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对碳酸盐岩中有机酸盐分析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对碳酸盐岩中有机酸盐分析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23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705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63441.0
申请日:2015-02-06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兰州油气资源研究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支辛辛
合议组组长:张晶
参审员:张丽
国际分类号:G01N21/3563,G01N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3441.0,名称为“一种对碳酸盐岩中有机酸盐分析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兰州油气资源研究中心。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0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塔里木盆地海相碳酸盐岩中有机酸盐的分析》孙敏卓等,《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年第44卷第01期,公开日期为2013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4、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碳酸盐岩中有机酸盐分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1:首先将碳酸盐岩样品粉碎至小于0.147mm,经索氏抽提后,分为可溶有机质和岩渣;
步骤2:将可溶有机质经柱色层分离后得到样品的游离有机酸,对游离有机酸进行GC/MS分析;
步骤3:将岩渣密封在玻璃管中,在马弗炉加热至280℃后恒温12h,使样品中的干酪根网络被打破,网络结构中的干酪根有机酸被气化;
步骤4:将密封的玻璃管在10%的NaOH和10%的CH3OH的混合水溶液中打开,将岩渣和气化的干酪根有机酸在70℃皂化3h,形成皂化液,生成干酪根有机酸钠;
步骤5:在皂化液中加入稀盐酸,生成氯化钠和干酪根有机酸,用乙醚萃取,分离出干酪根有机酸,对干酪根有机酸进行GC/MS分析;
步骤6:经过第一次皂化后的滤渣,首先做红外光谱鉴定,判识酸化前样品中是否存在有机酸;
步骤7:若红外光谱检测结果证实酸化前样品中无有机酸,则用稀盐酸将酸化前样品酸化,过滤,将滤渣再进行红外光谱鉴定,鉴定酸化后样品中是否存在有机酸,若存在有机酸,说明这里的有机酸不是游离有机酸和干酪根有机酸,而是样品中的有机酸盐与盐酸发生置换反应生成的有机酸;
步骤8:将酸化后样品用10%的NaOH和10%的CH3OH水溶液在70℃下进行皂化3h,将有机酸盐转化酸变为钠盐而进入水相;
步骤9:在水相中加入盐酸,用乙醚萃取有机酸,分离出有机酸盐转化酸,即样品中的有机酸盐以有机酸的形式分离出来,对有机酸盐转化酸进行GC/MS分析。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对碳酸盐岩中的有机酸盐分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7中用稀盐酸将酸化前样品酸化至PH=1。”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柱色层分离,对游离有机酸进行GC/MS分析, 使用马弗炉加热至280℃后恒温12h,10%的NaOH和10%的CH3OH的混合水溶液,70℃皂化3h ,用乙醚萃取,在水相中加入盐酸,用乙醚萃取有机酸”。然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的常规选择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精确分析结果时,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兰州油气资源研究中心(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①对比文件1将碳酸岩粉碎为粒度小于0.175μm,而本申请粉碎至小于0.147mm,降低了实验成本,避免了由于粉碎程度过高带来的有机物挥发、氧化损失,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将柱色层分离方法用于粉碎至毫米级别的碳酸盐岩样品的游离有机酸提取并非本领域常规方法。②对比文件1中先进行了两次皂化反应,才进行热模拟反应,然后再进行皂化反应,而权利要求1中直接进行热模拟反应,接着进行皂化。③对比文件1的步骤繁琐,样品中待测物大量损失,复审请求人通过试验数据论证本申请中检测方法的检测结果为对比文件1中检测结果的1.1 ~ 8.4 倍,使得本申请中样品的有机酸盐量与碳酸盐含量成负相关,与TOC成正相关,而对比文件1完全达不到该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步骤2中将可溶有机质经柱色层分离后得到样品的游离有机酸,对游离有机酸进行GC/MS分析;步骤5中在皂化液中加入稀盐酸,生成氯化钠和干酪根有机酸,用乙醚萃取,分离出干酪根有机酸,对干酪根有机酸进行GC/MS分析;步骤9:在水相中加入盐酸,用乙醚萃取有机酸,分离出有机酸盐转化酸,即样品中的有机酸盐以有机酸的形式分离出来,对有机酸盐转化酸进行GC/MS分析;(2)步骤3中采用马弗炉加热,加热温度为280℃,恒温时间为12h;(3)对比文件1在将岩渣恒温加热前需进行第1次皂化和第2次皂化,全过程中共皂化四次,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4中将密封的玻璃管在10%的NaOH和10%的CH3OH的混合水溶液中打开,将岩渣和气化的干酪根有机酸在70℃皂化3h;步骤8:将酸化后样品用10%的NaOH和10%的CH3OH水溶液在70℃下进行皂化3h,共皂化两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①对比文件1将碳酸岩粉碎为粒度小于0.175μm,而本申请粉碎至小于0.147mm,该尺度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碳酸盐岩粉碎至小于0.147mm即完成粉碎目的,此时粒径为0.147mm的碳酸盐岩占极大多数,极少数粒径小于0.147mm的碳酸盐岩是允许存在的。若粉碎后大多数颗粒均小于0.147mm甚至达到0.147μm是不可能存在的,这也不符合常理。本申请的颗粒状和对比文件1的粉末状完全不同,过筛100目和500不同,不能认为500目筛数值落入100目的数值范围。降低了实验成本,避免了由于粉碎程度过高带来的有机物挥发、氧化损失,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②将柱色层分离方法用于粉碎至毫米级别的碳酸盐岩样品的游离有机酸提取并非本领域常规方法。教科书《煤成油的形成和成烃机理》有机酸的提取实验步骤与权利要求1中游离有机酸提取实验步骤不同。其先对褐煤进行热模拟后提取,而权利要求1直接用原始碳酸岩样品进行提取游离有机酸。其次该教科书中氯仿沉淀过滤得到沥青“A”通过石油醚沉淀过滤、皂化分离后,直接获得有机酸,并非是中性组分进行柱色层分离得到有机酸,而权利要求1中氯仿沉淀获得可溶有机质经柱色层分离直接获得游离有机酸。③即便在皂化液中加入稀盐酸,生成氯化钠和有机酸,再通过乙醚萃取有机酸是化学中的盐和酸的复分解反应,是化学中公知常识,但皂化液中加入何种酸是需要累计实验摸索,才能使得皂化液中有机酸盐完全转化为有机酸,并非简单通过有限次实验即可获得。同时乙醚萃取有机酸采用的化学领域相似相溶原理,至于用何种溶剂萃取有机酸也只要通过不断实验摸索和总结,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将有机酸萃取出来。④权利要求1的研究目的对象是碳酸岩中的有机酸盐。众所周知,有机酸盐是溶于水或者微溶于有机溶剂,而有机酸则是溶于有机溶剂而不溶于水。复审请求人为了将碳酸盐岩中有机酸分离出来,将碳酸盐岩中有机酸与盐酸发生化学反应,使得碳酸盐岩中有机酸盐变为有机酸,再利用化学领域相似相溶原理,用有机溶剂将有机酸转化萃取出来,达到了完全意义上的分离。为此,需要将碳酸盐岩原来的有机酸分离干净,之后得到的有机酸才是有机酸盐转化酸。权利要求1并不是无需提取干酪根有机酸,而是要将碳酸盐岩中有机酸全部分离,包括干酪根有机酸、强干酪根有机酸和干酪根网络结合有机酸。对比文件1及其参考文献分别经历了80℃和190℃的两次皂化,再结合“加热到250℃,使用NaOH-CH3OH的混合水溶液皂化”,才将岩样中的干酪根有机酸分离出来,操作繁琐、难度高。而权利要求1中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干酪根有机酸的分离仅需一个步骤就可将碳酸岩中干酪根有机酸分离出来,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⑤复审请求人通过实验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结果更准确,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中方法实验步骤繁琐,目标化合物损失太多造成的。本申请中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测定的对比文件1中所用样品的有机酸盐量与碳酸盐含量负相关,与TOC成正相关,起到了对比文件1达不到的技术效果。且权利要求1中热模拟实验的各项参数,是经历无数实验的最优值,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4、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对碳酸盐岩中有机酸盐分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塔里木盆地海相碳酸盐岩中有机酸盐的分析方法。包括:
将岩样粉碎至粒度小于0.175μm,经索氏抽提后,抽提出沥青“A”(即去除了游离有机酸),岩石抽提残渣用质量分数为5%的NaOH-CH3OH溶液在80℃皂化3 h,即分离出干酪根有机酸。分离了干酪根有机酸的岩渣再用2 mol/L NaOH-CH3OH溶液在190℃进行第2次皂化,由此可以分离出强干酪根有机酸。然后,将经历2 次造化后分离出的岩渣密封在真空的玻璃管中,在250℃恒温10h,然后,用质量分数为5%的NaOH-CH3OH溶液在80℃进行第3 次皂化。这次皂化的目的是进一步分离结合在干酪根网络上的有机酸,以确保样品中所有有机酸被全部分离。将处理完的岩样进行红外光谱分析(称为酸化前样品),据有机酸的特征官能团吸收峰是否存在来判识处理后的岩样中是否存在有机酸:若红外检测结果证实岩样中无有机酸,则可完全酸化岩样,过滤,将滤渣再进行红外光谱分析(称为酸化后样品);若处理完的岩样中又出现了有机酸特征吸收峰,则将滤渣用质量分数为5%的NaOH-CH3OH溶液在80℃进行低次皂化,将酸化后的有机酸抽提出,即为有机酸盐转化酸(参见第218页)。
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塔里木盆地海相碳酸盐岩中有机酸盐的分析方法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碳酸盐岩中有机酸盐分析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岩样被粉碎至粒度小于0.175μm,包含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1的粉碎至小于0.147mm范围内。对比文件1中岩样粉碎后经索氏抽提后,提取出沥青“A”。由于凡能够被中性有机溶剂提取出来的有机质都称为沥青,因此该沥青“A”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1中可溶有机质,同时对比文件1中岩渣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1中岩渣。对比文件1中将岩渣密封在真空的玻璃管中,在250℃恒温10h,用质量分数为5%的NaOH-CH3OH溶液在80℃进行第3次皂化。此次皂化的目的是进一步分离结合在干酪根网络上的有机酸,以确保样品中所有有机酸被全部分离。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步骤会生成皂化液,过程产物为干酪根有机酸钠,所以该步骤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3中岩渣密封在玻璃管中后的加热和恒温后,将干酪根网络打破,使得网络结构中干酪根有机酸被气化的步骤,以及步骤4中的将气化的干酪根通过NaOH和CH3OH混合水溶液皂化,形成皂化液,生成干酪根有机酸钠的过程。对比文件1中将处理完的岩样进行红外光谱分析(称为酸化前样品),据有机酸的特征官能团吸收峰是否存在来判识处理后的岩样中是否存在有机酸的步骤,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6中的红外光谱鉴定,同时判断酸化前样品中是否存在有机酸的步骤。对比文件1中若红外检测结果证实岩样中无有机酸,则可完全酸化岩样,过滤,将滤渣再进行红外光谱分析(称为酸化后样品);若处理完的岩样中又出现了有机酸特征吸收峰,则通过皂化反应将酸化后的有机酸抽提出,即为有机酸盐转化酸,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步骤7中采用红外光谱正是酸化样品中无有机酸,且用稀盐酸将样品酸化,过滤,将滤渣再进行红外光谱分析,鉴定酸化后样品中是否存在有机酸,若存在有机酸,说明这里的有机酸不是游离有机酸和干酪根有机酸,而是样品中的有机酸盐与盐酸发生置换反应生成的有机酸。对比文件1中用质量分数为5%的NaOH-CH3OH在80℃进行的第四次皂化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过程中有机酸盐转化酸变为钠盐而进入水相,对应于权利要求1步骤8中将有机酸盐转化酸变为钠盐而进入水相的皂化步骤。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权利要求1步骤2中将可溶有机质经柱色层分离后得到样品的游离有机酸,对游离有机酸进行GC/MS分析;步骤5中在皂化液中加入稀盐酸,生成氯化钠和干酪根有机酸,用乙醚萃取,分离出干酪根有机酸,对干酪根有机酸进行GC/MS分析;步骤9:在水相中加入盐酸,用乙醚萃取有机酸,分离出有机酸盐转化酸,即样品中的有机酸盐以有机酸的形式分离出来,对有机酸盐转化酸进行GC/MS分析;(2)步骤3中采用马弗炉加热,加热温度为280℃,恒温时间为12h;(3)对比文件1在将岩渣恒温加热前需进行第1次皂化和第2次皂化,全过程中共皂化四次,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4中将密封的玻璃管在10%的NaOH和10%的CH3OH的混合水溶液中打开,将岩渣和气化的干酪根有机酸在70℃皂化3h;步骤8:将酸化后样品用10%的NaOH和10%的CH3OH水溶液在70℃下进行皂化3h,共皂化两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反应效率选择实验参数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教科书《煤成油的形成和成烃机理》(黄第潘 等著,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1995年06月,第4页,图1-2)所述,氯仿沉淀过滤获得的沥青“A”通过石油醚沉淀过滤、皂化分离后,中性组份进行柱色谱分离,其中的柱色谱分离即本申请中柱色层分离。即将可溶有机质经柱色层分离后得到样品的游离有机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皂化液中加入稀盐酸,生成氯化钠和有机酸,再通过乙醚萃取有机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上述教科书《煤成油的形成和成烃机理》(参见第3页)还指出,沥青质、有机酸等组分可通过GC/MS分析。上述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岩渣密封在真空的玻璃管中,在250℃恒温10h,在此基础上选择马弗炉为加热工具,并根据样品的粒度、质量对加热温度和时间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三次皂化各自分离出不同的物质,第一次分离的是干酪根有机酸,第二次分离的是强干酪根有机酸,第三次分离的是干酪根网络上的有机酸,进而把全部有机酸提取并分离。而当只无需额外获取强干酪根有机酸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进行热模拟后皂化。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3次、第4次皂化都采用质量分数为5%的NaOH-CH3OH溶液在80℃进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于干酪根有机酸已经被气化,因此应当将密封的玻璃管放入溶液中后再打开。而上述干酪根有机酸和有机酸盐转化酸的皂化反应具体试剂浓度、温度和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①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将“碳酸岩样品粉碎至可过100目筛,此时粒径为0.147mm的碳酸盐岩占极大多数,极少数粒径小于0.147mm的碳酸盐岩是允许存在的”,而仅限定了碳酸盐岩粉碎至小于0.147mm。而对比文件1中岩样粉碎至小于0.175μm,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落入到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数值范围内,所以碳酸盐岩粉碎至小于0.147mm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次,即便复审请求人将上述特征限定入权利要求1中,如前述教科书《煤成油的形成和成烃机理》(参见第2页)所述,将褐煤样品粉碎至小于100目后,采用索氏抽提检测沥青、干酪根、腐殖酸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由于100目筛的粒径即为0.147mm左右,所以将样品粉碎至小于0.147mm为本领域公知常识。②该教科书《煤成油的形成和成烃机理》(参见第4页,图1-2)还公开了将该粉碎至小于100目后,沥青“A”所含中性组分经柱色谱分离,即本申请中柱色层分离。据此,由于将柱色层分离方法用于粉碎至毫米级别的样品的游离有机酸提取同样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将该方法用于碳酸盐岩中游离有机酸的检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虽然该教科书有机酸的提取实验步骤与权利要求1中游离有机酸提取实验步骤不同,但是上述提取步骤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教科书《煤成油的形成和成烃机理》给出了通过柱色层分离用于处理提取得到的中性组分,使得有机酸离子被交换在树脂上,糖和其他中性杂质经树脂被除去,有机酸再通过烯酸被洗下,使之分离的技术启示。③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在皂化液中加入稀盐酸,生成氯化钠和有机酸,再通过乙醚萃取有机酸是化学中的盐和酸的复分解反应,是化学领域公知常识。同样,乙醚是本领域中有机酸的常用萃取剂,它易与水相分离,化学稳定性好,沸点低,有机酸在乙醚中溶解度高,这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乙醚作为有机酸萃取剂。④干酪根为分散不溶有机质,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三次皂化步骤将其全部提取出来并各自分离。如对比文件1的参考文献[3]《未熟—低熟烃源岩中脂肪酸的热模拟实验及演化》(史继扬, 向明菊, 屈定创,《科学通报》,2001年第46卷第18期,1567-1572页),参考文献[12]《Fatty acid geochimistry of 200 m sediment core from Lake Biwa, Japan: Early diagenesis and paleo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Kawamura K, Ishiwatari R.《Geochimica et Cosmochimica Acta》,1984年,第48卷第02期,第251-266页)和参考文献[13]《未熟和低熟烃源岩中有机酸的赋存形式和分布特征》(史继扬, 向明菊,《科学通报》,2000年第45卷第16期,第1771-1776页)所述,强干酪根有机酸只有在加热到190℃时才能被提取出来,而干酪根网络有机酸则需要在经过热模拟处理后才能被提取出来,因此对比文件1第一步皂化获得的是除强干酪根有机酸和干酪根网络有机酸之外的干酪根有机酸,而进行该步骤是为了能将其与第二次高温皂化得到的强干酪根有机酸相分离,再通过热模拟之后的第三次皂化获得干酪根网络上的有机酸,至此把全部干酪根有机酸提取并分离出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由于热模拟温度高于190℃,同时满足干酪根有机酸、强干酪根有机酸的提取条件,所以在无需单独分离干酪根有机酸、强干酪根有机酸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进行热模拟并皂化,从而一次获得干酪根有机酸、强干酪根有机酸和干酪根网络有机酸。即在省去第一、二次皂化过程的时候,其对应的提取并分离三种类型的干酪根有机酸的技术效果也消失了,这种省略不能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⑤虽然复审请求人人通过实验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结果更准确。但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仪器型号、试剂纯度、操作水平的不同都可能造成检测精度的不同。而且,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中方法实验步骤繁琐,会对目标化合物造成损失,但是这种损失是可以预期的,样品成分的相关性也是随样品的不同而改变的。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250℃恒温10h”的热模拟方案,在此基础上调整该参数为“在280℃恒温12h”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步骤7的pH值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第218页,图2)公开了第三次皂化后滤渣酸化至pH=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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