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处理时间图像序列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07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70985
优先权日:2014-02-07,2014-02-10,2014-02-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74872.0
申请日:2014-07-03
复审请求人:高通科技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美玉
合议组组长:宫磊
参审员:毕雅超
国际分类号:G11B27/031(2006.01);G11B2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4872.0,名称为“用于处理时间图像序列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科技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3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2007/029641A1,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7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处理时间图像序列的系统,所述系统包含:
处理器;及
存储器,其耦合至所述处理器以存储指令,当所述指令自所述存储器执行时,所述指令使所述处理器执行用于处理所述时间图像序列的操作,所述操作包括:
从所述存储器中检索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其中所述时间图像序列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
对所检索的图像执行场景识别,其中所述场景识别包含以下至少一者:识别场景、识别所述场景中的对象以及识别所述场景中的事件;
在执行所述场景识别后,将标识符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其中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的所述标识符与所述场景识别的结果相关;及
在对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进行记录、显示和存储中的至少一者之前,基于将所述标识符与预定义标识符进行匹配来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动作包括以下至少一者:调适所检索的所述图像的至少一部分、修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防止将所检索的所述图像存储在数据存储器中、防止所检索的所述图像在显示装置上显示、从所述存储器中擦除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或者加密所检索的所述图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执行场景识别包括使用至少一个场景识别算法来处理所检索的所述图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包括标识以下至少一者:所检索的所述图像中的环境、对象或事件。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进一步包括:在执行所述场景识别后将所述标识符应用于以下至少一者:所检索的所述图像中的所述环境、所述对象或所述事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标识符包括数字、字母、标签或哈希函数中的至少一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检索所述图像、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所述场景识别以及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所述动作是实时地执行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每一图像被检索、经历所述场景识别以及经历所述动作。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每第n个图像被检索、经历所述场景识别并经历所述动作。
10. 一种存储指令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所述指令在由处理设备中的一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设备执行用于处理时间图像序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存储器中检索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其中所述时间图像序列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
对所检索的图像执行场景识别,其中所述场景识别包含以下至少一者:识别场景、识别所述场景中的对象以及识别所述场景中的事件;
在执行所述场景识别后,将标识符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其中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的所述标识符与所述场景识别的结果相关;及
在对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进行记录、显示和存储中的至少一者之前,基于将所述标识符与预定义标识符进行匹配来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动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其中所述动作包括以下至少一者:调适所检索的所述图像的至少一部分、修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防止将所检索的所述图像存储在数据存储器中、防止所检索的所述图像在显示装置上显示、从所述存储器中擦除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或者加密所检索的所述图像。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其中所述执行场景识别包括使用至少一个场景识别算法来处理所检索的所述图像。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其中所述处理包括标识以下至少一者:所检索的所述图像中的环境、对象或事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执行所述场景识别后将所述标识符应用于以下至少一者:所检索的所述图像中的所述背景、所述对象或所述事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其中所述标识符包括数字、字母、标签或哈希函数中的至少一者。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其中检索所述图像、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所述场景识别以及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所述动作是实时地执行的。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其中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每一图像被检索、经历所述场景识别以及经历所述动作。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其中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每第n个图像被检索、经历所述场景识别并经历所述动作。
19. 一种用于处理时间图像序列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存储器中检索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其中所述时间图像序列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
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场景识别,其中所述场景识别包含以下至少一者:识别场景、识别所述场景中的对象以及识别所述场景中的事件;
在执行所述场景识别后,将标识符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其中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的所述标识符与所述场景识别的结果相关;及
在对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进行记录、显示和存储中的至少一者之前,基于所述标识符与预定义标识符进行匹配来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动作。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中检索所述图像、对所检索的所述图 像执行所述场景识别以及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所述动作是实时地执行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 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10、19中加入了新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直接在服务器端对不适宜场景进行模糊、过滤操作,该操作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从源头”阻止,因为不适宜场景终究已经记录于真正的源头(即拍摄场景图像的设备)中。换句话说,在对比文件1中,无论模糊、过滤操作是响应于用户所做选择而加以执行还是直接由服务器实施,都不能真正地从源头阻止不适宜场景的记录。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10、19如下:
“1. 一种用于处理时间图像序列的系统,所述系统包含:
处理器;及
存储器,其藕合至所述处理器以存储指令,当所述指令自所述存储器执行时,所述指令使所述处理器执行用于处理所述时间图像序列的操作,所述操作包括:
从所述存储器中检索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其中所述时间图像序列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
对所检索的图像执行场景识别,其中所述场景识别包含以下至少一者:识别场景、识别所述场景中的对象以及识别所述场景中的事件;
在执行所述场景识别后,将标识符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其中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的所述标识符与所述场景识别的结果相关;及
在对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进行记录、显示和存储中的至少一者之前,基于将所述标识符与预定义标识符进行匹配来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动作,其中执行所述动作既不需要用户进行手动选择也不依赖于服务器以及与服务器的通信。
10.一种存储指令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所述指令在由处理设备中的一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设备执行用于处理时间图像序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存储器中检索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其中所述时间图像序列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
对所检索的图像执行场景识别,其中所述场景识别包含以下至少一者:识别场景、识别所述场景中的对象以及识别所述场景中的事件;
在执行所述场景识别后,将标识符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其中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的所述标识符与所述场景识别的结果相关;及
在对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进行记录、显示和存储中的至少一者之前,基于将所述标识符与预定义标识符进行匹配来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动作,其中执行所述动作既不需要用户进行手动选择也不依赖于服务器以及与服务器的通信。
19.一种用于处理时间图像序列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存储器中检索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其中所述时间图像序列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
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场景识别,其中所述场景识别包含以下至少一者:识别场景、识别所述场景中的对象以及识别所述场景中的事件;
在执行所述场景识别后,将标识符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其中应用于所检索的所述图像的所述标识符与所述场景识别的结果相关;及
在对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进行记录、显示和存储中的至少一者之前,基于所述标识符与预定义标识符进行匹配来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动作,其中执行所述动作既不需要用户进行手动选择也不依赖于服务器以及与服务器的通信。”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 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当面对从源头上阻止记录非所需内容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必须满足用户恢复/还原先前已被确实记录的不适宜内容的客观需求的对比文件1中获得合理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经审查,所述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7/029641A1,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7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时间图像序列的系统,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存储指令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媒介,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时间图像序列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内容适合性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 [0026]-[0028]、[0037]段):在一个实施例中,内容(例如,静止的图像、视频、动画以及其他内容)被自动的筛选以及赋予一个合适的值(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标识符),当该合适的值在一个特定的赋值范围内时该内容被模糊(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基于所述标识符与预定义标识符进行匹配来执行动作);附图1中的内容控制系统分析内容以及为该内容赋予一个合适的值,该合适的值用于标识该内容令人不快的程度,系统自动分析图像中的色情和暴力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场景识别),查找特定的与色情和暴力相关的形状和图像、以及查找图像中的与人肤色相同的像素的总量(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场景识别包含识别场景、识别所述场景中的对象以及识别所述场景中的事件);附图7中的电视80接收来自机顶盒或其他客户端装置92的视频(相当于时间图像序列);机顶盒或其他客户端装置92中包含应用94,该应用用于分析视频中的图像并根据分析的结果为其赋予一个合适的值(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所述标识符与所述场景识别的结果相关),之后基于该合适的值来模糊该图像。
权利要求1、10、19与对比文件1的共同的区别是:从存储器中检索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其中所述视频图像序列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在对被临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所述时间图像序列中的图像进行记录、显示和存储中至少一者之前,基于将所述标识符与预定义标识符进行匹配来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执行动作;即本申请中是先将图像临时存储于存储器中以备后续对这些图像执行动作,其中执行所述动作既不需要用户手动选择也不依赖服务器以及与服务器的通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有:系统包含处理器和存储器,存储器中的指令用于执行相应的操作;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有:计算机可读媒介,其中存储的指令可用于执行相应的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防止非所需类型的图像的记录和/或显示。
而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中是服务器完成对图像的处理,将处理后的图像发送给用户。对比文件1中是服务器在视频、图像中设置操作命令,将视频、图像和命令一起发送给用户,用户根据命令对视频、图像进行模糊、过滤等操作。对比文件1中这种操作也可以在服务器或相机装置上进行,即服务器或相机装置直接对视频、图像进行模糊、过滤等操作,而不是设置操作命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待处理的视频、图像等内容,可以先将其临时存储在存储器中,待系统对其判定后仅将适宜的内容正式存储下来,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面对要从源头上阻止非所需内容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服务器或相机装置上执行以上动作,从而保证正式记录下的内容均为所需类型的内容,适宜观看和播放。这些动作无需用户手动选择,也不需要依赖服务器与服务器之间的通信。命令与标识符都是常见的控制内容方式,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命令替换为标识符,在服务器中从源头上就设定不同种类的场景可以看不同内容的视频,无需用户操作,即可以根据场景自动恢复/还原。另外,通过处理器和存储器来组成系统、在存储器存储指令来执行相应的操作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中存储能够由处理器执行的指令来实现相应的方法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上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0、1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1分别是对权利要求1、10的进一步限定,其中特征“修改所检索的所述图像、防止所检索的图像在显示装置上显示”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该合适的值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关的内容被模糊,该合适的值在另一个范围内的相关的内容被锁定。其余的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这些操作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对图像的操作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操作方式。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12分别是对权利要求1、10的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查找图像中的与人肤色相同的像素的总量(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场景识别算法)。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5、13、14的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使用标识符来标识图像中的环境、对象或事件来表征对于图像分析的结果以供后续的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15分别是对权利要求5、14的进一步限定,其中特征“数字”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该合适的值可以是从1-100的数字。其余的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为字母、标签或哈希函数均为常用的标识符。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7、16、20分别是对权利要求1、10、19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附图7中的电视80接收来自机顶盒或其他客户端装置92的视频(相当于时间图像序列)。在通常情况下,机顶盒将接收到的视频在电视上播放,用户观看到的视频是实时地,那么为了满足用户对于时效性的需求,相应地对于这些视频的处理也应当是实时地,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8、9和17、18分别是对权利要求7、16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内容(例如,静止的图像、视频、动画以及其他内容)被自动的筛选以及赋予一个合适的值。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视频和动画实质上是多个图像的序列,对其中每一个图像分别进行处理或者是对每第n个图像进行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处理的精度需求可以自行设定的,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陈述:当面对从源头上阻止记录非所需内容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必须满足用户恢复/还原先前已被确实记录的不适宜内容的客观需求的对比文件1中获得合理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命令与标识符都是常见的控制内容方式,将对比文件1中命令替换为标识符,在服务器中从源头上就设定不同种类的场景可以看不同内容的视频,无需用户操作,可以根据场景自动恢复/还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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