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治疗仪-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治疗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31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52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79504.3
申请日:2016-03-25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康亦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玥
合议组组长:孙晓明
参审员:李璟
国际分类号:A61H23/00,A61N7/00,A61N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他部分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所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79504.3,发明名称为“多功能治疗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康亦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2-4、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5095277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695028Y,公告日为2005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功能治疗仪,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座、超声波按摩体、坐垫和腰带,该机座上设有按键组,该机座内部设有控制器、电源电路、超声波控制电路、低中频控制电路和低中频发生器;该超声波按摩体内部设有超声波发生器,电源电路、按键组、超声波控制电路、低中频控制电路均与控制器电性连接;该超声波按摩体的一端形成触头,该坐垫和腰带上均设有电疗体,该电疗体由导电硅胶制成;超声波控制电路通过超声波发生器与触头电性连接,低中频控制电路通过低中频发生器与坐垫或者腰带上的电疗体电性连接;腰带上设有多个所述电疗体,包括设在腰带中部的一个第三电疗体、设在第三电疗体外周的四个第四电疗体、设在第三电疗体外周的四个第五电疗体以及设在腰带两侧的两个第六电疗体,四个第四电疗体和四个第五电疗体交错分布,第三电疗体、第四电疗体、第五电疗体和第六电疗体均为扁平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治疗仪,其特征在于,坐垫上设有多个所述电疗体,包括设在垫体周围的四个第一电疗体和设在垫体中部的第二电疗体。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治疗仪,其特征在于,第一电疗体呈扁平状。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治疗仪,其特征在于,第二电疗体呈凸条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治疗仪,其特征在于,该第三电疗体外轮廓为圆形。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治疗仪,其特征在于,第四电疗体和第五电疗体的外轮廓均为三角形,第五电疗体的面积大于第四电疗体。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治疗仪,其特征在于,第六电疗体的外轮廓为椭圆形。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治疗仪,其特征在于,腰带的两侧均设有穿孔。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治疗仪,其特征在于,该机座上还设有显示屏,所述显示屏为液晶显示屏。”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治疗仪,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治疗仪还包括坐垫和腰带,电疗体具体材质和设置位置、数量、连接关系等具体结构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人体腰臀部提供低中频电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在其他说明中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2-4、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原始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始权利要求2、4、5,并适应性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导电体50等同于电疗体,不符合事实,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电疗体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实现通过超声波按摩体进行适应部位的超声波按摩之外,还提供同时可以实现对臀部、对女性会阴部、对人体腰部的具体部位进行理疗的多功能治疗仪。对比文件2的坐垫实现了多种治疗功能,治疗电极5所占的面积最小,作用也最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提供的方案的基础上,不会舍弃其他主要功能,而保留一个最不起眼的治疗电极5。其次,针对女性用户的生理特点,本申请权利要求1设计的坐垫在中间还专门设计有第二电疗体,对女性具有更好的理疗效果。最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提供任何的技术启示引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多种治疗功能结合在一起来形成一种可以对人体多个部分进行理疗的多功能治疗仪。本申请除了坐垫之外,还提供设置电疗体的腰带,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治疗仪,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多功能治疗仪还包括坐垫和腰带,坐垫和腰带上均设有电疗体,该电疗体由导电硅胶制成,低中频控制电路通过低中频发生器与坐垫或者腰带上的电疗体电性连接,腰带上设有多个所述电疗体,包括设在腰带中部的一个第三电疗体、设在第三电疗体外周的四个第四电疗体、设置第三电疗体外周的四个第五电疗体以及设在腰带两侧的两个第六电疗体,四个第四电疗体和四个第五电疗体交错分布,第三电疗体、第四电疗体、第五电疗体和第六电疗体均为扁平状,坐垫上设有多个电疗体,包括设在垫体周围的四个第一电疗体和设在垫体中部的第二电疗体,第二电疗体呈凸条状;机座上设有按键组,按键组与控制器电性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人体腰臀部提供低中频电疗。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综合治疗坐垫,在坐垫上设置治疗电极,给出了为人体臀部提供低中频电疗的技术启示。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通过超声波按摩体进行适应部位的超声波按摩之外,还可提供同时对臀部、女性会阴部以及人体腰部的具体部位进行理疗。本申请中超声波按摩体和电疗体是分开设计,在进行臀部或者腰部电疗时仍可使用超声波按摩体进行适应部位的超声波按摩,按摩部位非常灵活。对比文件1中,治疗头可同时实现超声波治疗和低中频治疗功能,治疗头是固定的,无法实现对臀部的治疗。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将超声波治疗与电疗分开设计并且两者可以同时结合治疗多个部位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仅是公开了一种具有治疗电极的多功能综合坐垫,没有公开讲超声波治疗与坐垫相结合的技术方案。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提供的都是单独一个方面进行治疗,无法实现通过超声波按摩体进行适应部位的超声波按摩的同时,还可提供对人体其他具体部位进行理疗。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说明了其坐垫可作为各类妇产科外阴病症治疗、妇产科外阴手术愈合治疗等,但是这些用途均是由红外线敷设疗法、磁疗法、低频电磁疗法等治疗方式所带来的,而本申请的创新点在于,根据女性身体结构特征,将电疗体设计为凸条状,使得治疗效果更好,现有的坐垫中并没有设计凸条形状的电疗体来针对女性会阴部进行治疗以使治疗效果更加好。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一种多功能治疗仪具有以下效果:可通过一台治疗仪实现超声波理疗、坐垫和腰带的电疗的多种功能,可满足用户的不同使用需求;用户在进行臀部和腰部的电疗时,同时可以通过手持超声波按摩体对身体其他部位进行按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1月05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他部分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所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治疗仪。对比文件1(CN205095277U)公开了一种超声低中频电导治疗仪(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9]段,附图1-2):包括治疗主体20(相当于机座)和治疗头10,治疗主体20内部设有控制主板21、超声波控制电路、低中频控制电路和低中频发生器(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治疗主体20内还设有充电电池24,与控制主板21电性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隐含公开了供电电路(相当于电源电路);治疗头10内部设有超声波发生器,控制主板内置有超声波控制电路、低中频控制电路以及供电电路;治疗头10的结构可呈锥形(相当于超声波按摩体的一端形成触头),治疗头10通过超声波发生器与超声波控制电路电性连接,治疗头10通过低中频发生器与低中频控制电路电性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多功能治疗仪还包括坐垫和腰带,坐垫和腰带上均设有电疗体,该电疗体由导电硅胶制成,低中频控制电路通过低中频发生器与坐垫或者腰带上的电疗体电性连接,腰带上设有多个所述电疗体,包括设在腰带中部的一个第三电疗体、设在第三电疗体外周的四个第四电疗体、设置第三电疗体外周的四个第五电疗体以及设在腰带两侧的两个第六电疗体,四个第四电疗体和四个第五电疗体交错分布,第三电疗体、第四电疗体、第五电疗体和第六电疗体均为扁平状,坐垫上设有多个电疗体,包括设在垫体周围的四个第一电疗体和设在垫体中部的第二电疗体,第二电疗体呈凸条状;机座上设有按键组,按键组与控制器电性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除超声波按摩以外,还能同时对人体腰臀部等具体部位提供低中频电疗。
对比文件2(CN2695028Y)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综合治疗坐垫,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5页第1段,附图1):治疗仪主机上设有按键组,必然与主机内的控制器电性连接;坐垫主体1中合适的位置安装有用来作为低频物理治疗用的治疗电极5(相当于电疗体),由物理治疗仪主机提供电压驱动,实现低频电刺激治疗(相当于低中频控制电路通过低中频发生器与坐垫上的电疗体电性连接),多功能综合治疗坐垫可为各类妇产科外阴病症治疗、妇产科外阴手术愈合治疗等。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人体臀部提供低中频电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使用者自身生理结构特点合理设计坐垫上电疗体的数量、位置和形状,电疗体由导电硅胶制成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材料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同时实现超声波按摩和人体其他部位的电疗理疗,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超声波理疗功能的治疗头以及对比文件2中的具有电疗理疗功能的坐垫,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应用。此外,在此启发下,在腰带上设置电疗体,以对人体腰部提供低中频电疗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腰带上电疗体的数量、位置和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电疗体的形状和大小。然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理疗需要自行选择和确定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腰带两侧穿孔。然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中为固定腰带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治疗主体上还设有显示屏。而显示屏为液晶显示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声低中频电导治疗仪,“治疗头10通过超声波发生器与超声波控制电路电性连接,治疗头10通过低中频发生器与低中频控制电路电性连接。在上述控制主板21的控制下,该治疗仪100可产生超声波以及低中频电波,并通过治疗头10与人体接触并进行治疗,疗效更好”(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即,对比文件1中的治疗仪利用了超声波按摩与低中频电疗两种理疗原理对人体进行治疗。但是,未公开电疗体设置在坐垫与腰带上,其作用为除超声波按摩以外,还能同时对人体腰臀部等具体部位提供低中频电疗。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同时对人体不同部位进行超声波按摩与低中频电疗,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治疗头作为超声波按摩体,并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对人体其他部位进行电疗方式治疗的实现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综合治疗坐垫,在坐垫主体1中合适的位置安装有用来作为低频物理治疗用的治疗电极5(相当于电疗体),实现低频电刺激治疗,给出了为人体臀部提供低中频电疗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同时实现超声波按摩和人体其他部位的电疗理疗,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超声波理疗功能的治疗头以及对比文件2中的具有电疗理疗功能的坐垫,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应用,其能够实现同时对人体不同部位进行不同理疗原理灵活治疗的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料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为了对人体腰部进行理疗,在腰带上设置电疗体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根据女性使用者自身生理结构特点合理设计坐垫上电疗体的数量、位置和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