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88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695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8811.4
申请日:2016-01-29
复审请求人:东莞蓝南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娜
合议组组长:边昕
参审员:申红胜
国际分类号:A45C3/00,A45C13/00,A45C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另外的现有技术文件中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8811.4,名称为“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莞蓝南实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针对申请人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50段,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10111A,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4273488U,公告日期为2015年04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4354483A,公开日期为2015年0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加工步骤:
步骤(1)制造开合环:使用开合环模具成型出开合环;
步骤(2)制造提手:使用提手模具成型出提手;
步骤(3)接合:将提手与开合环接合;
步骤(4)印刷:选取专用于印刷的布料,将个性化图案输入数码打印机,将布料放置到数码打印机,启动数码打印机,将个性化图案印制到布料上;
步骤(5)裁片:将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裁成独立片状;
步骤(6)包体成型:选取皮料成型出包体的造型;
步骤(7)缝制:将两片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分别放置到包体的两侧,并使用针线缝合,使得布料与包体接合在一起;
步骤(8)形成成品: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即得成品;所述开合环由硬质金属制造而成,所述金属包括铝合金、钛合金、钢铁或铜;所述步骤(8)中,使用针线和接合工具或胶水和接合模具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布料为耐高温高密度纤维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8)后还设有步骤(9)清洁:使用清洁剂喷涂到成品外表面,然后使用抹布进行擦拭,将成品上的清洁剂连同污垢一起除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合环包括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制造开合环的时候,分别使用第 一环体模具、第二环体模具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成型出来,然后使用第一连接件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的内侧的一端接合,使用第二连接件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的内侧的另一端接合,使得第二环体与第一环体枢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环体的顶面设有卡接件,所述第二环体的顶面设有弹簧卡柱,所述卡接件与所述弹簧卡柱卡接。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环体的顶面设有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二连接件分别与所述第一环体一体成型,所述提手的一端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连接,所述提手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连接件固定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手由内芯和外皮构成,所述外皮包裹所述内芯,所述外皮与所述内芯粘接,所述内芯由塑胶或金属制造而成,所述外皮由PU和或真皮制造而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包体的外表面覆盖有保护光膜,所述保护光膜与所述包体粘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的包在制作过程中还包括制作、接合开合环以及与包体形成成品的步骤:使用开合环模具成型出开合环,然后再将提手与开合环接合,最后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以得到成品;(2)本申请的包还包括印刷、裁片、缝制的步骤:选取专用于印刷的布料,将个性化图案输入数码打印机,将布料放置到数码打印机,启动数码打印机,将个性化图案印制到布料上,然后将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裁成独立片状,再将两片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分别放置到包体的两侧,并使用针线缝合,使得布料与包体接合在一起;(3)步骤(8)形成成品,所述开合环由硬质金属制造而成,所述金属包括铝合金、钛合金、钢铁或铜;所述步骤(8)中,使用针线和接合工具或胶水和接合模具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 ,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接合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6项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加工步骤:
步骤(1)制造开合环:使用开合环模具成型出开合环;
步骤(2)制造提手:使用提手模具成型出提手;
步骤(3)接合:将提手与开合环接合;
步骤(4)印刷:选取专用于印刷的布料,将个性化图案输入数码打印机,将布料放置到数码打印机,启动数码打印机,将个性化图案印制到布料上;
步骤(5)裁片:将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裁成独立片状;
步骤(6)包体成型:选取皮料成型出包体的造型;
步骤(7)缝制:将两片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分别放置到包体的两侧,并使用针线缝合,使得布料与包体接合在一起;
步骤(8)形成成品: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即得成品;
所述开合环由硬质金属制造而成,所述金属包括铝合金、钛合金、钢铁或铜;
所述步骤(8)中,使用针线和接合工具或胶水和接合模具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所述布料为耐高温高密度纤维布;
所述开合环包括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制造开合环的时候,分别使用第一环体模具、第二环体模具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成型出来,然后使用第一连接件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的内侧的一端接合,使用第二连接件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的内侧的另一端接合,使得第二环体与第一环体枢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未公开本申请的加工工艺,对比文件1-3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3未给出技术启示;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中通过模具压制,包体的材质主要为塑料;这与本申请的皮料包体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和2并未涉及对包个性化图案的需求所做的改进,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在布上打印图案,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动机从包的图案、提手出发来制作一种耐用、美观的个性包,用于解决包个性化图案这一技术问题并不是公知的。退一步讲,就算个性化图案包这种问题是公知存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动机将其和包的制作工艺连接起来,即将包体和图案分开制作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3完全未涉及步骤(1)、(3)、(4)、(5)、(7)和(8),这些工艺和顺序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整体看待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他权利要求2-6也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步骤(6)为成型出包体的造型,而非对比文件1中包的主体、包底单独成型后缝接;2)权利要求1的制包方法还包括步骤(1)、(3)、(8)所述的制作、接合开合环以及与包体形成成品的步骤:即使用开合环模具成型出开合环,将提手与开合环接合,再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以得到成品,其中使用针线和接合工具或胶水和接合模具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所述开合环由包括铝合金、钛合金、钢铁或铜的硬质金属制造而成,所述开合环包括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制造开合环的时候,分别使用第一环体模具、第二环体模具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成型出来,然后使用第一连接件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的内侧的一端接合,使用第二连接件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的内侧的另一端接合,使得第二环体与第一环体枢接;3)权利要求1的制包方法还包括步骤(4)、(5)、(7)所述的印刷、裁片、缝制的步骤:即选取专用于印刷的耐高温高密度纤维布为布料,将个性化图案输入数码打印机,将布料放置到数码打印机,启动数码打印机,将个性化图案印制到布料上,然后将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裁成独立片状,再将两片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分别放置到包体的两侧,并使用针线缝合,使得布料与包体接合在一起。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 ,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创造性。在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理由中的意见不能成立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中引用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5日、发明人为胡英的CN202566691U号专利文献,以及公告日为2012年06月06日发明人为翁祖爱的“可更换装饰品的包或袋”相关的专利文献作为辅助证据说明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人们的实际需求,将个性化的图案或装饰物单独制作后再设置在包体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4项权利要求:
“1. 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加工步骤:
步骤(1)制造开合环:使用开合环模具成型出开合环;
步骤(2)制造提手:使用提手模具成型出提手;
步骤(3)接合:将提手与开合环接合;
步骤(4)印刷:选取专用于印刷的布料,将个性化图案输入数码打印机,将布料放置到数码打印机,启动数码打印机,将个性化图案印制到布料上;
步骤(5)裁片:将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裁成独立片状;
步骤(6)包体成型:选取皮料成型出包体的造型;
步骤(7)缝制:将两片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分别放置到包体的两侧,并使用针线缝合,使得布料与包体接合在一起;
步骤(8)形成成品: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即得成品;
所述开合环由硬质金属制造而成,所述金属包括铝合金、钛合金、钢铁或铜;
所述步骤(8)中,使用针线和接合工具或胶水和接合模具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所述布料为耐高温高密度纤维布;
所述开合环包括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制造开合环的时候,分别使用第一环体模具、第二环体模具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成型出来,然后使用第一连接件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的内侧的一端接合,使用第二连接件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的内侧的另一端接合,使得第二环体与第一环体枢接;所述第一环体的顶面设有卡接件,所述第二环体的顶面设有弹簧卡柱,所述卡接件与所述弹簧卡柱卡接;
所述第一环体的顶面设有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二连接件分别与所述第一环体一体成型,所述提手的一端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连接,所述提手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连接件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8)后还设有步骤(9)清洁:使用清洁剂喷涂到成品外表面,然后使用抹布进行擦拭,将成品上的清洁剂连同污垢一起除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手由内芯和外皮构成,所述外皮包裹所述内芯,所述外皮与所述内芯粘接,所述内芯由塑胶或金属制造而成,所述外皮由PU和或真皮制造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包体的外表面覆盖有保护光膜,所述保护光膜与所述包体粘接。”
复审请求人强调:对比文件1-3未公开本申请的加工工艺,对比文件1-3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3未给出技术启示;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和2并未涉及对包个性化图案的需求所做的改进,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在布上打印图案,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动机从包的图案、提手出发来制作一种耐用、美观的个性包,用于解决包个性化图案这一技术问题并不是公知的。退一步讲,就算个性化图案包这种问题是公知存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动机将其和包的制作工艺连接起来,即将包体和图案分开制作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3完全未涉及步骤(1)、(3)、(4)、(5)、(7)和(8),整体看待区别特征,这些工艺和顺序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生产效率高、便于快速打开或者关闭包,实用性高,满足了个性化的需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他权利要求2-4也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和2019 年06 月10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 年06 月10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50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另外的现有技术文件中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个性包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提包的制作工艺,其工艺简单、节约成本,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段至第31段、第58段至62段):首先,按软性PU和着色剂按比例配置原料,同时在原料中混入香味剂,将前述原料搅拌均匀;其次,将搅拌均匀的原料分别注入手提包各组合部件的第一模具、第二模具以及第三模具中,加热以分别制成手提包的主体、包底、提带和/或肩带;接着,对完成注塑成型的各成型模具进行冷却处理,并开模取出手提包的主体、包底、提带和/或肩带;最后,将取出的主体和包底通过线体于连接处进行缝合,制成手提包的包体,其中原料可以选取PU,也称超纤皮(属于一种“皮料”);取出的提带和/或肩带通过连接件与包体相连接,在包体的主体上端设有开口,于开口设置有用于闭合开口的锁合部件,该锁合部件可优选拉链。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步骤(2)中使用提手模具成型出提手,以及步骤(6)相关的选取皮料成型出主体、包底的造型。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步骤(6)为成型出包体的造型,而非对比文件1中包的主体、包底单独成型后缝接;2)权利要求1的制包方法还包括步骤(1)、(3)、(8)所述的制作、接合开合环以及与包体形成成品的步骤:即使用开合环模具成型出开合环,将提手与开合环接合,再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以得到成品,其中使用针线和接合工具或胶水和接合模具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所述开合环由包括铝合金、钛合金、钢铁或铜的硬质金属制造而成,所述开合环包括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制造开合环的时候,分别使用第一环体模具、第二环体模具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成型出来,然后使用第一连接件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的内侧的一端接合,使用第二连接件将第一环体和第二环体的内侧的另一端接合,使得第二环体与第一环体枢接;第一环体的顶面设有卡接件,所述第二环体的顶面设有弹簧卡柱,所述卡接件与所述弹簧卡柱卡接; 第一环体的顶面设有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二连接件分别与所述第一环体一体成型,提手的一端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连接,提手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连接件固定连接;3)权利要求1的制包方法还包括步骤(4)、(5)、(7)所述的印刷、裁片、缝制的步骤:即选取专用于印刷的耐高温高密度纤维布为布料,将个性化图案输入数码打印机,将布料放置到数码打印机,启动数码打印机,将个性化图案印制到布料上,然后将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裁成独立片状,再将两片印制有个性化图案的布料分别放置到包体的两侧,并使用针线缝合,使得布料与包体接合在一起。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制造个性包时,一方面为开合环及包体结构的形成,另一方面是在布料上数码打印图案,而后将具有图案的布料缝制到包体上,本质上两者工艺是彼此独立的过程,仅是随后简单的缝制组合到一起。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产生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工艺、通过连接件以避免提手的拉扯导致的包体变形,且使得包更具有个性化。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无论是采用一体成型直接出包体的造型,还是采用主体、包底单独成型后缝接成包体,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简化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成型出包体的造型。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美观且牢固性高的包,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段至第24段,附图1-2):包具有支撑架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合环),该支撑架20包括第一架体20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环体)、第二架体20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环体)、第三连接杆203及第四连接杆204;其中,该第一架体201两端分别设有第一固定片2011及第二固定片2012,该第一固定片2011端部左右两侧分别设有第一连接孔20111及第二连接孔20112,该第二固定片2012端部左右两侧分别设有第三连接孔20121及第四连接孔20122,该第二架体202两端分别设有第一固定片2021及第二固定片2022,该第一固定片2021端部中间设有第五连接孔20211,该第二固定片2022端部中间设有第六连接孔20221。该第一连接孔20111、第二连接孔20112及第五连接孔20211直径相等,且通过第一连接杆203弹性枢接,该第三连接孔20121、第四连接孔20122及第六连接孔20221直径相等,且通过第二连接杆204弹性枢接,将该第一架体201及第二架体202弹性枢接于一起;包体与该支撑架固定连接,支撑架呈U型、拱型、半圆型或一字型,通过弹性枢接的方式使得该支撑架可达到半自动开合的效果,并且包体还包括设置在左右两侧的两组可拆卸的环扣和手提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包上设置两个环体相枢接的开合环以产生美观牢固效果的技术启示,也给出了手提带与环扣相连进而结合到包体的技术启示。由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包的制作过程中设置制作并结合开合环的步骤,其中使用包括第一环体模具、第二环体模具等的开合环模具成型出第一和第二环体并使得其相互枢接、进而使得包体与开合环接合,而且为了避免提手直接拉扯包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提手与开合环连接,即先将提手与开合环接合、再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以得到成品;而且,通过在第一环体的顶面设置卡接件、在第二环体的顶面设置弹簧卡柱,以使卡接件与所述弹簧卡柱卡接从而使包体闭合仅属于一种常见的固定连接方式;在环体顶面上设置连接提手的两个连接件仅属于一种常规的设置方式,将连接件和环体采用一体成型来制作也属于常规选择。由此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相关的步骤(1)、(3)和(8)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支撑架的材质及其与包体的固定连接方式,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包括铝合金、钛合金、钢铁或铜的硬质金属制造支撑架或开合环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使用针线和接合工具或胶水和接合模具将包体与开合环接合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连接方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手提包包体两侧上设计出所需的个性化图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设计,其次,将两个独立片状的印制有图案的布料用针线缝合到包体上使得包体具有个性化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的制作方法,其在现有技术中已经被广泛使用。再者,至于如何实现高效率的个性化图案的制作,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纺布的打印制作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段至第7段):首选将各类文字或图案输入电脑(相当于数码打印机),然后利用电脑直接将文字或图案在无纺布上打印,其利用电脑通过墨水喷射方式直接将文字或图案在无纺布打印,所述的墨水喷射方式为采用热气泡喷墨,通过墨水在短时间内的加热、膨胀、压缩,将墨水喷射到无纺布上形成墨点,增加墨滴色彩的稳定性,实现高速度和高质量打印。由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数码打印的方式将图案打印到布料上的技术启示。鉴于采用耐高温高密度纤维布作为专门的印刷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该数码打印后的布料用于制备包是容易想到的,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障碍,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耐高温高密度纤维布数码打印个性化图案、裁片后缝合到包体上。
综上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得到包的成品之后对其进行清洁:使用清洁剂喷涂到成品外表面,然后使用抹布进行擦拭,将成品上的清洁剂连同污垢一起除去,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清洁包体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PU制作手提带,而且“提手由内芯和外皮构成,所述外皮包裹所述内芯,所述外皮与所述内芯粘接,所述内芯由塑胶或金属制造而成,所述外皮由PU和或真皮制造而成”也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制作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包体的外表面覆盖保护光膜且保护光膜与包体粘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意见陈述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尽管对比文件1和2未涉及个性化图案的包,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个性化图案包,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人们的实际需求,将个性化的图案或装饰物单独制作后再设置在包体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例如,在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5日发明人为胡英的CN202566691U号专利文献中公开了一种书包,书包主体1外表面适当位置设置有松紧带16,松紧带16的中部还缝接或粘接有装饰物18;在公告日为2012年06月06日发明人为翁祖爱的CN202262537U号专利文献中公开了一种可更换装饰品的包或袋,背包上有通孔11,装饰品2的背面插销3,装饰品可以通过插接的方式设置在背包上)。其次,如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所论及的,即使步骤(1)、(3)、(4)、(5)、(7)和(8)属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步骤(1)、(3)、(8)相关的制包工艺与步骤(4)、(5)、(7)相关的印制图案并缝合到包体的步骤相对独立,而且,利用卡接件与弹簧卡柱卡接以快速打开或关闭包的方式是本领域常见的设置方式,在环体顶面上设置连接提手的两个连接件仅属于一种常规的设置方式,因此在整体看待区别特征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和3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