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冰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16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9611
优先权日:2014-06-02
申请(专利)号:201510067816.0
申请日:2015-02-09
复审请求人:东芝生活电器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磊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张利红
国际分类号:F25D2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7816.0,名称为“冰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芝生活电器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2月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6月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7相对于对比文件1(JP2000039255A,公开日为2000年2月8日)、对比文件2(TW201400777A,公开日为2014年1月1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于申请日(2015年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第1-17页)、说明书附图1-2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冰箱,该冰箱构成为具备隔热箱体,该隔热箱体具有储藏温度带不同的多个储藏室,构成该隔热箱体的隔热壁的隔热材料使用了真空隔热板,
上述储藏室中储藏温度带高的储藏室所对应的隔热壁的厚度与储藏温度带低的储藏室所对应的隔热壁的厚度不同,
上述隔热壁的隔热材料也使用泡沫隔热材料,存在有该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与没有该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的上述隔热壁的厚度不同,
上述隔热壁中隔热材料未使用泡沫隔热材料或者使用量少的部分,仅被用于上述储藏室中储藏温度带高的储藏室的隔热壁,
上述隔热壁中隔热材料未使用泡沫隔热材料或者使用量少的部分,被用于上述储藏室的后壁,
在上述隔热箱体中,在上述储藏温度带高的储藏室的后壁的存在于储藏室侧的内板上设置有向储藏室侧突出的左右的凸部,该左右的凸部分别具有上下延伸的部分,由被该左右的凸部所包围的凹部来形成冷气管道,该左右的凸部呈左右彼此相向的形态,在该左右的凸部上分别安装管道罩,
上述储藏室中储藏温度带高的储藏室的进深尺寸比储藏温度带低的储藏室的进深尺寸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壁中未使用泡沫隔热材料的部分,在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与上述真空隔热板之间设置有薄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中,在存在于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上设置有向上述储藏室侧突出的部件安装用的凸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中,在存在于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上的上述泡沫隔热材料进入的狭小部位且是成为行进终点的部位,设置有跑气孔,并且用薄板封堵该跑气孔。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中,在存在于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上设置有向储藏室侧突出的凸部,上述凸部位于上述真空隔热板的周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形成于上述隔热箱体的内部的冷气管道中,在该冷气管道中流过的冷气不流到不存在上述真空隔热板的部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中,在存在于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上,以位于上述隔热壁的存在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与没有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之间的边界部分的方式设置有倾斜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的隔热壁的存在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与没有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之间的边界部分,且在存在于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与上述真空隔热板之间,设置有防止泡沫隔热材料浸入的薄板。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上述隔热箱体中,存在于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具有加强用成形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具有覆盖上述加强用成形部的罩。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上述隔热箱体的隔热壁中,存在于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和上述真空隔热板通过粘接剂粘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上述隔热箱体的隔热壁中,存在于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与上述真空隔热板之间未用粘接剂粘接的部位,从上述储藏室侧起被罩覆盖。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泡沫隔热材料以包围上述真空隔热板的周围的方式存在。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上述隔热箱体的角部的泡沫隔热材料厚。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中泡沫隔热材料厚的部分,该泡沫隔热材料与上述真空隔热板重叠。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的角部,存在有收纳电气布线的电气布线收纳盒。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形成于上述真空隔热板的阶梯部,配置有散热管。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中,存在于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上设置有倒角部,该倒角部在注入泡沫隔热材料的原液时将该原液引导到上述隔热箱体的侧壁。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中,在注入泡沫隔热材料的原液的注入口的注入标的,设置有引导部件,该引导部件具有将上述原液引导到上述隔热箱体的侧壁的引导面。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的角部,使上述储藏室侧的内板的角度和与上述储藏室相反侧的外板的角度不同。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的角部,将上述内板的角度形成得比上述外板的角度缓和。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的上述外板的角部附近,形成有注入泡沫隔热材料的原液的注入口。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上述隔热箱体的上述外板的角部的外侧被形成为平坦的,利用该平坦部来进行螺栓固定。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隔热箱体的储藏室侧的内板和与储藏室相反侧的外板连结的连结部分设置有软带。
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构成上述隔热箱体的底部的外板的金属制的底板上,通过点焊固定有金属制的加强板。
2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具备在上述储藏室中的储藏温度带低的储藏室的后部设置的加强板、以及接收冷却器的除霜水的排水筒,将上述加强板卡合固定于上述排水筒。
2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具备接收冷却器的除霜水的排水筒,将该排水筒通过固定部固定于上述隔热箱体的左右的侧壁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凹部64是左右延伸的四个分离的凹槽,由凹部64包围的空间仅仅是冷气管道的一部分,其冷气管道并不是由凹部64包围的空间构成,而是由冷气供给管道30构成;对比文件2的凹部64的目的不是用于形成冷气管道而设置,而仅是因为凹部64的一部分形成于冷气通道的路径上而使得左右凹部64包围的空间成为冷气管道的一部分。本申请的凸部具有上下延伸的部分,由被凸部包围的凹部形成冷气管道,管道罩安装孔设置于该凸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权利要求2的凹部64应用于对比文件1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凸部,也得不到权利要求1的冷气管道;对比文件2的凹部的作用是使发泡隔热材料流入其中而将真空隔热板粘贴于背板的外表面”。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冰箱,该冰箱构成为具备隔热箱体,该隔热箱体具有储藏温度带不同的多个储藏室,构成该隔热箱体的隔热壁的隔热材料使用了真空隔热板,
上述储藏室中储藏温度带高的储藏室所对应的隔热壁的厚度与储藏温度带低的储藏室所对应的隔热壁的厚度不同,
上述隔热壁的隔热材料也使用泡沫隔热材料,存在有该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与没有该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的上述隔热壁的厚度不同,
上述隔热壁中隔热材料未使用泡沫隔热材料或者使用量少的部分,仅被用于上述储藏室中储藏温度带高的储藏室的隔热壁,
上述隔热壁中隔热材料未使用泡沫隔热材料或者使用量少的部分,被用于上述储藏室的后壁,
在上述隔热箱体中,在上述储藏温度带高的储藏室的后壁的存在于储藏室侧的内板上设置有向储藏室侧突出的左右的凸部,该左右的凸部分别具有上下延伸的部分,由被该左右的凸部所包围的凹部来形成冷气管道,该左右的凸部呈左右彼此相向的形态,在该左右的凸部上分别设置有管道罩的安装孔,并在该左右的凸部上分别安装管道罩,
所述左右的凸部中填充有泡沫隔热材料,
上述储藏室中储藏温度带高的储藏室的进深尺寸比储藏温度带低的储藏室的进深尺寸长。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2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了驳回决定的两篇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左右凸部和对比文件2的凹部64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使发泡隔热材料流入到其中而增强真空隔热板的固定,对比本申请的图6-7和对比文件2的图1可知,二者的冷气管道的位置和形成方式完全一样,均是将管道罩固定在左右两侧的凸起上,冷气管道形成于中间。二者本质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的凸起具有向下延伸的一部分(具体参见本申请的图2),虽然对比文件2的凹部64仅仅是分散开的四个凹部,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增加能够流入发泡隔热材料的面积以增强真空隔热板的固定效果,增加凹部64的大小是容易想到的,将其设置成向下延伸的形式也是常规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管道罩是固定在左右两侧的凸起上,只不过是管道罩正好经过凹部64,并非像本申请这样在左右的凸部上分别设置有管道罩的安装孔。对比文件2中,凹部64的作用是为了固定真空隔热板,而并非是便于形成冷气管道,其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和暗示为了形成冷气管道来形成凹部64。如对比文件2的图2、6所示,其冷气管道是由截面为“コ”字形的冷气管道30构成的,冷气管道30在中途跨过凹部64而形成,此外,如图5所示,在冰箱背板的纵向上,凹部64占背板的纵向总长的比例很小,其不可能是用于形成冷气管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凸起用做冷气管道以及将管道罩固定于凸起的启示;(2)如果单纯为了增强真空隔热板的固定效果而增加凹部的大小,很显然有多种增加凹部大小的方式,比如仅增加横向长度、仅增加纵向长度或者同时增加横向及纵向的长度等等、又或者斜向增加凹部的长度都可以,而且增加到何种程度为好,都需要选择;在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利用凹部(凸部)来形成冷气通道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容易想到为了形成冷气管道而仅增加凸部的纵向长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于申请日(2015年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第1-17页)、说明书附图1-2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5]段,附图1):该冰箱构成为具备隔热箱体1,该隔热箱体1具有储藏温度带不同的多个储藏室8、9、10,构成该隔热箱体1的隔热壁的隔热材料使用真空隔热板5和6,如图1所示,储藏温度带高的冷藏室8的隔热壁的厚度与储藏温度带低的冷冻室10的隔热壁的厚度不同;冷冻室10的隔热壁的隔热材料也使用泡沫隔热材料4,存在该泡沫隔热材料4的冷冻室10的隔热壁的厚度与不存在该泡沫隔热材料4的蔬菜室9的隔热壁的厚度不同;未使用泡沫隔热材料的蔬菜室9的隔热壁和使用较少泡沫隔热材料的冷藏室8的隔热壁对应的分别是储藏温度带高的蔬菜室9和冷藏室8。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隔热箱体中,储藏温度带高的储藏室的后壁的存在于储藏室侧的内板上设置有向储藏室侧突出的左右的凸部,该左右的凸部分别具有上下延伸的部分,由被该左右的凸部所包围的凹部来形成冷气管道,该左右的凸部呈左右彼此相向的形态,在该左右的凸部上分别设置有管道罩的安装孔并在该左右的凸部上分别安装管道罩,所述左右的凸部中填充有泡沫隔热材料;(2)隔热壁中隔热材料未使用泡沫隔热材料或者使用量少的部分,被用于储藏室的后壁,储藏室中储藏温度带高的储藏室的进深尺寸比储藏温度低的储藏室的进深尺寸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加强真空隔热板的固定以及便于形成冷气管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8):在隔热箱体1中,在后壁的内板60设置有朝向储藏室侧突出的用于安装冷气供给管道30的盖板的左右的凹部64(即凸部),如图1所示,该左右的凹部64呈左右彼此相向的形态,并且在其中填充有泡沫隔热材料;结合附图1和2可知,在该左右的凹部64上安装有风道盖板(即管道罩,),该左右的凹部64与风道盖板一起围合构成了冷气供给管道30(参见图1,即公开了“由被该左右的凸部包围的凹部来形成冷气通道”)。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同样起到了便于形成冷气通道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隔热箱体的后壁的内板上设置彼此相向设置的凸起,便于泡沫隔热材料流入到凸起中以加强对真空隔热板的固定,同时可以在两个凸起之间的凹部形成冷气通道的技术启示。此外,为了安装管道罩而在凹部上设置管道罩安装孔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增加填充泡沫隔热材料的面积而使左右的凸部分别具有上下延伸的部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冰箱的冷却通道通常位于后壁,其对保温性能的需求略低于侧壁,同时要求一定的空间以设置冷却通道,因此将未使用泡沫隔热材料或者使用量少的部分用作后壁是冰箱的常规设置,冷冻室和冷藏室对温度的要求不同,由此而具有不同的进深尺寸同样是冰箱的常规设置,将冷藏室的进深尺寸设置为长于冷冻室的进深尺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对应的第2实施例,附图6):在未使用泡沫隔热材料的后壁,其内板60与真空隔热面板70之间通过热熔体而粘接(即公开了薄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真空隔热面板与内板采用热熔体面进行粘接从而避免真空隔热面板被损坏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在隔热箱体1中,在后壁的内板60设置有朝向储藏室侧突出的用于安装冷气供给管道30的盖板的凹部64(即凸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隔热箱体后壁内板上设置朝向蔬菜室侧突出的凹部用于安装风道盖板来形成风道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作为内板60上的泡沫隔热材料进入的狭小部位且成为行进终点的部位,凹部64的前端部上形成有排气孔64a。至于将排气孔采用透气材料封堵以防止其上的毛刺损坏邻近的真空隔热面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在隔热箱体1中,在后壁的内板60设置有朝向储藏室侧突出的用于安装冷气供给管道30的盖板的凹部64(即凸部),凹部64位于真空隔热面板70的周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如附图2所示,在形成于隔热箱体1的内部的冷气供给管道30中流过的冷气不流到不存在真空隔热面板70的部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如附图2所示,在隔热箱体1中,在存在于冷冻室7侧的内板60上,位于隔热壁的存在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与没有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之间的边界部分的方式设置有如附图2所示邻近冷冻侧接水部40设置的倾斜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参见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为防止泡沫隔热材料侵入内板与真空隔热面板之间,在存在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与没有泡沫隔热材料的部位之间的边界部分处的内板与真空隔热面板之间采用热熔体面进行粘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隔热箱体的内板上设置加强用成形部以提高内板强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当在内板上设置加强用成形部时,对比文件2进一步给出了在内板上设置凹部加装风道盖板来形成风道的技术启示,此时风道盖板将同时覆盖形成在内板上的加强用成形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对应的第2实施例,附图6):在未使用泡沫隔热材料的后壁,其内板60与真空隔热面板70之间通过热熔体而粘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内板60与真空隔热面板70之间未粘接的部位从冷藏室4侧起被冷气供给管道30的风道盖板覆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5]段,附图1):泡沫隔热材料4以包围真空隔热面板5、6的周围的方式存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隔热箱体1的角部的泡沫隔热材料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5]段,附图1):在隔热箱体1的泡沫隔热材料厚的冷冻室6的隔热壁中,泡沫隔热材料4和真空隔热板6重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在隔热箱体1的泡沫隔热材料厚的倒角部埋设管体。至于在泡沫隔热材料厚的部位布置电线收纳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真空隔热板上构造阶梯部用于配置散热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在隔热箱体1的内板60上设置有倒角部61、62、63,上述倒角部在进行发泡时可用于引导发泡原液流向隔热箱体1的侧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发泡液注入孔的注入标处设置具有引导面的引导部用于引导发泡液至隔热箱体的侧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在隔热箱体1的角部,内板60的角度与外侧的外板的角度不同。因此,在其引用的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在隔热箱体1的角部,内板60的角度形成得比外板的角度缓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8,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冰箱箱体的外板角部附近形成发泡液注入口,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如附图1所示,冰箱的隔热箱体1的外板的角部的外侧形成为平坦部。至于在卡接的平坦部进一步采用螺栓进行固定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冰箱箱体的内板和外板连接处设置软带防止充注发泡液时发泡液的渗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冰箱箱体的底板的外板上点焊固定金属加强板以提高底板的强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如附图2所示,在冷冻室7的后部设置有接收冷却器18的除霜水的接水部40(即排水筒)。至于通过在储藏室后部设置加强板用于卡合固定排水筒,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对应的第1实施例,附图1-5):如附图2所示,在冷冻室7的后部设置有接收冷却器18的除霜水的接水部40(即排水筒)。至于通过固定部将排水筒固定于隔热箱体的左右侧壁上,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编号方式应与权利要求编号方式区别开)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冷气通道均是通过将通道罩覆盖在后壁上形成冷气通道,并且冷气通道在上下方向上基本贯穿整个冷藏室的高度;对比文件2图1所示的截面对应于图2的F1-F1位置,在该位置处,冷气管道30跨过了凹部64,左右两个凹部64对应的凸起实际构成了冷气通道的一部分;并且进一步可以确定的是管道罩与凸起之间需要接触、固定甚至是密封,要不然冷气在此处会发生泄露;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冷气通道30可以安装固定在凹部64对应的凸起上,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凸起的部位设置安装点是常用的技术手段,由此对于通道30而言,在凹部64对应的凸起上设置安装点是容易想到的,而通过设置安装孔将管道罩安装固定在后壁上是常用的安装手段;(2)从本申请说明书文字部分和附图9可以清楚地确定,本申请的向下延伸的凸部实际也是允许发泡材料流入其后面的凹部以固定真空隔热板75,在这一方面,与对比文件2的凹部64实际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冷气通道的本质区别仅在于本申请的凸起具有向下延伸的一部分(具体参见本申请的图2);(3)如前面所述,构成冷气通道的本质性结构应该是将管道罩固定在后壁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只是向下延伸了凸起的长度,虽然对比文件2的凹部64仅仅是分散开的四个凹部,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凹部以供发泡材料流入而增强真空隔热板的固定效果的前提下,增加凹部64的大小以提高固定强度是容易想到的,而将其设置成向下延伸的形式是常规的选择;复审请求人也指出,增加凹部大小有多种方式,向下延伸是其中一种,并且由于冰箱的形状是在垂直方向上延伸,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向下延伸在技术上的可能性更大;当凹部向下延伸足够的长度,根据对比文件2的结构,使其构成冷气管道的大部分或全部通道侧壁是可以想到的。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5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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