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99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711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5136.8
申请日:2016-08-25
复审请求人:任文利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莹莹
合议组组长:陈海英
参审员:邵建霞
国际分类号:A61F7/02,A61H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使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5136.8,名称为“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人为任文利,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9年01月09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234898U,公告日期为2016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3:CN205494337U,公告日期为2016年08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即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妇科装置舒缓痛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妇科装置包括绑带、第一魔术贴、第二魔术贴、第一气垫、压力传感器、第一进气管、吸气泵、保温袋、加热丝、温控器、电源开关、第二气垫、第三气垫、第二进气管、第三进气管,所述的第一魔术贴位于绑带外壁下端左侧,所述的第一魔术贴与绑带缝合相连,所述的第二魔术贴位于绑带内壁下端右侧,所述的第二魔术贴与绑带缝合相连,所述的第一气垫位于绑带内部上端中侧,所述的第一气垫与绑带胶连,所述的压力传感器位于第一气垫内部左侧,所述的压力传感器与第一气垫胶连,所述的第一进气管贯穿第一气垫前端中侧,所述的第一进气管与第一气垫螺纹相连,所述的吸气泵位于第一进气管右侧,所述的吸气泵与第一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的保温袋位于第一气垫底部,所述的保温袋与第一气垫胶连,所述的加热丝位于保温袋内壁四周,所述的加热丝与保温袋胶连,所述的温控器位于绑带外壁顶部中端,所述的温控器与绑带胶连,所述的电源开关位于绑带外壁左侧,所述的电源开关与绑带胶连,所述的第二气垫位于第一气垫左侧,所述的第二气垫与绑带胶连,所述的第三气垫位于第一气垫右侧,所述的第三气垫与绑带胶连,所述的第二进气管位于第一进气管左侧,所述的第二进气管一端与第一进气管一体相连,且所述的第二进气管另一端与第二气垫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三进气管位于第一进气管右侧,所述的第三进气管一端与第一进气管一体相连,且所述的第三进气管另一端与第三气垫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一进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一调节阀,所述的第一调节阀与第一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二进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二调节阀,所述的第二调节阀与第二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三进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三调节阀,所述的第三调节阀与第三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舒缓痛经的方法包括:1)第一气垫充入气体饱和后,第二气垫、第三气垫同时充入60%-80%的气量,持续3-5分钟;2)第一气垫放气20%到40%,第二气垫、第三气垫充气至饱和状态,持续3-5分钟;3)第一气垫充入气体饱和,第二气垫放气20%-40%,保持第三气垫不变,持续3-5分钟;4)第一气垫不变,第二气垫充入气体饱和,第三气垫放气20%-40%,持续3-5分钟;5)循环上述充放气步骤,直至完成一个治疗过程,放出全部气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绑带外壁左侧还设有限温器,所述的限位器与绑带胶连。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绑带外壁右侧还设有蓄电池,所述的蓄电池与绑带胶连。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绑带外壁右侧还设有定时器,所述的定时器与绑带胶连。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绑带内壁还设有保护垫,所述的保护垫与绑带胶连。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气垫底部还均设有按摩颗粒,所述的按摩颗粒与第一气垫胶连。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绑带内部还均设有透气孔,所述的透气孔为圆形通孔。”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包括压力传感器及其具体设置、吸气泵、还包括第二气垫、第三气垫,以及其相应的充放气结构、具体位置,以及具体的各气垫的充、放气按摩过程;(2)还包括温控器、电源开关及其相应设置位置,魔术贴缝合设置于绑带下端,保温袋与第一气垫胶连,加热丝位于保温袋内壁四周,加热丝与保温袋胶连。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实现可控的按摩效果以及如何控制加热温度和对相应部件进行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3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任文利(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修改,仅陈述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技术手段:“舒缓痛经的方法包括:1)第一气垫充入气体饱和后,第二气垫、第三气垫同时充入60%-80%的气量,持续3-5分钟;2)第一气垫放气20%到40%,第二气垫、第三气垫充气至饱和状态,持续3-5分钟;3)第一气垫充入气体饱和,第二气垫放气20%-40%,保持第三气垫不变,持续3-5分钟;4)第一气垫不变,第二气垫充入气体饱和,第三气垫放气20%-40%,持续3-5分钟;5)循环上述充放气步骤,直至完成一个治疗过程,放出全部气体。”即本申请通过第一气垫、第二气垫和第三气垫之间的协同配合按压;实现三个气垫具有不同的充气放气步骤;从而达到不同的挤压按摩效果;从而实现依靠三个气垫的不同的挤压按摩效果来协同实现对于小腹以及小腹两侧的有效的挤压按摩。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三个气垫之间的具体的按压步骤;关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具有两个充气气垫,但是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如何调控气垫之间的具体的充气步骤和放气步骤;而且,对比文件3两个充气气垫分别针对的是人体的背部和腰部的按摩;而本申请的三个气垫均是针对的妇女的腹部,解决的是痛经的特定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所限定的上述三个气垫之间的放气和充气的步骤可以实现缓解痛经的技术效果;显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上述技术步骤。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更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0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二)即使复审请求人为克服上述不授权客体问题,将权利要求1中的主题名称“一种利用妇科装置舒缓痛经的方法”修改为“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舒缓痛经的方法包括”修改为“所述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的使用方法包括”,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理由在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未公开魔术贴、气垫与绑带的连接方式;第一进气管、吸气泵的位置和连接方式;以及保温袋、加热丝、温控器、电源开关的设置和连接方式;(2)对比文件1未公开妇科装置还包括压力传感器、三个调节阀、第二和第三气垫、以及第二和第三进气管;以及压力传感器的位置和连接方式、各调节阀与进气管的连接、气垫位置和连接方式、第二和第三进气管的位置及具体设置连接方式;以及使用妇科装置舒缓痛经的具体方法步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涉及多个气垫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涉及具体方法步骤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同样不具有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采用多个气垫之间不同的充放气协同配合对人体进行按摩的技术启示结合进来,并根据具体的按摩需求进行设置;而且所产生的按摩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将说明书第[0014]段的内容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妇科装置包括绑带、第一魔术贴、第二魔术贴、第一气垫、压力传感器、第一进气管、吸气泵、保温袋、加热丝、温控器、电源开关、第二气垫、第三气垫、第二进气管、第三进气管,所述的第一魔术贴位于绑带外壁下端左侧,所述的第一魔术贴与绑带缝合相连,所述的第二魔术贴位于绑带内壁下端右侧,所述的第二魔术贴与绑带缝合相连,所述的第一气垫位于绑带内部上端中侧,所述的第一气垫与绑带胶连,所述的压力传感器位于第一气垫内部左侧,所述的压力传感器与第一气垫胶连,所述的第一进气管贯穿第一气垫前端中侧,所述的第一进气管与第一气垫螺纹相连,所述的吸气泵位于第一进气管右侧,所述的吸气泵与第一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的保温袋位于第一气垫底部,所述的保温袋与第一气垫胶连,所述的加热丝位于保温袋内壁四周,所述的加热丝与保温袋胶连,所述的温控器位于绑带外壁顶部中端,所述的温控器与绑带胶连,所述的电源开关位于绑带外壁左侧,所述的电源开关与绑带胶连,所述的第二气垫位于第一气垫左侧,所述的第二气垫与绑带胶连,所述的第三气垫位于第一气垫右侧,所述的第三气垫与绑带胶连,所述的第二进气管位于第一进气管左侧,所述的第二进气管一端与第一进气管一体相连,且所述的第二进气管另一端与第二气垫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三进气管位于第一进气管右侧,所述的第三进气管一端与第一进气管一体相连,且所述的第三进气管另一端与第三气垫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一进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一调节阀,所述的第一调节阀与第一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二进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二调节阀,所述的第二调节阀与第二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三进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三调节阀,所述的第三调节阀与第三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的使用方法包括:1)第一气垫充入气体饱和后,第二气垫、第三气垫同时充入60%-80%的气量,持续3-5分钟;2)第一气垫放气20%到40%,第二气垫、第三气垫充气至饱和状态,持续3-5分钟;3)第一气垫充入气体饱和,第二气垫放气20%-40%,保持第三气垫不变,持续3-5分钟;4)第一气垫不变,第二气垫充入气体饱和,第三气垫放气20%-40%,持续3-5分钟;5)循环上述充放气步骤,直至完成一个治疗过程,放出全部气体;使用时,首先使用者手握绑带,将绑带缠绕于自己的腰部,并将保温袋与自己的小腹相贴合,在第一魔术贴和第二魔术贴相互粘贴的作用下,使得绑带与使用者连接牢固,所述的绑带具有弹性功能,可根据使用者腰部粗细的不同,自行调节松紧度,使用者再用手打开电源开关,通过电源开关,开启吸气泵、温控器以及定时器,所述的吸气泵具有充气和吸气功能,首先开启吸气泵的充气功能,吸气泵将充气气压由第一进气管排入第一气垫内,使得第一气垫逐渐膨胀,通过第一气垫膨胀,使得第一气垫挤压保温袋,最终使得保温袋挤压使用者小腹,当第一气垫内的气压高于压力传感器所设定的标准值时,在压力传感器的作用下,使得吸气泵停止充气功能,同步吸气泵开启吸气功能,此时在吸力的作用下,使得第一气垫内的气压由第一进气管排出,此时第一气垫逐渐压缩即保温袋对使用者的挤压力消失,当第一气垫内的气压低于压力传感器所设定的标准值时,在压力传感器的作用下,使得吸气泵停止吸气功能,同步吸气泵开启充气功能,通过以上循环的方式,最终使得保温袋对使用者小腹进行往复式挤压按摩,同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者可用手关闭第一调节阀,再打开第二调节阀或第三调节阀,此时吸气泵的充气气压或吸气气压由第二进气管或第三进气管排入第二气垫或第三气垫内,通过第二气垫或第三气垫的膨胀或压缩对使用者小腹两侧进行有效的挤压按摩处理,当吸气泵的工作时间达到定时器所设定的时间值时,吸气泵停止工作,同时,通过开启温控器,使得加热丝对保温袋进行加热,保温袋将热量传递给使用者小腹,使得使用者小腹处于恒温的状态,通过以上方式,最终使得患者小腹处于边按摩边恒温敷热的状态,以此来缓解使用者痛经的疼痛感,该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结构巧妙,功能强大,操作简单,价格低廉,通过使用该装置,利用恒温以及按摩的方式来减少女性痛经的痛苦,有效的降低了女性痛经的疼痛感,同时,在吸气泵工作的过程中,使用者可使用第一调节阀、第二调节阀或第三调节阀来控制吸气泵充气或吸气的速度即控制第一气垫、第二气垫或第三气垫膨胀或压缩的速度,当温控器出现故障或失灵时,加热丝的温度达到限温器所设定的安全温度值时,加热丝停止工作,不仅对使用者起到保护作用,还提高了该装置的使用寿命,透气孔是为了让绑带内部空气与外界空气实行互换,提高了使用者使用该装置的舒适度,蓄电池是为了给该装置提供能量供应,该装置无需外界电源即可正常使用,保护垫是为了让绑带与患者实行软接触,对患者起到保护作用,按摩颗粒是为了让保温袋与使用者小腹实现点接触,提高了该装置的按摩效果即降低了使用者痛经的疼痛感。”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构思了一种多气囊结构的按摩装置,能够对患者小腹边按摩边恒温敷热,以此来缓解使用者痛经的疼痛感。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腹带中间部位具有1个气囊,而没有公开设置三个气垫,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具有两个充气气垫,但是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如何调控气垫之间的具体的充气步骤和放气步骤;上述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更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即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使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36段,附图1-2):一种便携式痛经治疗仪,包括腹带1、设于腹带两端的粘扣、设置在腹带上的气囊2、如图1所示用于连接气囊2与充气装置3的部件、充气装置3、发热体4、控制器,发热体4包括电热丝;根据粘扣的工作原理可以确定,设于腹带两端的粘扣必然是一个粘扣设于腹带1外壁下端左侧,另一个设于腹带1内壁下端右侧;气囊2设置在腹带1与腹部相对应位置的内侧,气囊2设置在正对腹部的位置;气囊充气后加厚,对腹部产生按压力,放气后按压力消失,如此反复充气放气,实现对腹部的反复按压,达到对腹部按摩的效果;气囊内侧可拆卸地设置发热体,可对佩戴者腹部的位置进行局部加温,促进局部循环,有效缓解疼痛感,并且在腹带内侧的三个位置分别设置加热装置,可同时对佩戴者腹部、腰部与肾脏对应的位置进行加温,促进局部血液循环,消除经期腹部及腰部的寒凉;充气装置3与控制器连接,由控制器控制对气囊2的充放气。
通过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便携式痛经治疗仪对应本申请的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腹带1对应本申请的绑带,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于腹带两端的粘扣分别对应本申请的第一魔术贴和第二魔术贴,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置在腹带上的气囊2对应本申请的第一气垫,对比文件1附图1所示用于连接气囊2与充气装置3的管对应本申请的第一进气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充气装置3对应本申请的吸气泵,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热体4对应本申请的保温袋;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囊2设置在腹带1与腹部相对应位置的内侧,气囊2设置在正对腹部的位置,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气垫位于绑带内部上端中侧;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囊内侧可拆卸地设置发热体,对应于本申请的保温袋位于第一气垫底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未公开魔术贴、气垫与绑带的连接方式;第一进气管、吸气泵的位置和连接方式;以及保温袋、加热丝、温控器、电源开关的设置和连接方式;(2)对比文件1未公开妇科装置还包括压力传感器、三个调节阀、第二和第三气垫、以及第二和第三进气管;以及压力传感器的位置和连接方式、各调节阀与进气管的连接、气垫位置和连接方式、第二和第三进气管的位置及具体设置连接方式;以及使用该妇科装置在舒缓痛经过程中的具体方法步骤。
由此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温度能够可控调节对使用者起到保护作用,以及在压力可控调节下,根据不同的需要对小腹及两侧进行挤压按摩,提高装置的按摩效果,更好地缓解痛经的疼痛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腹带两端设置粘扣(即魔术贴),气囊2设置在腹带1与腹部相对应位置的内侧;气囊内侧可拆卸地设置发热体(即保温袋)。在生活领域,常见的连接方式包括缝合、胶连、粘结等等,因此,采用缝合方式设置魔术贴以及采用胶连方式设置气垫、保温袋、加热丝或电源开关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示出了用于连接气囊2与充气装置3的管;为了确保管的一端与气垫、管的另一端与气泵的气密性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管的一端贯穿于气垫中部并采用螺纹相连,将管的另一端与气泵螺纹相连。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发热体4包括电热丝和蓄电池,可对佩戴者腹部的位置进行局部加温,促进局部循环,有效缓解疼痛感。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温度能够可控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绑带上胶连设置温控器,避免温度过高对使用者造成伤害;同时,将发热丝置于保温袋内壁四周从而使温度均匀地施加于患者。至于温控器在绑带上的具体位置以及气泵的相对位置,可以根据使用者的操作习惯设置,以方便其操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气压式腰背支撑和按摩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8-31段):气压式腰背支撑和按摩装置100包括至少一个充气气袋110(相当于气垫),充气气袋110设置在按摩靠垫120内,每个充气气袋110与一根气管130连通,每根气管130均与充气泵140连通;每个充气气袋110对应使用一根气管130,可以使每一个充气气袋110中的气体总量和充气与放气的速度不同,可以对不同的部位进行按摩和支撑;通过控制每一个充气气袋110的充放气的量与速度,满足不同的消费者对不同部位的按摩的强度、支撑的硬度;控制模块161分别与可充放气的充气泵140(相当于吸气泵)和电磁阀163电连接,充气泵140的输出端连接电磁阀163(相当于调节阀)并与每根气管130连通;电磁阀163具有输入口和两个输出口,每个输出口与气管130连通,且能控制每个输出口的气体流量(即,每个进气管都设有调节阀);控制单元160还包括用于测量充气气袋110气压的压力检测装置164(相当于压力传感器),压力检测装置164与充气气袋110连通;使用压力检测装置164检测充气气袋110内的气压,通过控制模块161读取压力检测装置164上的数据,并作出相应的判断,充气气袋110中是否能够继续充气或者需要放气等指令;电磁阀163能够控制充气气袋110中气体的总量,充气泵140充放气的时候,气体的流速,控制充气气袋110中气体的总量,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调节按摩靠垫120的支撑强度,使按摩靠垫120的软硬适中,控制充气泵140充放气的时候气体的流速,在按摩靠垫120中的充气气袋110不断充气与放气的过程中,充气气袋110和按摩靠垫120会形成起伏,能够达到为消费者按摩的目的。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多个气垫之间不同的充放气协同配合对人体进行按摩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腹带上设置一个气囊2对腹部进行按摩的基础上,为了提高装置的按摩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上述启示,并且根据舒缓痛经的具体需求,在腹带上中央气囊的两侧各设置一个气垫,并且通过控制与相应的气垫进气管连通的电磁阀的充放气速度,达到所需的按摩效果。至于舒缓痛经的方法所包括的各个气垫的具体充放气过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所需的按摩需求进行的具体设置。在此基础上,为了使用压力传感器更为准确地测量气垫内的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压力传感器置于气垫内部,并将其与气垫胶连以保持就位;此外,调节阀与进气管采用螺纹连接是机械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对于该妇科装置的具体操作控制过程,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来对装置进行控制,通过控制不同气垫的充放气以及温度调节,使装置在腹部起到热敷按摩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构思了一种多气囊结构的按摩装置,能够通过三个气垫之间的协同配合按压,实现三个气垫具有不同的充气放气步骤;同时通过开启温控器,能够对患者小腹边按摩边恒温敷热,以此来缓解使用者痛经的疼痛感。该舒缓痛经用妇科装置,结构巧妙,功能强大,操作简单,价格低廉;同时,气垫膨胀或压缩速度可控、安全舒适、使用寿命长、按摩效果好;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腹带中间部位具有1个气囊,而没有公开设置三个气垫,更没有公开三个气垫之间的具体的按压步骤;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具有两个充气气垫,但是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如何调控气垫之间的具体的充气步骤和放气步骤;而且,对比文件3两个充气气垫分别针对的是人体的背部和腰部的按摩,而本申请所限定的三个气垫之间的放气和充气的步骤可以解决缓解痛经的技术效果。上述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更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功能相互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包含一个气囊的便携式痛经治疗仪能够结合腰腹部加温、腹部按摩、中药治疗及穴位治疗,有效缓解或消除痛经,方便佩戴(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摘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痛经治疗仪能够通过温热按摩起到缓解痛经的作用,但是按摩效果单一;为了提高按摩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内寻求解决方案。由于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多个气垫之间不同的充放气协同配合对人体进行按摩、具有很好的按摩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提高装置的按摩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上述启示,并且根据舒缓痛经的具体需求,在腹带上中央气囊的两侧各设置一个气垫,并且通过控制与相应的气垫进气管连通的电磁阀的充放气速度,以期达到所需的按摩效果。而各个气垫的具体充放气过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按摩需求进行的具体设置,使用者可以自行对装置进行操控,从而使该装置对于腹部的按摩符合自身的需求。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便携式痛经治疗仪同样具有操作简单、价格低廉、安全舒适的特点,但是存在按摩效果单一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对其进行改进,以获得多气垫可控操作的痛经治疗仪;在使用过程中,通过对各个气垫的操控达到按摩目的,所实现的按摩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7对权利要求1 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避免温度过高对患者造成伤害,同时提供舒适触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限温器和内侧保护垫,并将限温器和内侧保护垫与绑带胶连。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此外,在绑带内部设置圆形透气孔以增加佩戴透气性,提高患者的舒适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7段):发热体4包括电热丝和蓄电池,所述电热丝与蓄电池连接,并由蓄电池供电产生热量;治疗仪还包括控制器,预设充气时间进行间歇式充气(执行预设时间的部件相当于定时器);气囊内侧设置有多个凸出于气囊表面的具有弹性的筋条,起到加强按摩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筋条形式的凸起设置成其他形式,例如凸点、颗粒、触头等等,这些形式都是按摩领域常规使用的按摩头形式。此外,将蓄电池、定时器、按摩颗粒与绑带胶连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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