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17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599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96420.4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纵浩
合议组组长:王立石
参审员:陈喜杰
国际分类号:G01J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采用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96420.4,名称为“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5261623U,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2141443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3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图像采集设备(10)置于压力容器(20)内,压力容器(20)与管道(30)的后端相连,管道(30)的前端与气化炉相连,压力容器(20)与管道(30)的连接处设置透光镜片(40),透光镜片(40)将压力容器(20)与管道(30)分割成两个独立的腔室区域,压力容器(20)为压力环境,气化炉内的工况由管道(30)经过透光镜片(40)投射到图像采集设备(10)上;
所述的管道(30)为直管且前端设置法兰(31)与炉体相连,管道(30)中段设置阀(50),阀芯(51)旋转时管道(30)的通光通路被截止或导通;
所述的管道(30)的后端设置成台阶孔(34),台阶孔(34)的大孔段端面上开设有螺纹盲孔,螺纹盲孔在周向范围内均匀布置,且螺纹盲孔孔芯与管道(30)管长方向平行,透光镜片(40)置于台阶孔(34)与法兰盘(35)之间,螺栓穿过法兰盘(35)的光孔与螺纹盲孔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压力容器(20)上连接有充气接头(21),所充气体为高压氮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容器(20)的氮气的压力大于、等于气化炉内工况压力,压力容器(20)上还连接有减压排气接头(2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道(30)上连接有第一管接头(32),第一管接头(32)与二氧化碳气源管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道(30)上还连接有第二管接头(33),第一管接头(32)、阀(50)及第二管接头(33)自管道(30)的后端至前端顺序布置,第二管接头(33)与LP合成气气源管相连。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容器(20)由前、后两个半体(23、24)连接构成,充、排气接头(21、22)连接在前半体(23)上,压力容器(20)上连接有电气接头(25),输出压力容器(20)内压力、温度信号及图像采集设备(10)的电源、图像信号由后半体(24)上的电气接头(25)引出。”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化炉可视化火检系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管道的后端设置成台阶孔,台阶孔的大孔段端面上开设有螺纹盲孔,螺纹盲孔在周向范围内均匀布置,且螺纹盲孔孔芯与管道管长方向平行,透光镜片置于台阶孔与法兰盘之间,螺栓穿过法兰盘的光孔与螺纹盲孔连接。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透光镜片的清理更换。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火焰检测器视镜玻璃保护结构,其给出了“在透光部件上下处设置具有螺纹孔的法兰并将透光部件设置于台阶孔处以便于视镜玻璃的清理更换”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情形下,有动机将该种启示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同时在本领域,具体将管道的后端设置成台阶孔,并在台阶孔的大孔段端面上开设有螺纹盲孔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基于此,将透光镜片置于台阶孔与法兰盘之间,螺纹盲孔孔芯与管道管长方向平行以及螺栓穿过法兰盘的光孔与螺纹盲孔连接则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具体将螺纹盲孔在周向范围内均匀布置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管道(30)的后端向压力容器(20)内延伸且台阶孔(34)位于压力容器(20)的容腔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图像采集设备(10)置于压力容器(20)内,压力容器(20)与管道(30)的后端相连,管道(30)的前端与气化炉相连,压力容器(20)与管道(30)的连接处设置透光镜片(40),透光镜片(40)将压力容器(20)与管道(30)分割成两个独立的腔室区域,压力容器(20)为压力环境,气化炉内的工况由管道(30)经过透光镜片(40)投射到图像采集设备(10)上;
所述的管道(30)为直管且前端设置法兰(31)与炉体相连,管道(30)中段设置阀(50),阀芯(51)旋转时管道(30)的通光通路被截止或导通;
所述的管道(30)的后端设置成台阶孔(34),管道(30)的后端向压力容器(20)内延伸且台阶孔(34)位于压力容器(20)的容腔内,台阶孔(34)的大孔段端面上开设有螺纹盲孔,螺纹盲孔在周向范围内均匀布置,且螺纹盲孔孔芯与管道(30)管长方向平行,透光镜片(40)置于台阶孔(34)与法兰盘(35)之间,螺栓穿过法兰盘(35)的光孔与螺纹盲孔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压力容器(20)上连接有充气接头(21),所充气体为高压氮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容器(20)的氮气的压力大于、等于气化炉内工况压力,压力容器(20)上还连接有减压排气接头(2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道(30)上连接有第一管接头(32),第一管接头(32)与二氧化碳气源管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道(30)上还连接有第二管接头(33),第一管接头(32)、阀(50)及第二管接头(33)自管道(30)的后端至前端顺序布置,第二管接头(33)与LP合成气气源管相连。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容器(20)由前、后两个半体(23、24)连接构成,充、排气接头(21、22)连接在前半体(23)上,压力容器(20)上连接有电气接头(25),输出压力容器(20)内压力、温度信号及图像采集设备(10)的电源、图像信号由后半体(24)上的电气接头(25)引出。”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实质为“在透光部件上下处设置螺纹连接的组合套件,并在组合套件上下处设置具有螺纹孔的法兰,将组合套件设置于台阶孔处以便于视镜玻璃的清洗更换”,据此,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应当为:围合形成第一、二腔室13、14的壁体分离装置,且二者临近端面上分别对应设置有法兰,两法兰之间安装有组合套件,视镜12位于组合套件内。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显然不同。对比文件2中,组合套件才是保护避免视镜玻璃在拆装、清洗时破损的核心构件,若将套件去除,则完全背离了对比文件2的技术目的。(2)本申请中,压力容器20的部分器壁与管道30连为一体且管道30安装透光镜片40的管端延伸入压力容器20的器壁所围合形成的腔室内,这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方案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如下:(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化炉可视化火检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的管道的后端设置成台阶孔,台阶孔的大孔段端面上开设有螺纹盲孔,螺纹盲孔在周向范围内均匀布置,且螺纹盲孔孔芯与管道管长方向平行,透光镜片置于台阶孔与法兰盘之间,螺栓穿过法兰盘的光孔与螺纹盲孔连接;2)管道的后端向压力容器内延伸且台阶孔位于压力容器的容器内。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透光镜片的检查更换。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火焰检测器视镜玻璃保护结构,其给出了通过法兰台阶孔安装视镜以便于视镜的检查更换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情形下,有动机将该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将管道13的后端设置为台阶状并通过法兰进行视镜的固定安装。为固定安装法兰,在管道的周向均匀设置螺纹盲孔以通过螺栓将法兰与管道进行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螺纹盲孔的设置方向与管道管长方向平行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2),在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为了能够将视镜12进行可拆卸安装,可采用如下方式:腔室13和14两端均设置法兰,两法兰至少一个上设置台阶孔,视镜12设置在台阶孔内,采用类似对比文件2直接公开的方式进行固定;在腔室13和腔室14结合处设置台阶孔,视镜12安装在该台阶孔内,视镜12外再设置法兰进行固定;腔室13延伸到腔室14内,在腔室13的末端设置台阶孔,视镜12安装在该台阶孔内,视镜12外再设置法兰进行固定。可见,这三种方式均是将视镜12进行可拆卸固定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知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安装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日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4页、及说明书附图第1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采用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化炉可视化火检系统,其中利用红外摄像仪在各测量温度下分别采集图像或视频信息并输出至服务器,由此可知,该气化炉可视化火检系统实质为一种气化炉多光谱火焰检测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7段和说明书附图1-2):在该气化炉可视化火检系统中,壳体11内设置有耐高压的视镜12将壳体11内腔分成第一腔室13和第二腔室14;结合图2可知,红外摄像仪16(相当于图像采集设备)置于具有第二腔室14的结构(相当于压力容器)内,具有第二腔室14的结构与具有第一腔室13的结构(相当于管道)的后端相连,具有第一腔室13的结构的前端与气化炉相连,具有第二腔室14的结构与具有第一腔室13的结构的连接处设置视镜12(相当于透光镜片),视镜12将具有第二腔室14的结构与具有第一腔室13的结构分割成两个独立的腔室区域,具有第二腔室14的结构为压力环境,气化炉内的工况由具有第一腔室13的结构经过视镜12投射到红外摄像仪16上;具有第一腔室13的结构(相当于管道)为直管且前端设置第一法兰15用于连接气化炉,第一腔室13的气流通路上设置有球阀19用于与炉膛隔离;必然地,该球阀具有阀芯,且阀芯旋转时第一腔室13的气流通路被截止或导通,这是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的管道的后端设置成台阶孔,台阶孔的大孔段端面上开设有螺纹盲孔,螺纹盲孔在周向范围内均匀布置,且螺纹盲孔孔芯与管道管长方向平行,透光镜片置于台阶孔与法兰盘之间,螺栓穿过法兰盘的光孔与螺纹盲孔连接;2)管道的后端向压力容器内延伸且台阶孔位于压力容器的容器内。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透光镜片的检查更换。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火焰检测器视镜玻璃保护结构,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0段和说明书附图1): 视镜玻璃3安装在外套件4里面,玻璃上面安装内套件5,安装时内套件5与外套件4通过螺纹连接紧固在一起;内套件5与外套件4连接好后用上法兰6和下法兰1固定,上法兰6和下法兰1位置固定好后用螺栓2进行连接紧固;当视镜玻璃表面出现积灰积水时只需要解开上法兰6和下法兰1,把组合套件取出来清理玻璃,而不需要把玻璃直接取出来清理。附图1公开了视镜玻璃3、外套件4和内套件5构成的组合套件安装在法兰台阶孔内。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法兰台阶孔安装视镜以便于视镜的检查更换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情形下,有动机将该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将管道13的后端设置为台阶状并通过法兰进行视镜的固定安装。为固定安装法兰,在管道的周向均匀设置螺纹盲孔以通过螺栓将法兰与管道进行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螺纹盲孔的设置方向与管道管长方向平行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在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为了能够将视镜12进行可拆卸安装,可采用如下方式:(1)腔室13和14两端均设置法兰,两法兰至少一个上设置台阶孔,视镜12设置在台阶孔内,采用类似对比文件2直接公开的方式进行固定;(2)在腔室13和腔室14结合处设置台阶孔,视镜12安装在该台阶孔内,视镜12外再设置法兰进行固定;(3)腔室13延伸到腔室14内,在腔室13的末端设置台阶孔,视镜12安装在该台阶孔内,视镜12外再设置法兰进行固定。可见,这三种方式均是将视镜12进行可拆卸固定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知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安装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7段和说明书附图1-2):具有第二腔室14的结构(相当于压力容器)上连接有氮气气管141,通过向第二腔室14内通入氮气,可以保证第二腔室14内维持一个高压状态,即所充气体为高压氮气。而为了进较佳地进行充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压力容器上连接有充气接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7段和说明书附图1-2):具有第二腔室14的结构(相当于压力容器)内的氮气压力高于第一腔室14内的压力。而为了防止压差对视镜的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知晓使视镜两侧无压差或小压差,因此,使腔室14内的气压等于气化炉内工况压力也是本领域常规选择。且,为调节腔室14内压力,形成压力容器的气体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压力容器上设置减压排气接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7段和说明书附图1-2):具有第一腔室13的结构(相当于管道)上连接有第三法兰18(相当于第一管接头),第三法兰18连接二氧化碳气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7段和说明书附图1-2):具有第一腔室13的结构(相当于管道)上还连接有第二法兰17(相当于第二管接头),第三法兰18(相当于第一管接头)、球阀19及第二法兰17自具有第一腔室13的结构的后端至前端顺序布置,第二法兰17连接燃料气气管。具体设置LP合成气气源管连接第二管接头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7段和说明书附图1-2):附图2公开了,具有第二腔室14的结构(相当于压力容器)由前、后两个半体连接构成,具有第二腔室14的结构(相当于压力容器)上连接有电气接头,输出具有第二腔室14的结构内压力和温度信号,红外摄像仪16的电源图像信号由后半体上的电气接头引出。具体将充、排气接头连接在前半体上以及将图像采集设备的电源也由后半体上的电气接头引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中为解决“火焰检测器视镜玻璃易碎的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在视镜玻璃与上、下法兰之间设置组合套件作为过渡连接件,视镜玻璃与组合套件构成密封、固定连接,并由组合套件与上、下法兰直接配合,其核心在于增设组合套件,法兰连接为其组合套件所选用的安装方式。本申请与该技术方案唯一的相似点在于,透光镜片40法兰连接在检测系统上。
2)法兰连接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何处、采用何种方案构成法兰连接,则是技术人员创造力的体现。本申请将管道的后端延伸至压力容器的容腔内,并在管道的后端设置与之配合的法兰盘35,是发明人独创的技术力案。发明人采用看似简单的技术方案,在无需分离压力容器20与管道30的情况下实现了透光镜片40的便捷、可靠安装,这恰恰是本申请的创造性所在。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如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认可的,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相似点在于“透光镜片40法兰连接在检测系统上”,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法兰台阶孔安装视镜以便于视镜的检查更换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型,形成将管道13的后端设置为台阶状并通过法兰进行固定的可拆卸结构,从而在将视镜玻璃12安装后可以方便地进行检查更换。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技术启示进行灵活运用,从而在其启示下对现有技术进行改型,而非是对技术启示的机械理解。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的是采用视镜组合套件而非本申请的直接采用视镜玻璃,然而其给出了通过法兰台阶孔安装视镜以便于视镜的检查更换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型,从而使得视镜玻璃12安装后可以方便地进行检查更换。至于视镜是采用组合套件还是单一的视镜玻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2)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为了能够将视镜12进行可拆卸安装,可采用如下方式:(1)腔室13和14两端均设置法兰,两法兰至少一个上设置台阶孔,视镜12设置在台阶孔内,采用类似对比文件2直接公开的方式进行固定;(2)在腔室13和腔室14结合处设置台阶孔,视镜12安装在该台阶孔内,视镜12外再设置法兰进行固定;(3)腔室13延伸到腔室14内,在腔室13的末端设置台阶孔,视镜12安装在该台阶孔内,视镜12外再设置法兰进行固定。可见,这三种方式均是将视镜12进行可拆卸固定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安装方式。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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