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玉米小双行错位增密种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62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41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26928.9
申请日:2014-07-10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艳
合议组组长:李梅
参审员:王涵
国际分类号:A01G1/00(2006.01);;A01C7/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所述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26928.9,名称为“玉米小双行错位增密种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4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幅(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86103573A,公开日为1987年1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玉米种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10cm-20cm宽幅播种带进行双行错位播种,形成小双行植株对角状折线分布;播种过程采用小双行专用排种器进行错位播种,并与中间深层施肥,双轮压种和覆土镇压等技术配合,一次性完成复合性作业;小双行播种模式可在现行生产中的播种行距进行变型,形成不同单元的种植模式,以60cm等行距为基础种植模式可形成(10 50) (10 50)和(10 40 10) (60)两种小双行单元模式,以40cm 80cm宽窄为基础模式,可形成(10 30) (10 70)、(10 20 10) (80)两种不同单元的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双行错位种植,其特征在于在一个播种带中种植两小行,小行间距一般为10cm,但可以调整到20cm,其小双行间距以玉米收获机的对行收获的最大宽度为限;小双行种植密度一般比对应的基础种植模式多增加500株/亩至800株/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双行专用排种器,其特征在于排种器两侧各有一个排种单元,两个排种单元之间的装种位与排种位相互交错,确保两个小双行之间落种位相互错位,每个小行内种子前后落种距离一致。排种器可以为机械式也可为气力式,播种量可调与可控,不论播种密度高低和播种速度快慢均可保证小双行间种子交错排列,播种深度一致,一般为3-5c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双行中间深层施肥,其特征在于在深深开沟施肥位于排种之前,肥料集中于在小双行的中间处,其深度超过播种深度8-10cm,施肥后立即覆土,施肥处与小双行形成V型排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轮压种和覆土镇压,其特征在于小双行的播种后,采用小双轮对落在播种沟的种子分别进行镇压,确保种子与土壤的接触密实,随后进行覆土和采用宽轮整体镇压,镇压力适度,确保整个播种带不跑墒不漏种。”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玉米种植方法。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采用深层施肥,与双轮压种和覆土镇压等技术配合,一次性完成复合性作业;(2)小双行播种模式可在现行生产中的播种行距进行变型,形成不同单元的种植模式,以60cm等行距为基础种植模式可形成(10 50) (10 50)和(10 40 10) (60)两种小双行单元模式,以40cm 80cm宽窄为基础模式,可形成(10 30) (10 70)、(10 20 10) (80)两种不同单元的模式,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其对对比文件1的研究和计算发现,对比文件1的种植密度过高,不适合玉米生长,在高密度下,其玉米的倒伏十分严重,而且对比文件1仅关注到了玉米植株的种植密度和株高,并未没有切实地解决玉米是否可以增产,以及农产品的质量等技术问题;而本申请通过其选择的小双行的种植模式,提高了种植密度,且有效的利用了光照,通过植株交错配置提高植株的空间位置,增大冠层中下部的受光程度,可以达到增产的目的,且能有效保证农作物的质量。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玉米种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10cm-20cm宽幅播种带进行双行错位播种,形成小双行植株对角状折线分布;播种过程采用小双行专用排种器进行错位播种,并与中间深层施肥,双轮压种和覆土镇压等技术配合,一次性完成复合性作业;在一个播种带中种植两小行,小行间距一般为10cm,但可以调整到20cm,其小双行间距以玉米收获机的对行收获的最大宽度为限;小双行播种模式可在现行生产中的播种行距进行变型,形成不同单元的种植模式,以60cm等行距为基础种植模式可形成(10 50) (10 50)和(10 40 10) (60)两种小双行单元模式,以40cm 80cm宽窄为基础模式,可形成(10 30) (10 70)、(10 20 10) (80)两种种不同单元的模式;小双行种植密度一般比对应的基础种植模式多增加500株/亩至800株/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双行专用排种器,其特征在于排种器两侧各有一个排种单元,两个排种单元之间的装种位与排种位相互交错,确保两个小双行之间落种位相互错位,每个小行内种子前后落种距离一致;排种器可以为机械式也可为气力式,播种量可调与可控,不论播种密度高低和播种速度快慢均可保证小双行间种子交错排列,播种深度一致,一般为3-5c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双行中间深层施肥,其特征在于在深深开沟施肥位于排种之前,肥料集中于在小双行的中间处,其深度超过播种深度8-10cm,施肥后立即覆土,施肥处与小双行形成V型排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轮压种和覆土镇压,其特征在于小双行的播种后,采用小双轮对落在播种沟的种子分别进行镇压,确保种子与土壤的接触密实,随后进行覆土和采用宽轮整体镇压,镇压力适度,确保整个播种带不跑墒不漏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小双行的种植模式,提高了种植密度,通过植株交错配置提高植株的空间位置,达到增产的目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10 50) (10 50)和(10 40 10) (60)”、“(10 30) (10 70)、(10 20 10) (80)”的种植模式,但在对比文件1 “以10到20厘米行距的小双行种植能增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小双行种植,并将小双行的间距设定为10厘米。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种植需要(如作物的生长需要以及株高需要等)调整自由间隙(即双行到双行或双行到单行之间的距离)的大小。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现有的模式以60cm等行距为基础种植模式可形成(10 50) (10 50)和(10 40 10) (60)两种小双行单元模式,以40cm 80cm宽窄为基础模式,可形成(10 30) (10 70)、(10 20 10) (80)两种不同单元的模式等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在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上均一致的现有技术,其与本申请一样关注的是高密度下增长的技术问题,并明确表明其可与预期增产近20%,即其能够切实解决玉米增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对其所在生产地区的现行生产中的播种行距进行小双行的种植模式变型的技术手段,并给出了行间距和种间距可依据作物生长要求来改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目标种植地区的现行生产方式对其进行小双行模式的简单变型,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即可实现。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发明目的及发明构思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并未能切实解决玉米的增产问题。对比文件1记载的两种玉米种植模式是为了获得期望的玉米植株高度,改变行间距和种间距可影响作物的生长和高度,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植株高度而降低种植密度,这与公知的植物天性相悖(参见随附的证据A :玉米种植密度与重心高度的关系及对倒伏的影响-丰光和证据B:渐密种植条件下玉米植株形态特征及其相关性分析-唐丽媛);对比文件1仅是泛泛地提及植株双行间距与种子间距设置在10-20厘米时预期可增产近20%,并没有对实际增产效果进行验证;(2)本领域公知,为了增加作物产量,提高种植密度是一个有效的手段,但即便采用小双行、行内交错的种植模式可提高种植密度,仍不必然达到理想的增产效果,本申请发现针对玉米的植株形态特征,以特定的群体冠层结构使植株呈有序宽幅对角分布可实现实际增产效果,避免植株出现倒伏早衰现象,影响产量,并进一步通过在现有等距种植和宽窄交错种植的基础上改为特定的小双行错位种植,在增加密度的条件下保持了原来的植株空间距离,获得合理的群体冠层结构,提高光能截获率,保证了增产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4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玉米种植方法。其目的在于既增加植株密度,提高群体的容纳量,以利于高密度下增产,又能够适应于当前机械化大面积作业。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玉米种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5页,附图1-18):通过增加每单位面积作物的数量(即植株密度)来提高其产量,可以将种子播种在以不同间隔分开的数行中,其数行中具有由两相邻行形成的一个双行(即小双行),在将两个单行1组合成一个双行2的情况下,一个双行中的行间距3,即两单行1之间的距离,例如可为10到20厘米;播种间距4,即播种在一个单行中的两个种子之间的距离其值也可为10到20厘米;在组合成双行2的两个单行1中交错的播种(即错位播种),即,在双行中以三角形排列(即对角状折线分布)同时播种种子或作物,以使每一作物都获得最佳条件,并具有在双行中的两行间可以施肥(即中间施肥)的优点;两相邻的双行2之间的距离为自由空隙5,其值可为大约75厘米;改变行间距和种间距可以影响到作物的生长和其高度,如果希望玉米生长到3米高,从双行到双行或从双行到单行的距离应该在75厘米和80厘米之间,种子之间的距离和双行中两行的间距大约是13到15厘米;如果仅希望玉米生长到2米高,两相邻双行或一个双行和其相邻单行之间的自由空隙应该是大约60到70厘米,种子之间的距离和双行中两行的距离应该是大约10到12厘米;此外,为了播种种子6和为了播种单棵的作物,需要使用由单粒播种工具7构成的装置。单粒播种工具7排列在一个共用框架8上,排列方式是使两个工具可以错开(即播种过程采用小双行专用排种器进行错位播种);用惯用方法设计和制造每个工具7,工具7例如包括:支撑轮、平行四边形悬架、压力轮、隔离装置、播种犁头、泥土清除器和压力滚筒或耕作机滚筒(即播种工具同时可以进行镇压);双行播种的另一个优点是在玉米的收割方面,即使在双行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惯用的收割机进行收割(即其小双行间距以玉米收获机的对行收获的最大宽度为限的);当具有上述排列时,与惯用的单行播种相比较,可以预期增产近20%。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目的同样是既增加植株密度以提高产量,又能够适应于当前机械化收割方式的大面积作业,为此其提出了与本申请相一致的发明构思,即该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在10cm-20cm宽幅播种带进行双行错位播种,形成小双行植株对角状折线分布;播种过程采用小双行专用排种器进行错位播种,采用中间施肥和镇压技术配合;在一个播种带中种植两小行,小行间距可以为10cm,也可以调整到20cm,其小双行间距以玉米收获机的对行收获的最大宽度为限;这种小双行播种模式可在现行生产中的播种行距进行变型,通过改变行间距和种间距来影响作物的生长和其高度,形成不同单元的种植模式,如:两相邻双行的自由空隙可以是大约60到70厘米,种子之间的距离和双行中两行的距离可以是大约10到12厘米;双行到双行距离也可在75厘米和80厘米之间,种子之间的距离和双行中两行的间距大约是13到15厘米。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①播种与深层施肥,双轮压种和覆土镇压等技术配合,一次性完成复合性作业;②不同单元的种植模式中,以60cm等行距为基础种植模式可形成(10 50) (10 50)和(10 40 10) (60)两种小双行单元模式,以40cm 80cm宽窄为基础模式,可形成(10 30) (10 70)、(10 20 10) (80)两种不同单元的模式;③小双行种植密度一般比对应的基础种植模式多增加500株/亩至800株/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为减少作业工序和进地次数,节约劳力,提高工效和播种质量等,采用播种与施肥、覆土镇压等连续复式作业(即一次性完成复合性作业)、以及为提高肥料利用率而实施深层施肥均属于玉米种植中的公知技术手段(参见由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6月底1版第1次印刷的《山西优质高产玉米栽培管理新技术》第40、60页)(证据1);双轮压种也是玉米播种中为了防止种子漏风、坏掉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小双行播种模式可在现行生产中的播种行距进行变型,通过改变行间距和种间距来影响作物的生长和其高度,形成不同单元的种植模式,此外,还具体给出了由附图1-18所示的多种播种型式,包括等行距和宽窄行距等的具体变型应用,只是该对比文件1是以其所在种植地区的现行生产中的播种行距,如大约为75厘米基础上进行改型的。在其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其种植模式用于目标种植地区的改造时,很容易想到在目标种植地区的现行生产中的播种行距基础上进行变型,如:在目标种植地区为黄淮海地区常见的60cm等行距的基础上,在保证双行中两行的距离至少10cm的情况下,形成(10 50) (10 50)的等行距的变型、或根据作物的生长和高度的不同要求形成(10 40 10) (60) 的单元模式;或者在目前常见的非等行种植,如宽窄行(40cm 80cm)的基础上,在同样保证双行中两行的距离至少10cm的情况下,形成(10 30) (10 70)的小双行种植、或根据作物的生长和高度的不同要求形成(10 20 10) (80)的单元模式。上述变型均是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小双行种植以及行间距和种间距可依据作物生长要求来改变的技术启示,结合目标种植地区的现行生产方式所作的简单变型,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即可实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种植模式与惯用的单行播种相比较,单位面积作物的数量增加,并且可以预期增产近20% ,可见,“小双行种植密度一般比对应的基础种植模式多增加500株/亩至800株/亩”是基于上述种植模式的变型所带来的必然的结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使用小双行专用的排种器(参见权利要求1-25,说明书第1-5页及附图1-18),其是由单粒播种工具7(即本申请的排种单元)构成的装置,单粒播种工具7排列在一个共用框架8上,排列方式是两个单独的工具7相互间将是错开排列的(即排种器两侧各有一个排种单元,两个排种单元之间的排种位相互交错),其将种子播种在以恒定间距分开的行中(即每个小行内种子前后落种距离一致),其显然能够确保两个小双行之间落种位相互错位,不论播种密度高低和播种速度快慢均可保证小双行间种子交错排列;至于排种器采用机械式或气力式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根据播种需要,设计为播种量为可调可控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播种时保证播种深度一致,一般为3-5cm是播种玉米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南方生态草地建植与管理》第121页)(证据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页及附图1-18):在双行中的两行间可以施肥(即肥料集中于在小双行的中间处)。而深开沟施肥位于排种之前,即在排种前先深开沟施加底肥以减少肥料流失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其深度超过播种深度8-10cm也是为了避免肥料烧种以及根据玉米生长过程中所需肥料的情况所作的常规选择,而施肥后立即覆土,以及施肥处与小双行形成V型排列以保证肥均匀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均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在玉米种植领域,在小双行的播种后,采用小双轮对落在播种沟的种子分别进行镇压,确保种子与土壤的接触密实,随后进行覆土和采用宽轮整体镇压,镇压力适度,确保整个播种带不跑墒不漏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由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2013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垄作保护性耕作》,第60-62页)(证据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目的及构思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并未能切实解决玉米的增产问题。对比文件1记载的两种玉米种植模式是为了获得期望的玉米植株高度,改变行间距和种间距可影响作物的生长和高度,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植株高度而降低种植密度,这与公知的植物天性相悖(参见随附的证据A :玉米种植密度与重心高度的关系及对倒伏的影响-丰光,和证据B:渐密种植条件下玉米植株形态特征及其相关性分析-唐丽媛);对比文件1仅是泛泛地提及植株双行间距与种子间距设置在10-20厘米时预期可增产近20%,并没有对实际增产效果进行验证;(2)公知,为了增加作物产量,提高种植密度是一个有效的手段,但即便采用小双行、行内交错的种植模式可提高种植密度,仍不必然达到理想的增产效果,本申请发现针对玉米的植株形态特征,以特定的群体冠层结构使植株呈有序宽幅对角分布可实现实际增产效果,避免植株出现倒伏早衰现象,影响产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最后一段),并进一步通过在现有等距种植和宽窄交错种植的基础上改为特定的小双行错位种植,在增加密度的条件下保持了原来的植株空间距离,获得合理的群体冠层结构,提高光能截获率,保证了增产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认可的,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上是一致的,而复审请求人对于对比文件1种植密度的研究和计算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并未在对比文件1中有相应的说明,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能够证明对比文件1的种植密度必然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与植物天性相悖的情况。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两项证据中,证据A是公开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的,不能作为本申请的公知证据来使用;证据B是特定种植模式下的试验性研究,非工具书或教科书,其观点不能作为公知证据来使用,而且其“渐密种植方式”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小双行错位种植方式完全不同,其研究过程和研究结论既无法佐证对比文件1不能切实解决增产问题,也无法佐证本申请能够切实解决增产问题;此外,由于本申请同样是通过小双行错位种植增加种植密度来实现增产(参见本申请的第【0009】段),对比文件1存在的问题在本申请中也同样无法避免,而且本申请对于其声称的切实解决了玉米增产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实际的验证。
(2) 本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最后一段记载的全部内容是:“本发明提供的玉米小双行错位增密种植方法,是在现有的种植方式基础上,将播带单行直线播种,改为小双行错位播种,形成田间植株的有序宽幅对角分布,增加了植株在同一行内的植株相对距离,提高群体的容纳量,有利于高密度下增产,又能够适应于当前机械化大面积作业。本项发明可以与少免耕技术、深松改土等技术结合,形成更加有效的密植高产技术模式,在不增加或者少增加投入的前提下实现增产增效。技术可用于夏玉米也适应于春玉米,适应于有秸秆覆盖的农田,也适应于翻耕后的农田。”由此可以看出,“有序宽幅对角分布”是小双行错位种植方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与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实质性差异,其有利于高密度下增产的技术效果也与对比文件1记载的相一致。至于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特定的群体冠层结构”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涉及,合议组不予考虑。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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