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多用小书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便携多用小书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32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728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02463.5
申请日:2017-01-03
复审请求人:邬惠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妮
合议组组长:汤利容
参审员:刘博洋
国际分类号:A45F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区别特征不能从现有的对比文件得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该部分区别特征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02463.5,名称为“便携多用小书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邬惠林。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03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208004Y,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4336144U,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2273819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便携多用小书箱,由上盖、下底、背带、可折叠固定板组成,其特征是:
所述小书箱的基本形状是下部大,上部逐步变小;所述上盖和下底的一边是相连在一起的,上盖的另一边通过拉链和下底的一边相连;所述上盖的下部有一层能插入羽毛球拍框的套子;所述上盖的上部有带松紧的笔套;所述上盖的上部有横的和竖的若干个松紧带;可折叠固定板插在小书箱里的松紧带上使用;背带的两头可钩在小书箱的两头袋子扣上使用;当可折叠固定板通过支撑杆设置成垂直状态,再将互相垂直的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分别插入上盖和下底的松紧带上时,便携小书箱就演变成小书柜了。”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便携多用小书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内书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该小书箱的基本形状是下部大,上部逐渐变小,该上盖的另一边通过拉链和下底的一边相连;背带的两头可钩在小书箱的两头袋子扣上使用;2)可折叠固定板插在小书箱里的松紧带上使用;当可折叠固定板通过支撑杆设置成垂直状态,再将互相垂直的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分别插入上盖和下底的松紧带上时,便携小书箱就演变成小书柜了;3)该上盖的下部有一层能插入羽毛球拍框的套子;该上盖的上部有带松紧的笔套;该上盖的上部有横的和竖的若干个松紧带。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根据便携多用小书箱的具体形状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三者单独以及组合起来的书架结构都跟本申请完全不一样,三者都无法无损地放两个羽毛球拍。本申请上盖的下部有一层能插入羽毛球拍框的套子,既能放书,又可以放2支羽毛球拍子,而且2支羽毛球拍子因为能隔离,不会互相磨损;可折叠固定板插在小书箱里的松紧带上使用;当可折叠固定板通过支撑杆设置成垂直状态,再将互相垂直的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分别插入上盖和下底的松紧带上时,便携小书箱就演变成小书柜了,那些原来躺着的书可以立起来摆放了。这都是经过大量实验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象出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补正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可折叠固定板由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通过合页接口连接在一起,垂直面板上的活动支撑杆能钩在水平面板上的支撑环上,使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互相垂直”。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便携多用小书箱,由上盖、下底、背带、可折叠固定板组成,其特征是:
所述小书箱的基本形状是下部大,上部逐步变小;所述上盖和下底的一边是相连在一起的,上盖的另一边通过拉链和下底的一边相连;所述上盖的下部有一层能插入羽毛球拍框的套子;所述上盖的上部有带松紧的笔套;所述上盖的上部有横的和竖的若干个松紧带;可折叠固定板插在小书箱里的松紧带上使用;背带的两头可钩在小书箱的两头袋子扣上使用;当可折叠固定板通过支撑杆设置成垂直状态,再将互相垂直的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分别插入上盖和下底的松紧带上时,便携小书箱就演变成小书柜了;所述可折叠固定板由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通过合页接口连接在一起,垂直面板上的活动支撑杆能钩在水平面板上的支撑环上,使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互相垂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区别特征不能从现有的对比文件得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该部分区别特征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多用小书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内书架,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行至第4页最后一行,附图1):该包内书架所使用的包是双肩柔软包,该双肩柔软包可以用来放不同类型的物品,例如书本、衣物、雨具、食品、饮料等,由于可以放物品,则该双肩柔软包必然具有上盖和下底,该双肩柔软包是包括背带的,该包内书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可折叠固定板)主要是由一块前侧板1、一块后侧板2、多根可伸缩杆3、多个固定孔座4及多块隔板5构成,前侧板1是可弯曲长方形板,其底部是呈槽钢形的凹槽部11,顶端是呈等间隔弧形的凹弧部12;后侧板2也是可弯曲长方形板,与前侧板1大小和厚度大致相同,其底部也是呈槽钢形的凹槽部21;可伸缩支持杆3是由一个固定座31、一根多节滑套杆32及一个接头33构成,当要存放书本时,将书架的前侧板1朝上,以底部插入正面朝上的柔软包内,从前侧板1的凹弧部12看出标记牌52,找到需要存放书本的隔板5,插入被存放的书本,由于书本的不断插入,前侧板1和后侧板2逐渐分开,同时拉开可伸缩支持杆3的多节滑套杆32,自然柔软包也撑大,当书本放完后柔软包翻转到竖直状态,书本的重量平稳地支持在多根可伸缩支持杆3的多节滑套杆32上;当要取出部分或全部书本时,将书架的前侧板1朝上,从前侧板1的凹弧部12看出标记牌52,找到需要取出书本的隔板5,抽出被存放的书本,由于书本的不断抽出,前侧板1和后侧板2逐渐靠近(或稍按压),同时收缩可伸缩支持杆3的多节滑套杆32,自然柔软包也缩小,此时,给柔软包腾出更大的有用空间。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该小书箱的基本形状是下部大,上部逐步变小,该上盖的另一边通过拉链和下底的一边相连,背带的两头可钩在小书箱的两头袋子扣上使用;2)可折叠固定板插在小书箱里的松紧带上使用,可折叠固定板由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通过合页接口连接在一起,垂直面板上的活动支撑杆能钩在水平面板上的支撑环上,使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互相垂直;当可折叠固定板通过支撑杆设置成垂直状态,再将互相垂直的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分别插入上盖和下底的松紧带上时,便携小书箱就演变成小书柜了;3)该上盖的下部有一层能插入羽毛球拍框的套子,该上盖的上部有带松紧的笔套,该上盖的上部有横的和竖的若干个松紧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小书箱的形状以及各个部件如何连接;2)如何通过可折叠固定板的设置将小书箱变为小书柜;3)如何在包内设置携带多种物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外出时所携带的物品的形状和重量的需要,把该小书箱的基本形状设置为下部大,上部逐步变小,该上盖的另一边通过拉链和下底的一边相连以及背带的两头可钩在小书箱的两头袋子扣上使用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使该便携式多用小书箱能够携带想要的物品外出以及分门别类地放置或固定该多个物品,在该上盖的下部设有一层能插入羽毛球拍框的套子;该上盖的上部设有带松紧的笔套,所述上盖的上部设有横的和竖的若干个松紧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固定滑板结构的背包,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8段,附图1-2):该具有固定滑板结构的背包包括背包本体1,背包本体1内部设有由拉链封口的储物腔,所述储物腔内设有支撑板2,所述支撑板2的一板面上沿其长度方向间隔固定有两个以上的第一固定带3,所述第一固定带3的首、尾端通过长度调节扣31连接成环状,且第一固定带3沿支撑板2的宽度方向设置;所述支撑板2的一端固定有至少一个第二固定带4,第二固定带4的另一端沿支撑板2的长度方向延伸,并分别与第二固定带4活动连接,使用时,通过将滑板依序垂直穿设第一固定带3,调节第一固定带3的长度而收紧滑板,另外在第二固定带4的限制下最终实现定位,从而将滑板放置在背包本体1中携带,提高了滑板携带的便利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折叠式书架,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至第0012段,附图1):该折叠式书架包括作书架的侧板1,所述侧板1一侧边通过合页3连接有底板2,底板2连接合页3侧相对的一侧中部活动连接有撑杆4;所述侧板1背面纵向中部设置有带卡档5的凹槽6;所述侧板1边缘设置有2-3个夹子7,使用时在合页3处打开,将侧板1做书架,底板2做底座,然后将撑杆4撑到凹槽6中的卡档5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调节到不同的卡档5上,书本用夹子7夹到侧板1上。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和3给出了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要把该便携式小书箱演变成小书柜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利用支撑杆使该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设置成垂直状态,需要固定时使该相互垂直的垂直面板和水平面板分别插入上盖和下底的松紧带上,此时无疑该便携式小书箱成了小书柜了。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固定滑板结构的背包,给出了采用固定带在背包内固定滑板的启示,该背包的形状以及固定滑板的具体结构与本申请可折叠固定板插在小书箱里的松紧带上的方案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获得可折叠固定板插在松紧带上得到小书柜的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折叠式书架,其中书是靠在侧板1上放置,用于防止低头学习工作;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小书柜是通过可折叠固定板与上盖、下底的配合形成,用于在书箱不用时设置为小书柜放置图书,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的折叠式书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小书箱的具体结构,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2)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将书箱变形为书架的便携多用途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肩包内书架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2和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包括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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