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轴弹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43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65805
优先权日:2015-03-17
申请(专利)号:201610150052.6
申请日:2016-03-16
复审请求人:东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李欣
国际分类号:B61F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0052.6,名称为“轴弹簧”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3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ES 2507466A1 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4日;
对比文件2:CN 202451691U 公告日为2012年09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弹簧,具备:外筒;接收所述外筒传递的负荷的中心件;位于所述外筒以及中心件之间的圆锥台形的筒状弹性层,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外筒以及中心件上固定有覆盖筒状弹性层的下表面的筒状防火罩,设置连通所述防火罩的内外的连接通道,将所述连接通道的流路长度设定为长于防火罩的厚度,在连接通道上形成曲折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通道形成在中心件上。”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设置连通所述防火罩的内外的连接通道,将所述连接通道的流路长度设定为长于防火罩的厚度,在连接通道上形成曲折部。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轴弹簧的防尘罩上设置连通罩内外的连接通道以用于减轻罩负压变形的技术启示,而防火罩与防尘罩均属于防护罩,均存在负压变形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减轻防火罩负压变形的问题时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而在防火罩上同样设置连通罩内外的连接通道以用于减轻罩负压变形。而所述连接通道的流路长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设计需要进行选择的,尤其是,在对比文件1已经考虑到轴弹簧需应用于火灾情况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连接通道时自然容易想到应采取措施避免火通过连接通道侵入防火罩内,从而容易想到增加连接通道长度,而为了更好地避免火的侵入在连接通道上形成曲折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设计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过在连接通道上形成曲折部,本申请能为连接通道设置较大的内径,以使防火罩内外的空气出入顺畅,防止防火罩内侧的气压发生变化,同时,能够更切实地阻止火的侵入,保护筒状弹性层免受火花和火的攻击。这样,无需过度增加连接通道的长度。因此,基于“在连接通道上形成曲折部”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护筒状弹性层免受火花和火的攻击的同时保持防火罩内外的空气出入顺畅。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减震器的防尘罩,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并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由于对比文件2不存在火和火花侵入的问题,因此在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连接通道用于对比文件1的防火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其会产生新的问题,即火和火花的侵入。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火和火花可能侵入连接通道,也仍然有防止火和火花侵入的手段可能阻碍空气出入的问题。对此,现有技术并没有教导形成曲折部能够同时实现防止火和火花侵入以及保持空气出入顺畅的效果,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公知常识。(2)如果在对比文件2的防尘罩上设置的连接通道上形成曲折部,则在该曲折部容易累积灰尘,导致连接通道堵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防尘罩的技术直接应用于防火罩。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防火罩没有连接通道,其存在防火罩负压受损的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罩体上设置连接通道,能够起到的减轻防尘罩负压变形作用与连接通道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而给出了技术启示。在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防火罩上同样设置连通罩内外的连接通道以用于减轻罩负压变形。在对比文件1已经考虑到轴弹簧需应用于火灾情况下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连接通道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火通过连接通道侵入防火罩内,在连接通道上形成曲折部是增加长度及进入难度时的常规手段;(2)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设置连接通道,避免罩体负压变形。设置曲折部是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时,面临防火问题增加通道长度的常规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设置连通所述防火罩的内外的连接通道,将所述连接通道的流路长度设定为长于防火罩的厚度,在连接通道上形成曲折部。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减震装置的防尘罩上设置连通罩内外的连接通道以减轻罩体负压变形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尘罩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由防火材料制成的防护罩本质上都属于防护罩,均存在以上提及的负压变形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减轻防护罩负压变形的问题时容易想到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而在对比文件1的防护罩上同样设置连通罩内外的连接通道以减轻防护罩负压变形。至于所述连接通道的流路长度和形状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设计需要进行选择的,尤其是,在对比文件1已经考虑到所述弹簧需具有防火性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使用环境,在为其设计连接通道时容易想到应采取措施避免火通过连接通道侵入防护罩内。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同等条件下,火焰的威力会沿着其传播路径逐渐减弱,在不影响部件整体强度的情况下,连接通道长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大气体进入的流路面积同时防止火的侵入,机械领域中,在相对紧凑的结构上形成较长连接通道的最常用手段就是在通道中增加曲折部,并且相对于垂直形成的连接通道,具有曲折结构的通道由于具有相对大的空气阻力,也有利于阻断火焰,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由防火材料制成的防护罩5上形成用于减轻防护罩负压变形问题的连接通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连接通道长度(例如使其长于防火罩的厚度)、在连接通道上形成曲折部,以便在确保气体顺畅进入罩体内的同时,更好地避免火的侵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设计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依据权利要求2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改写,在其中增加了连接通道形成于中心件上的限定,同时将特征“在连接通道上形成曲折部”修改为“在连接通道上设置由形成于中心件上的横向孔和由横向孔的深处到达中心件的下表面的竖向孔构成的曲折部”,删除了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在中心件上设置连接通道,不需要借助其他部件形成连接通道,能够减少部件个数。并且,通过设置到达中心件下表面的连接通道,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连接通道的长度。对比文件1不具有连接通道,而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出气孔1311用以连通罩内外,但出气孔均设置在防尘罩的大端部分的翻边结构上。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连接通道的位置而将其设置于中心件,从而防止随着连接通道的变位所发生的惯性力而损坏连接通道以及周围。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曲折部,更没有给出使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曲折部具体结构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弹簧,具备:外筒;接收所述外筒传递的负荷的中心件;位于所述外筒以及中心件之间的圆锥台形的筒状弹性层,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外筒以及中心件上固定有覆盖筒状弹性层的下表面的筒状防火罩,在所述中心件上形成连通所述防火罩的内外的连接通道,将所述连接通道的流路长度设定为长于防火罩的厚度,并且在连接通道上设置由形成于中心件上的横向孔和由横向孔的深处到达中心件的下表面的竖向孔构成的曲折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轴弹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轨道转向架的主悬挂装置的防火弹簧,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末段-第6页末段,附图1-4):该弹簧具有轴弹簧的形式并具备:外构件4(相当于外筒);接收外构件4所传递的负荷的中心件1;位于外构件4与中心件1之间的圆锥台形的筒状弹性层3;其中,在外构件4与中心件1上固定有覆盖筒状弹性层3的下表面的筒状防护罩5,防护罩5由防火材料制成(因而相当于本申请的防火罩,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中心件上形成设置连通所述防火罩的内外的连接通道,将所述连接通道的流路长度设定为长于防火罩的厚度,在连接通道上设置由形成于中心件上的横向孔和由横向孔的深处到达中心件的下表面的竖向孔构成的曲折部。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防护罩负压变形并同时尽量减少火侵入防护罩内侧,从而避免防护罩损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汽车悬架系统的减震器防尘罩(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0019]段,附图1-2),该对比文件首先在其背景技术部分简要介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其指出,由于纯橡胶材料制成的减震器防尘罩径向方向的刚度较小,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轮的剧烈跳动会造成防尘罩内部空间变化大且迅速,此时容易因防尘罩内外空间气体交换不及时导致防尘罩内的气压低于外部气压,因防尘罩径向方向刚度较小,不足以克服过大的负压变形力,会产生负压变形并卷入其他部件中,最终导致撕裂。为此,对比文件2在其公开的防尘罩的大端部分13的翻边结构131上开有若干出气孔1311(相当于“连通罩内外的连接通道”),用以保证防尘罩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的气体交换,保持内外气压平衡。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或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连通防火罩内外的连接通道形成在所述中心件上”。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3-27行的记载,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按照该结构,因为将连接通道形成在中心件上,所以能够省略作为连接通道的专用元件。而且,中心件是安装在车轴侧的部件,通过在该中心件上形成连接通道,可以使连接通道在轴弹簧进行变位时的λ变位变小,能够防止随着连接通道的变位所发生的惯性力而损坏连接通道以及周围”。即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筒状防护罩5不具有连接通道,因而并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出气孔1311用以连通罩内外,但其出气孔均设置在防尘罩的大端部分13的翻边结构上,并且,根据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2页第20段的记载,“大端部分13因与减震器的弹簧端圈压合,状态稳定,不容易发生变形,因此不需要装配骨架”,因而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大端部分的基本结构以使本来设置在上述翻边结构上的出气孔1311位于大端部分的中心。由此可见,基于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获得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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