发热板同属于高分子加热板,与传统的金属电热管相比,其加热效率同样远低于传统的金属电热管,即使将对比文件1中的高分子加热板替代为上述复合发热板,仍然会进一步降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由此可见,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的加热效率仍然远高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所得到的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第四,审查员认为外层壳体的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为本领域惯用的防漏水技术,对此,复审请求人持不同意见。复审请求人以“热水器”和“防渗透膜”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并剔除掉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的专利,(检索式为“DESC:(热水器AND防渗透膜)AND APD:[*TO 20151230]”),检索结果见图1,检索得到两组申请,第一组申请为本申请,第二组申请为公告号为CN104016556B的大型垃圾废物资源化处理系统,第二组申请与本申请明显不在同一技术领域中。实际上,在热水设备技术领域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惯用的防漏水技术应当是在外层壳体的各种接口处设置密封件和/或在外层壳体的外表面涂设防水涂层,如经再次检索得到的公告号为CN2415303Y的电热水器,其热水桶上有一圆孔,圆孔轴侧设有凸出于外面的环唇,环唇内设有防漏胶圈,即相当于在外层壳体的接口处设置密封件。由此可见,外层壳体的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并非本领域惯用的防漏水技术,且在外层壳体的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可有效提高热水器的防漏性能。如审查员仍然坚持上述观点,复审请求人恳请审查员能提供直接证据。第五,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审查员认为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呈波浪形的结构为贮水式电热水器领域常见的传感器类型,对此,复审请求人持不同意见。复审请求人经过检索(检索式为“DESC:(热水器AND温度传感器AND水位传感器AND波浪形) AND APD:[*TO 20151230]”),检索结果见图2,检索得到三组申请,第一组申请为本申请,第二组申请为公告号为CN202382449U的一种自动恒温出水的太阳能热水器,第二组申请为第三组申请撤回后重新递交的申请案件,在第二组申请中,仅公开了波浪形的热交换器,从其附图中可见,其温度传感器均为直型。实际上,在贮水式电热水器领域中,常见的传感器类型为直型传感器,如经再次检索得到的公告号为CN202188622U的一种可调节的恒温恒流热水器,由附图1中可见,其公开的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均为直型。由此可见,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呈波浪形的结构并非贮水式电热水器领域常见的传感器类型,通过将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设置成波浪形,可提高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与水接触面积,从而热水器的水温和水位的检测准确度。如审查员仍然坚持上述观点,复审请求人恳请审查员能提供直接证据。第六,综上所述,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所能得到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电热水器,包括水箱壳体、保温层、圆筒状储热内胆、环形状储热内胆、储水内胆、控制主板、显示器、温度传感器、水位传感器和多个复合发热板,保温层设于水箱壳体的内壁,环形状储热内胆设于保温层的内壁,圆筒状储热内胆设于水箱壳体的中心位置,储水内胆设于圆筒状储热内胆和环形状储热内胆之间,复合发热板分别设于圆筒状储热内胆和环形状储热内胆内。上述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加热方式需由导热介质将复合发热板所产生的热量传递到储水内胆中才能实现,这样的加热方式降低了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其复合发热板中的含碳粉并没有均匀设置在木塑材料上,导致复合发热板不能均匀发热,进一步降低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其复合发热板与本申请的外加热板和内加热板相比生产成本较高,进而导致上述电热水器的生产成本较高;上述电热水器并没有设置防渗透层,其防漏性能较低;上述电热水器的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均呈直型,导致对水温和水位的检测准确度较低。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由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相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同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意见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合议组认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合议组的具体意见为:(1)虽然对比文件1的加热部件为内、外储热内胆而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部件为内、外加热片,但是两者的功能和加热方式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对加热内外加热装置之间的空腔内的水进行加热,又因为权利要求1中的内、外加热片是本领域常规的加热部件,因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储热内胆替换为常见的内、外加热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为内、外加热片之后也就相应地具备对水直接进行加热的技术效果。(2)针对权利要求1中加热片的组成成分和适用电压,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能低电压复合发热板,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6]段)公开了该低电压复合发热板,包括发热材料和木塑材料,其中发热材料中包含碳粉,木塑材料包括聚丙烯树脂(即聚丙烯塑料,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0]段),可以在直流1-35V或交流1-17V的安全电压下将电能高效转化成热能(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该低电压复合发热板具有热效率高和使用安全的优点。因而为了提高热效率和保障安全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被替换后的内、外加热片进一步限定为对比文件2中的低电压复合发热板,也就是说将对比文件1中被替换后的内、外加热片进一步限定为包括聚丙烯塑脂和碳粉,并且使用低电压。针对权利要求1中加热片的形成方式,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6]-[0029]段还公开了复合发热板(相当于加热片)制备方法为将含有碳粉的发热材料与聚丙烯树脂高温高速混合10~20分钟,再低温低速混合8~15分钟,可见对比文件2实质上已经公开了复合加热板的形成方式为将碳粉均匀设置在聚丙烯塑料片中。(3)公知证据1(《室内装饰工程手册》(第三版),广东省装饰总公司,王海平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12月第三版,第148页)公开了防水涂膜由丁基橡胶与树脂提炼而成,干固后可结成高弹性防水保护膜,能粘合在多种材料表面上。可用于储水箱的防渗漏层。由此可见,将防渗漏层应用于热水器水箱的内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4)关于温度/水位传感器的波浪型结构。众所周知,温度/水位传感器都是通过与被测流体接触从而测量流体的相关性质的,与被测流体接触的面积越大,测量结果就越准确。在此基础之上,为了增加测量的准确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直线型的传感器改进为弯曲的形状(例如螺旋形、波浪形等等),通过增加与被测流体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测量精度。(作为参考,申请公布号为CN201955307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8月31日,发明名称为“纳米催化发光螺旋型传感器”的专利文献,公开了该传感器的石英管设置为螺旋型,能够增加与被测气体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测量精度。)由此可见,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但是这些区别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8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实审阶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2、摘要附图;2016年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安全电压的电热水器,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至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使用安全电压的电热水器,包括水箱2,水箱2由水箱壳体4(对应本申请中的外层壳体)、保温层组成,保温层位于水箱壳体的内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15行,附图1);储水内胆6上方设有进水口5(连接热水器的进水管),其下方设有出水口9(连接热水器的出水管);1个储热内胆(对应于内加热片)为圆筒状,设在水箱的中心位置,另一个储热内胆(对应于外加热片)为环形状,设在水箱的内壁,即位于保温层的内壁,还具有控制器10(对应控制主板,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6-19行,附图1),由此可知,该电热水器的壳体内有空腔,空腔中心位置设有一个储热内胆用以加热水。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热水器外层壳体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防渗透膜内壁上设置外加热片,空腔内所设置的加热装置为内加热片、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均包括聚丙烯塑料片以及均匀设置在聚丙烯塑料片中的碳粉,空腔内还设置有温度传感器、水位传感器,水位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呈波浪形,控制主板设置在外层壳体内,外层壳体外部还设置有显示屏。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热水器的加热效率、如何提高热水器的防漏性能、如何提高热水器的水温和水位的检测准确度以及如何便于用户查看信息。
因为防止电热水器外壳漏水是一种基本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贮水式电热水器的加热内胆设置防渗透膜层以增强电热水器外壳的防漏水性能,并且为便于用户查看信息而设置显示屏也为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将控制主板设置在外层壳体内部、显示屏设置在外层壳体外部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设置位置;为了增大与水的接触面积以提高测量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温度、水位传感器外形设计为波浪形。
虽然对比文件1的加热部件为内、外储热内胆而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部件为内、外加热片,但是两者的功能和加热方式是完全相同的,又因为权利要求1中的内、外加热片是本领域常规的加热部件,因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储热内胆替换为常见的内、外加热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针对权利要求1中加热片的组成成分和适用电压,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能低电压复合发热板,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6]段)公开了该低电压复合发热板,包括发热材料和木塑材料,其中发热材料中包含碳粉,木塑材料包括聚丙烯树脂(即聚丙烯塑料,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0]段),可以在直流1-35V或交流1-17V的安全电压下将电能高效转化成热能(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该低电压复合发热板具有热效率高和使用安全的优点。因而为了提高热效率和保障安全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被替换后的内、外加热片进一步限定为对比文件2中的低电压复合发热板,也就是说将对比文件1中被替换后的内、外加热片进一步限定为包括聚丙烯树脂和碳粉,并且使用低电压。
针对权利要求1中加热片的形成方式,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6]-[0029]段还公开了复合发热板(相当于加热片)制备方法为将含有碳粉的发热材料与聚丙烯树脂高温高速混合10~20分钟,再低温低速混合8~15分钟,可见对比文件2实质上已经公开了复合加热板的形成方式为将碳粉均匀设置在聚丙烯塑料片中。
针对权利要求1中加热片的布置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1个储热内胆(对应于内加热片)为圆筒状,设置水箱的中心位置,另一个储热内胆(对应于外加热片)为环形状,设在水箱保温层的内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外加热部件“夹裹”被加热水的加热方式,而权利要求1中的将外加热片设置在防渗透膜的内壁,以及在空腔内设置内加热片的形式也是一种对空腔中的水进行“夹裹”式加热方式,鉴于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储热内胆的布置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内、外加热片的布置方式极其相似,并且技术效果相同,因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储热内胆替换为内、外加热片之后,并将内、外加热片的布置方式改进为权利要求1中的内、外加热片的布置方式是容易想到的,并且该改进方式的实施也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进、出水管设置相应的控制阀控制进水、出水为本领域常见的设置方式,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且在进水管设置防漏水接头也为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控制主板与显示屏的通信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RS232串行通信方式为本领域常见的通信方式,其选用并没有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外层壳体的厚度以及防渗透膜的厚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的,具体的外层壳体厚度为3-15mm,防渗透膜厚度为1-3mm,上述厚度值范围的选取并没有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7-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1-23行及附图1公开了220V的电压(相当于电源)通过变压器11后,经控制器10与高分子加热板连接,控制器10与电源之间设置有变压器11。此外,控制器通过电源线末端的电源插头连接电源是本领域常规的取电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外层壳体的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防渗透膜的内壁上设置有外加热片,外层壳体内设置有空腔,空腔内设置有内加热片:(2)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均包括有聚丙烯塑料片以及均匀设置在聚丙烯塑料片中的碳粉;(3)空腔内设置有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呈波浪形;(4)外层壳体内设置有控制主板,外层壳体的外部设置有显示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热水器的加热效率、如何提高热水器的防漏性能、如何提高热水器的水温和水位的检测准确度以及如何便于用户查看信息。
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1)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储热内胆与权利要求1中的内、外加热片的加热方式存在较大区别。对比文件1的电热水器的加热方式是先通过高分子加热板将导热介质加热,再由导热介质将热传递到储水内胆中,以对储水内胆中的水进行加热。众所周知,高分子加热板的加热效率远低于传统的金属电热管,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电热水器的加热方式需由导热介质将高分子加热板所产生的热量传递到储水内胆中才能实现,这样的加热方式进一步降低了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导致加热时间较长。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其防渗透膜设置在外层壳体的内壁上,外加热片设置在防渗透膜的内壁上,内加热片设置在外层壳体的空腔内,当空腔注入水时水位于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之间,水直接与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接触,即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所产生的热量直接传递给水,以实现对水加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储热内胆与权利要求1中的内、外加热片的加热方式存在较大区别,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一种新型低电压热水器的加热效率远高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一种使用安全电压的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②从上述对比文件1的引用内容和附图可知,对比文件1的储热内胆仅沿周向环绕水体,水体的顶部和底部均不与储热内胆接触,即对比文件1的储热内胆仅将水体夹持加热,并没有将水体完全包裹,因此,对比文件1的储热内胆对水体的加热方式并不属于合议组所描述的“夹裹”加热方式;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的外加热片将水体完全包裹,使得水体的外周均与外加热片接触受热,并通过将内加热片设置在水体内部,使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相配合形成夹持结构,即如合议组所描述的“夹裹”加热方式,更进一步地提高加热效率。再者,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了储热内胆的方式对水体进行加热,但仍需要预留位置安装进、出水管,如使储热内胆覆盖水体顶部和底部,那么进、出水管只能穿过储热内胆延伸进入水体中,此方式会导致导热介质泄漏到水体中,污染水体;而本申请则不同,本申请通过设置防渗透膜,并在防渗透膜内壁设置外加热片对水体进行加热,可直接将进、出水管穿过外加热片也不会发生渗漏现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无法通过将储热内胆设置为覆盖水体顶部和底部以达到与本申请同等的加热效率。综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加热方式完全不同,本申请的加热效率远高于对比文件1的加热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得到对比文件1时,难以想到将储热内胆替换成内外加热片。
(2)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所给出的公知文献(《室内装饰工程手册》(第三版))属于建筑技术领域,而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均属于家用电器技术领域,两者属于完全不同且不相关的两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存在任何动机从建筑技术领域中获取防渗漏层应用于储水箱这一技术特征,并将该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上述公知文献仅公开了“可用于储水箱的防渗漏层”,众所周知,储水箱的种类有多种,将防渗漏层应用于何种储水箱、应用于储水箱的什么部位、如何将防渗漏层应用于储水箱中,上述公知文献均未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公开,由此可见,上述公知文献并不具备证明“防渗透膜应用于热水器水箱的内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证明力。此外,复审请求人在专利数据库中没有检索到将防渗透膜应用于热水器水箱内壁的专利文献。由此可见,外层壳体的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并非本领域惯用的防漏水技术,且在外层壳体的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可有效提高热水器的防漏性能。
(3)综上所述,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所能得到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电热水器,包括水箱壳体、保温层、圆筒状储热内胆、环形状储热内胆、储水内胆、控制主板、显示器、温度传感器、水位传感器和多个复合发热板,保温层设于水箱壳体的内壁,环形状储热内胆设干保温层的内壁,圆筒状储热内胆设于水箱壳体的中心位置,储水内胆设于圆筒状储热内胆和环形状储热内胆之间,复合发热板分别设于圆筒状储热内胆和环形状储热内胆内。上述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加热方式需由导热介质将复合发热板所产生的热量传递到储水内胆中才能实现,这样的加热方式降低了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上述电热水器并没有设置防渗透层,其防漏性能较低。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由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相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复审通知书和本复审决定的上述正文中均进行了认定,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复审通知书或本复审决定的上述正文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1)①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储热内胆与权利要求1中的内、外加热片的加热方式存在较大区别。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的加热部件为内、外储热内胆而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部件为内、外加热片,但是两者的功能和加热方式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对加热内外加热装置之间的空腔内的水进行加热,又因为权利要求1中的内、外加热片是本领域常规的加热部件,因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储热内胆替换为常见的内、外加热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为内、外加热片之后也就相应地具备对水直接进行加热的技术效果。②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的储热内胆仅沿周向环绕水体,水体的顶部和底部均不与储热内胆接触,而权利要求1中外加热片将水体完全包裹,使得水体的外周均与外加热片接触受热,并通过将内加热片设置在水体内部,使外加热片和内加热片相配合形成夹持结构,更进一步地提高加热效率。合议组认为针对权利要求1中内、外加热片的布置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1个储热内胆(对应于内加热片)为圆筒状,设置于水箱的中心位置,另一个储热内胆(对应于外加热片)为环形状,设在水箱保温层的内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外加热部件“夹裹”被加热水的加热方式,而权利要求1中的将外加热片设置在防渗透膜的内壁,以及在空腔内设置内加热片的形式也是一种对空腔中的水进行“夹裹”式加热方式,鉴于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储热内胆的布置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内、外加热片的布置方式极其相似,并且技术效果相同,因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储热内胆替换为内、外加热片之后,为了进一步扩大加热面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外加热片的布置方式改进为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设置在防渗透膜内壁上,并且该改进的实施也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经过如此改进之后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便可直接地将进、出水管穿过外加热片也不会发生渗漏现象。
(2)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在外层壳体的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并非本领域惯用的防漏水技术。合议组认为公知证据1(《室内装饰工程手册》(第三版),广东省装饰总公司,王海平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12月第三版,第148页)公开了防水涂膜由丁基橡胶与树脂提炼而成,干固后可结成高弹性防水保护膜,能粘合在多种材料表面上。可用于储水箱的防渗漏层。由此可见,将防渗漏层应用于热水器水箱(也是一种储水箱)的内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应用。此外,专利文献1(CN101586888A,公开日2009年11月25日,说明书第2-4页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热水器,其内胆结构由金属基体表面上浸润耐高温树脂的中玻璃纤维层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渗透膜)构成,具有防渗漏水的功能;专利文献2(CN201456484U,说明书第[0003]-[0011]段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金属容器,其外壳1内的内胆2由PP或ABS或PE材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渗透膜)构成,具有防渗漏功能;专利文献3(CN201715711U,说明书[0009]-[0020]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热水器水晶内胆,承压外壳5内侧的防腐水晶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渗透膜)具有防渗漏功能。可见,热水器外壳的内壁上设置防渗透膜这一技术手段在专利文献中也是常见的。
(3)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复审通知书或本复审决定的上述正文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此外,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热水器外层壳体内壁上设置有防渗透膜”这一技术特征已经被公知证据(《室内装饰工程手册》(第三版),广东省装饰总公司,王海平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12月第三版,第148页)以及三篇专利文献(CN101586888A,CN201456484U,CN201715711U)公开。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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