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磁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36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77732
优先权日:2012-04-24;2013-04-23
申请(专利)号:201610452476.8
申请日:2013-04-24
复审请求人: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茜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顾赟
国际分类号:H01F27/28;H01F1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且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那么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要求保护的申请是显而易见的,则该申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52476.8,名称为“电磁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310145128.2的分案申请,母案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4日,分案递交日为2016年06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24日和2013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了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递交日2016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至少一导电层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并排,其中,所述中间片段延伸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并于其连接部位形成一内侧开口,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该第二终端部分放置于所述内侧开口中,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以及所述第一细长片段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之间的一间距的总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为210微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均小于或等于100微米,以及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之间的该间距为5-30微米。
4.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至少一导电层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 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并排,其中,所述中间片段延伸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并于其连接部位形成一内侧直角开口,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该第二终端部分放置于所述内侧直角开口中,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
5.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多个导电层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线圈结构的相邻两个导电层通过介层导通孔连接,所述多个导电层的每一层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并排,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
6.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基底,至少一导电层设置于所述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 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并排,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
7.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基底,至少一导电层设置于所述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并排,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该基底于该穿孔的边缘上具有锯齿突出部。
8.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基底,至少一导电层设置于所述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 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并排;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其中,一第一表面贴装电极电性连接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该第一终点,以及一第二表面贴装电极电性连接至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该第二终点,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
9.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至少一导电层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并排,其中,所述导电层还包括一第一过渡片段,其中,所述第一过渡片段的宽度仅在其内侧逐渐减小,以连接所述中间片段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
10.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基底,至少一导电层设置于所述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 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并排,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其中,所述穿孔内的磁性封装体的一部分与所述至少一导电层上的线圈的一部分相接触。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4/0070481A1,公开日为2004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JP2006278909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2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5、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对比文件1的线圈结构上将卷绕的圈数减少了一圈;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5、9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的;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对比文件1的线圈结构上将卷绕的圈数减少了一圈;该开口为直角开口;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对比文件1的线圈结构上将卷绕的圈数减少了一圈;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2)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作用相同,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对比文件1的线圈结构上将卷绕的圈数减少了一圈;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2)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该基底于该穿孔的边缘上具有锯齿突出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且作用相同,其余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对比文件1的线圈结构上将卷绕的圈数减少了一圈;第一表面贴装电极电性连接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第一终点,以及一第二表面贴装电极电性连接至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第二终点;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2)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作用相同,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对比文件1的线圈结构上将卷绕的圈数减少了一圈;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2)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其中,所述穿孔内的磁性封装体的一部分与所述至少一导电层上的线圈的一部分相接触。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作用相同,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文本,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①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②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并排;③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差异太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到启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的导电结构比本申请的导电结构多了一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有启示得到本申请的导电结构的电磁器件,因此权利要求1-10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8年05月24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沿着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导电结构包括中间片段和第一细长片段以及第二细长片段的技术方案,由于细长片段之间具有空隙,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长的情况下,其空隙也长,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大;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短的情况下,其空隙也短,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小。为了缩小整个线圈的空隙,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细长片段设置的比较短而中间片段设置的比较长,将中间片段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文本。陈述书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2)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紧邻并排且其间不具有所述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3)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差异太大,因此,对比文件1无法用来驳回本申请,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到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4-10都具有创造性。
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至少一导电层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紧邻并排且其间不具有所述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延伸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并于其连接部位形成一内侧开口,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该第二终端部分放置于所述内侧开口中,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以及所述第一细长片段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之间的一间距的总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为210微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均小于或等于100微米,以及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之间的该间距为5-30微米。
4.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至少一导电层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 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紧邻并排且其间不具有所述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延伸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并于其连接部位形成一内侧直角开口,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该第二终端部分放置于所述内侧直角开口中,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
5.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多个导电层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线圈结构的相邻两个导电层通过介层导通孔连接,所述多个导电层的每一层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紧邻并排且其间不具有所述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
6.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基底,至少一导电层设置于所述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 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紧邻并排且其间不具有所述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
7.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基底,至少一导电层设置于所述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紧邻并排且其间不具有所述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 柱子,该基底于该穿孔的边缘上具有锯齿突出部。
8.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基底,至少一导电层设置于所述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紧邻并排且其间不具有所述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其中,一第一表面贴装电极电性连接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该第一终点,以及一第二表面贴装电极电性连接至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该第二终点,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
9.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至少一导电层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紧邻并排且其间不具有所述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其中,所述导电层还 包括一第一过渡片段,其中,所述第一过渡片段的宽度仅在其内侧逐渐减小,以连接所述中间片段至所述第一细长片段,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
10. 一种电磁器件,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基底,至少一导电层设置于所述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其中,所述中间片段的宽度分别大于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宽度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宽度,其中,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紧邻并排且其间不具有所述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其中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其中,所述穿孔内的磁性封装体的一部分与所述至少一导电层上的线圈的一部分相接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分案递交日2016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且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那么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要求保护的申请是显而易见的,则该申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一)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4/0070481A1,公开日为2004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JP2006278909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2日。
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磁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面电感(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9段,附图1-9):包含至少一导电层10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由内向外、沿卷绕方向,包括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二细长片段)、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相当于中间片段)、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一细长片段),其中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20(相当于第二终点),最外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18(相当于第一终点),由图1可见,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的宽度分别大于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的外侧表面与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的内侧表面并排,最外侧的左侧部分延伸到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且在连接部位处形成内侧开口,最内侧的右侧部分位于上述内侧开口中。
相比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沿着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②第一细长片段第一终端的内侧表面和第二细长片段第二终端的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缩小电磁器件尺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导电结构包括中间片段和第一细长片段以及第二细长片段的技术方案,由于细长片段之间具有空隙,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长的情况下,其空隙也长,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大;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短的情况下,其空隙也短,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小。为了缩小整个线圈的空隙进而减小尺寸,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细长片段设置的比较短而中间片段设置的比较长,将中间片段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具有三圈结构,也就是在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之间还具有一圈,从而与本申请的“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比本申请的线圈结构多了一圈,为了减小整体尺寸,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圈结构调整为两圈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达到的技术效果显然就是减小了线圈结构的整体尺寸,这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明确被对比文件1公开,构成了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证线圈的每一处都是等宽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0025-0039段,附图1-9):所述线圈图案由内向外、沿卷绕方向,包括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二细长片段)、最内侧的左侧部分、左侧中间部分、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相当于中间片段)、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一细长片段),其中左侧的内侧、外侧和间距部分的宽度相当于右侧最外侧、中间、最内侧和间距部分的宽度总和,其作用也是保证线圈的每一处宽度都相等。在此基础上,当线圈仅需要绕一圈时,同样为了保证线圈的等宽,得到中间片段的宽度等于第一细长片段、第二细长片段和之间间距的综合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制作电感器件的类型,通过有限的试验设置其导电线圈各部分的宽度的具体尺寸,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磁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面电感(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9段,附图1-9):包含至少一导电层10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由内向外、沿卷绕方向,包括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二细长片段)、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相当于中间片段)、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一细长片段),其中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20(相当于第二终点),最外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18(相当于第一终点),由图1可见,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的宽度分别大于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的外侧表面与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的内侧表面并排,最外侧的左侧部分延伸到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且在连接部位处形成内侧开口,最内侧的右侧部分位于上述内侧开口中。
相比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内侧开口为直角开口;②沿着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③第一细长片段第一终端的内侧表面和第二细长片段第二终端的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缩小电磁器件尺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在本领域中,将端头的形状设置为直角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配合第二细长片段的一终端的直角,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将内侧开口设置为直角开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导电结构包括中间片段和第一细长片段以及第二细长片段的技术方案,由于细长片段之间具有空隙,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长的情况下,其空隙也长,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大;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短的情况下,其空隙也短,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小。为了缩小整个线圈的空隙进而减小尺寸,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细长片段设置的比较短而中间片段设置的比较长,将中间片段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具有三圈结构,也就是在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之间还具有一圈,从而与本申请的“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比本申请的线圈结构多了一圈,为了减小整体尺寸,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圈结构调整为两圈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达到的技术效果显然就是减小了线圈结构的整体尺寸,这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磁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面电感(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9段,附图1-9):包含多个导电层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参见附图1-9),其中,线圈结构的相邻两个导电层通过介层导通孔20,22,24,26连接,所述多个导电层的圈数大于一圈的每一层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包含至少一导电层10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由内向外、沿卷绕方向,包括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二细长片段)、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相当于中间片段)、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一细长片段),其中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20(相当于第二终点),最外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18(相当于第一终点),由图1可见,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的宽度分别大于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的外侧表面与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的内侧表面并排。
相比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沿着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②第一细长片段第一终端的内侧表面和第二细长片段第二终端的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缩小电磁器件尺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导电结构包括中间片段和第一细长片段以及第二细长片段的技术方案,由于细长片段之间具有空隙,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长的情况下,其空隙也长,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大;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短的情况下,其空隙也短,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小。为了缩小整个线圈的空隙进而减小尺寸,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细长片段设置的比较短而中间片段设置的比较长,将中间片段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具有三圈结构,也就是在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之间还具有一圈,从而与本申请的“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比本申请的线圈结构多了一圈,为了减小整体尺寸,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圈结构调整为两圈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达到的技术效果显然就是减小了线圈结构的整体尺寸,这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所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磁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面电感(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9段,附图1-9):包含PCB板1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意义的确定PCB板包括一其支撑作用的基底,至少一导电层10设置于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由内向外、沿卷绕方向,包括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二细长片段)、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相当于中间片段)、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一细长片段),其中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20(相当于第二终点),最外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18(相当于第一终点),由图1可见,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的宽度分别大于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的外侧表面与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的内侧表面并排。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沿着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②第一细长片段第一终端的内侧表面和第二细长片段第二终端的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③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缩小电磁器件尺寸和如何增强磁导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导电结构包括中间片段和第一细长片段以及第二细长片段的技术方案,由于细长片段之间具有空隙,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长的情况下,其空隙也长,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大;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短的情况下,其空隙也短,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小。为了缩小整个线圈的空隙进而减小尺寸,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细长片段设置的比较短而中间片段设置的比较长,将中间片段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具有三圈结构,也就是在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之间还具有一圈,从而与本申请的“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比本申请的线圈结构多了一圈,为了减小整体尺寸,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圈结构调整为两圈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达到的技术效果显然就是减小了线圈结构的整体尺寸,这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第0131、0133段,附图24)一种线圈部件(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公开了其具有如下结构:平面线圈(相当于导电结构)位于基板31上,其中磁性封装体33包覆所述平面线圈和基板31,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参见附图24(B))。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且作用也是通过使用磁性封装体增强磁导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磁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面电感(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9段,附图1-9):包含PCB板1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意义的确定PCB板包括一其支撑作用的基底,至少一导电层10设置于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由内向外、沿卷绕方向,包括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二细长片段)、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相当于中间片段)、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一细长片段),其中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20(相当于第二终点),最外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18(相当于第一终点),由图1可见,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的宽度分别大于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的外侧表面与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的内侧表面并排。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沿着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②第一细长片段第一终端的内侧表面和第二细长片段第二终端的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③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基底基于穿孔的边缘具有锯齿突出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缩小电磁器件尺寸和如何增强磁导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导电结构包括中间片段和第一细长片段以及第二细长片段的技术方案,由于细长片段之间具有空隙,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长的情况下,其空隙也长,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大;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短的情况下,其空隙也短,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小。为了缩小整个线圈的空隙进而减小尺寸,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细长片段设置的比较短而中间片段设置的比较长,将中间片段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具有三圈结构,也就是在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之间还具有一圈,从而与本申请的“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比本申请的线圈结构多了一圈,为了减小整体尺寸,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圈结构调整为两圈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达到的技术效果显然就是减小了线圈结构的整体尺寸,这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第0131、0133段,附图24)一种线圈部件(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公开了其具有如下结构:平面线圈(相当于导电结构)位于基板31上,其中磁性封装体33包覆所述平面线圈和基板31,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参见附图24(B))。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磁性封装体和穿孔的结构,且作用也是通过使用磁性封装体增强磁导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此外,为了固定磁芯柱子、增加磁芯的散热,缓解磁芯柱子的膨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将基底于该穿孔的边缘上具有锯齿突出部,这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磁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面电感(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9段,附图1-9):包含PCB板1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意义的确定PCB板包括一其支撑作用的基底,至少一导电层10设置于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由内向外、沿卷绕方向,包括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二细长片段)、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相当于中间片段)、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一细长片段),其中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20(相当于第二终点),最外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18(相当于第一终点),由图1可见,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的宽度分别大于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的外侧表面与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的内侧表面并排;第一电极电性连接至端点18,以及一第二电极电性连接至端点20。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沿着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②第一细长片段第一终端的内侧表面和第二细长片段第二终端的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③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缩小电磁器件尺寸和如何增强磁导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导电结构包括中间片段和第一细长片段以及第二细长片段的技术方案,由于细长片段之间具有空隙,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长的情况下,其空隙也长,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大;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短的情况下,其空隙也短,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小。为了缩小整个线圈的空隙进而减小尺寸,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细长片段设置的比较短而中间片段设置的比较长,将中间片段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具有三圈结构,也就是在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之间还具有一圈,从而与本申请的“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比本申请的线圈结构多了一圈,为了减小整体尺寸,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圈结构调整为两圈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达到的技术效果显然就是减小了线圈结构的整体尺寸,这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第0131、0133段,附图24)一种线圈部件(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公开了其具有如下结构:平面线圈(相当于导电结构)位于基板31上,其中磁性封装体33包覆所述平面线圈和基板31,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参见附图24(B))。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且作用也是通过使用磁性封装体增强磁导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磁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面电感(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9段,附图1-9):包含至少一导电层10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由内向外、沿卷绕方向,包括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二细长片段)、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相当于中间片段)、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一细长片段),其中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20(相当于第二终点),最外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18(相当于第一终点),由图1可见,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的宽度分别大于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的外侧表面与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的内侧表面并排,在最外侧的左侧部分与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之间具有第一过渡片段,第一过渡片段的宽度在其内侧逐渐减小。
相比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沿着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②第一细长片段第一终端的内侧表面和第二细长片段第二终端的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缩小电磁器件尺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导电结构包括中间片段和第一细长片段以及第二细长片段的技术方案,由于细长片段之间具有空隙,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长的情况下,其空隙也长,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大;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短的情况下,其空隙也短,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小。为了缩小整个线圈的空隙进而减小尺寸,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细长片段设置的比较短而中间片段设置的比较长,将中间片段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具有三圈结构,也就是在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之间还具有一圈,从而与本申请的“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比本申请的线圈结构多了一圈,为了减小整体尺寸,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圈结构调整为两圈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达到的技术效果显然就是减小了线圈结构的整体尺寸,这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磁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面电感(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9段,附图1-9):包含PCB板1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意义的确定PCB板包括一其支撑作用的基底,至少一导电层10设置于基底上以形成一线圈结构,其中,一导电层具有一线圈图案,所述线圈图案由内向外、沿卷绕方向,包括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二细长片段)、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相当于中间片段)、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一细长片段),其中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20(相当于第二终点),最外侧的右侧部分包括端点18(相当于第一终点),由图1可见,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的宽度分别大于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的外侧表面与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的内侧表面并排。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沿着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②第一细长片段第一终端的内侧表面和第二细长片段第二终端的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③一磁性封装体包覆所述至少一导电层及所述基底,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其中,所述穿孔内的磁性封装体的一部分与所述至少一导电层上的线圈的一部分相接触。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缩小电磁器件尺寸和如何增强磁导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导电结构包括中间片段和第一细长片段以及第二细长片段的技术方案,由于细长片段之间具有空隙,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长的情况下,其空隙也长,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大;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短的情况下,其空隙也短,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小。为了缩小整个线圈的空隙进而减小尺寸,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细长片段设置的比较短而中间片段设置的比较长,将中间片段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具有三圈结构,也就是在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之间还具有一圈,从而与本申请的“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比本申请的线圈结构多了一圈,为了减小整体尺寸,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圈结构调整为两圈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达到的技术效果显然就是减小了线圈结构的整体尺寸,这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第0131、0133段,附图24)一种线圈部件(公开了电磁器件),并公开了其具有如下结构:平面线圈(相当于导电结构)位于基板31上,其中磁性封装体33包覆所述平面线圈和基板31,其中所述磁性封装体延伸至所述基底的一穿孔以形成一磁性柱子,所述线圈围绕所述磁性柱子(参见附图24(B)),所述穿孔内的磁性封装体33的一部分与所述至少一导电层上的线圈的一部分相接触。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且作用也是通过使用磁性封装体增强磁导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线圈图案包括一中间片段、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一终点的第一细长片段以及一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第二终点的第二细长片段;(2)第一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第一终端部分的内侧表面和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第二终端部分的外侧表面紧邻并排且其间不具有所述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3)沿着所述线圈图案的缠绕方向,所述中间片段的总长度分别大于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一终点的所述第一细长片段的总长度以及包括所述线圈图案的该第二终点的所述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差异太大,因此,对比文件1无法用来驳回本申请,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到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4-10都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针对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1),对比文件1图1中线圈结构的最外侧的左侧部分相当于中间片段,最外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一细长片段,最内侧的右侧部分相当于第二细长片段,也就是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1),由于权利要求1的限定是开放式的(即包括),因此,针对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1),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限定并无区别。
针对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具有三圈结构,也就是在最内侧的右侧部分和最外侧的右侧部分之间还具有一圈,从而与本申请的“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其间不具有线圈图案的任一片段”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导电结构比本申请的线圈结构多了一圈,为了减小整体尺寸,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圈结构调整为两圈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达到的技术效果显然就是减小了线圈结构的整体尺寸,这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导电结构包括中间片段和第一细长片段以及第二细长片段的技术方案,由于细长片段之间具有空隙,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长的情况下,其空隙也长,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大;在第一、第二细长片段短的情况下,其空隙也短,对于整个线圈来说空隙就小。为了缩小整个线圈的空隙进而缩小尺寸,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细长片段设置的比较短而中间片段设置的比较长,将中间片段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第一细长片段和第二细长片段的总长度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10都不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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