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及其制备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及其制备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82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61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94484.3
申请日:2016-08-18
复审请求人:武汉华尚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少伟
合议组组长:李丽娜
参审员:马镯
国际分类号:G09F9/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其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94484.3,名称为“一种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及其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武汉华尚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4557959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5353514U,公告日为2016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3:CN105682346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透明玻璃基显示屏,至少包括背板、安装于背板上的LED灯阵列和与LED灯阵列电性连接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LED灯阵列和控制电路均位于背板上,所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为拼接结构,背板包括4块以上玻璃基电路板,所述玻璃基电路板包括玻璃基板和印刷于玻璃基板表面并且与之熔融的导电线路,玻璃基板的侧边的中部内凹构成榫眼或外凸构成榫头,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榫眼与榫头相匹配;LED灯阵列中相邻两个LED灯的灯距相等,边缘的LED灯与玻璃基电路板的侧边的间距为灯距的一半,LED灯阵列中各LED灯焊接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中部的各焊盘上,控制电路中的各电子元件焊接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的各焊盘上,连接LED灯的导电线路的各导线宽度不大于1mm,相邻两根导线的间距不小于导线宽度的10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板为4块以上双层夹胶玻璃,双层夹胶玻璃的两片玻璃板中至少有一片为玻璃基电路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其特征在于:LED灯阵列封装于透明罩中,所述透明罩为钢化玻璃,钢化玻璃与LED灯阵列接触的表面上开设与LED灯形状相匹配的灯孔,灯孔的数量不小于LED灯阵列中LED灯的数量。
4.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根据显示屏电路制作玻璃基电路板:
(1-1)对玻璃基板进行切割,在玻璃基板的侧边制成榫眼或榫头,使得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
(1-2)将导体粉末、低温玻璃粉、乙基纤维素、松油醇和顺丁烯二酸二丁酯按65~75:3:5~10:10~20:1~3的质量比配制成为导电浆料,将导电浆料印刷在玻璃基板的其中一个平面上;
(1-3)将覆盖有导电浆料的玻璃基板在120~150℃的温度下烘烤100~300秒;
(1-4)将玻璃基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00~36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20~220秒,最后冷却至常温,使得导电浆料与玻璃基板熔融为一体形成导电线路,导电线路分布于玻璃基板的表面并且成为玻璃基板的一部分,得到玻璃基电路板;
(2)根据玻璃基电路板制作焊盘钢网;
(3)使用焊盘钢网在玻璃基电路板的导电线路上刷低温焊锡膏;
(4)使用自动贴片机将显示屏电路中的电子元件贴在导电线路的焊盘上,其中LED灯贴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中部的各焊盘上,其他电子元件贴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的各焊盘上;
(5)使用回流焊机对贴好的电子元件进行回流焊,制成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单元板;
(6)根据需要显示的区域拼接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单元板,得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2)中采用打印移印技术、凹凸版印刷技术、丝网印刷技术、热转印技术或点胶式刷图技术将导电浆料印刷在玻璃基板上,丝网印刷技术中网板材质采用聚酯,网板目数为250,网版张力为23N,拉网角度为22.5度,乳胶厚度为10±2μm。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2)中导体粉末为石墨烯粉或者金属粉与石墨烯粉的混合物;若导体粉末为金属粉与石墨烯粉的混合物,则石墨烯粉占导电浆料的质量百分比为2‰~5%。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金属粉为金、银、铜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金属颗粒,混合金属颗粒为球体、立方体或不规则多面体,粒度为300目以上。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4)中对于不同厚度的玻璃基板处理时间不同:若玻璃基板厚度为5mm,则将玻璃基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6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20秒;若玻璃基板厚度为6mm,则将玻璃基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4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40秒;若玻璃基板厚度为8mm,则将玻璃基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2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80秒;若玻璃基板厚度为10mm,则将玻璃基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0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220秒。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4)中以30s内降温至常温的速率进行冷却以对玻璃基板进行钢化。”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彩点控式视频光电玻璃,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玻璃基板的侧边的上部内凹构成榫眼或外凸构成榫头,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榫眼和榫头相匹配,LED阵列中相邻两个LED灯的灯距相等,边缘的LED灯与玻璃基电路板侧边的间距为灯距的一半,透明玻璃基显示屏为拼接结构,背板包括4块以上玻璃基电路板,LED灯阵列中各LED灯焊接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中部的各焊盘上,控制电路中的各电子元件焊接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的各焊盘上,连接LED灯的导电线路的各导线宽度不大于1mm,相邻两根导线的间距不小于导线宽度的10倍。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的制备工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导通透明玻璃基电路板制作工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对玻璃基板进行切割,在玻璃基板侧边制成榫眼或榫头,使得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根据玻璃基电路板制作焊盘钢网,使用焊盘钢网在玻璃基电路板的导电线路上刷低温焊锡膏,使用自动贴片机将显示屏电路中的电子元件贴在导电线路的焊盘上,其中LED等贴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中部的各焊盘上,其他电子元件贴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的各焊盘上,根据需要显示的区域拼接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单元板,得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9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权利要求1中将技术特征“所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为拼接结构,背板包括4块以上玻璃基电路板,所述玻璃基电路板包括玻璃基板和印刷于玻璃基板表面并且与之熔融的导电线路,玻璃基板的侧边的中部内凹构成榫眼或外凸构成榫头,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榫眼与榫头相匹配”修改为“所述背板包括1块以上玻璃基电路板,所述玻璃基电路板包括玻璃基板和印刷于玻璃基板表面并且与之熔融的导电线路;透明玻璃基显示屏采用拼接结构,玻璃基板的侧边的中部内凹构成榫眼或外凸构成榫头,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榫眼与榫头相匹配,相邻两块显示屏单元板通过榫眼与榫头榫接”,并增加技术特征“即将除LED灯阵列之外的其他电子元件焊接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比较,虽然两种技术方案都同属于玻璃基显示技术,但存在区别特征:1)、本申请中导电线路印刷熔融于玻璃基板表面;对比文件1中是导电玻璃上沉淀有导电层,导电层刻蚀有透明导线。2)、本申请LED灯阵列中各LED灯焊接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中部的各焊盘上;控制电路中的各电子元件焊接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的各焊盘上,即将除LED灯阵列之外的其他电子元件焊接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对比文件1中是LED光源贴附在透明导线上。3)、本申请中连接LED灯的导电线路的各导线宽度不大于1mm,相邻两根导线的间距不小于导线宽度的10倍。对比文件1中除限定了在导电层刻蚀的导线是透明的特征以外,并未对导线的尺寸等进行限定。4)、本申请中透明玻璃基显示屏采用拼接结构,玻璃基板的侧边的中部内凹构成榫眼或外凸构成榫头,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榫眼与榫头相匹配,相邻两块显示屏单元板通过榫眼与榫头榫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全彩点控式视频光电玻璃为整体结构。基于区别1)-3),本申请是为了达到从最大程度上保证玻璃基显示屏透明度的技术目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完全未考虑过全彩点控式视频光电玻璃的透明度问题,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提高显示屏透明度方面具有明显本质区别。基于区别4),对比文件2的榫卯结构是用于在单块LCD 液晶屏中连接上、下钢化玻璃。本申请中榫卯结构是设置在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用于多块玻璃基板的拼装,多块玻璃基板的拼装后得到的是超大玻璃基显示屏,两种技术方案中榫卯连接所起到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所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这一产品的制备工艺,对比文件3为“高导通透明玻璃基电路板制作工艺”,高导通透明玻璃基电路板是透明玻璃基显示屏的零部件,两者的制备工艺在高导通透明玻璃基电路板这一零部件的制备中是必然相似的,但高导通透明玻璃基电路板与透明玻璃基显示屏两个产品所要实现的技术功能、技术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用零部件的制备工艺来判断成品的制备工艺的创造性是不科学的;且权利要求4在制备工艺中增加了玻璃基板切割工序,使得制成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可多块拼接,扩展为超大玻璃基显示屏,且相比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也改进了贴片工艺,采用特殊结构的焊盘钢网辅助刷低温焊锡膏,以确定LED灯和其他电子元件的贴片位置,使得制成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具有特殊的电路布局结构,除LED灯阵列之外的其他电子元件均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其他电子元件不会影响显示屏的显示效果,且集中式分布便于显示屏的故障检修,使用该方法制成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的具有透明度高等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9具备创造性。
提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透明玻璃基显示屏,至少包括背板、安装于背板上的LED灯阵列和与LED灯阵列电性连接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LED灯阵列和控制电路均位于背板上,所述背板包括1块以上玻璃基电路板,所述玻璃基电路板包括玻璃基板和印刷于玻璃基板表面并且与之熔融的导电线路;透明玻璃基显示屏采用拼接结构,玻璃基板的侧边的中部内凹构成榫眼或外凸构成榫头,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榫眼与榫头相匹配,相邻两块显示屏单元板通过榫眼与榫头榫接;LED灯阵列中相邻两个LED灯的灯距相等,边缘的LED灯与玻璃基电路板的侧边的间距为灯距的一半,LED灯阵列中各LED灯焊接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中部的各焊盘上;控制电路中的各电子元件焊接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的各焊盘上,即将除LED灯阵列之外的其他电子元件焊接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连接LED灯的导电线路的各导线宽度不大于1mm,相邻两根导线的间距不小于导线宽度的10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板为1块以上双层夹胶玻璃,双层夹胶玻璃的两片玻璃板中至少有一片为玻璃基电路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其特征在于:LED灯阵列封装于透明罩中,所述透明罩为钢化玻璃,钢化玻璃与LED灯阵列接触的表面上开设与LED灯形状相匹配的灯孔,灯孔的数量不小于LED灯阵列中LED灯的数量。
4.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根据显示屏电路制作玻璃基电路板:
(1-1)对玻璃基板进行切割,在玻璃基板的侧边制成榫眼或榫头,使得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
(1-2)将导体粉末、低温玻璃粉、乙基纤维素、松油醇和顺丁烯二酸二丁酯按65~75:3:5~10:10~20:1~3的质量比配制成为导电浆料,将导电浆料印刷在玻璃基板的其中一个平面上;
(1-3)将覆盖有导电浆料的玻璃基板在120~150℃的温度下烘烤100~300秒;
(1-4)将玻璃基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00~36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20~220秒,最后冷却至常温,使得导电浆料与玻璃基板熔融为一体形成导电线路,导电线路分布于玻璃基板的表面并且成为玻璃基板的一部分,得到玻璃基电路板;
(2)根据玻璃基电路板制作焊盘钢网;
(3)使用焊盘钢网在玻璃基电路板的导电线路上刷低温焊锡膏;
(4)使用自动贴片机将显示屏电路中的电子元件贴在导电线路的焊盘上,其中LED灯贴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中部的各焊盘上,其他电子元件贴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的各焊盘上;
(5)使用回流焊机对贴好的电子元件进行回流焊,制成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单元板;
(6)根据需要显示的区域拼接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单元板,得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2)中采用打印移印技术、凹凸版印刷技术、丝网印刷技术、热转印技术或点胶式刷图技术将导电浆料印刷在玻璃基板上,丝网印刷技术中网板材质采用聚酯,网板目数为250,网版张力为23N,拉网角度为22.5度,乳胶厚度为10±2μm。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2)中导体粉末为石墨烯粉或者金属粉与石墨烯粉的混合物;若导体粉末为金属粉与石墨烯粉的混合物,则石墨烯粉占导电浆料的质量百分比为2‰~5%。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金属粉为金、银、铜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金属颗粒,混合金属颗粒为球体、立方体或不规则多面体,粒度为300目以上。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4)中对于不同厚度的玻璃基板处理时间不同:若玻璃基板厚度为5mm,则将玻璃基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6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20秒;若玻璃基板厚度为6mm,则将玻璃基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4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40秒;若玻璃基板厚度为8mm,则将玻璃基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2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80秒;若玻璃基板厚度为10mm,则将玻璃基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0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220秒。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4)中以30s内降温至常温的速率进行冷却以对玻璃基板进行钢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彩点控式视频光电玻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导电线路印刷于玻璃基板表面并且与之熔融;2)透明玻璃基显示屏采用拼接结构,玻璃基板的侧边的中部内凹构成榫眼或外凸构成榫头,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榫眼与榫头相匹配,相邻两块显示屏单元板通过榫眼与榫头榫接;3)LED灯阵列中相邻两个LED灯的灯距相等,边缘的LED灯与玻璃基电路板的侧边的间距为灯距的一半;连接LED灯的导电线路的各导线宽度不大于1mm,相邻两根导线的间距不小于导线宽度的10倍;采用焊接到焊盘的方式。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的制备工艺,如前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导通透明玻璃基电路板制作工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对玻璃基板进行切割,在玻璃基板侧边制成榫眼或榫头,使得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根据玻璃基电路板制作焊盘钢网,使用焊盘钢网在玻璃基电路板的导电线路上刷低温焊锡膏,使用自动贴片机将显示屏电路中的电子元件贴在导电线路的焊盘上,其中LED等贴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中部的各焊盘上,其他电子元件贴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的各焊盘上,根据需要显示的区域拼接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单元板,得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6、8、9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1)、本申请中导电线路印刷熔融于玻璃基板表面;对比文件1中是导电玻璃上沉淀有导电层,导电层刻蚀有透明导线。2)、本申请LED灯阵列中各LED灯焊接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中部的各焊盘上;控制电路中的各电子元件焊接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的各焊盘上,即除LED灯阵列之外的其他电子元件焊接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对比文件1中是LED光源贴附在透明导线上。3)、本申请中连接LED灯的导电线路的各导线宽度不大于1mm,相邻两根导线的间距不小于导线宽度的10倍。对比文件1中除限定了在导电层刻蚀的导线是透明的特征以外,并未对导线的尺寸等进行限定。4)、本申请中透明玻璃基显示屏采用拼接结构,玻璃基板的侧边的中部内凹构成榫眼或外凸构成榫头,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榫眼与榫头相匹配,相邻两块显示屏单元板通过榫眼与榫头榫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全彩点控式视频光电玻璃为整体结构。基于区别1)-3),本申请是为了达到从最大程度上保证玻璃基显示屏透明度的技术目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完全未考虑过全彩点控式视频光电玻璃的透明度问题,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提高显示屏透明度方面具有明显本质区别。基于区别4),对比文件2的榫卯结构是用于在单块LCD 液晶屏中连接上、下钢化玻璃,其破坏了产品透明度。而本申请中榫卯结构是设置在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用于多块玻璃基板的拼装,多块玻璃基板的拼装后得到的是超大玻璃基显示屏,能够解决单片透明玻璃基显示屏面积延展扩大后仍能保持很好的透明度问题,而不仅仅是得到面积大的玻璃基显示屏,两种技术方案中榫卯连接所起到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2)本申请权利要求4在制备工艺中增加了玻璃基板切割工序,使得制成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可多块拼接,扩展为超大玻璃基显示屏,同时该超大玻璃基显示屏或超大玻璃基柔性屏还能保证很好的透明度;且相比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也改进了贴片工艺,采用焊盘钢网辅助刷低温焊锡膏,以确定LED灯和其他电子元件的贴片位置,使得制成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具有特殊的电路布局结构,除LED灯阵列之外的其他电子元件均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其他电子元件不会影响显示屏的显示效果,且集中式分布便于显示屏的故障检修,使用该方法制成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的具有透明度高等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8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其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彩点控式视频光电玻璃,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23],[0031]-[0032]段、附图1-3):包括封装玻璃1、导电玻璃2、LED光源4和线路控制板5(相当于控制电路),导电层3沉淀在导电玻璃2(封装玻璃1、导电玻璃2共同相当于背板,其包括1块玻璃基电路板)上,导电层刻蚀有透明导线10(相当于导电线路),LED光源4(即LED灯)贴附在透明导线上,封装玻璃1覆盖在LED光源上,线路控制板5贴附在玻璃两侧。结合附图1-3所示,多个LED光源4(相当于LED灯阵列)显然连接于导电玻璃2中部位置的透明导线上,而线路控制板5(相当于控制电路,隐含具有多个电子元件,也即对应于除LED灯阵列之外的其他电子元件)显然连接于导电玻璃2两端位置(即相当于边缘位置)的透明导线上,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除LED灯阵列之外的其他电子元件是位于导电玻璃2的边缘部位。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导电线路印刷于玻璃基板表面并且与之熔融;2)透明玻璃基显示屏采用拼接结构,玻璃基板的侧边的中部内凹构成榫眼或外凸构成榫头,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上,榫眼与榫头相匹配,相邻两块显示屏单元板通过榫眼与榫头榫接;3)LED灯阵列中相邻两个LED灯的灯距相等,边缘的LED灯与玻璃基电路板的侧边的间距为灯距的一半;连接LED灯的导电线路的各导线宽度不大于1mm,相邻两根导线的间距不小于导线宽度的10倍;采用焊接到焊盘的方式。由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1)如何设计获得玻璃基显示屏的导电线路;2)如何获得大屏幕显示;3)LED均匀显示、提高透明度、如何连接电路元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采用的是印刷于玻璃基板表面并且与之熔融的导电线路,但该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7]-[0029]段):导电浆料形成导电线路分布于玻璃板的表面且与玻璃板熔融,导电线路成为玻璃板的一部分。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导电线路印刷于玻璃基板表面并且与之熔融的方式来设计获得玻璃基显示屏的导电线路的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蓝光LCD液晶屏光学薄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6]-[0024]段、附图1):薄膜具有上钢化玻璃和下钢化玻璃,上钢化玻璃下面设有榫眼,下钢化玻璃上面设置有榫头7,上下两块玻璃榫卯连接实现固定。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榫卯结构用于液晶屏中钢化玻璃安装连接的启示,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大屏幕显示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而将多块显示屏进行拼接扩展显示面积以满足对大屏幕显示的需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榫卯结构应用于多块显示屏的拼接扩展上,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其获得的扩展显示面积的效果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LED阵列中相邻两个LED灯的灯距设计为相等,以及将边缘的LED灯与玻璃基电路板侧边的间距设计为灯距的一半,即对LED灯均匀布置,这是获得均匀显示的惯用手段;线路宽度的大小、线路间距的设置显然会影响显示时的透明度,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线路宽度、线路间距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达到所需的要求,即具体调整为各导线宽度不大于1mm,相邻两根导线的间距不小于导线宽度的10倍,仅仅是根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常规设计;此外,采用焊盘方式进行焊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实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包括封装玻璃1、导电玻璃2,导电层3沉淀在导电玻璃2(相当于玻璃基电路板),为符合安全玻璃要求,LED光源4和线路控制板5通过玻璃粘合胶6与导电玻璃2和封装玻璃1粘接。玻璃粘合胶6为EVA胶或PVB胶。此款安全玻璃为夹胶玻璃。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封装玻璃1覆盖在LED光源上。此外,至于封装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便于固定安装而在封装玻璃上设置不小于LED灯数量的灯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的制备工艺,如前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玻璃基显示屏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导通透明玻璃基电路板制作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26]-[0038]段):高导通透明玻璃基电路板制作工艺包括步骤:(1)将导电浆料印刷在玻璃板的空气面,所述导电浆料由质量比为65~75:3:5~10:10~20:1~3的导电粉、低温玻璃粉、乙基纤维素、松油醇以及顺丁烯二酸二丁酯组成,(2)将覆盖有导电浆料的玻璃基板在120~150℃的温度下烘烤100~200秒(烘烤100~200秒位于100~300秒的范围内,即公开了烘烤100~300秒),(3)将玻璃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00~36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20~220秒,最后迅速冷却至常温,则此时导电浆料形成导电线路分布于玻璃板的表面且与玻璃板熔融,导电线路成为玻璃板的一部分(即公开了使得导电浆料与玻璃基板熔融为一体形成导电线路,导电线路分布于玻璃基板的表面并且成为玻璃基板的一部分,得到玻璃基电路板),而后利用回流焊技术将元件与焊盘焊接,焊接时元件位于玻璃板的空气面,热风位于玻璃板的锡面一侧进行加热,制成的高导通透明玻璃基电路板中导电线路和玻璃板无介质结合(即公开了使用回流焊机对电子元件进行回流焊,制成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单元板)。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对玻璃基板进行切割,在玻璃基板侧边制成榫眼或榫头,使得榫眼和榫头位于玻璃基板相对的侧边,根据玻璃基电路板制作焊盘钢网,使用焊盘钢网在玻璃基电路板的导电线路上刷低温焊锡膏,使用自动贴片机将显示屏电路中的电子元件贴在导电线路的焊盘上,其中LED等贴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中部的各焊盘上,其他电子元件贴于导电线路的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的各焊盘上,根据需要显示的区域拼接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单元板,得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由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玻璃基电路板上的基础上如何制作大屏幕显示屏、固定元器件并组装单元。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前评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与该权利要求相同的制作玻璃基电路板的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榫卯结构用于液晶屏中钢化玻璃安装连接的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适应于大屏幕需要而设计切割玻璃基板、在玻璃基板的侧边制成榫眼或榫头的步骤以实现对多块玻璃基板的拼接安装,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此外,利用焊盘钢网在导电线路上刷低温焊锡膏、自动贴片机贴片进而完成焊接固定,以及根据需要显示的区域来拼接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单元板,得到透明玻璃基显示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另外,对于LED灯和其他电子元件的贴片位置,如前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大部分技术特征,而在使用贴片机进行安装时获得相应的贴片位置,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33]段):将导电浆料印刷在玻璃板的空气面,采用打印移印技术、凹凸版印刷技术、丝网印刷技术、热转印技术和点胶式刷图技术中的一种,采用丝网印刷技术,网板材质采用聚酯,网板目数为250,网版张力为23N,拉网角度为22.5度,乳胶厚度为10±2μm。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其中导电粉为石墨烯粉或者金属粉与石墨烯粉的混合物;若导电粉为金属粉与石墨烯粉的混合物,则石墨烯粉占导电浆料的质量百分比为2‰~5%。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1]段):金属粉为金、银和铜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金属颗粒,颗粒粒度为300目以上,混合金属颗粒均为立方体或不规则多面体。此外,混合金属颗粒采用球体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对于不同厚度的玻璃板处理时间不同:若玻璃板厚度为5mm,则将玻璃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6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20秒;若玻璃板厚度为6mm,则将玻璃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4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40秒;若玻璃板厚度为8mm,则将玻璃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2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180秒;若玻璃板厚度为10mm,则将玻璃板置于550~600℃温度环境中300秒,然后置于710~730℃温度环境中维持220秒。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以30s内降温至常温的速率进行冷却以对玻璃板进行钢化。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所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准确,首先,其中区别特征2)的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2]段、附图1-3):导电层3沉淀在导电玻璃2(相当于玻璃基电路板)上,LED光源4(即LED灯)贴附在透明导线上,线路控制板5(相当于控制电路)直接贴附在玻璃两侧;结合附图1-3所示,多个LED光源4(相当于LED灯阵列)显然连接于导电玻璃2(相当于玻璃基电路板)中部位置的透明导线上,而线路控制板5(相当于控制电路,隐含具有多个电子元件,也即对应于除LED灯阵列之外的其他电子元件)显然连接于导电玻璃2(相当于玻璃基电路板)两端位置(即相当于边缘位置)的透明导线上,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除LED灯阵列之外的其他电子元件位于玻璃基电路板的边缘部位。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中关于LED灯以及其他电子元件的位置设置实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至于采用焊盘方式进行焊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区别特征1)、3)、4),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采用的是印刷于玻璃基板表面并且与之熔融的导电线路,但该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7]-[002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应用其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另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线路控制板设置在玻璃两侧、限定了在导电层刻蚀的导线是透明的特征,其客观上能够提高显示时的通透性效果,因而不能否定对比文件1中对透明度问题的考虑,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线路宽度的大小、线路间距的设置显然会影响显示时的透明度,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线路宽度、线路间距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达到所需的要求,而具体调整为各导线宽度不大于1mm,相邻两根导线的间距不小于导线宽度的10倍,仅仅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常规设计;最后,关于拼接结构的相关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单块LCD液晶屏中连接安装上、下两块钢化玻璃,并未针对多块液晶屏的拼装连接,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该榫卯结构可用于液晶屏中钢化玻璃安装连接的启示,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大屏幕显示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而将多块显示屏进行拼接扩展显示面积以满足对大屏幕显示的需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榫卯结构应用于多块显示屏的拼接扩展上,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其获得的扩展显示面积以及扩展后带来整个面板的透明的效果,都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2)如前评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与该权利要求4相同的制作玻璃基电路板的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榫卯结构用于液晶屏中钢化玻璃安装连接的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适应于大屏幕需要而设计切割玻璃基板、在玻璃基板的侧边制成榫眼或榫头的步骤以实现对多块玻璃基板的拼接安装,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显然,在获得扩展显示面积的同时也获得整个面板的透明效果,这是能够合理预期的。此外,至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采用焊盘钢网辅助刷低温焊锡膏”,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有任何特殊结构的焊盘钢网,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焊盘钢网辅助刷低温焊锡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于本申请中LED灯和其他电子元件的贴片位置,如前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大部分技术特征,而在使用贴片机进行安装时获得相应的贴片位置,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至于集中分布后获得便于检修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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