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59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63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61977.3
申请日:2013-12-0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徐薇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所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61977.3、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3116438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2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当所述操作点的数量超过预设阈值时,和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对应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的手掌的图形特征参数匹配时,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其中,使用手掌实施所述第一操作对显示单元中的窗口进行旋转,并使用手指对显示单元中的窗口进行旋转之外的操作。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1989150A,公开为2011年03月23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分别按照与权利要求1-5的实施方法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者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与方法权利要求相同的理由,装置设备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a-6;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包括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至少一个窗口;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操作;
检测所述第一操作,获得在所述显示单元所感应到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
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第一指令关联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并根据所确定的操作方向,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旋转显示,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
所述执行所述第一指令,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操作点的数量超过预设阈值时,和,
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对应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的手掌的图形特征参数匹配时,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
其中,使用手掌实施所述第一操作对显示单元中的窗口进行旋转,并使用手指对显示单元中的窗口进行旋转之外的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包括: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时,将所述操作点所处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包括: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仅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显示区域,且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不存在重合区域时,将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重合的显示区域时,将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确定的操作方向,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旋转显示,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确定与所述操作方向对应的旋转方向;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根据所确定的旋转方向进行旋转;其中,
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进行旋转的角度与预设角度参数对应,或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解析出的角度参数对应。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未关联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解析出与所述第一操作关联的第二指令,并执行所述第二指令,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内容。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至少一个窗口;
获取单元,用于获得第一操作;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第一操作,获得在所述显示单元所感应到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第一指令关联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 并根据所确定的操作方向,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旋转显示,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在执行所述第一指令,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之前,
当所述操作点的数量超过预设阈值时,和,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对应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的手掌的图形特征参数匹配时,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
其中,使用手掌实施所述第一操作对显示单元中的窗口进行旋转,并使用手指对显示单元中的窗口进行旋转之外的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仅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显示区域,且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不存在重合区域时,将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重合的显示区域时,将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确定与所述操作方向对应的旋转方向;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根据所确定的旋转方向进行 旋转;其中,
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进行旋转的角度与预设角度参数对应,或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解析出的角度参数对应。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9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未关联时,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触发所述控制单元;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解析出与所述第一操作关联的第二指令,并执行所述第二指令,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内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于权利要求的具体修改为:在原始申请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将特征“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第一指令关联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修改为“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与第一指令关联的使用手掌实施的操作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的窗口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增加了特征“所述目标窗口包括以下类型的窗口至少之一: 所述操作点仅位于的一个窗口;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以及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以及“当所述第一操作是使用手指的操作时,更新所述显示单元中的窗口的浏览内容”;对于权利要求3,将特征“所述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修改为“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的窗口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对于独立权利要求7作了与对权利要求1类似的修改。对于说明书,相应进行了发明内容部分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声称解决“对于高分辨率的电子设备,避免采用手指改变(手指的触点将远大于单个像素的面积)窗口的显示方向的操作不能被准确识别和响应”的技术问题,对于此技术问题,是请求人在实施本申请的过程中发现的,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存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2的教导,不可能发现现有技术提供的纯手指操作窗口的方式在高分辨率设备中针对旋转窗口显示方向存在如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因此,不存在动机对将对比文件1的手指旋转窗口的方案改进为如本申请的“使用手掌旋转窗口,并使用手指更新窗口的浏览内容”的技术方案。退一步讲,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了如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也存在其他的改进方向,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得到如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窗口显示的标题条252 中显示有屏幕旋转按钮,被触摸时窗口将旋转显示”,其同样解决了使用手指旋转时由于高分辨率导致旋转窗口的操作不能被正确识别和响应的技术问题,但是,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显然属于完全不同的构思。可见,驳回决定中认为结合对比文件1、2和参考文件得到如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的结论,完全是在参考了解了本申请的技术路线的基础上做出的。驳回决定在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时,并没有考虑到从对比文件1、2 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做出通向本申请的改进、以及存在多个可能的改进方向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包括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至少一个窗口;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操作;
检测所述第一操作,获得在所述显示单元所感应到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
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与第一指令关联的使用手掌实施的操作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的窗口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述目标窗口包括以下类型的窗口至少之一:
所述操作点仅位于的一个窗口;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以及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并根据所确定的操作方向,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旋转显示,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
当所述第一操作是使用手指的操作时,更新所述显示单元中的窗口的浏览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所述第一指令,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操作点的数量超过预设阈值时,和/或,
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对应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的图形特征参数匹配时,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的窗口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包括: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时,将所述操作点所处的窗 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包括: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仅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显示区域,且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不存在重合区域时,将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重合的显示区域时,将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确定的操作方向,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旋转显示,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确定与所述操作方向对应的旋转方向;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根据所确定的旋转方向进行旋转;其中,
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进行旋转的角度与预设角度参数对应,或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解析出的角度参数对应。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未关联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解析出与所述第一操作关联的第二指令,并执行所述第二指令,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内容。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至少一个窗口;
获取单元,用于获得第一操作;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第一操作,获得在所述显示单元所感应到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与第一指令关联的使用手掌实施的操作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的窗口为所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述目标窗口包括以下类型的窗口至少之一:
所述操作点仅位于的一个窗口;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以及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
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并根据所确定的操作方向,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旋转显示,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是使用手指的操作时,更新所述显示单元中的窗口的浏览内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在执行所述第一指令,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之前,
当所述操作点的数量超过预设阈值时,和/或,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对应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的图形特征参数匹配时,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仅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显示区域,且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不存在重合区域时,将包括操作 点最多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重合的显示区域时,将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确定与所述操作方向对应的旋转方向;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根据所确定的旋转方向进行旋转;其中,
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进行旋转的角度与预设角度参数对应,或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解析出的角度参数对应。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1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未关联时,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触发所述控制单元;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解析出与所述第一操作关联的第二指令,并执行所述第二指令,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7的修改超范围。复审请求人增加的“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以及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中使用顿号,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的理解其描述的是三个并列的方案,“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或者是上述顿号分开的内容属于一个独立方案;即使申请人将上述内容进行修改,使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本申请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显示窗口的输入手势指令操作,参见图16-20可知,其公开了使用手指操作可以对相关的窗口进行浏览更新切换操作,并且可以基于手指的旋转对窗口进行旋转操作,并且参见图18,其公开的触摸屏支持多点触摸操作;针对本申请背景技术中“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屏不断向大尺寸发展,以满足用户在特定场景的需要,由于大尺寸显示屏对于触控操作的分辨精度越来越高,导致用户使用手指难以进行精确的操作如实现对窗口的旋转”,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参考文件给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其同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目标窗口包括以下类型的窗口至少之一”,对于操作点仅位于一个窗口的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关的操作点位于一个窗口时候对应的窗口为目标窗口,并且将操作点所在的窗口作为操作对象属于界面手势操作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多个窗口无重叠显示在界面上的方式以及针对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重合的显示区域的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公知常识,因此,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7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的修改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该次复审通知书关于创造性的评述是在对权利要求1做假定的情况下做出的,对权利要求1的假定包括两种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电子设备。参照对于权利要求1-6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为:在特征“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与第一指令关联的使用手掌实施的操作时”前加入“其中”;将特征“所述操作点仅位于的一个窗口;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以及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修改为“所述操作点仅位于的一个窗口、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以及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以及”;将特征“当所述第一操作是使用手指的操作时,更新所述显示单元中的窗口的浏览内容”修改为“其中,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使用手指的操作时,更新所述显示单元中的窗口的浏览内容”。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利用手指旋转窗口的方案,对于本申请“将窗口的不同方式的更新,即旋转窗口的显示方向/更新窗口的浏览内容对应于手掌/手指实施的第一操作关联,从而根据第一操作的类型对应旋转窗口的显示方向/更新窗口的浏览内容”的技术方案,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记载,因此构成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高分辨率的电子设备,现有技术提供的手指操作改变窗口的显示方向不能被准确识别和响应。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依据用户操作来执行相关指令和如何确定目标窗口。并认为,结合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持有不同意见。
所确定的技术问题,要体现的是技术效果,而不是技术手段,而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引入了技术特征的指引“区分手指和手掌的操作以进行差异性的响应”,这显然是忽略了请求人提出上述技术问题的难度,降低了本申请的创造性的高度,是不恰当的。该技术问题是请求人在实施本申请的过程中通过对现有技术的大量调研发现的,既不是公知的技术问题,也不是客观实践中易于感知的技术问题,虽然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实施上的技术障碍,但是,在上述技术问题的提出已经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或水平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基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实施通向本申请的改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431号行政判决书阐明观点:判断创造性的关键不是取决于技术手段本身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能力采用,而是基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不会有技术动因确实会采用这样的手段。技术上的可行性及无障碍只是满足再现性要求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断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故而显而易见的充分条件。
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提出上述技术问题,根据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其他的改进方向,例如,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窗口显示的标题条252 中显示有屏幕旋转按钮,被触摸时窗口将旋转显示”,其同样解决了使用手指旋转时由于高分辨率导致旋转窗口的操作不能被正确识别和响应的技术问题,但是,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显然属于完全不同的构思。由于对比文件1以及参考文件均未从整体上解释上述技术构思,这就进一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实施通向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改进,从而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包括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至少一个窗口;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操作;
检测所述第一操作,获得在所述显示单元所感应到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
其中,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与第一指令关联的使用手掌实施的操作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的窗口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述目标窗口包括以下类型的窗口至少之一:
所述操作点仅位于的一个窗口、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以及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以及,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并根据所确定的操作方向,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旋转显示,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
其中,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使用手指的操作时,更新所述显示单元中的窗口的浏览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所述第一指令,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操作点的数量超过预设阈值时,和/或,
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对应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的图形特征参数匹配时,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的窗口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包括: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时,将所述操作点所处的窗 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包括: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仅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显示区域,且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不存在重合区域时,将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重合的显示区域时,将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确定的操作方向,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旋转显示,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确定与所述操作方向对应的旋转方向;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根据所确定的旋转方向进行旋转;其中,
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进行旋转的角度与预设角度参数对应,或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解析出的角度参数对应。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未关联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解析出与所述第一操作关联的第二指令,并执行所述第二指令,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内容。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至少一个窗口;
获取单元,用于获得第一操作;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第一操作,获得在所述显示单元所感应到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与第一指令关联的使用手掌实施的操作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的窗口为所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述目标窗口包括以下类型的窗口至少之一:
所述操作点仅位于的一个窗口;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以及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是与第一指令关联的使用手掌实施的操作时,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并根据所确定的操作方向,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旋转显示,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或者,
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使用手指的操作时,更新所述显示单元中的窗口的浏览内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在执行所述第一指令,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之前,
当所述操作点的数量超过预设阈值时,和/或,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对应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的图形特征参数匹配时,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仅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 窗口的显示区域,且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不存在重合区域时,将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重合的显示区域时,将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确定与所述操作方向对应的旋转方向;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根据所确定的旋转方向进行旋转;其中,
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进行旋转的角度与预设角度参数对应,或与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解析出的角度参数对应。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1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未关联时,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触发所述控制单元;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解析出与所述第一操作关联的第二指令,并执行所述第二指令,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6;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30]段;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所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116438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2日。
本复审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运行多个应用的移动设备以及关于其的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13-0231段,附图19-20):参考图19A到19D,在切分模式下在设备100的主屏幕210上显示两个窗口240和250的状态下(相当于应用于包括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至少一个窗口),通过用户的触摸可以旋转两个窗口240和250的显示位置;首先,如图19A所示,沿第一用户10的方向布置第一窗口240和第二窗口250;这里,沿第一用户10的方向布置第一窗口240和第二窗口250指示:沿以下方向布置第一窗口240和第二窗口250,所述方向为第一用户10通常观看并且便利地辨别显示在第一窗口240或第二窗口250中的包括文本的对象A或B的方向,如图19A所示;在这样的状态下,用户10触摸第二窗口250,并且然后执行将他/她的手指逆时针旋转90度并连续旋转该手指的手势;然后,如图19B所示,控制器110检测到该旋转手势(相当于获得第一操作,检测所述第一操作,获得在所述显示单元所感应到的操作点的位置信息,其中,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与第一指令是否关联),并且根据第一用户10的手势将第二窗口250逆时针旋转90度以沿第二用户20的方向布置第二窗口250(即关联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的窗口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目标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仅位于的一个窗口,同时也是操作点最多的窗口,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并根据所确定的操作方向,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旋转显示,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此外,当在第二窗口250的标题条252中形成的屏幕旋转按钮252e被触摸时,控制器110可以设置使得第二窗口250逆时针旋转90度并且然后显示。
可见,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当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与第一指令关联的使用手掌实施的操作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当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是使用手指的操作时,更新所述显示单元中的窗口的浏览内容;(2)目标窗口包括以下类型的窗口: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以及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依据用户操作来执行相关指令;(2)如何确定目标窗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086]段)“触摸屏190可以接收通过用户的身体部分(例如,包括大拇指的手指)或者可触摸输入部件进行的至少一个触摸”,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终端的触摸屏上,可以基于用户输入的手指、手掌、拳头、脸等触摸形式输入对应的输入命令,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参见参考文件(“触摸屏基础知识”,周志敏等,《图解触摸屏工程应用技巧》,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9-21页,2012年03月),其公开了:Cypress公司将此技术称为“多点触摸全区输入”,它进一步提升了触摸屏可靠性和可用性,能满足多种特性丰富的应用需求;可靠性是指以高准确率捕获到屏幕上所有触摸的原始数据,尽可能减少因屏幕触摸定位不准而带来的混乱问题;可用性是指众多功能的应用可在不同大小的屏幕上受益于双手或两个以上手指的屏幕操控能力;多点触摸识别位置可以应用于任何触摸手势的检测,可以检测到双手10个手指的同时触摸,也允许其他非手指触摸形式,比如手掌、脸、拳头等、甚至戴手套也可以,它是最人性化的人机接口方式;多点触摸屏技术允许用户在多个地方同时触摸屏幕,以便能够对网页或图片进行伸缩和旋转等操作。由上可见,该参考文件明确说明了多点触摸可以是手掌的操作,可以支持不同屏幕大小上的操作,并且多点触摸可以对显示窗口进行旋转操作,其公开了多点触控操作可以针对功能应用在不同尺寸的显示屏幕进行触控操作;即该参考文件给出了“使用包括手掌手势的多点触控操作,上述操作可以对显示界面进行旋转、伸缩操作,可以提高触摸手势在不同尺寸的终端屏幕上的可靠性和可用性”的技术启示。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丰富终端触摸屏上的输入指令种类,可以设置不同的输入对象(诸如手指、手掌、拳头等)对应不同的终端命令类型,即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置手掌的操作对应第一指令,使得目标窗口旋转,而手指的操作对应第二指令,可以更新窗口的浏览内容,这是显而易见的。而在获取到操作后,进行是使用手掌还是手指实施的操作的判断以执行相应的指令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根据操作点位置信息确定操作的目标窗口,解析出与操作关联的相应指令并执行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分层显示的界面上,将顶层显示的内容作为操作对象,诸如在windows xp系统中,将分层重叠显示的网页的顶层网页作为操作对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以及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作为目标窗口。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在显示单元上的操作是否是手掌操作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13]-[0231]段,附图19-2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分为3种情况:
1)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仅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时,将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2)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显示区域,且所述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不存在重合区域时,将包括操作点最多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3)根据所述操作点的位置信息,确定所述操作点位于所述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重合的显示区域时,将包括所述操作点的窗口中、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情况1)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13]-[0231]段,附图19-2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情况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触摸屏显示界面上,用户会针对需要操作的对象进行操作输入,触摸屏会检测用户的输入并通过相关的设置将其他的误输入信息滤除,诸如当检测到用户输入的多个信息时候,基于用户设置的输入信息阈值等内容,判断符合终端设置要求的输入为用户输入信息,并且滤除其他的输入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用户需要进行调整的窗口,用户会在相关的窗口上输入相关的触摸手势,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当出现用户在多个不重合输入区域均进行操作输入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用户设置的判别方式,将符合相关输入条件或者输入轨迹点最多的区域,设置为用户期望的操作区域,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情况3):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分层显示的界面上,将顶层显示的内容作为操作对象,诸如在windows xp系统中,将分层重叠显示的网页的顶层网页作为操作对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13-0231段,附图19-20):参考图19A到19D,在切分模式下在设备100的主屏幕210上显示两个窗口240和250的状态下,通过用户的触摸可以旋转两个窗口240和250的显示位置;首先,如图19A所示,沿第一用户10的方向布置第一窗口240和第二窗口250;这里,沿第一用户10的方向布置第一窗口240和第二窗口250指示:沿以下方向布置第一窗口24;和第二窗口250,所述方向为第一用户10通常观看并且便利地辨别显示在第一窗口240或第二窗口250中的包括文本的对象A或B的方向,如图19A所示;在这样的状态下,用户10触摸第二窗口250,并且然后执行将他/她的手指逆时针旋转90度并连续旋转该手指的手势(相当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方向,确定与所述操作方向对应的旋转方向);然后,如图19B所示,控制器110检测到该旋转手势,并且根据第一用户10的手势将第二窗口250逆时针旋转90度以沿第二用户20的方向布置第二窗口250(相当于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根据所确定的旋转方向进行旋转,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方向进行旋转的角度与预设角度参数对应)。
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终端上,基于用户输入操作命令的操作参数,确定被操作对象的调整参数,诸如基于用户滑动相关的音量滑动条的长度,确定调整音量的大小等,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参考文件(“人机交互”,《Android 3D游戏开发与应用案例详解》,中国铁道出版社,郭少豪,2012年10月)公开了:11.12 触点移动旋转模型,下面我们将要实现一个使用滑动手势控制二维模型旋转的实例(实例运行效果如图11-1所示);在构造方法中调用setRenderer()方法,并把刚刚声明的GLRender对象作为参数传入;接着,我们需要重写onTouchEvent()方法,这也是实现交互控制的关键所在;在onTouchEvent()方法中我们需要获取当前触点的位置和每一次移动的触点位移,然后还要把位移传给GLRender对象;其中参见程序部分,基于用户触摸点的位置变化,获取控制相关的控制对象的旋转角度变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得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电子设备。参照对于权利要求1-6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当前的权利要求1并未给出其方法的特定应用场景,难以得出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高分辨率的电子设备,采用手指改变窗口的显示方向的操作不能被准确识别和响应”,进一步地,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窗口显示的标题条252 中显示有屏幕旋转按钮,被触摸时窗口将旋转显示”,其同样解决了使用手指旋转时由于高分辨率导致旋转窗口的操作不能被正确识别和响应的技术问题,那么,这实际上说明上述技术问题在本领域中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本复审决定中采用的参考文件(“触摸屏基础知识”,周志敏等,《图解触摸屏工程应用技巧》,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9-21页,2012年03月)公开了:Cypress公司将此技术称为“多点触摸全区输入”,它进一步提升了触摸屏可靠性和可用性,能满足多种特性丰富的应用需求;可靠性是指以高准确率捕获到屏幕上所有触摸的原始数据,尽可能减少因屏幕触摸定位不准而带来的混乱问题;可用性是指众多功能的应用可在不同大小的屏幕上受益于双手或两个以上手指的屏幕操控能力;多点触摸识别位置可以应用于任何触摸手势的检测,可以检测到双手10个手指的同时触摸,也允许其他非手指触摸形式,比如手掌、脸、拳头等、甚至戴手套也可以,它是最人性化的人机接口方式;多点触摸屏技术允许用户在多个地方同时触摸屏幕,以便能够对网页或图片进行伸缩和旋转等操作,即该参考文件明确说明了多点触摸可以是手掌的操作,可以支持不同屏幕大小上的操作,并且多点触摸可以对显示窗口进行旋转操作,其公开了多点触控操作可以针对功能应用在不同尺寸的显示屏幕进行触控操作,该参考文件给出了“使用包括手掌手势的多点触控操作,上述操作可以对显示界面进行旋转、伸缩操作,可以提高触摸手势在不同尺寸的终端屏幕上的可靠性和可用性”的技术启示;因此,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使用包括手掌手势的多点触控操作,上述操作可以对显示界面进行旋转、伸缩操作,可以提高触摸手势在不同尺寸的终端屏幕上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丰富终端触摸屏上的输入指令种类,可以设置不同的输入对象(诸如手指、手掌、拳头等)对应不同的终端命令类型,即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置手掌的操作对应第一指令,使得目标窗口旋转,而手指的操作对应第二指令,可以更新窗口的浏览内容。进一步地,在技术问题“使用手指旋转时由于高分辨率导致旋转窗口的操作不能被正确识别和响应”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用手掌旋转目标窗口以提高识别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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