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中压应用的极部件和极部件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80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59180
优先权日:2012-04-23
申请(专利)号:201380027548.9
申请日:2013-04-23
复审请求人:ABB瑞士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宁
合议组组长:杜骁勇
参审员:赵同音
国际分类号:B29C45/14,H01H33/662,H01H33/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不存在这种启示,即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7548.9,发明名称为“用于中压应用的极部件和极部件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ABB瑞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4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4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4年11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796603A,公开日为2010年8月4日;
对比文件2:CN101194382A,公开日为2008年6月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中压应用的极部件,所述极部件具有由热固性或者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绝缘覆盖件,其中,由共同模制的绝缘覆盖件紧密覆盖所述极部件的真空灭弧室和/或连接端子的不同材料和形貌结构之间的过渡区域,
其特征在于:
所述极部件的不同元件之间的、在模制期间密封件将会定位于其中的过渡区域是平坦的,使得避免产生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中压应用的极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极部件的嵌体和模具之间的区域是平坦的,使得避免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极部件,
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平坦的过渡区域中,将内凹或外凸形貌结构作为槽或者形貌环实施到模具和/或接触部件中,使得在将所述接触部安装到模具中期间所述形貌结构在机械撞击力的作用下在相对部件上产生互补结构,使得两个对应的形貌结构在模制处理期间产生紧密密封效果。
4. 一种用于制造用于中压应用的极部件的方法,所述极部件具有由热固性或者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绝缘覆盖件,其中,由共同模制的绝缘覆盖件紧密覆盖所述极部件的真空灭弧室和/或连接端子的不同材料和形貌结构之间的过渡区域,
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极部件的不同元件之间的、在模制期间密封件将会定位于其中的过渡区域设置成平坦的,使得避免产生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上述平坦的过渡区域中,将内凹或外凸形貌结构作为槽或者形貌环实施到模具和/或接触部件中,使得在将所述接触部安装到模具中 期间所述形貌结构在机械撞击力的作用下在相对部件上产生互补结构,使得两个对应的形貌结构在模制处理期间产生紧密密封效果。”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模制期间密封件会定位于过渡区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塑性材料提供针对注射模制的有利的密封。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极及其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与部件接触的密封件以提高密封效果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为塑性材料提供针对注射模制的有利的密封,能够想到在模制的极部件的某个与其相接触的区域上设置没有产生接触部或倒圆区域的密封件,以满足塑性材料的密封需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平坦意味着没有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没有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不是平坦的必然结果。对比文件1中的补偿环4存在的区域至少存在着部件3、5之间的台阶部/阶梯部,且该台阶部是对比文件1之必需,补偿环4的作用除了密封还要传递轴向力经由陶瓷消散到模芯6上,台阶部是补偿环能够接受来自真空灭弧室的轴向力的必须存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改造成没有台阶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模芯左侧的端子与注射模制的塑料材料2之间的过渡区域也是平坦的,相应地也不具备倒圆边缘、台阶部。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密封件能够避免胶料溢入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不涉及模具脱模不易的问题,因而不能将盖子5和陶瓷3之间的拐角区域整体认为是过渡区域,相应地也不能得出对比文件1的过渡区域必然需要阶梯部。若绝缘覆盖件覆盖的任何区域如不涉及真空灭弧室、连接端子时的不同材料、形貌结构之间的过渡区域,也应将补偿环4与塑料材料2两者之间的区域认定为过渡区域,此时补偿环4与模芯6之间的区域即塑料材料2覆盖的区域也是平坦的,不存在倒圆、阶梯部。若将陶瓷3、盖子5两者之间的拐角区域对应于本申请的过渡区域继而认为对比文件1存在阶梯部,此时补偿环4与模芯6之间的区域即塑料材料2覆盖的区域也是平坦的,对比文件1各个区域中均不存在过渡区域有倒圆边缘。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绝缘覆盖件的制备材料,模制期间密封件会定位于其中的过渡区域。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与部件接触的密封件以提高密封效果的技术启示。热塑性或热固性材料是本领域常用的制备绝缘覆盖件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容易想到将真空灭弧室的外圆周线扩展到与补偿环的外圆周线对齐的位置,避免产生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模芯左侧的端子与注射模制的塑料材料之间的过渡区域也是平坦的,相应不存在倒圆边缘、台阶部。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密封件能够避免胶料溢入、提高密封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容易想到将真空灭弧室的外圆周线扩展到与补偿环的外圆周线对齐的位置,避免产生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等不平整的构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及说明书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4中,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中压应用的极部件,所述极部件具有由热固性或者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绝缘覆盖件,其中,由共同模制的绝缘覆盖件紧密覆盖所述极部件的真空灭弧室和/或连接端子的不同材料和形貌结构之间的过渡区域,其中,所述过渡区域包括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2)和塑料部件(1)之间的过渡区域,该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2)和塑料部件(1)之间的过渡区域是一密封区域(10),在模制期间密封件将会定位于其中;
其特征在于:
所述密封区域是平坦的,使得塑料部件(1)与接触部件(2)之间的材料过渡部不存在任何阶梯部或者凹穴部,从而避免产生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使得在模制期间将不会产生切割边缘,并且
在所述密封区域中,将内凹或外凸形貌结构作为槽或者形貌环实施到接触部件中,使得在将所述接触部件安装到模具中期间所述形貌结构在机械撞击力的作用下在相对部件上产生互补结构,使得两个对应的形貌结构在模制处理期间产生紧密密封效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中压应用的极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极部件的嵌体和模具之间的区域是平坦的,使得避免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
3. 一种用于制造用于中压应用的极部件的方法,所述极部件具有由热固性或者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绝缘覆盖件,其中,由共同模制的绝缘覆盖件紧密覆盖所述极部件的真空灭弧室和/或连接端子的不同材料和形貌结构之间的过渡区域,其中,所述过渡区域包括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2)和塑料部件(1)之间的过渡区域,该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2)和塑料部件(1)之间的过渡区域是一密封区域(10),在模制期间密封件将会定位于其中;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密封区域布置成平坦的,使得在模制热固性或者热塑性材料之前,放置在该密封区域处的密封件定位在一平坦区域中,使得避免产生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以避免在所述密封区域中出现切割边缘;
所述方法还包括:在上述平坦的密封区域中,将内凹或外凸形貌结构作为槽或者形貌环实施到模具和/或接触部件中,使得在将所述接触部件安装到模具中期间所述形貌结构在机械撞击力的作用下在相对部件上产生互补结构,使得两个对应的形貌结构在模制处理期间产生紧密密封效果。”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根据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过渡区域是极部件的区域,在参考对比文件时应该考察极部件自身的过渡区域,而非极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过渡区域。对比文件1中仅示出了极部件上半部分的结构以及绝缘覆盖件2,并未示出极部件下半部分的结构。模芯6并非极部件自身的结构,其是用来形成极部件的结构,如用来与未示出的外模具一起形成绝缘覆盖件2。因此,左下侧的连接端子处与模芯6接触的部位不是极部件自身的过渡区域。另外,在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模制期间密封件将会定位于其中的过渡区域是平坦的的情况下,应该考察密封及补偿环4所在的过渡区域,因为除了这一区域,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其他“极部件的不同元件之间的、在模制期间密封件将会定位于其中的过渡区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4年11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
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不存在这种启示,即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中压应用的极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制造中压开关装置的电极部件的方法和电极部件本身,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15、23-25段,图1-2):在所有已知的用于制造封装的电极部件的方法中,真空灭弧室完全封装在绝缘材料中,除了开关触点侧上的末端表面之外。从图1可以看出,该电极部件外层覆盖有注射模制塑料材料2,该电极部件的插入部件真空灭弧室1中的开关触点侧的真空灭弧室的陶瓷3与补偿环4及注射模制塑料材料2三者之间相互接触的部位形成有过渡部并且被注射模制塑料材料2紧密覆盖。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包括:过渡区域包括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过渡区域,该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过渡区域是一密封区域,在模制期间密封件将会定位于其中,并限定了密封区域的具体结构,绝缘覆盖件的制备材料。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塑性材料提供针对注射模制的有利的密封。
经核实,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示出了电极部件上半部分的结构以及绝缘覆盖件2,并未示出电极部件下半部分的结构。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来看,没有公开电极部件左下侧凸出部分中必然存在极部件的电端子,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模制电极部件上半部分结构的过程中时,电极部件左下侧凸出部分必然有极部件的电端子组装于其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过渡区域,相应地也没有公开密封区域的具体结构。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极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5段至第13页第1段,图4):模腔可在模具部件内具有稍微凸起的树脂密封结构9,以限制液态树脂在固化期间可能流过箔或薄片端部,结合图4可以看出,树脂与箔片F2、F1之间的过渡区域是平坦的,树脂密封结构9为外凸形貌结构且设在平坦过渡区域中,箔片上设置有与树脂密封结构相配合的内凹形貌结构。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教导密封件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密封区域。
此外,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密封区域中设置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要求保护的密封件属于公知常识。
本申请通过将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密封区域设置为平坦的,使得塑料部件与接触部件之间的材料过渡部不存在任何阶梯部或者凹穴部从而在模制期间避免倒圆边缘和/或阶梯部,并且将不会产生切割边缘,便于模具取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此,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用于中压应用的极部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绝缘覆盖件的制备材料,过渡区域包括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过渡区域,该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过渡区域是一密封区域,在模制期间密封件将会定位于其中,并限定了密封区域的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塑性材料提供针对注射模制的有利的密封。基于与权利要求1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中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密封件的具体结构以及其形貌,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补偿环是位于真空灭弧室的下面的盖子和模芯之间,并非本申请背景技术与具体实施例部分的端子与模具接触的区域中,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补偿环并非本申请中的密封件。不能将盖子5和陶瓷3之间的拐角区域整体认为是过渡区域,也不能得到对比文件1的过渡区域必然需要阶梯部这一结论。(2)对比文件1的模芯左侧的端子与注射模制的塑料材料2之间的过渡区域是平坦的,相应地也不具备倒圆边缘、台阶部。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密封件能够避免胶料溢入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端子与模芯之间设置相应的密封件从而避免胶料流入两者之间的区域。(3)绝缘覆盖件覆盖的补偿环4与塑料材料2两者之间的区域属于过渡区域,补偿环4与模芯6之间的区域即塑料材料2覆盖的区域也是平坦的,不存在倒圆、阶梯部。若将陶瓷3、盖子5两者之间的拐角区域对应于本申请的过渡区域继而认为对比文件1存在阶梯部,此时补偿环4与模芯6之间的区域即塑料材料2覆盖的区域也是平坦的。
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密封件的具体结构以及连接关系体现在修改后权利要求中。对比文件1中的补偿环位于真空灭弧室的下面的盖子和模芯之间,并非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密封区域。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补偿环并非本申请中的定位于密封区域中的密封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过渡区域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对比文件1公开的盖子和陶瓷之间的拐角区域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过渡区域不同。
其次,对比文件1示出了电极部件上半部分的结构以及绝缘覆盖件,并未示出电极部件下半部分的结构。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来看,没有公开电极部件左下侧凸出部分中(即模芯左侧)存在极部件的电端子,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模制电极部件上半部分结构的过程中时,电极部件左下侧凸出部分必然有极部件的电端子组装于其中。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极部件的电端子,也没有公开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过渡区域。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教导设置包括密封区域的过渡区域,且密封件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绝缘覆盖件之间的密封区域。
最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过渡区域包括位于极部件的电端子的接触部件和塑料部件之间的过渡区域,其包括设置密封件的密封区域。过渡区域为绝缘覆盖件覆盖的任何区域如不涉及真空灭弧室、连接端子时的不同材料、形貌结构之间的过渡区域的认定不成立,补偿环与塑料材料两者之间的区域或者陶瓷、盖子两者之间的拐角区域与本申请中的过渡区域不同。
综上所述,目前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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