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从聚晶金刚石复合片浸出催化剂的高压射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33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614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77239.7
申请日:2014-06-04
复审请求人:哈里伯顿能源服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琳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温锐
国际分类号:E21B10/46(2006.01),B22F7/06(2006.01),B23P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常用技术手段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7239.7,名称为“用于从聚晶金刚石复合片浸出催化剂的高压射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国际申请号为PCT/US2014/040797,申请人为哈里伯顿能源服务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9月18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7(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3/0340352A1,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6日;
对比文件2:US2007/0169419A1,公开日为:2007年07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
将包含酸或苛性材料中的一者或两者的浸出液的射流冲击在设置于基底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的表面上,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在125psi与10,000psi之间的流体压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以150ft/s或更大的速度将所述射流冲击在所述PDC的所述表面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以相对于所述PDC的所述表面在30°与80°之间的角度将所述射流冲击在所述PDC的所述表面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提供具有0.5cP与20cP之间的粘度的所述浸出液。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提供处于室温与所述浸出液的沸点之间的温度下的所述浸出液。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将气穴现象引入所述射流中。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将所述PDC的所述表面浸没在流体中。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提供所述PDC浸没在其中的所述流体,包括浸出液。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使所述流体循环通过产生所述射流的射流系统的流体处理系统。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利用具有喷嘴尖端的喷嘴生成所述射流;以及
将所述PDC的所述表面和所述喷嘴尖端浸没在流体中。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利用具有喷嘴尖端和射流口的喷嘴生成所述射流,所述射流口具有喷嘴口直径并且限定在所述喷嘴尖端中;以及
将所述喷嘴尖端布置在所述PDC的所述表面的二十个喷嘴口直径内。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提供比所述PDC的所述表面和所述射流周围的大气压力大的空气压力。
13. 一种方法,其包括:
将包含酸或苛性材料中的一者或两者的浸出液的射流冲击在设置于基底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的表面上,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150ft/s或更大的速度。
14. 一种装置,其包括:
衬里,所述衬里被设定尺寸来接收基底,所述基底具有设置在其 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
密封元件,所述密封元件耦接到所述衬里以便将所述基底密封在所述衬里内并且将所述PDC的表面暴露于所述衬里外部的环境;以及
射流系统,所述射流系统包括耦接到流体处理系统的喷嘴,所述喷嘴可适用于产生包含酸或苛性材料中的一者或两者的浸出液的射流,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在125psi与10,000psi之间的流体压力。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还包括:
转台,所述转台耦接到所述衬里并且支撑所述基底。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还包括:
容器,所述容器具有设置在其中的流体并且使所述衬里、所述基底以及所述PDC设置在其中并且浸没在所述流体内。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还包括:
流体连接件,所述流体连接件耦接到所述流体处理以用于从所述容器接收所述流体。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还包括:
压力室,所述压力室容纳所述衬里的一部分和所述喷嘴的口。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还包括:
具有所述流体处理系统的加热器,所述加热器用于调节所述浸出液的温度。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还包括:
定位元件,所述定位元件耦接到所述射流系统的一部分并且用于相对于所述PDC的所述表面定位所述喷嘴。”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在125psi与10,000psi之间的流体压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9、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150ft/s或更大的速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衬里,所述衬里被设定尺寸来接收基底,所述基底具有设置在其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密封元件,所述密封元件耦接到所述衬里以便将所述基底密封在所述衬里内并且将所述PDC的表面暴露于所述衬里外部的环境;②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在125psi与10,000psi之间的流体压力”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包含酸或苛性材料中的一者或两者的浸出液的射流冲击在设置于基底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的表面上;将浸出液置于约10000psi的压力之下” 的从聚晶金刚石移除催化剂的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其掌握的公知常识对射流压力和速度做出常用技术选择;对比文件3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揭示或启示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在125 psi与10,000 psi之间的流体压力”和/或独立权利要求13中所述的“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150 ft/s或更大的速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仅对于空化射流的喷嘴结构、冲击压力和速度进行了一般性描述,没有揭示或启示将空化射流用于穿透PDC,并且触及、溶解并移除容纳在构成PDC主体的各种金刚石晶体之间的催化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射流从PDC中浸出催化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其掌握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对比文件3)对具体的射流压力和速度的数值做出选取。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在125psi与10,000psi之间的流体压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9、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150ft/s或更大的速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衬里,所述衬里被设定尺寸来接收基底,所述基底具有设置在其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密封元件,所述密封元件耦接到所述衬里以便将所述基底密封在所述衬里内并且将所述PDC的表面暴露于所述衬里外部的环境;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在125psi与10,000psi之间的流体压力”,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包含酸或苛性材料中的一者或两者的浸出液的射流冲击在设置于基底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的表面上从而移除催化剂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对于射流相关参数的确定、相关设备的选择是必然要做出的工艺参数以及装置类型的技术选择,其确定基础是具体的应用环境、工艺需求等,具体到本案,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启示下,当射流应用于PDC表面上,并且触及、溶解并移除容纳在构成PDC主体的各种金刚石晶体之间的催化剂的要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具体的射流工艺参数范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中增加了“从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浸出催化剂的”的限定,并加入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了权利要求13-20,并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揭示或启示将空化射流用于穿透PDC,并且触及、溶解并移除容纳在构成PDC主体的各种金刚石晶体之间的催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具有特定的流体压力和速度的浸出液射流用于浸出PDC中的催化剂,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1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从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浸出催化剂的方法,其包括:
将包含酸或苛性材料中的一者或两者的浸出液的射流冲击在设置于基底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的表面上,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在125psi与10,000psi之间的流体压力以及150ft/s或更大的速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以相对于所述PDC的所述表面在30°与80°之间的角度将所述射流冲击在所述PDC的所述表面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提供具有0.5cP与20cP之间的粘度的所述浸出液。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提供处于室温与所述浸出液的沸点之间的温度下的所述浸出液。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将气穴现象引入所述射流中。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将所述PDC的所述表面浸没在流体中。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提供所述PDC浸没在其中的所述流体,包括浸出液。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使所述流体循环通过产生所述射流的射流系统的流体处理系统。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利用具有喷嘴尖端的喷嘴生成所述射流;以及
将所述PDC的所述表面和所述喷嘴尖端浸没在流体中。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利用具有喷嘴尖端和射流口的喷嘴生成所述射流,所述射流口具有喷嘴口直径并且限定在所述喷嘴尖端中;以及
将所述喷嘴尖端布置在所述PDC的所述表面的二十个喷嘴口直径内。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提供比所述PDC的所述表面和所述射流周围的大气压力大的空气压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6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7(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从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浸出催化剂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聚晶金刚石复合片移除催化剂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2-44段,附图图1-3):将包含酸或苛性材料中的一者或两者的浸出液的射流冲击在设置于基底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的表面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浸出液的射流具有在125psi与10,000psi之间的流体压力以及150ft/s或更大的速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合适的射流压力以及速度参数以获得更好的移除催化剂的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聚晶金刚石移除催化剂的方法中,浸出液射流冲击在聚晶金刚石复合片的表面上,而该浸出可以在升高的压力或者正常的压力下进行,催化剂浸出的压力可以类似于热控钻井环境中的压力,可以暴露于约10000psi的压力下(参见说明书第44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包含酸或苛性材料中的一者或两者的浸出液的射流冲击在设置于基底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的表面上从而移除催化剂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对于射流流体的射流参数的确定是必然要做出的工艺参数的选择,如射流压力、射流速度等参数的确定,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对象需求,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125psi与10,000psi之间的流体压力和150ft/s或更大的速度,上述参数是本领域常规的射流压力以及速度参数,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应用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射流冲击角度、浸出液粘度进行了具体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包含酸或苛性材料中的一者或两者的浸出液的射流冲击在设置于基底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的表面上从而移除催化剂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对于射流流体的各项相关参数进行确定是必然要做出的工艺参数的选择,如冲击角度、液体粘度等,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对象需求,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上述射流工艺参数的技术选择,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浸出液的温度进行了具体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浸出液温度高于室温,类似于热孔钻井环境中的温度(参见说明书第43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浸出液的温度设置于室温与浸出液沸点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正常实施上述方法的常用参数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9-10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射流方式、射流喷嘴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空化射流是本领域常见的射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做出将气穴现象引入射流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也要对于喷嘴类型、数量、射流口尺寸、射流距离等结构参数根据实际射流、安装等需求做出选择,而具有喷嘴尖端的喷嘴、射流口位于喷嘴尖端中、喷嘴尖端布置在PDC的表面的二十个喷嘴口直径内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容易做出的常用技术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的浸出系统中,包括了将PDC的表面浸没在流体中(参见说明书第22-24段,附图图1-3),提供了一种通过浸泡从聚晶金刚石移除催化剂的具体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浸出液喷射至PDC表面而移除催化剂的方式结合达到更高效的技术效果,而此时将喷嘴也浸没于流体中是常用结构选择,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8、11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的上述部分公开了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将所述PDC的所述表面浸没在流体中(参见说明书22-24段,附图1-3);提供所述PDC浸没在其中的所述流体,包括浸出液;使所述流体循环通过产生所述射流的射流系统的流体处理系统;提供比所述PDC的所述表面和所述射流周围的大气压力大的空气压力。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包含酸或苛性材料中的一者或两者的浸出液的射流冲击在设置于基底上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DC)的表面上从而移除催化剂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对于射流相关参数的确定、相关设备的选择是必然要做出的工艺参数以及装置类型的技术选择,其确定基础是具体的应用环境、工艺需求等,具体到本案,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启示下,当射流应用于PDC表面上,并且触及、溶解并移除容纳在构成PDC主体的各种金刚石晶体之间的催化剂的要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具体的射流工艺参数范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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