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30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49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1520.5
申请日:2015-11-05
复审请求人:岳睿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琳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李慧杰
国际分类号:B07C5/342(2006.01),B07C5/02(2006.01),B07C5/36(2006.01),B08B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1520.5,名称为“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岳睿。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159564U,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3:CN 201454881U,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由震荡器(1)、震荡器开关(2)、大米(3)、滑槽通道(4)、上照射灯(5)、右边CCD照相机(6)、吹气嘴(7)、电磁阀(8)、成品大米容器(9)、杂物容器(10)、下照射灯(11)、空气压缩机(12)、吹气开关(13)、左边CCD照相机(14)、背景板(15)、大米加料斗(16)、大米加料斗开关(17)、加热电热丝(18)、毛刷(19)、触摸屏(20)、中央控制器(21)组成;所述的大米(3)加入大米加料斗(16)内,在大米加料斗(16)下方出口设有大米加料斗开关(17);所述的滑槽通道(4)安装在震荡器(1)的下方;所述的震荡器(1)的功率为1~1.2千瓦;所述的加热电热丝(18)安装在滑槽通道(4)外层;所述的滑槽通道(4)直径根据大米的大小而变化,滑槽通道(4)直径为4.0~5.0毫米;通过振动和导向机构使大米(3)自动排列成一列列连续的大米细束,在通过滑槽通道(4)加速后以恒定速度坠落至光电分选的探测区内,以确保物料清晰的呈现在光学分选和喷射区内;所述的上照射灯(5)与下照射灯(11)安装在滑槽通道(4)下方,并且水平放置;所述的吹气嘴(7)安装在距离滑槽通道(4)的1~1.2厘米之处;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14)与右边CCD照相机(6)放置在上照射灯(5)与下照射灯(11)之间,并且一左一右放置;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14)与右边CCD照相机(6)的像素均为2048;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14)与右边CCD照相机(6)的最小分辨率为0.04~0.05平方毫米;所述的上照射灯(5)与下照射灯(11)均为6瓦蓝色LED灯;所述的背景板(15)设有2块,分别放置于左边CCD照相机(14)与右边CCD照相机(6)前方,并将背景板(15)、左边CCD照相机(14)与右边CCD照相机(6)放置于密封的哑光暗箱里;背景板(15)则为电控系统提供基准信号,其反光特性与合格品的反光特性等效;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14)与右边CCD照相机(6)具有强大的自扫描功能、图像清晰度好、可以随时捕捉图像、支持多重合并像素模式、创新的读出技术,能够充分降低噪音、达到一个更高的灵敏度和转化效果、并使得图像具有极高的信噪比;此外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14) 与右边CCD照相机(6)具有强大的视频图像记录器软件功能和工作语言界面,使研究人员在观察到超微结构后,实验结果可以直接用U盘带走,省去了繁琐的暗室显影、定影、冲洗底片和照片上光步骤,提高了实验的工作效率和图片的清晰质量,克服了人为操作时安全灯、水温、试剂浓度等因素的影响;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14)与右边CCD照相机(6)具有体积小、可靠性高、灵敏度高、抗强光、抗震动、抗磁场、畸变小、寿命长、图像清晰、操作简便优点;所述的吹气嘴(7)、电磁阀(8)与吹气开关(13)通过空气管道与空气压缩机(12)相互连接;所述的中央控制器(21)为PLC;所述的毛刷(19)安装在整个装置罩壳内部;所述的毛刷(19)共有4只,设置在整台机器设备罩壳的内部,并有连杆带动;所述的成品大米容器(9)与杂物容器(10)放置于整个装置的底部;所述的触摸屏(20)安装在机器的控制台上;所述的触摸屏(20)采用大屏幕宽视角彩色触摸屏,触摸屏(20)为客户预设多个色选模式,并建立友好的人机界面,根据大米物料具体情况方便快捷的实现调整;用六套上述装置组合在一起可以做成一台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机器设备;所述的电磁阀(8)为气动电磁阀,电磁阀(8)的公称气压为0.2兆帕斯卡。”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该装置还包括空气压缩机、电磁阀、震荡器开关、吹气开关、大米加料斗开关,且大米加料斗开关位于大米加料斗下方出口处,吹气嘴、电磁阀与吹气开关通过空气管道与空气压缩机相互连接;(2)还包括像素均为2048、最小分辨率为0.04~0.05平方毫米的左、右CCD照相机,控制机构采用PLC中央控制器,照射灯为6瓦的蓝色LED灯,为上下相对布置,且在滑槽通道下方水平设置,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放置在上照射灯与下照射灯之间;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具有强大的自扫描功能、图像清晰度好、可以随时捕捉图像、支持多重合并像素模式、创新的读出技术,能够充分降低噪音、达到一个更高的灵敏度和转化效果、并使得图像具有极高的信噪比;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具有强大的视频图像记录器软件功能和工作语言界面,使研究人员在观察到超 微结构后,实验结果可以直接用U盘带走,省去了繁琐的暗室显影、定影、冲洗底片和照片上光步骤,提高了实验的工作效率和图片的清晰质量,克服了人为操作时安全灯、水温、试剂浓度等因素的影响;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具有体积小、可靠性高、灵敏度高、抗强光、抗震动、抗磁场、畸变小、寿命长、图像清晰、操作简便优点;背景板反光特性与合格品的反光特性等效;(3)还包括安装在整个装置罩壳内部的有连杆带动的4只毛刷,以及安装在机器的控制台上的触摸屏;触摸屏采用大屏幕宽视角彩色触摸屏,触摸屏为客户预设多个色选模式,并建立友好的人机界面,根据大米物料具体情况方便快捷的实现调整;用六套上述装置组合在一起可以做成一台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机器设备;(4)加热装置采用电热丝;(5)分选箱为哑光的暗箱;(6)滑槽通道直径根据大米的大小而变化,滑槽通道直径为4.0~5.0毫米;通过振动和导向机构使大米自动排列成一列列连续的大米细束,在通过滑槽通道加速后以恒定速度坠落至光电分选的探测区内,以确保物料清晰的呈现在光学分选和喷射区内;(7)震荡器的功率为1~1.2千瓦,吹气嘴安装在距离滑槽通道的1~1.2厘米之处,电磁阀为气动电磁阀,电磁阀的公称气压为0.2兆帕斯卡。”,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3、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色选机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分拣对象以及其特点选择蓝色的LED光源作为照明装置、设置吹气嘴离滑槽距离、电磁阀气压等参数是常用技术选择;暗室成像、CCD相机的技术特点以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上述成像效率高以及分辨率更高的技术手段是容易做出的技术选择,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对比文件1公开的色选机中具有待选大米仓并不影响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毛刷清理色选机灰尘的技术启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差很大,技术方案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区别亦没得到启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明显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暗室的设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提供了对比文件(“食品加工技术装备”,张裕中,第89-96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04月,第2版)作为公知常识的举证,针对光源颜色和瓦数、CCD相机的像素、分辨率大小、吹气嘴离滑槽距离、电磁阀气压等参数的设置均为CCD分选时常规的参数,待选大米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最终大米成品的质量要求容易做出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毛刷的技术启示,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包括毛刷,毛刷安装在整个装置罩壳内部,毛刷共有4只,设置在整台机器设备罩壳的内部,并有连杆带动;(2)探测部件具体为CCD照相机,照射灯为上、下照射灯,所述的上照射灯与下照射灯水平放置;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放置在上照射灯与下照射灯之间;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的像素均为2048;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的最小分辨率为0.04~0.05平方毫米;所述的上照射灯与下照射灯均为6瓦蓝色LED灯;背光板、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放置于密封的哑光暗箱里;背景板的反光特性与合格品的反光特性等效;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具有支持多重合并像素模式、创新的读出技术,以及强大的视频图像记录器软件功能和工作语言界面,使研究人员在观察到超微结构后,实验结果可以直接用U盘带走;(3)吹气机构具体还包括电磁阀、空气压缩机、吹气开关,所述的吹气嘴安装在距离滑槽通道的1~1.2厘米之处;所述的吹气嘴、电磁阀与吹气开关通过空气管道与空气压缩机相互连接;所述的电磁阀为气动电磁阀,电磁阀的公称气压为0.2兆帕斯卡;(4)还包括震荡器开关、大米加料斗开关,在大米加料斗下方出口设有大米加料斗开关,通过振动和导向机构使大米自动排列成一列列连续的大米细束;所述的震荡器的功率为1~1.2千瓦;所述的滑槽通道直径根据大米的大小而变化,滑槽通道直径为4.0~5.0毫米;用六套上述装置组合在一起可以做成一台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机器设备;加热装置为加热丝;还包括触摸屏,所述的中央控制器为PLC;所述的触摸屏安装在机器的控制台上;所述的触摸屏采用大屏幕宽视角彩色触摸屏,触摸屏为客户预设多个色选模式,并建立友好的人机界面,根据大米物料具体情况方便快捷的实现调整。”,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3、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装置,其具有包括振动机构120、进料机构130、滑道140、分选箱150、吹气机构160、收集机构170和控制机构180,实现了集光、机、电、气动于一体的大米色选设备,其中CCD图像传感器的使用提高了检测精度,在此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时,如由于灰尘附着引起的测量精度不高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到相同或者相近领域寻求解决方案,对比文件3即公开了这样一种利用毛刷对于大米色选机中附着灰尘的玻璃部件进行清洁从而提高监测精度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米色选机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该应用过程中根据实际应用环境需要对机构进行相应的技术改造,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便捷控制、监测精度、分选需求、设备成本等普遍追求以及综合的考量,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容易想到对具体的部件类型、参数、连接关系等做出常用的技术选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员前后应用6篇对比文件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诸多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6公开;(2)对比文件1公开的色选机应用的可见光成像技术较为陈旧,也没有公开色选机的具体控制方式以及控制部件种类以及连接关系等,而本申请应用的暗箱成像技术、6瓦蓝色LED提供光源及其具体位置的设置、高分辨率的CCD照相机及其具体参数设置、触摸屏等,采用PLC控制中央控制器进行控制,应用空气压缩机、电磁阀、振荡器开关、吹气开关、大米加料斗开关等进行控制,成品大米容器与杂物容器的布置以及滑槽通道直径以及加热方式等设计结构,提高了色选精度以及自动化程度;(3)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皮刷清理分选箱玻璃灰尘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记载的利用毛刷清理机器设备罩壳内部的技术手段不同;(4)对比文件1公开的色选机还具有待选大米仓,而本申请不具有该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5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米色选机,其包括相应的光机电机构,因此,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7段,图1-2):该装置包括振动器121(相当于震荡器)、大米、滑道140(相当于滑槽通道)、对称设置的可见光源151(相当于照射灯)、在滑道140左右两侧对称设置的CCD图像传感器153、吹气阀162(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还设置有吹气嘴)、正常大米仓173(相当于成品大米容器)、问题大米仓171(相当于杂物容器)、背景板151、进料斗131(相当于大米加料斗)、加热装置141、控制机构180,还包括信号处理系统(相当于中央控制器);大米加入进料斗131内;滑道140安装在振动器121的下方;加热装置141安装在滑道140外层;可见光源151对称设置在滑道140下方左右两侧;CCD图像传感器153在滑道140左右两侧对称设置;正常大米仓173和问题大米仓171放置于整个装置的底部;背景板设置有2块,分别放置于左边CCD图像传感器和右边CCD图像传感器的前方,并将背景板、左边CCD图像传感器和右边CCD图像传感器均放置于密封的分选箱150内,且通过振动使大米在通过滑道140加速后以恒定速度坠落至光电分选的探测区内,以确保物料清晰的呈现在光学分选和喷射区内,并且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背景板为色选机的电控系统提供基准信号;左右CCD传感器具有强大的自扫描功能、图像清晰度好、可以随时捕捉图像、能够充分降低噪音、达到一个更高的灵敏度和转化效果、并使得图像具有极高的信噪比;省去了繁琐的暗室显影、定影、冲洗底片和照片上光步骤,提高了实验的工作效率和图片的清晰质量,克服了人为操作时安全灯、水温、试剂浓度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体积小、可靠性高、灵敏度高、抗强光、抗震动、抗磁场、畸变小、寿命长、图像清晰、操作简便优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包括毛刷,毛刷安装在整个装置罩壳内部,毛刷共有4只,设置在整台机器设备罩壳的内部,并有连杆带动;
(2)探测部件具体为CCD照相机,照射灯为上、下照射灯,所述的上照射灯与下照射灯水平放置;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放置在上照射灯与下照射灯之间;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的像素均为2048;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的最小分辨率为0.04~0.05平方毫米;所述的上照射灯与下照射灯均为6瓦蓝色LED灯;背光板、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放置于密封的哑光暗箱里;背景板的反光特性与合格品的反光特性等效;所述的左边CCD照相机与右边CCD照相机具有支持多重合并像素模式、创新的读出技术,以及强大的视频图像记录器软件功能和工作语言界面,使研究人员在观察到超微结构后,实验结果可以直接用U盘带走;
(3)吹气机构具体还包括电磁阀、空气压缩机、吹气开关,所述的吹气嘴安装在距离滑槽通道的1~1.2厘米之处;所述的吹气嘴、电磁阀与吹气开关通过空气管道与空气压缩机相互连接;所述的电磁阀为气动电磁阀,电磁阀的公称气压为0.2兆帕斯卡;
(4)还包括震荡器开关、大米加料斗开关,在大米加料斗下方出口设有大米加料斗开关,通过振动和导向机构使大米自动排列成一列列连续的大米细束;所述的震荡器的功率为1~1.2千瓦;所述的滑槽通道直径根据大米的大小而变化,滑槽通道直径为4.0~5.0毫米;用六套上述装置组合在一起可以做成一台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机器设备;加热装置为加热丝;还包括触摸屏,所述的中央控制器为PLC;所述的触摸屏安装在机器的控制台上;所述的触摸屏采用大屏幕宽视角彩色触摸屏,触摸屏为客户预设多个色选模式,并建立友好的人机界面,根据大米物料具体情况方便快捷的实现调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分选精确度。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米色选机,是一种集光、机、电、气动于一体的自动分选装置,而在分选机内剔除杂物的过程存在灰尘、杂质容易附着于玻璃上从而影响色选精度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意识到并出于提高分选精度的普遍追求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大米色选机,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色选机玻璃部件的清洁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图1-2):在色选机中设置清洁装置33为毛刷,由导杆31(相当于连杆)带动,用于清除灰尘,并将毛刷安装在镜头玻璃1附近位置,以便于对灰尘的清除,提供了一种利用毛刷清洁大米色选机内玻璃构件附着物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清洁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米色选机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此应用过程中,根据实际应用环境、实际清洁需求等,将毛刷安装于整个装置罩壳内部并设置4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设备位置和数量的常规选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米色选机,当大米运动到分选箱150处,大米从左右设置的CCD传感器153和背景板152件穿过,设置在滑道下的两可见光源151发出可见光,传感器153接收待检测大米的颜色光信号,将此光信号传送至信号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其中CCD传感器具有分辨率高、信噪比高,提高了色选精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以及图片清晰质量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精度、控制、成本、便利性等具体考量,容易想到利用CCD照相机替换CCD图像传感器,而CCD照相机具有强大的视频图像记录器软件功能和工作语言界面,使研究人员在观察到超微结构后,实验结果可以直接用U盘带走的公知特性,其所带了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具体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对于CCD照相机的类型、像素、分辨率等参数做出常用技术选择,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而将可见光源选择为LED蓝光灯且设置方式上、下且平行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光源的常见设置方式;哑光暗箱、背光板特性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设备类型的选择,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米色选机包括吹气机构160(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图1-2):吹气机构160包括位于底座110上的气路装置161和位于分选箱150底部的吹气阀162,提供了一种气动吹气机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本领域常见的气动部件如电磁阀、空气压缩机、吹气开关等以及其常规连接方式构成具体的吹气机构,并对于部件的具体类型参数等进行相应技术选择,这无需创造性劳动,且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米色选机,包括振动机构120、进料机构130、滑道140、分选箱150、吹气机构160、收集机构170和控制机构180,在此基础上,出于便利控制的考虑在相应机构上设置开关装置、选择加热丝为加热部件、利用导向机构排列大米、控制器具体类型选择、控制器交互方式选择以及部件功率、尺寸等参数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根据实际需求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复审员在复审通知书中应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
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并非使用了6篇对比文件得出的相应结论;(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装置,其具有包括振动机构120、进料机构130、滑道140、分选箱150、吹气机构160、收集机构170和控制机构180,实现了集光、机、电、气动于一体的大米色选设备,其中可见光传感器为CCD图像传感器,提高了检测精度,而暗室成像、CCD照相机、触摸屏技术、PLC控制方式等是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广泛应用的技术手段,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分选对象的特点,并出于便捷控制、监测精度、分选需求、设备成本等综合考量,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容易想到将上述成熟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装置中以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并对相应部件类型、参数、连接关系等做出适应性的改造是常用的技术选择,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合议组并未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针对本申请中清理毛刷的技术特征,应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一种利用毛刷对于大米色选机中附着灰尘的玻璃部件进行清洁从而提高监测精度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米色选机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该应用过程中根据实际应用环境需要对机构进行相应的技术改造,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4)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就本申请而言,其权利要求1中所保护的剔除大米中杂物的光机电一体化装置并未限定是否包括待选大米仓,则该技术特征不能作为对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限定,也就是说在评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无需考虑是否包括待选大米仓的技术特征,而设置待选大米仓进行复选是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最终大米成品的质量需求而做出的常用技术选择,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