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动汽车用接插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08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667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57738.1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捷映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倪光勇
合议组组长:陆水如
参审员:史永生
国际分类号:H01R13/11;H01R13/40;H01R13/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57738.1,名称为“电动汽车用接插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捷映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下称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对比文件1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005663 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6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插接件用于电动汽车,弹性件为若干线簧而非冠簧;(2)内套圆周外侧两端部形成径向内缩的台阶结构,内套中间段紧抵外套内侧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201549735 U,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1日)公开了一种插套及其插件及具有该插套的接插件,该插接件应用于电动汽车领域,其中第二弹性件9可以为金属弹簧丝(即线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线簧条12压设在内套与外套之间用于实现整个冠簧工作稳定性,内套和外套之间的压设的紧实程度影响冠簧工作稳定性的程度,压设得越紧其可靠性越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上是解决摩擦力较小的问题,而将内套设置为台阶状从而使得其中间段与外套紧紧抵靠使得摩擦力增加是比较简单且容易实现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得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套(1)、内套(2)和线簧(3),所述内套呈环柱形结构,若干线簧依次沿内套内侧壁排列并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线簧两端向内套外侧折弯并包覆于内套两端外侧,线簧位于内套内侧的部分呈中间朝向内套轴线方向凸出的弧形结构,外套一端设有柱形腔体,内套及包覆于内套上的线簧恰紧密插设于外套一端的柱形腔体内,所述内套圆周外侧两端部形成径向内缩的台阶结构,线簧两端的折弯边恰容置于外套与内套外侧壁内缩的台阶结构形成的空间内,内套中间段紧抵外套内侧壁,所述若干线簧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存在夹角(4)。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线簧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夹角为7°-1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外套为一体结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外套一端的柱形腔体开口处形成一圈直径外扩的扩孔结构,该扩孔结构内固定插设有保护盖圈(5),保护盖圈恰完全覆盖于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保护盖圈朝向外套开口外侧的一端与外套一端端面平齐。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保护盖圈朝向外套开口外侧的一端内侧边缘形成有圆角结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外套侧壁上还设有与柱形腔体根部连通的出气孔(6)。”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修改主要是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采用的线簧条是片状结构以及相邻的线簧条之间存在较大的间隙,冠簧两端存在端环,导致其弹性远小于线簧, 并且线簧条没有包覆整个内套内侧面;(2)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关于采用径向内缩台阶结构的内套方式;(3)对比文件2中,第二锁紧环10的内圆直径大于第三插孔的直径,因此第二锁紧环没有将第二弹性件弯折部遮挡,而增加了插针插入时冲击第二弹性件弯折部的风险,不能得到本申请中的“保护盖圈恰完全覆盖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套(1)、内套(2)和线簧(3),所述内套呈环柱形结构,若干线簧依次沿内套内侧壁排列并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线簧两端向内套外侧折弯并包覆于内套两端外侧,线簧位于内套内侧的部分呈中间朝向内套轴线方向凸出的弧形结构,外套一端设有柱形腔体,内套及包覆于内套上的线簧恰紧密插设于外套一端的柱形腔体内;
所述若干线簧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存在夹角(4);
所述内套圆周外侧两端部形成径向内缩的台阶结构,线簧两端的折弯边恰容置于外套与内套外侧壁内缩的台阶结构形成的空间内,内套中间段紧抵外套内侧壁;
所述外套一端的柱形腔体开口处形成一圈直径外扩的扩孔结构,该扩孔结构内固定插设有保护盖圈(5),保护盖圈恰完全覆盖于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线簧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夹角为7°-1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外套为一体结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保护盖圈朝向外套开口外侧的一端与外套一端端面平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保护盖圈朝向外套开口外侧的一端内侧边缘形成有圆角结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是:所述外套侧壁上还设有与柱形腔体根部连通的出气孔(6)。”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本领域中线簧通常指的是具有固定环的由若干个线簧围绕而成筒状结构,如果不设置固定环,线簧在插拔过程中必然容易被打乱变形;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插接件中仅仅记载了插接件的具有若干个线簧,线簧两端折弯,围绕成筒状的结构,这样的记载并不能够清楚的反映线簧是否具有固定环这一结构,也即该范围包括带有固定环或者不带固定环的线簧结构;另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线簧为一端折弯固定,另一端未被折弯,且公开了具有凸出的弧形结构的第二弹性件9,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2)事实上是由于内外套的夹设使得线簧不易混乱而非台阶结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这一内容,本申请的台阶结构只是增加了两个套之间的摩擦力从而防止内外套轻易的脱落,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做出这样的变形;(3)对于径向外扩孔结构中设置保护盖圈这一结构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只是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第二锁紧环是保护第一弹性件从槽中退出,并不能够公开其完全覆盖折弯部,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插针插入式折弯部首当其冲与插针产生摩擦,反复使用对折弯部的损害是本领域所公知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盖圈覆盖折弯部防止其磨损,这是容易想到的变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其中对比文件1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插接件用于电动汽车,弹性件为线簧而非冠簧,若干线簧依次沿内套内侧壁排列并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2)内套圆周外侧两端部形成径向内缩的台阶结构,内套中间段紧抵外套内侧壁;(3)该扩孔结构内固定插设有保护盖圈,保护盖圈恰完全覆盖于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插套及其插件及具有该插套的接插件,该插接件应用于电动汽车领域,其中第二弹性件9可以为金属弹簧丝(即线簧);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若干线簧依次沿内套内侧壁排列并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得到。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径向上延长第二锁紧环10,从而恰完全覆盖于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以避免插针触碰到线簧折弯边。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以提高线簧与公端的接触面积,进一步增大拔插力”。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内套呈环柱形结构,若干线簧依次沿内套内侧壁排列并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线簧位于内套内侧的部分呈中间朝向内套轴线方向凸出的弧形结构;所述若干线簧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存在夹角(4);以提高线簧与公端的接触面积,进一步增大拔插力;(2)所述内套圆周外侧两端部形成径向内缩的台阶结构,线簧两端的折弯边恰容置于外套与内套外侧壁内缩的台阶结构形成的空间内,内套中间段紧抵外套内侧壁。并且认为,(1)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冠簧其自身结构存在强度不够的缺陷,通过设置C形环体和弹性卡条相配合以提高插针与插孔的结合强度,不会面临“长期使用线簧容易变形,导致接插件接触不良”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存在向本申请改进的动机;(2)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通过采用“设置径向内缩台阶结构的内套”的方式,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动汽车用接插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套(1)、内套(2)和线簧(3),所述内套呈环柱形结构,若干线簧依次沿内套内侧壁排列并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线簧两端向内套外侧折弯并包覆于内套两端外侧,线簧位于内套内侧的部分呈中间朝向内套轴线方向凸出的弧形结构,外套一端设有柱形腔体,内套及包覆于内套上的线簧恰紧密插设于外套一端的柱形腔体内;
所述若干线簧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存在夹角(4);以提高线簧与公端的接触面积,进一步增大拔插力;
所述内套圆周外侧两端部形成径向内缩的台阶结构,线簧两端的折弯边恰容置于外套与内套外侧壁内缩的台阶结构形成的空间内,内套中间段紧抵外套内侧壁;
所述外套一端的柱形腔体开口处形成一圈直径外扩的扩孔结构,该扩孔结构内固定插设有保护盖圈(5),保护盖圈恰完全覆盖于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2005663 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6日;
对比文件2:CN201549735 U,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1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动汽车用插接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冠簧笼式插针插孔组件及其插孔,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9段及图1-7):一种冠簧笼式插针插孔组件包括插孔(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插接件),该插孔包括:外套3、内套4和冠簧1,内套呈环柱形结构,冠簧1的两端具有两个端环10,两端环10之间一体设置有将两端环10连成一体的连接线簧条11,两端环10的外端面上均固连有向外悬伸的悬伸线簧条12,悬伸线簧条12由各自对应的内套端口处翻出并压设在内套4的外周面与外套3的内周面之间,实现冠簧在内套中的可靠定位,防止冠簧由内套中脱出,由附图6-7可以确定,线簧条11位于内套内侧的部分呈中间朝向内套轴线方向凸出的弧形结构,外套3一端设有柱形腔体,内套4及包覆于内套上的冠簧1恰紧密插设于外套一端的柱形腔体内;各连接线簧条11的延伸方向与两端环10的轴线空间相交并相对于轴线同趋势偏斜并形成笼状,即线簧条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存在夹角,显然,由于线簧条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存在夹角这样的结构,必然能够提高线簧条与插针(相当于公端)的接触面积,进一步增大拔插力;在延长的外套部分上设置卡设环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扩孔结构),将弹性卡条7设置在卡设环槽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插接件用于电动汽车,弹性件为线簧而非冠簧,若干线簧依次沿内套内侧壁排列并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2)内套圆周外侧两端部形成径向内缩的台阶结构,内套中间段紧抵外套内侧壁;(3)该扩孔结构内固定插设有保护盖圈,保护盖圈恰完全覆盖于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
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增大电动汽车插接件的弹性件的弹性;(2)如何防止内套从外套脱出,提高冠簧工作可靠性;(3)如何避免插针触碰线簧弯折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插套及其插件及具有该插套的接插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1段,附图1-4):该插接件应用于电动汽车领域,插件具有内套体8,以及内套体限定的第二插孔,第二弹性件9的第一端与第二插孔的底部固定连接,第二弹性件9的第二端与内套体8的端部的第二凹槽固定连接,第二弹性件9的第二端插入该沿轴向设置的第二凹槽中不容易脱出,第二弹性件9可以为金属弹簧丝(即线簧),金属的弹簧丝使插接件的导电性良好,而且金属弹簧丝容易沿着第二插孔的内壁排布,每根金属弹簧丝之间平行排布,每根金属弹簧丝的中部向第二插孔的轴线方向弯曲。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增大电动汽车插接件的弹性件的弹性,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公开若干线簧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但是为了便于将这些线簧丝排列、不相互移位,而使其紧密接触以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悬伸线簧条12由各自对应的内套端口处翻出并压设在内套4的外周面与外套3的内周面之间,实现冠簧在内套中的可靠定位,防止冠簧由内套中脱出(见说明书第0019段)。显然,对比文件1中就是通过悬伸线簧条12翻出并压设在内套4的外周面与外套3的内周面之间,是通过挤压以增大摩擦来实现冠簧在内套中的可靠定位。但是,当将对比文件1的插接件应用于汽车时,由于汽车行驶时不断振动,使得插孔中的内套更容易脱离,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摩擦力越大定位越可靠,而摩擦力与压力和摩擦面积成正比,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将内套设置为台阶状从而使得其中间段与外套紧紧抵靠,既可增大压力又可增大摩擦面积,从而使得摩擦力增加是比较简单且容易实现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得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在内套体8的端口形成直径外扩的扩孔结构,在该扩孔结构上插设有第二锁紧环10(相当于保护盖圈),第二锁紧环10压在第二弹性件9的第二端与第二凹槽的连接部以使第二弹性件9的第二端与所述内套体8的端部固定连接,同时防止插拔的过程中出现所述第二弹性件9脱离内套体8的情况。结合图3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二锁紧环10(相当于保护盖圈)部分地覆盖于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虽然,第二锁紧环10(相当于保护盖圈)没有恰完全覆盖于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但是,当将第二锁紧环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由于第二锁紧环10(相当于保护盖圈)没有恰完全覆盖于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插针可能会倾斜插入而触碰到线簧折弯边,从而使线簧折弯边受冲击变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径向上延长第二锁紧环10,从而恰完全覆盖于内套端部的线簧折弯边,以避免插针触碰到线簧折弯边。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线簧的弹性条件以及插接件所工作的电流,改变线簧与内套母线夹角的具体大小从而改变线簧与待插入部件的接触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外套3是否为一体结构。但是,将结构件一体式设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2中,根据图3-4可以确定,第二锁紧环10朝向内套体8开口外侧的一端与内套体一端端面平齐;第二锁紧环10朝向内套体8开口外侧的一端的内侧边缘形成圆角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随着插入动作的进行腔体内的压力越来越大从而使得插入动作阻力比较大甚至会误认为插入成功,这是在电动汽车插接件在插接过程中通常遇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上是解决气压增加的问题,当然采用泄压的出气孔是比较简单且容易实现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得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内套呈环柱形结构,若干线簧依次沿内套内侧壁排列并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线簧位于内套内侧的部分呈中间朝向内套轴线方向凸出的弧形结构;所述若干线簧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存在夹角;以提高线簧与公端的接触面积,进一步增大拔插力;(2)所述内套圆周外侧两端部形成径向内缩的台阶结构,线簧两端的折弯边恰容置于外套与内套外侧壁内缩的台阶结构形成的空间内,内套中间段紧抵外套内侧壁。并且认为,(1)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冠簧其自身结构存在强度不够的缺陷,通过设置C形环体和弹性卡条相配合以提高插针与插孔的结合强度,不会面临“长期使用线簧容易变形,导致接插件接触不良”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存在向本申请改进的动机;(2)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通过采用“设置径向内缩台阶结构的内套”的方式,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内套呈环柱形结构,线簧条11位于内套内侧的部分呈中间朝向内套轴线方向凸出的弧形结构,外套3一端设有柱形腔体,内套4及包覆于内套上的冠簧1恰紧密插设于外套一端的柱形腔体内;各连接线簧条11的延伸方向与两端环10的轴线空间相交并相对于轴线同趋势偏斜并形成笼状,即线簧条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存在夹角,显然,由于线簧条延伸方向与内套母线方向存在夹角这样的结构,必然能够提高线簧条与插针(相当于公端)的接触面积,进一步增大拔插力。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用于电动汽车的线簧丝的插孔结构,金属弹簧丝沿着第二插孔的内壁排布;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增大电动汽车插接件的弹性件的弹性,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公开若干线簧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但是为了便于将这些线簧丝排列、不相互移位,而使其紧密接触以将内套内侧面全包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虽然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冠簧其自身结构存在强度不够的缺陷,通过设置C形环体和弹性卡条相配合以提高插针与插孔的结合强度;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的片簧,显然在实际使用中还会存在片簧接触弹性不够的缺陷,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线簧的形式来增加接触弹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会存在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线簧的改进动机;
(2)在对比文件1中,通过悬伸线簧条12翻出并压设在内套4的外周面与外套3的内周面之间,通过挤压以增大摩擦来实现冠簧在内套中的可靠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摩擦力越大定位越可靠,而摩擦力与压力和摩擦面积成正比,因此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插孔用于电动汽车时,由于汽车行驶时不断振动,使得插孔中的内套更容易脱离,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将内套设置为台阶状从而使得其中间段与外套紧紧抵靠,既可增大压力又可增大摩擦面积,从而使得摩擦力增加是比较简单且容易实现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得到;另外,复审请求人认为内套上设置台阶结构能够使得线簧不易混乱,事实上是由于内外套的夹设使得依次排列的线簧不易混乱,而不是由于台阶结构,从本申请的附图1也能够看出来,线簧与台阶部完全没有接触,它们之间不会有相互作用关系,也就是说,本申请的台阶结构只是增加了两个套直接的摩擦力从而防止内外套轻易的脱落,而对于这一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得到。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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