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遥控器距离的提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34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700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25378.8
申请日:2016-05-1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咪娜
合议组组长:周永恒
参审员:杨蔚蔚
国际分类号:G08B2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公知常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25378.8,名称为“一种遥控器距离的提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794865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遥控器距离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预先设置的阈值;或者,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并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
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实时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
在所述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大于预设的阈值时,发出提示;
其中,所述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包括:通过配置的GPS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和/或,通过配置的无线通信模块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
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包括WIFI模块、射频模块、蓝牙模块或红外模块,所述通过配置的无线通信模块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包括:
通过配置的WIFI模块、射频模块或蓝牙模块接收受控设备相应模块发送的无线通信信号,根据所述无线通信信号的信号强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或者,
通过配置的红外模块发送红外线测距信号,记录所述红外线测距信号的发射时间并获取受控设备返回的接收时间,根据所述发射时间、所述接收时间和红外线的传播速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所述接收时间为受控设备接收到所述红外测距信号的时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监控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之前,还包括:
与受控设备进行匹配;
所述监控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包括:
在与所述受控设备匹配成功时,监控遥控器与所述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
3.一种遥控器距离的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获取预先设置的阈值;或者,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并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
监控模块,用于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实时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
提示模块,用于在所述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大于预设的阈值时,发出提示;
其中,所述监控模块用于:通过配置的GPS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和/或,通过配置的无线通信模块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包括:WIFI模块、射频模块、蓝牙模块或红外模块;
所述WIFI模块、射频模块或蓝牙模块用于:接收受控设备相应模块发送的无线通信信号,根据所述无线通信信号的信号强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
所述红外模块用于:发送红外线测距信号,记录所述红外线测距信号的发射时间并获取受控设备返回的接收时间,根据所述发射时间、所述接收时间和红外线的传播速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所述接收时间为受控设备接收到所述红外测距信号的时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匹配模块,用于与受控设备进行匹配;
所述监控模块用于:
在与所述受控设备匹配成功时,监控遥控器与所述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获取预先设置的阈值;或者,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并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包括:通过配置的GPS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包括射频模块,通过射频模块进行距离计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接收模块,用于获取预先设置的阈值或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并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监控模块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实时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通过配置的GPS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包括射频模块,通过射频模块进行距离计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指出:通过触发阈值设置指令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能够达到对受控设备进行控制、确保所设置距离阈值符合用户实际期望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遥控器直接接受受控设备发送的WIFI信号,并根据该信号强度确定遥控器与受控设备的距离,本申请根据遥控器发射红外线测距信号的时间以及受控设备接收到遥控器发射的红外线测距信号的时间之间的差值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复审请求人还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对比文件1是采用获取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位置坐标的方式实现基于WIFI信号测量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b)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实时计算距离,通过配置的GPS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无线通信模块包括射频模块;通过配置的WIFI模块、射频模块或蓝牙模块接收受控设备相应模块发送的无线通信信号,根据无线通信信号的信号强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或者,通过配置的红外模块发送红外线测距信号,记录红外线测距信号的发射时间并获取受控设备返回的接收时间,根据发射时间、接收时间和红外线的传播速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接收时间为受控设备接收到红外测距信号的时间。该区别技术特征(a)、(b)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b)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实时计算距离,通过配置的GPS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无线通信模块包括射频模块; WIFI模块、射频模块或蓝牙模块用于接收受控设备相应模块发送的无线通信信号,根据无线通信信号的信号强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红外模块用于发送红外线测距信号,记录红外线测距信号的发射时间并获取受控设备返回的接收时间,根据发射时间、接收时间和红外线的传播速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接收时间为受控设备接收到红外测距信号的时间。该区别技术特征(a)、(b)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公知常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遥控器距离的提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遥控器防丢失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3]-[0073]段,附图1-3):监测遥控器与电器之间的距离,当遥控器与电器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预设阈值时,发出提示信息;可以利用红外线测距原理得到遥控器与电视机的距离;可以通过检测连接遥控器与电视机的蓝牙信号或者与双方均建立连接的路由器的WIFI信号确定双方之间的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要实现距离与预设阈值的比较,必须要获取预先设置的阈值;要实现红外、蓝牙或WIFI通信测距,必然包括有红外模块、蓝牙模块或WIFI模块,这些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b)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实时计算距离,通过配置的GPS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无线通信模块包括射频模块;通过配置的WIFI模块、射频模块或蓝牙模块接收受控设备相应模块发送的无线通信信号,根据无线通信信号的信号强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或者,通过配置的红外模块发送红外线测距信号,记录红外线测距信号的发射时间并获取受控设备返回的接收时间,根据发射时间、接收时间和红外线的传播速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接收时间为受控设备接收到红外测距信号的时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阈值;如何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要将监测的距离与距离阈值进行比较,必须要已知距离阈值大小,而无论是预先设置好阈值,还是基于用户需求设置阈值都属于确定阈值大小的常规可选的手段,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接收到用户输入的监测指示时,监测遥控器与电器之间的距离,即已经实现了基于指令进行距离的监测,在此基础上,出于灵活设置、调整阈值的考虑,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基于指令进行距离监测并将实测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是容易想到的,且其实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实时计算距离是实现室内外距离检测的惯用手段,而利用GPS实现距离的计算是在户外等空旷地区进行距离监测的惯用手段;射频模块属于公知的无线通信模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接收信号强度指示法、到达时间法均属于公知的测距方法,其中接收信号强度指示法的计算原理是根据信号传输损耗模型,利用发射信号强度和接收该信号的信号计算发射和接收点之间的距离,到达时间法的计算原理是根据信号发送时间、到达接收时间、信号传输速度计算出发送点和接收点之间的距离;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发送与接收端之间使用WIFI、蓝牙、红外等模块进行信号传送;且射频模块也是一种公知的通信模块;在此基础上,通过适当配置WIFI、射频、蓝牙模块和受控设备,将接收信号强度指示法用于利用WIFI、射频、蓝牙模块实现通信的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测量,通过适当配置红外模块和受控设备,将到达时间法用于利用红外模块实现红外信号传递的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测量,仅仅属于对公知测距方法的一种简单应用,这种应用的实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3]-[0073]段以及附图1-4):还可通过检测连接遥控器与电视机的蓝牙信号确定双方之间的距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要实现蓝牙通信,通信双方必须先进行匹配连接,即必须在遥控器与电视机匹配成功时检测彼此之间的距离,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遥控器距离的提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遥控器防丢失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3]-[0073]段,附图1-3):监测模块,用于监测遥控器与电器之间的距离,提示模块,用于当遥控器与电器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预设阈值时,发出提示信息;可以利用红外线测距原理得到遥控器与电视机的距离;可以通过检测连接遥控器与电视机的蓝牙信号或者与双方均建立连接的路由器的WIFI信号确定双方之间的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要实现距离与预设阈值的比较,必须要获取预先设置的阈值,即必然具备获取预先设置的阈值的接收模块;要实现红外、蓝牙或WIFI通信测距,必然包括有红外模块、蓝牙模块或WIFI模块,这些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b)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实时计算距离,通过配置的GPS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无线通信模块包括射频模块; WIFI模块、射频模块或蓝牙模块用于接收受控设备相应模块发送的无线通信信号,根据无线通信信号的信号强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红外模块用于发送红外线测距信号,记录红外线测距信号的发射时间并获取受控设备返回的接收时间,根据发射时间、接收时间和红外线的传播速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接收时间为受控设备接收到红外测距信号的时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阈值;如何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要将监测的距离与距离阈值进行比较,必须要已知距离阈值大小,而无论是预先设置好阈值,还是基于用户需求设置阈值都属于确定阈值大小的常规可选的手段,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接收到用户输入的监测指示时,监测遥控器与电器之间的距离,即已经实现了基于指令进行距离的监测,在此基础上,出于灵活设置、调整阈值的考虑,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基于指令进行距离监测并将实测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是容易想到的,且其实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通过室内和/或室外定位方式实时计算距离是实现室内外距离检测的惯用手段,而利用GPS实现距离的计算是在户外等空旷地区进行距离监测的惯用手段;射频模块属于公知的无线通信模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接收信号强度指示法、到达时间法均属于公知的测距方法,其中接收信号强度指示法的计算原理是根据信号传输损耗模型,利用发射信号强度和接收该信号的信号计算发射和接收点之间的距离,到达时间法的计算原理是根据信号发送时间、到达接收时间、信号传输速度计算出发送点和接收点之间的距离;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发送与接收端之间使用WIFI、蓝牙、红外等模块进行信号传送;且射频模块也是一种公知的通信模块;在此基础上,通过适当配置WIFI、射频、蓝牙模块和受控设备,将接收信号强度指示法用于利用WIFI、射频、蓝牙模块实现通信的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测量,通过适当配置红外模块和受控设备,将到达时间法用于利用红外模块实现红外信号传递的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测量,仅仅属于对公知测距方法的一种简单应用,这种应用的实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3]-[0073]段以及附图1-4):还可通过检测连接遥控器与电视机的蓝牙信号确定双方之间的距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要实现蓝牙通信,遥控器必须先通过匹配模块与电视机进行蓝牙匹配连接,即必须在遥控器与电视机匹配成功时检测彼此之间的距离,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触发阈值设置指令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能够达到对受控设备进行控制、确保所设置距离阈值符合用户实际期望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通知书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接收用户阈值设置指令,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为公知常识的意见是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教导和提出的技术问题,连续进行推导,认定该技术改进可以想到,从而最终认定该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非是基于现有技术确定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并指出,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及其存在设置距离阈值的需求,且用户设置距离阈值的常用手段是通过用户输入距离值并非是将当前距离作为距离阈值;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仅“在接收到用户输入的监测指示时”,监测遥控器与电器之间的距离;对比文件1将监测的遥控器与电器之间的距离用于比较,本申请是将当前距离用于确定距离阈值,二者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进行距离比较时,预设阈值是必须的、公知的步骤,而提前设置固定的阈值或者基于用户个性化要求临时设置阈值均属于常规可选的两种阈值设置手段;这两种阈值设置方式各有优缺点,提前固设阈值简化了用户操作但存在遥控器和受控设备使用环境受限、适应性差的问题,允许用户根据自身使用情况设置阈值满足了用户个性化要求,使得遥控器和受控设备的适用环境拓宽,但存在增加用户操作、使用不便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来选择上述两种阈值设置手段中的任意一种,因此,选择临时设置阈值的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进一步的,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虽然用户输入的距离值作为距离阈值是临时设置阈值的惯用手段,但出于用户更加直观的距离设置需求,将采集的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也是容易想到的临时设置阈值的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且有动机将遥控器与受控设备间的当前距离设为阈值;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2]段)在接收到用户输入的监测指示时,监测遥控器与电器之间的距离,即能够基于用户指示触发距离监测,在此基础上,出于阈值设置的方便、灵活性考虑,通过触发阈值设置指令将监测的当前距离作为阈值在技术上是容易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以上分析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公知常识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并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而获得的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知的效果。
(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WIFI模块是与路由器建立连接的WIFI模块,本申请中的WIFI模块是与受控设备建立连接的WIFI模块,二者不同;且从对比文件1的应用环境和需求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想到选择其他测距方法用于对比文件1现有的硬件框架中以实现对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测量;并指出,到达时间法是通过信号发射端将自身发射信号的时间发送给信号接收端,由信号接收端根据信号发射端发射信号的时间以及本端接收到该信号的时间计算本端与信号发射端之间的距离,本申请却是由信号接收端向信号发射端发送其接收到信号接收端发射的红外信号的时间,由信号发射端根据信号接收端接收到红外信号的时间以及本端发射红外信号的时间计算本端与信号接收端之间的距离;此外,复审请求人还强调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有益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无线通信模块包括WIFI模块”已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记载的WIFI模块的具体功能“接收受控设备相应模块发送的无线通信信号,根据无线通信信号的信号强度计算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示例性的给出了几种常见的利用红外线、蓝牙、WIFI的具体测距方式,且明确记载了监测距离的主体既可以是遥控器,也可以是遥控器控制的电器(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除了上述示例性的具体实现手段之外,利用红外线、蓝牙、WIFI等测距的具体实现方式可以从公知手段中任意选择;由于接收信号强度指示法、到达时间法均属于公知的测距方法(参见“室内环境下无线传感器网络定位和路由算法研究”,田勇,第56-59页,东北大学出版社),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采用不同类型的无线信号(如WIFI、射频、蓝牙、红外)测量遥控器与受控设备双方之间距离的具体实现方法,仅仅是公知的接收信号强度指示法、到达时间法这两种测距方法在测量遥控器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距离中的具体应用;在对公知常识的具体应用和实现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适应性的对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硬件或软件结构进行调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如去除路由器、调整计算距离的主体、设置射频收发设备等。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知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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