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净水系统和净水系统的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34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555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0383.X
申请日:2015-11-24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李晋东
参审员:刘辉
国际分类号:C02F1/44,C02F9/02,B01D61/08,B01D61/12,B01D61/18,B01D6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所述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0383.X、发明名称为“净水系统和净水系统的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265555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4月15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7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精细过滤件,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具有水源入口和纯水出口,所述纯水出口连接有纯水输送通道以及TDS检测模块;
第二精细过滤件,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与所述纯水输送通道并联;
换向装置,所述换向装置与所述TDS检测模块通讯,用于根据所述TDS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和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中的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装置包括串接在所述纯水输送通道上的开关阀。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阀为电磁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TDS检测模块串接在所述纯水出口和所述纯水输送通道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水源入口沿水流方向依次串接有预过滤件和增压泵。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纯水输送通道的出口端连接有高压开关,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水源入口连接有进水阀,所述进水阀与所述高压开关通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纯水输送通道与所述高压开关之间沿水流方向依次连接有水袋、水泵和复合滤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还具有浓缩水出口,所述浓缩水出口连接有废水阀。
9. 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和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为反渗透膜、超滤膜和微滤膜中的一种。
10. 一种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净水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的TDS值,
如果所述TDS值小于预设值,则控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
如果所述TDS值不小于预设值,则控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第[0034]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当所述TDS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的TDS值小于预设值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精细过滤件,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具有水源入口和纯水出口,所述纯水出口连接有纯水输送通道以及TDS检测模块;
第二精细过滤件,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与所述纯水输送通道并联;
换向装置,所述换向装置与所述TDS检测模块通讯,用于根据所述TDS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和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中的一个当所述TDS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的TDS值小于预设值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中,使用净水系统的整个过程,TDS检测模块均工作,因此,无论是在刚开始开机时,还是用水的中间阶段,均能保证纯水出口102输出的水中TDS值在预设范围内。由此可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净水系统的水质恒定,以保证用户的饮水健康。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停机期限残留在RO膜滤芯上的杂质渗透到纯水测引起的开机时纯水的TDS值高”的技术问题进行的改进,并采用了“在开机时使纯水通过后置过滤装置一定预定时间”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2)对比文件1中利用本领域的相关经验,在开机使纯水通过后置过滤装置一定预定时间,就已经解决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中增加TDS检测模块反而会增加净水系统的成本,并使得净水系统的结构复杂化。对比文件1中不仅没有给出在纯水出口处设置TDS检测模块的启示和教导,反而给出了相反的教导。(3)由于对比文件1基于“开机时TDS值较高”的认识得出的经验值来换向,即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纯水出口处设置了TDS检测模块,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经验,也会控制TDS检测模块仅仅在刚开机的一段时间内工作,待停机期限残留在RO膜滤芯上的杂质被过滤掉后,为了减小第二精细过滤件的使用时间,TDS检测模块会停止工作。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依然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13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意见1,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记载了“采用本申请中的净水组件100的净水机,无论在任何时刻纯水的TDS值都处于较低的范围,从而能够保证客户的正常使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关注到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在整个用水过程中均能保证纯水出口102输出的水中TDS值在预设范围内”,应当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如何保证净水系统的水质恒定,以保证用户的饮水健康”;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了“在净水机开机时,控制装置7驱使从RO膜滤芯2滤出的纯水通过后置过滤装置41进行过滤,从而降低净水机开机时的纯水TDS值。另一方面,在净水机工作一定时间后,RO膜滤芯2中残留的杂质被冲洗干净。经过RO膜滤芯2过滤得到的纯水的TDS值较开机时降低。此时控制装置7驱使第一支路31开启,第二支路32断开”,这与本申请“在净水系统100中设置TDS检测模块4和第二精细过滤件2,并根据TDS检测模块4的检测值,通过换向装置3控制纯水出口102输出的水流的流向”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仅仅在于判断纯水TDS值高低的方式不同,本申请采用TDS检测模块4,对比文件1是利用本领域的相关经验,在开机时使纯水通过后置过滤装置一定预定时间,但对比文件1中预定时间的设定实质也是基于TDS值的测定,可见两者的发明构思并无本质的区别,都是在TDS值小于预设值(净水机工作一定时间后TDS值较开机时降低),则控制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第一支路31);在TDS值不小于预设值(净水机开机时TDS值较高),则控制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第二精细过滤件(后置过滤装置)。(2)对于意见2、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记载了“采用本申请中的净水组件100的净水机,无论在任何时刻纯水的TDS值都处于较低的范围,从而能够保证客户的正常使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教导了要对净水机制得的纯水的TDS值进行连续监控,并保持在较低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在适当的位置设置TDS检测模块,将TDS检测模块设置在RO膜滤芯2的纯水出口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复审通知书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基于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为反渗透膜,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还具有浓缩水出口,所述浓缩水出口连接有废水阀,所述废水阀为包括废水比例阀和常闭电磁阀并可在关闭状态和全开状态之间切换的组合阀,其中所述废水比例阀可与所述常闭电磁阀并联,当所述废水阀处于关闭状态时,所述常闭电磁阀关闭,通过所述废水比例阀内部小孔保留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前压力,将浓缩水排出,当所述废水阀处于全开状态时,所述常闭电磁阀打开,此时,可对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进行冲洗,以降低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中的杂质”以及“在所述净水系统的整个工作过程中,所述TDS检测模块均工作”,删除了权利要求8和9中的重复内容,同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调整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精细过滤件,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具有水源入口和纯水出口,所述纯水出口连接有纯水输送通道以及TDS检测模块,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为反渗透膜,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还具有浓缩水出口,所述浓缩水出口连接有废水阀,所述废水阀为包括废水比例阀和常闭电磁阀并可在关闭状态和全开状态之间切换的组合阀,其中所述废水比例阀可与所述常闭电磁阀并联,当所述废水阀处于关闭状态时,所述常闭电磁阀关闭,通过所述废水比例阀内部小孔保留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前压力,将浓缩水排出,当所述废水阀处于全开状态时,所述常闭电磁阀打开,此时,可对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进行冲洗,以降低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中的杂质;
第二精细过滤件,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与所述纯水输送通道并联;
换向装置,在所述净水系统的整个工作过程中,所述TDS检测模块均工作,所述换向装置与所述TDS检测模块通讯,用于根据所述TDS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和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中的一个当所述TDS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的TDS值小于预设值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净水机开机时,纯水TDS偏高的问题。对比文件采用了“在开机时使纯水通过后置过滤装置一定预定时间”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净水系统的水质恒定,以保证用户的饮水健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意识到或不发现其它技术问题(例如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没有理由和动机去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2)对比文件1中利用本领域的相关经验,在开机使纯水通过后置过滤装置一定预定时间,就已经解决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中增加TDS检测模块反而会增加净水系统的成本,其不仅没有给出在纯水出口处设置TDS检测模块的启示和教导,反而给出了相反的教导。退一步讲,即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纯水出口处设置了TDS检测模块,也应当是控制TDS检测模块仅仅在刚开机的一段时间内工作,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显然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在本申请中,使用净水系统的整个过程,TDS检测模块均工作。(3)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RO膜滤芯具有浓水出口,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浓水出口处连接有废水阀。
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对比文件1,并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化学水处理系统和设备》,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37-38页)和证据2(《化学水处理设备与运行》,程世庆等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99页),指出: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2,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记载了“采用本申请中的净水组件100的净水机,无论在任何时刻纯水的TDS值都处于较低的范围,从而能够保证客户的正常使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关注到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保证净水系统的水质恒定,以保证用户的饮水健康”;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了“在净水机开机时,控制装置7驱使从RO膜滤芯2滤出的纯水通过后置过滤装置41进行过滤,从而降低净水机开机时的纯水TDS值。另一方面,在净水机工作一定时间后,RO膜滤芯2中残留的杂质被冲洗干净。经过RO膜滤芯2过滤得到的纯水的TDS值较开机时降低。此时控制装置7驱使第一支路31开启,第二支路32断开”,这与本申请“在净水系统100中设置TDS检测模块4和第二精细过滤件2,并根据TDS检测模块4的检测值,通过换向装置3控制纯水出口102输出的水流的流向”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实质在于判断TDS值的技术手段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TDS模块实时监测,对比文件1则根据“净水机的开机时间”判断TDS值,但考虑到在反渗透水处理系统中配置产品水的TDS在线仪表(参见证据1第38页“五、在线仪表 1.在线TDS仪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出于精确控制产品水的TDS值以保证净水系统制得的纯水水质恒定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本领域常规的TDS在线仪表代替对比文件1的相应技术手段以实时监测TDS值,这种技术手段的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技术障碍,并且TDS在线仪表显然也是在“使用净水系统的整个过程”均工作。对于意见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RO膜滤芯2具有原水入口21、纯水出口22和浓水出口23(对应本申请的浓缩水出口)”(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说明书附图1),而废水比例阀的应用则属于净水领域的常规手段,例如,证据2第99页“图3-30某厂反渗透装置流程”中示出了反渗透膜组浓水出口连接有并联的阀V3和V4,还公开了“调节阀门V3、V2、V1,使压力表P3维持在2.6MPa,并使产品水流量表F1指示达到产水量,浓水流量表F2指示达到浓水流量”,可见阀门V3也起到了废水比例阀的作用,考虑到“常闭电磁阀”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阀门形式,使得阀门V4具体为“常闭电磁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前次复审通知书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6以及说明书第[0041]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纯水输送通道的出口端连接有高压开关,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水源入口连接有进水阀,所述进水阀与所述高压开关通讯,在所述高压开关打开时所述进水阀开启,在所述高压开关关闭时所述进水阀关闭”,删除了权利要求6,同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调整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精细过滤件,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具有水源入口和纯水出口,所述纯水出口连接有纯水输送通道以及TDS检测模块,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为反渗透膜,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还具有浓缩水出口,所述浓缩水出口连接有废水阀,所述废水阀为包括废水比例阀和常闭电磁阀并可在关闭状态和全开状态之间切换的组合阀,其中所述废水比例阀可与所述常闭电磁阀并联,当所述废水阀处于关闭状态时,所述常闭电磁阀关闭,通过所述废水比例阀内部小孔保留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前压力,将浓缩水排出,当所述废水阀处于全开状态时,所述常闭电磁阀打开,此时,可对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进行冲洗,以降低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中的杂质,所述纯水输送通道的出口端连接有高压开关,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水源入口连接有进水阀,所述进水阀与所述高压开关通讯,在所述高压开关打开时所述进水阀开启,在所述高压开关关闭时所述进水阀关闭;
第二精细过滤件,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与所述纯水输送通道并联;
换向装置,在所述净水系统的整个工作过程中,所述TDS检测模块均工作,所述换向装置与所述TDS检测模块通讯,用于根据所述TDS检测模块的检测结果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和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中的一个当所述TDS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的TDS值小于预设值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装置包括串接在所述纯水输送通道上的开关阀。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阀为电磁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TDS检测模块串接在所述纯水出口和所述纯水输送通道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水源入口沿水流方向依次串接有预过滤件和增压泵。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纯水输送通道与所述高压开关之间沿水流方向依次连接有水袋、水泵和复合滤芯。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为反渗透膜、超滤膜和微滤膜中的一种。
8. 一种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净水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 法包括:
检测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的TDS值,
如果所述TDS值小于预设值,则控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
如果所述TDS值不小于预设值,则控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纯水输送通道的出口端连接有高压开关,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水源入口连接有进水阀,所述进水阀与所述高压开关通讯,在所述高压开关打开时所述进水阀开启,在所述高压开关关闭时所述进水阀关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进出水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净水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中没有提及上述技术问题,并且均未公开或者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这方面的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通过上述设置,可对进出水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净水系统工作的可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所述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净水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净水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照图1至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净水机用的净水组件100(对应本申请的净水系统),净水机用的净水组件100包括RO膜滤芯2(对应本申请的第一精细过滤件)。RO膜滤芯2具有原水入口21、纯水出口22和浓水出口23。原水在外部压力作用下可以从原水入口21流入RO膜滤芯2,经过过滤后的原水分为纯水和浓水,纯水从纯水出口22流出,浓水从浓水出口23流出(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RO膜滤芯2的纯水出口22连接有并列设置的第一支路31(对应本申请的纯水输送通道)以及第二支路32。第二支路 32上设置有后置过滤装置41。后置过滤装置41可以包括离子过滤装置(对应本申请的第二精细过滤件,图1-3示出了后置过滤装置41与第一支路31并联)(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净水机用的净水组件100还包括用于在净水机开机时驱使第一支路31断开和第二支路32开启的控制装置7(对应本申请的换向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净水系统还包括与第一精细过滤件纯水出口连接的TDS检测模块,换向装置与TDS检测模块通讯,还限定了TDS检测模块通讯与换向装置的工作方式;(2)所述浓缩水出口连接有废水阀,所述废水阀为包括废水比例阀和常闭电磁阀并可在关闭状态和全开状态之间切换的组合阀,其中所述废水比例阀可与所述常闭电磁阀并联,还限定了废水阀的工作方式;(3)所述纯水输送通道的出口端连接有高压开关,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水源入口连接有进水阀,所述进水阀与所述高压开关通讯,在所述高压开关打开时所述进水阀开启,在所述高压开关关闭时所述进水阀关闭。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净水系统制得的纯水水质恒定。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还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在净水机开机时,控制装置7驱使从RO膜滤芯2滤出的纯水通过后置过滤装置41进行过滤,从而降低净水机开机时的纯水TDS值。另一方面,在净水机工作一定时间后,RO膜滤芯2中残留的杂质被冲洗干净。经过RO膜滤芯2过滤得到的纯水的TDS值较开机时降低。此时控制装置7驱使第一支路31开启,第二支路32断开。后置过滤装置41与RO膜滤芯2相断开,从而后置过滤装置41不再对RO膜滤芯2滤出的纯水进行再次过滤。综上所述,本申请中的净水组件100在保证纯水TDS值处于较低值的同时对后置过滤装置41的使用进行了控制,从而节约了后置过滤装置41的使用时间(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采用本申请中的净水组件100的净水机,无论在任何时刻纯水的TDS值都处于较低的范围,从而能够保证客户的正常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教导了当RO膜滤芯2滤出的纯水TDS值较高时,控制装置7驱使纯水通过后置过滤装置41进行过滤,当RO膜滤芯2滤出的纯水TDS值较低时,控制装置7驱使纯水直接通过第一支路31输出;应当认为上述区别(1)实质在于判断TDS值的技术手段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TDS模块实时监测,对比文件1则根据“净水机的开机时间”判断TDS值,但考虑到在反渗透水处理系统中配置产品水的TDS在线仪表(参见证据1第38页“五、在线仪表 1.在线TDS仪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出于精确控制产品水的TDS值以保证净水系统制得的纯水水质恒定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本领域常规的TDS在线仪表代替对比文件1的相应技术手段以实时监测TDS值,这种技术手段的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技术障碍,在此基础上,区别(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RO膜滤芯2具有原水入口21、纯水出口22和浓水出口23(对应本申请的浓缩水出口)”(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说明书附图1),而废水比例阀的应用则属于净水领域的常规手段,例如,证据2第99页“图3-30某厂反渗透装置流程”中示出了反渗透膜组浓水出口连接有并联的阀V3和V4,还公开了“调节阀门V3、V2、V1,使压力表P3维持在2.6MPa,并使产品水流量表F1指示达到产水量,浓水流量表F2指示达到浓水流量”,可见阀门V3也起到了废水比例阀的作用,考虑到“常闭电磁阀”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阀门形式,使得阀门V4具体为“常闭电磁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区别(2)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3),为了方便对进出水进行控制,使得“所述纯水输送通道的出口端连接有高压开关,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水源入口连接有进水阀,所述进水阀与所述高压开关通讯,在所述高压开关打开时所述进水阀开启,在所述高压开关关闭时所述进水阀关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7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控制装置7可以包括设置在第一支路31上的第一通断装置51以及设置在第二支路32上的第二通断装置52。第一通断装置51可以包括电磁阀或其他具有开闭功能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反渗透水处理系统中配置产品水的TDS在线仪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出于对纯水的检测,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其串接在所述纯水出口和所述纯水输送通道之间;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RO膜滤芯2在其沿纯水流动方向24的上游还可以设置有PP棉滤芯43、颗粒活性炭滤芯44、烧结活性炭滤芯45中的一个或多个”(对应本申请的预过滤件)(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得RO膜滤芯能够正常工作,在预过滤件后串接增压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第一支路31以及第二支路32还可以连接有第二过滤装置42(对应本申请的复合滤芯)。第二过滤装置42可以对RO膜或后置过滤装置41滤出的纯水进行再次过滤”(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此外水袋、水泵也是净水系统的常规设置,在此基础上,使得“所述纯水输送通道与所述高压开关之间沿水流方向依次连接有水袋、水泵和复合滤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的RO膜滤芯2公开了“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为反渗透膜”,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后置过滤装置41可以包括离子过滤装置”,在此基础上,使得“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为反渗透膜、超滤膜和微滤膜中的一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净水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净水机,具体内容可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系统本身组成的区别;(2)检测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的TDS值,如果所述TDS值小于预设值,则控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如果所述TDS值不小于预设值,则控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 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净水系统制得的纯水水质恒定。
对于上述区别(1),具体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7的评述。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还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在净水机开机时,控制装置7驱使从RO膜滤芯2滤出的纯水通过后置过滤装置41进行过滤,从而降低净水机开机时的纯水TDS值。另一方面,在净水机工作一定时间后,RO膜滤芯2中残留的杂质被冲洗干净。经过RO膜滤芯2过滤得到的纯水的TDS值较开机时降低。此时控制装置7驱使第一支路31开启,第二支路32断开。后置过滤装置41与RO膜滤芯2相断开,从而后置过滤装置41不再对RO膜滤芯2滤出的纯水进行再次过滤。综上所述,本申请中的净水组件100在保证纯水TDS值处于较低值的同时对后置过滤装置41的使用进行了控制,从而节约了后置过滤装置41的使用时间(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采用本申请中的净水组件100的净水机,无论在任何时刻纯水的TDS值都处于较低的范围,从而能够保证客户的正常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教导了要对净水机制得的纯水的TDS值进行监控,并保持在较低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检测所述第一精细过滤件的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的TDS值,如果所述TDS值小于预设值,则控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所述纯水输送通道;如果所述TDS值不小于预设值,则控制所述换向装置使所述纯水出口输出的水流流向 所述第二精细过滤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如何对进出水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净水系统工作的可靠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面对的技术问题,而且为了方便对进出水进行控制,在净水系统的入口端设置进水阀、出口端设置出水阀(高压开关),并根据出水阀的开关调节进水阀的开关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次,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并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所述设置能够“对进出水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净水系统工作的可靠性”,不能认为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3日针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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