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源链侧链跨链交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59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97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96647.3
申请日:2016-11-13
复审请求人:杭州复杂美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阳雪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张一良
国际分类号:G06Q20/02;G06Q4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96647.3,名称为“源链侧链跨链交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复杂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每种币在其所发行的源链上称为源链币,可约定币在源链上冻结后,可在侧链上发行代币,侧链上的任何用户拿到代币都可以通过申请销毁代币,到源链上提取源链币,以下是实现步骤;
步骤S1,甲用户在源链上有源链币,想转到侧链上去用,先转到第三方托管机构在源链上的地址,或约定仅用来跨链转币的地址,约定转入即冻结,除非接到侧链销毁侧链代币的通知,才能解冻转走;
步骤S2,收到第三方托管机构冻结源链币的通知,在侧链的同一第三方托管机构的地址上新产生与源链上对应的冻结币的数量的代币,并转到侧链上的甲用户地址;
步骤S3,侧链上,甲用户支付给给乙用户代币;
步骤S4,乙用户要把侧链上的代币在源链上提取出来,先将代币打入第三方托管机构在侧链的地址;
步骤S5,销毁乙用户打入的代币,解冻源链上相应的源链币,并转到源链上乙用户地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第三方托管链记录有关跨链交易的记录,第三方托管机构可以依据第三方托管链上的记录来进行下一步流程,甲乙用户也可以把指令同时发给第三方托管链和对应的源链或侧链记录,提高安全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源链币可以是加密数字货币也可以是加密数字资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源链上发行的币或加密数字资产,在源链上能实现功能相对简单的支付功能,若转换为侧链上的代币,可以实现更为复杂的交易功能,如高频撮合交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第三方托管地址所用的多重签名地址,可指定仅用于跨链交易,可由第三方托管链的可信服务器共识节点的公钥合成,通过查看源链或侧链上的交易签名及结果,根据约定自动进行下一步操作。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第三方托管地址可由几家托管机构的公钥合成,设定n家机构中的m家同意,即可支付源链币或代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第三方托管地址可由几家托管机构的公钥及托管链共识服务器的公钥合成,约定n个公钥中的m个公钥签名,即可支付源链币或代币,相应的私钥可保存在不可取出的加密芯片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约定不做与跨链交易无关的交易,若乙用户没有拿到侧链的代币并打入侧链的第三方托管地址销毁代币,即使拿到第三方托管地址的相关私钥,也无法从源链上第三方托管地址上获取源链币,这种约定可写入源链或侧链被认可,并能被共识服务器用于校验跨链交易时,约定在第三方托管地址可以冻结源链币、发行源链对应的代币、销毁代币、解冻侧链被销毁代币对应数量的源链币等相关操作。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一些源链币可代表某种合约权利,比如票据到期兑付,侧链代币到期自动销毁,第三方托管地址上的源链币自动解冻,可集中承兑,并把相关权益分发给各用户。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测链或第三方托管链可以定期将侧链代币各用户的余额信息写入源链或第三方托管链,可以约定侧链停止运行一段时间后,源链托管地址上的币会自动分发给具有相应权益的用户。”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一文读懂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和运作机制”,《金卡工程》,2016年第6期,作者Sonic)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在源链上和侧链上进行货币转换操作;2)侧链上甲用户进行支付给乙用户代币的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常规的商业操作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属于常规的区块链技术和基本的货币转换商业规则,因此权利要求2-10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0,并修改了明显的笔误。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侧链或第三方托管链可以定期将侧链代币各用户的余额信息写入源链或第三方托管链,可以约定侧链停止运行一段时间后,源链托管地址上的币会自动分发给具有相应权益的用户。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侧链通过双向挂钩机制,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对比文件1获得侧链终止运行后,用户的权益如何保障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其特征在于,每种币在其所发行的源链上称为源链币,可约定币在源链上冻结后,可在侧链上发行代币,侧链上的任何用户拿到代币都可以通过申请销毁代币,到源链上提取源链币;侧链或第三方托管链可以定期将侧链代币各用户的余额信息写入源链或第三方托管链,可以约定侧链停止运行一段时间后,源链托管地址上的币会自动分发给具有相应权益的用户;以下是实现步骤;
步骤S1,甲用户在源链上有源链币,想转到侧链上去用,先转到第三方托管机构在源链上的地址,或约定仅用来跨链转币的地址,约定转入即冻结,除非接到侧链销毁侧链代币的通知,才能解冻转走;
步骤S2,收到第三方托管机构冻结源链币的通知,在侧链的同一第三方托管机构的地址上新产生与源链上对应的冻结币的数量的代币,并转到侧链上的甲用户地址;
步骤S3,侧链上,甲用户支付给给乙用户代币;
步骤S4,乙用户要把侧链上的代币在源链上提取出来,先将代币打入第三方托管机构在侧链的地址;
步骤S5,销毁乙用户打入的代币,解冻源链上相应的源链币,并转到源链上乙用户地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即使考虑到新加入的技术特征,本申请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该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源链、侧链所执行的双向挂钩(Two Way Peg)机制使得资产可以在源链和侧链中互相转移。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侧链终止运行后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但是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资产转移过程中,通过定期记录的方式实现余额监管,或约定侧链停止后将源链托管地址上的币自动归还,是区块链的源、侧链交易过程中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设定的符合商业交易的常规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侧链或第三方托管链可以定期将侧链代币各用户的余额信息写入源链或第三方托管链,可以约定侧链停止运行一段时间后,源链托管地址上的币会自动分发给具有相应权益的用户”这一特征中的方法,首先不能被分开阅读,其次也不是常规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一文读懂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和运作机制”,爱就投/Sonic,《金卡工程》,2016年第6期,公开日为2016年06月30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源链侧链跨链交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和运作机制,涉及跨链交易,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参见第47页):侧链(Sidechains)是用于确认来自于其它区块链的数据的区块链,通过双向挂钩(Two Way Peg)机制使比特币、Ripple 币等多种资产在不同区块链上以一定的汇率实现转移。
侧链进一步扩展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范围和创新空间,使区块链支持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在内的多种资产类型,以及小微支付、智能合约、安全处理机制、真实世界财产注册等;侧链还可以增强区块链的隐私保护。
所谓“多种资产在不同区块链上转移”其实并不会实际发生。以比特币为例,侧链的运作机制是,将比特币(相当于源链币)暂时锁定在比特币区块链上(比特币区块链相当于源链,锁定比特币相当于冻结源链币),同时将辅助区块链(相当于侧链)上的等值数字货币(等值数字货币相当于侧链代币)解锁;当辅助区块链上的数字货币被锁定时,原先的比特币就被解锁(相当于解冻源链上相应的源链币)(每种币在其所发行的源链上称为源链币,可约定币在源链上冻结后,可在侧链上发行代币,侧链上的任何用户拿到代币都可以通过申请销毁代币,到源链上提取源链币)。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在源链上和侧链上进行货币转换操作;侧链上甲用户进行支付给乙用户代币的具体操作步骤S1-S5;2)侧链或第三方托管链可以定期将侧链代币各用户的余额信息写入源链或第三方托管链,可以约定侧链停止运行一段时间后,源链托管地址上的币会自动分发给具有相应权益的用户。
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监管交易以及如何设定交易流程。
由对比文件1可知:侧链(Sidechains)通过双向挂钩(Two Way Peg)机制,如对源链和侧链的锁定和解锁操作,使比特币、Ripple 币等多种资产在不同区块链上以一定的汇率实现转移。而为了保证不同币种交易的效果,设置可信任第三方托管机构以实现资产的锁定、解锁、转换、验证、监督、管理等执行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资产转移过程中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在币种转换后,进行支付等具体交易过程,这也是常规的商业操作步骤。
双向挂钩(Two Way Peg)机制,即侧链与源链沟通的过程,也就是说,资产可以转移到侧链上,然后再回到源链上。即可以在源链和侧链中互转。此过程中,通过定期记录的方式实现余额监管,以及在侧链停止后将源链托管地址上的币自动归还,是在源侧链交易过程中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设定的常用的区块链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限定了跨链交易的记录保存方式,而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或同时由源链、侧链保存是常规的信息存储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47页):侧链(Sidechains)是用于确认来自于其它区块链的数据的区块链,通过双向挂钩(Two Way Peg)机制使比特币、Ripple 币等多种资产在不同区块链上以一定的汇率实现转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而高频撮合交易是区块链金融市场常规的交易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7的附加特征限定了第三方托管地址的设定方式,而无论是由可信服务器共识节点的公钥合成,还是由几家托管机构的公钥合成,亦或是由几家托管机构的公钥及托管链共识服务器的公钥合成,均是区块链技术中对地址操作的常规的设定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的附加特征限定了跨链交易中的一些约定,这是区块链技术中对源链币、代币常规的监管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本决定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2013年12月侧链概念被提出,2014年10月侧链白皮书中提出楔入式侧链,可以让资产以一个固定或确定性的汇率在侧链间转出和转入。侧链协议是:可以让比特币安全地从比特币主链转移到其他区块链,又可以从其他区块链安全地返回比特币主链的一种协议。
设置可信任第三方托管机构,即单一托管模式,实现资产管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资产转移过程中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基于商业行为考虑,在对资产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定期记录侧链代币各用户的余额信息,将其写入源链或第三方托管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资产进行实时监督时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侧链实现的技术基础是双向挂钩机制,该机制的问题是理论上只有当侧链最终结算时才能被实现。只有当关闭交易通道时,才会最终确定各自的余额并写进主区块链,即侧链停止后再在主链上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结算。也就是说侧链停止后,将源链托管地址上的币自动分发给具有相应权益的用户是满足侧链协议的本质需要,是区块链技术中使用的常规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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