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手术刀清洗装置及其清洗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61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573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34219.1
申请日:2017-04-11
复审请求人:董晶龙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静萱
合议组组长:张红梅
参审员:王洋
国际分类号:A61B90/70,A61L2/10,A61L2/18,B08B3/02,B08B13/00,F26B2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34219.1,名称为“一种手术刀清洗装置及其清洗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董晶龙。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1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683321 U,公告日为2016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2:CN204364490 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3:CN203815920 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7年04月1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手术刀清洗装置,包括箱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内设有隔板(5),所述隔板(5)一侧设有消毒清洗箱(9),所述隔板(5)另一侧设有消毒干燥箱(10),所述隔板(5)上设有通孔(11),所述消毒干燥箱(10)内侧壁上设有电动伸缩杆(13),所述电动伸缩杆(13)一端设有滤网箱(14),所述箱体(1)一侧设有设备箱(2),所述设备箱(2)内底部设有水泵(15),所述水泵(15)一端设有连通于消毒清洗箱(9)的进水管(16),所述消毒清洗箱(9)内设有滤网板(20),所述箱体(1)背部设有连通于消毒清洗箱(9)的阀门,所述消毒清洗箱(9)内侧壁贯穿有横管(18),所述横管(18)上设有喷头(19),所述水泵(15)顶部设有连通于横管(18)的输水软管(17),所述消毒干燥箱(10)正面和背面侧壁上均设有紫外线灭菌灯(6),所述消毒干燥箱(10)内底部设有加热装置(21),所述消毒干燥箱(10)内侧壁上贯穿有换气扇(8),所述加热装置(21)内设有加热电阻丝(22),所述通孔(11)处设有帘布(12),所述箱体(1)顶部铰接有上盖(3),所述上盖(3)内壁上设有垫圈(4),所述上盖(3)顶部设有提手(7),所述箱体(1)正面设有中央控制器(23),所述中央控制器(23)上设有控制按钮(24)和无线接收模块(25),所述电动伸缩杆(13)、换气扇(8)、紫外线灭菌灯(6)、加热电阻丝(22)和水泵(15)均电性连接于中央控制器(6)。
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术刀清洗装置的清洗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装置的预先调整,向消毒清洗箱中加入清洗液,清洗液由消毒清洗箱顶部直接倒入,保证消毒清洗箱中的清洗液保持充足;
S2:将手术刀放入到滤网箱中,将上盖合起,通过电动伸缩杆的作用使得滤网箱处于消毒清洗箱中,滤网箱的原始位置是处于消毒清洗箱中,开启水泵,使得水泵将消毒清洗箱中清洗液循环抽动,从而可以使得清洗液可以由喷头喷出,对滤网箱中的手术刀进行冲洗,手术刀具冲洗完成后可以由阀门将清洗液放出以便于下次的消毒使用;
S3:消毒清洗箱中处理完成后,电动伸缩杆动作使得滤网箱处于消毒干燥箱中,加热电阻丝和换气扇工作,对滤网箱中的手术刀进行干燥处理,同时紫外线灭菌灯开始工作可以使得灭菌灯对手术刀灭菌处理,从而完成对手术刀的清洗消毒一体化操作。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用于清洗手术刀,隔板上设有通孔,所述消毒干燥箱内侧壁上设有电动伸缩杆,所述电动伸缩杆一端设有滤网箱;(2)、所述箱体一侧设有设备箱,水泵设置在设备箱底部,阀门设置在箱体背部,所述消毒清洗箱内侧壁贯穿有横管,横管上设有喷头,横管和输水软管连通,紫外灭菌灯设置在干燥箱的正面和背面,加热装置设置在干燥箱内底部,干燥箱内侧壁上贯穿有换气扇。(3)、加热装置内设有加热电阻丝,通孔处设有帘布,上盖和箱体顶部铰接,所述上盖内壁上设有垫圈,中央控制器设置在箱体的正面,中央控制器上设有控制按钮和无线接收模块,电动伸缩杆、换气扇均电性连接于中央控制器。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移动轨道来自动转移清洗手术器械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在消毒干燥箱内侧壁上设置电动伸缩杆来转移手术器械以及在竖直隔板设置通孔供伸缩杆穿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无法吊挂的医疗器械可放置在消毒网格上,在此基础上,在电动伸缩杆一端设有滤网箱来放置手术刀是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和(3)都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S1:装置的预先调整,向消毒清洗箱中加入清洗液,清洗液由消毒清洗箱顶部直接倒入,保证消毒清洗箱中的清洗液保持充足;S2:将手术刀放入滤网箱中,将上盖合起,通过电动伸缩杆的作用移动滤网箱,使滤网箱的原始位置处于消毒清洗箱中,开启水泵,使得水泵将消毒清洗箱中清洗液循环抽动,对滤网箱中的手术刀进行冲洗,手术刀具冲洗完成后可以由阀门将清洗液放出以便于下次的消毒使用;S3:电动伸缩杆动作使得滤网箱处于消毒干燥箱中,加热电阻丝和换气扇工作,对滤网箱中的手术刀进行干燥处理;(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术刀清洗装置。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装置的预先调整以及开启水泵,使得清洗液循环流动,对比文件2公开了控制行走驱动电机移动手术器械;而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的手术刀清洗装置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董晶龙(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3仅存在部分相同的术语,但整体技术方案均不同,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隔板上设有通孔,消毒干燥箱内侧壁上设有电动伸缩杆,消毒清洗箱的内侧壁贯穿有横管,横管上设有喷头,输液软管与横管连接,电动伸缩杆与中央控制器电性连接;(2)电动伸缩杆一端设有滤网箱;(3)箱体一侧设有设备箱,水泵设置在该设备箱内底部,消毒干燥箱内侧壁上贯穿有换气扇,通孔处设有布帘,上盖内壁设有垫圈,加热装置设置在消毒干燥箱底部,加热装置内设有电阻丝,紫外消毒灯设置于正面和背面的侧壁,中央控制器设置在箱体的正面,中央控制器上设有控制按钮和无线接收模块,换气扇、加热电阻丝也与中央控制器电性连接。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设置自动的行走升降机构来带动待消毒的手术器械在各个消毒区域间移动,喷淋装置设置在上部并沿着行走升降机构横向移动方向延伸,从而最大限度的对待消毒的手术器械进行喷淋,以及在活动板14下移时,固定板13上方形成了供手术器械及升降杆通过的缺口,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特征(2)、(3),其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步骤:装置的预先调整,向消毒清洗箱中加入清洗液,清洗液由消毒清洗箱顶部直接导入,保证消毒清洗箱中的清洗液保持充足;(2)放置手术刀的是滤网箱,手术刀放入滤网箱后将上盖合起,消毒清洗液循环抽动;(3)通过电动伸缩杆的作用使得滤网箱处于消毒的清洗箱中以及在消毒清洗出来完成后,电动伸缩杆动作使得滤网箱处于消毒干燥箱中;(4)换气扇和加热电阻丝同时工作;(5)权利要求1中的手术刀清洗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医疗器械清洗消毒装置的区别。而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最左侧设有容纳水泵和输水软管的设备箱,而对比文件1中将水泵和输液管设置在箱体外侧,本申请能够防止设备损坏、延长使用寿命,避免消毒液流出造成污染;(2)本申请中消毒清洗箱内设置横管和喷头,消毒液从上部的横管的喷头向下喷出,通过重力作用向被消毒的手术刀中喷洒,更均匀,并且在电动伸缩杆伸缩的情况下,是滤网箱内的医疗器械充分消毒。而对比文件1中医疗器械悬挂在挂钩上,喷头纵向设置,由于挂钩与喷头的距离不同,造成消毒不均匀;(3)本申请的消毒干燥箱中设有电动伸缩杆及滤网箱,通过自动化控制将消毒完毕的滤网箱中的医疗器械移动到消毒干燥箱中进行干燥,消毒干燥箱中竖条设置紫外线灭菌灯,使得消毒更均匀,干燥箱内设置换气扇,加快干燥效果,箱底设置加热装置,热量从下至上烘干,热气在上,冷气在下,悬置在滤网箱中的医疗器械被加热装置产生的热量烘干,从而加快医疗器械的干燥速度,实现了消毒清洗及干燥的自动化。而对比文件1中需要人工移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挂在挂钩上烘干,电加热装置设置在内壁,与本申请不同;(4)本申请是一个上部开盖的箱子,从左至右依次设置设备箱、消毒清洗箱和消毒干燥箱,通过将医疗器械放置于滤网箱内盖上上盖能够自动消毒的装置,而对比文件1从左至右设置烘干室和清洗室,并且医疗器械的清洗、烘干均需要打开箱盖。两者技术方案、解决的问题即有益效果均不同;(5)上述区别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这些设计是整体技术方案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分割评述;(6)对比文件 2的整个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都不同,操作步骤中只含有一些共用术语,其连接关系、有益效果等均不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7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做出。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术刀清洗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疗器械清洗消毒装置,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21段,附图1):该装置包括箱体1,箱体1内设有竖隔板4,竖隔板4的一侧设有清洗室3,竖隔板4的另一侧设有烘干室,箱体1的一侧的靠近底部处设有微型抽液泵16,微型抽液泵16一端设有连通于清洗室3的输液管14的进入清洗室内部分,清洗室3内设有消毒网格15,箱体1的侧面设有连接于清洗室的带阀门的消毒液排放管17,清洗室内设有纵向排列的喷头13,微型抽液泵16顶部设有与喷头连接的输液管14的纵向部分,烘干室2的两侧壁上设有紫外消毒灯,烘干室2的两侧壁上设有加热板8,箱体1的顶部设有箱盖11,箱盖11顶部设有箱盖把手10,箱体侧面设有控制面板7,控制面板分别与电加热板8、紫外消毒灯9和微型抽液泵16电连接。
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箱体1对应于本申请的箱体,竖隔板4对应于本申请的隔板,清洗室3对应于本申请的消毒清洗箱,烘干室2对应于本申请的消毒干燥箱,微型抽液泵对应于本申请的水泵,输液管14的清洗室内部分对应于本申请的进水管,消毒网格15对应于本申请的滤网板,带有阀门的消毒液排放管17对应于本申请的阀门,清洗喷头13对应于本申请的喷头,输液管14位于微型抽液泵顶部的纵向部分对应于本申请的输水软管,紫外消毒灯对应于本申请的紫外灭菌灯,电加热板8对应于加热装置21,箱盖11对应于本申请的上盖,箱盖把手10对应于本申请的提手,控制面板7对应于本申请的中央控制器。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隔板上设有通孔,消毒干燥箱内侧壁上设有电动伸缩杆,消毒清洗箱的内侧壁贯穿有横管,横管上设有喷头,输液软管与横管连接,电动伸缩杆与中央控制器电性连接;(2)电动伸缩杆一端设有滤网箱;(3)箱体一侧设有设备箱,水泵设置在该设备箱内底部,消毒干燥箱内侧壁上贯穿有换气扇,通孔处设有布帘,上盖内壁设有垫圈,加热装置设置在消毒干燥箱底部,加热装置内设有电阻丝,紫外消毒灯设置于正面和背面的侧壁,中央控制器设置在箱体的正面,中央控制器上设有控制按钮和无线接收模块,换气扇、加热电阻丝也与中央控制器电性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清洗后的手术刀自动转移到干燥箱以及如何设置各部件的位置。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术器械自动消毒装置,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12段,附图1-2):包括箱体1,箱体内设有水平隔板10,水平隔板上设置长孔17,长孔内设置升降杆11,升降杆11通过行走升降机构设置在水平隔板10上,升降杆11的下端设置固定盘架18,固定盘架上布设若干手术器械固定挂钩或固定夹,箱体内还包括竖直设置的固定板13、活动板14,固定板13与箱体的底板和侧板固定连接形成槽体,将箱体分为液体消毒区A、清洗区B、紫外消毒区C,活动板14上移能够与固定板13配合隔离液体消毒区和紫外消毒区,清洗器的箱体侧板上设有喷淋器,喷淋器位于清洗器的上部并呈横向沿长孔17长度方向也即升降杆11横向移动的方向延伸,还包括控制器8,控制器与设置在箱体表面的触摸屏9连接,行走升降装置的驱动电机与控制器电连接,行走升降装置能够带动升降杆、固定盘架及消毒的手术器械在三个消毒区之间移动,自动完成消毒过程,可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设置自动的行走升降机构来带动待消毒的手术器械在各个消毒区域间移动,并且喷淋装置设置在上部并沿着行走升降机构横向移动方向延伸,从而最大限度的对待消毒的手术器械进行喷淋,并且参见附图1可见,在活动板14下移时,固定板13上方形成了供手术器械及升降杆通过的缺口,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清洗消毒装置进行改进,设置自动移动设备使得待消毒的医疗器械能够从清洗室自动移动到烘干室完成消毒过程。而电动伸缩杆和行走装置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移动装置,采用电动伸缩杆替换行走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内侧壁上设置横向排列的喷淋装置的基础上,喷淋装置需要有配合安装的液体输送管为其供液,沿着喷淋装置的走向在内侧壁设置与喷淋装置连接的横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能够在各个消毒区之间移动的升降杆末端连接有固定盘架18,固定盘架下设有手术器械的固定挂钩或固定夹,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移动设备中配置放置容纳手术器械的部件,并且手术器械可采用挂钩悬挂或固定夹固定的方式放置;而同时在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清洗室和烘干室中设有多个挂钩12,设有挂环的医疗器械可以直接吊在挂钩上,而无法吊挂的医疗器械可放置在消毒网格15上,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医疗器械可采用吊挂或者设置带有网格的容器放置的方式,在对比文件1和2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带有网格的容器来放置容纳待消毒的器械,而本领域公知,对于进行移动的设备而言,设置箱体式容纳器械能够避免移动过程中器械脱离容纳部件,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稳定安全的考虑,采用滤网箱来放置待消毒的器械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箱体的一侧设有微型抽液泵和连接在微型抽液泵顶部的输液管,而设置箱体容纳设备以保护设备避免为不必要的损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在箱体的一侧设置设备箱容纳微型抽液泵及输液管;在潮湿的环境中设置换气扇排出潮湿气体以促进干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在烘干室的内壁贯穿设置换气扇以促进干燥效果;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设置活动板14来封闭缺口从而使得液体消毒区与紫外灯消毒区在喷淋时隔离,而设置移动板或者布帘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隔离方式,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通孔上设置布帘隔离液体消毒区和烘干区,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为了更好的密封效果以及在盖子开合的过程中盖子和箱体彼此避免碰撞磨损,在上盖内壁设置垫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热气上行,将加热装置设置在下部或底部具有更好的加热效果是本领域公知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加热装置设置在容器的底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加热装置中设置电阻丝来实现发热是电加热装置的常规配置;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紫外消毒灯设置于烘干室左右两侧壁,而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紫外线消毒区的各个侧壁和箱门上均设置紫外消毒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要选择紫外灯具体布置在哪些侧壁上,选择将紫外灯设置在前后侧壁无需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控制面板设置在箱体外表面的侧面,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将与控制器8连接的触摸屏9设置在箱体的侧面,上述对比文件都给出了将输入控制设备设置在箱体的外表面的技术启示,而具体将控制装置设置在箱体外表面的哪个表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创造性劳动,在现有的输入控制设备中,采用输入按键、调节按钮、触屏、或者无线接收模块及遥控设备都是目前本领域中的控制输入设备的常规配置,在对比文件已经给出了采用面板、触屏作为输入控制设备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常用的按钮、无线接收模块配置控制装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紫外灭菌灯、电加热装置和微型抽液泵与控制面板电连接,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将行走升降装置的各个驱动电机、喷淋器、紫外线消毒灯管与控制器电连接,也就是上述对比文件给出了将控制设备与相关部件电连接以便于控制操作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换气扇、电阻丝与中央控制器电性连接以便控制操作,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术刀清洗装置的清洗使用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疗器械清洗消毒装置及其使用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将医疗器械吊挂在挂钩12上或放置在消毒网格15上,由清洗喷头对医疗器械进行冲洗,冲洗完成后可由排放管17放出冲洗液;在清洗室中的处理完成后,将医疗器械移送到烘干室2中,加热电加热板8,对手术器械进行烘干,同时紫外消毒灯9可以对手术器械进一步强化消毒,从而完成手术器械的消毒处理。
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在清洗喷头对手术器械进行冲洗时是否要打开微型抽液泵,但根据医疗器械清洗消毒装置的结构可知,输液管14一端连接清洗喷头13,一端伸入清洗室3内并靠近清洗室底部处,同时输液管14上连接有微型抽液泵16,也就是说微型抽液泵和输液管配合从清洗室内抽取液体为清洗喷头供液,因此,在由清洗喷头对手术器械清洗时,必然要开启微型抽液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隐含公开了开启水泵,微型抽液泵将清洗室内的消毒液抽动,使得液体由清洗喷头喷出。
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将手术器械悬挂在挂钩上或放置在消毒网格上对应于本申请的将手术刀放入到滤网箱中;开启水泵、抽出清洗室内的液体使其从清洗喷头喷出,清洗手术器械对应于本申请的开启水泵,使得水泵将消毒清洗箱中的清洗液循环抽动,从而使得清洗液可以由喷头喷出,对滤网箱中的手术刀进行冲洗;由排放管放出冲洗液对应于本申请的冲洗完成后由阀门将清洗液放出以便于下次消毒使用;清洗完成后将手术器械放入烘干室中对应于本申请的使得滤网箱处于消毒干燥箱中;电加热装置对手术器械进行烘干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加热电阻丝工作,对滤网箱中的手术刀进行干燥处理;烘干室内的紫外消毒灯对手术器械进一步消毒对应于本申请的紫外线灭菌灯开始工作可以使得灭菌灯对手术到灭菌处理。
因此,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还包括步骤:装置的预先调整,向消毒清洗箱中加入清洗液,清洗液由消毒清洗箱顶部直接导入,保证消毒清洗箱中的清洗液保持充足;(2)放置手术刀的是滤网箱,手术刀放入滤网箱后将上盖合起,消毒清洗液循环抽动;(3)通过电动伸缩杆的作用使得滤网箱处于消毒的清洗箱中以及在消毒清洗出来完成后,电动伸缩杆动作使得滤网箱处于消毒干燥箱中;(4)换气扇和加热电阻丝同时工作;(5)权利要求1中的手术刀清洗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医疗器械清洗消毒装置的区别,具体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上述区别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器械的在不同消毒区的自动移动并改善消毒效果。
关于区别(1),在清洗消毒前,对装置进行预先调整,加入足量的清洗消毒液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特别对于上开盖的消毒清洗设备而言,打开顶盖,由设备顶部直接加入消毒液是本领域常用的消毒液添加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关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采用悬挂或放置在消毒网格上的方式来放置待消毒的器械,设置滤网箱来作为手术刀的容纳器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而在清洗消毒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外界污染以及防止消毒液体喷溅到清洗室外部,在放入手术器械后闭合外盖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出于多次冲洗效果更好以及节约清洗液的角度考虑,将清洗液循环抽动是本领域目前的常规操作;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手术器械自动消毒装置及其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12段,附图1-2):自动消毒装置包括箱体1,箱体1分为液体消毒区A、清洗区B和紫外线消毒区C三个区域,行走升降结构能够带动升降杆及固定在升降杆下部的固定盘架上的手术器械在消毒装置内自动移动,从而完成三个不同区域的消毒操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自动行走机构来带动手术器械在各个消毒区域间移动以自动完成整个消毒过程的技术启示,并且行走升降机构和电动伸缩杆都是目前常用的移动设备,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自动移动部件来带动医疗器械在不同的消毒区域内自动移动并具体采用电动伸缩杆来实现带动手术器械移动的作用从而实现自动消毒的目的;关于区别特征(4),换气扇能够排除湿气加速空气流动,是目前常用的除湿干燥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烘干室内设置换气扇与电加热装置一起工作从而提高烘干速度,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区别特征(5),权利要求1中的手术刀清洗装置已经被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所公开,具体见上。
在对比文件 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请求人的意见(1),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水泵和输液管设置在清洗室的右侧,箱体的外侧面,而为了保护设备避免损伤,设置箱体容纳设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方式,并且设置箱体容纳设备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设置箱体容纳设备能够保护设备免受外界干扰及损伤,而不设置箱体,则能够减少装置的整体体积、重量和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需求综合考虑选择是否设置箱体容纳水泵及输液管,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请求人的意见(2),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清洗区B的上部设置横向的喷淋器,并且喷淋器横向延伸的方向与行走升降机构行走的方向一致,待冲洗的手术器械在行走升降装置的带动下,设置在喷淋器的下方并能够沿喷淋器横向延伸的方向移动,在清洗时,通过重力作用,液体由喷头喷出后向下扩散,从而对手术器械进行清洗消毒(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11段,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清洗区上部横向设置喷淋器,并且本领域公知,喷淋器必然包括供液管和喷淋液体的喷头,而横向设置的喷淋器,一般均配合以横向的供液管及设置在管上的喷头。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相同,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得器械能够被更好的清洗,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设置横向的供液管及喷头以实现更好的喷淋清洗效果;
关于请求人的意见(3),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设置行走升降机构、升降杆11设置有手术器械的固定挂钩或固定夹12的固定盘架18来实现待消毒的手术设备在各个消毒区域之间自动移动,而电动伸缩杆和行走机构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移动设备,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设置自动移动手术器械的设备以实现手术设备消毒清洗和干燥的自动化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电动伸缩杆来实现手术设备的移动。关于手术刀的放置方式,在对比文件1中实际给出了两种放置医疗器械的方法:吊挂在挂钩12上或者放置在消毒网格15上,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除了给出了采用悬挂的方式来放置医疗器械外也给出了将设置带有网格的容纳部件来放置医疗器械的技术启示。而在对比文件2中则给出了在升降杆11下方设置手术器械的放置部件,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电动伸缩杆的下方设置带有网格的部件来容纳手术器械,而考虑到手术器械会随着伸缩杆移动,为了避免在移动过程中手术器械脱离容纳部件,设置箱体式容纳部件放置手术器械来避免脱落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为了保证箱体内的手术器械能够被冲洗到以及冲洗后产生的液体能够及时排出,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用带有网孔的消毒网格放置手术器械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滤网箱来放置手术刀,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和2中都公开了在箱体的侧壁设置紫外灯,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仅记载了在消毒干燥箱的正面、背面侧壁上设置紫外灯,并没有体现紫外灯的具体设置方式,因此其也不能作为与对比文件构成区别的理由。另外紫外灯竖条设置或横条设置都能够实现光线的均匀分布,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求选择横向或纵向设置紫外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潮湿的环境中设置换气扇以排出湿气加速干燥是本领域中常用的除湿干燥手段,而根据热气上行的原理,加热装置尽量靠下设置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加热装置尽量靠近底板或设置在底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的;
关于请求人的意见(4),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医疗器械清洗消毒装置也是一个上开盖的箱体,从右至左依次设置有水泵等设备、清洗室、干燥室,至于执行设备放置、清洗、干燥功能的空间是从左至右排列或是从右到左排列,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设置自动移动部件来带动待消毒的器械在各个不同功能的空间自由移动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消毒箱体内设置移动部件来实现无需打开箱盖就能完成器械的清洗和烘干消毒的技术方案;
关于请求人的意见(5),技术方案是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本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并且这些常用技术手段与现有技术进行组合后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仍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考虑,其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请求人的意见(6),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消毒装置的主要结构特征,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其主要公开了设置自动移动的行走部件带动器械在各个不同功能的消毒区域之间自动移动等相关技术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用于使得无需手动操作就能够自动完成消毒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中消毒装置结构存在细节差异,但并不影响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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