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及其施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及其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02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67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3450.2
申请日:2016-02-25
复审请求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振昌
合议组组长:孙征文
参审员:任七华
国际分类号:E04G9/00,E04G9/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3450.2,名称为“一种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JP2003301604A,公开日为2003年10月24日)、对比文件2(CN202936999U,公告日为2013年5月15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包括面板(2),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2)嵌入边框(3)的上端,所述边框(3)的外侧面的上端有一周水平外凸的凸缘(5),面板(2)的上表面与边框(3)的外侧面紧密包覆有塑料表皮(1),面板(2)的上表面与边框(3)的上端平齐,表皮(1)的下端口与边框(3)的下端平齐,表皮(1)的侧面与边框(3)的侧面形状契合,所述边框(3)上连接有加强肋(4);所述边框是塑料框架、玻纤纤维增强塑料框架或者碳纤维增强塑料框架,所述表皮(1)的侧面与边框(3)之间是加热加压结合、胶膜粘合和胶液粘合中的一种或者两种连接形式的结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框(3)的内侧面的上端部有一周水平内凸的凸台(7),所述凸台(7)上表面距离边框上端口的间距与面板(2)的厚度一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框(3)的外侧面上设置有防止表皮脱落的棘状体(6)。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框(3)的棘状体(6)为点状或者为条状、且在边框(3)的四个侧面上间隔分布。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肋(4)的横截面为工字形,连接在边框(3)的对侧长边之间、面板(2)的下方,其高度与凸台(7)上表面距离边框下端口的间距一致。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框(3)的四个边为空心型材或者实心型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7)的上表面距离边框上端口的间距与面板(2)的厚度一致,所述凸台(7)的下表面与边框的下端平齐;
或者所述凸台(7)位于边框的上部。
8. 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至7任意一项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一,制备表皮(1)、面板(2)、边框(3),并在边框(3)上连接加强肋(4);
步骤二,将面板(2)嵌入边框(3)的上端位置;
步骤三,将表皮(1)由上向下罩盖在面板(2)和边框(3)的外侧;
步骤四,将表皮(1)的侧面与边框(3)连接固定,完成塑料模板的施工;
步骤五,成型后的塑料模板即可作为混凝土浇筑模板运送至施工现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塑料模板在运输过程中表皮产生轻微破损时,对表皮进行修复,修复方法如下:在表皮的破损处均匀喷洒树脂粉,之后通过熨斗加热并抚平破损处,修复后的塑料模板继续投入使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塑料模板在运输过程中表皮产生严重破损时,对表皮进行回收利用,具体方法如下:
步骤一,将表皮与面板分离;
步骤二,将取下的表皮进行破碎、造粒处理;
步骤三,将产生的颗粒作为原料、重新投入生产,制备成新的表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包括面板(2),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2)嵌入边框(3)的上端,所述边框(3)的内侧面的上端部有一周水平内凸的凸台(7),所述边框(3)的外侧面的上端有一周水平外凸的凸缘(5),面板(2)的上表面与边框(3)的外侧面紧密包覆有塑料表皮(1),面板(2)的上表面与边框(3)的上端平齐,表皮(1)的下端口与边框(3)的下端平齐,表皮(1)的侧面与边框(3)的侧面形状契合,所述表皮的材料选用可回收再利用热塑性树脂,并进行了高抗冲改性、增强改性以及增韧改性处理,所述边框(3)上连接有加强肋(4);所述边框是塑料框架、玻纤纤维增强塑料框架或者碳纤维增强塑料框架,所述边框(3)的外侧面上设置有防止表皮脱落的棘状体(6),所述棘状体(6)与所述凸缘(5)并排设置,所述表皮(1)的侧面与边框(3)之间是加热加压结合,所述边框(3)的四个边为空心型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7)上表面距离边框上端口的间距与面板(2)的厚度一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框(3)的棘状体(6)为点状或者为条状、且在边框(3)的四个侧面上间隔分布。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肋(4)的横截面为工字形,连接在边框(3)的对侧长边之间、面板(2)的下方,其高度与凸台(7)上表面距离边框下端口的间距一致。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框(3)的四个边为空心型材或者实心型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7)的上表面距离边框上端口的间距与面板(2)的厚度一致,所述凸台(7)的下表面与边框的下端平齐;或者所述凸台(7)位于边框的上部。
7. 一种应用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一,制备表皮(1)、面板(2)、边框(3),并在边框(3)上连接加强肋(4);
步骤二,将面板(2)嵌入边框(3)的上端位置;
步骤三,将表皮(1)由上向下罩盖在面板(2)和边框(3)的外侧;
步骤四,将表皮(1)的侧面与边框(3)连接固定,完成塑料模板的施工;
步骤五,成型后的塑料模板即可作为混凝土浇筑模板运送至施工现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塑料模板在运输过程中表皮产生轻微破损时,对表皮进行修复,修复方法如下:在表皮的破损处均匀喷洒树脂粉,之后通过熨斗加热并抚平破损处,修复后的塑料模板继续投入使用。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塑料模板在运输过程中表皮产生严重破损时,对表皮进行回收利用,具体方法如下:
步骤一,将表皮与面板分离;
步骤二,将取下的表皮进行破碎、造粒处理;
步骤三,将产生的颗粒作为原料、重新投入生产,制备成新的表皮。”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面板(2)的上表面与边框(3)的外侧面紧密包覆有塑料表皮(1),面板(2)的上表面与边框(3)的上端平齐,表皮(1)的下端口与边框(3)的下端平齐,表皮(1)的侧面与边框(3)的侧面形状契合,所述表皮的材料选用可回收再利用热塑性树脂,并进行了高抗冲改性、增强改性以及增韧改性处理”、“所述边框(3)的外侧面的上端有一周水平外凸的凸缘(5);所述边框(3)的外侧面上设置有防止表皮脱落的棘状体(6);所述棘状体(6)与所述凸缘(5)并排设置;所述表皮(1)的侧面与边框(3)之间是加热加压结合”;本申请通过表皮将边框和面板包覆成整体,不仅通过表皮使得模板更容易从钢筋混凝土上脱落,而且将表皮、面板和框架构成一体化产品,有效增加了整个模板的整体结构强度,同时,由于表皮的材料选用可回收再利用热塑性树脂,并进行了高抗冲改性、增强改性以及增韧改性处理,提高了面板和框架的循环利用次数。本申请中的边框采用塑料制作,采用表皮、面板、框架一体化设计,避免了塑料模板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损,但是,对比文件2中采用铝合金框,更容易想到通过加厚铝合金的边壁结构提高结构强度: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合成树脂薄膜易粘贴、易剥离的混凝土模板用面板,且该混凝土面板能够防止水分从面板的侧部截面5浸入”,与本申请中“通过表皮将边框和面板包覆成整体体系,增加模板的整体强度”完全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本不会直接去结合对比文件1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在混凝土模板的面板上粘贴合成树脂膜,目的在于防止水分从混凝土模板的面板的侧部截面浸入,然而树脂膜无需设置过厚或者结构强度过高,其就能实现防水的功能,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的树脂膜以实现防水,再如果树脂膜结构并未有过高的抗冲击强度,也并不能有效提高铝合金边框的强度。对比文件1中其合成树脂薄膜与面板通过粘合剂粘贴,并没有设置任何的棘状体,且与本申请中“加热加压结合”的连接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会直接结合对比文件1以得到本申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3301604A,公开日为2003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202936999U,公告日为2013年5月15日。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建筑用铝合金框木塑模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5段、图1-7):建筑用铝合金框木塑模板具有铝合金框架1、材质可为塑料复合板的面板2,所述的面板2固定安装在铝合金框架1上,上述的铝合金框架1具有铝合金边框3、一根纵肋5、四根横肋4,同一排相邻的两根横肋由纵肋分隔开;铝合金边框3上具有若干个连接孔34,所述的铝合金边框3由铝合金边框型材制成(铝合金边框型材截面可看作矩形),所述纵肋5由铝合金矩形管制成,纵肋5(纵向)与铝合金边框3的上部和下部(分别通过焊接)固定连接;横肋4由铝合金横肋型材制成,四根横肋4处于铝合金边框3的上部和下部之间,并与铝合金边框3和纵肋5(分别通过焊接)固定连接;所述的铝合金边框3其外侧上部具有第一凸台31,第一凸台31的上端平面与铝合金边框3的上端平面相齐(平齐),铝合金边框3其外侧下部具有第二凸台33,第二凸台33的下端平面与铝合金边框3的下端平面相齐(平齐),第二凸台33的台面与第一凸台31的台面相齐(平齐),铝合金边框3其外侧在第一凸台31和第二凸台33之间具有第三凸台32,第三凸台32的台面低于第一凸台的台面和第二凸台的台面;铝合金边框3其内侧上部具有凸台35,凸台35的上端平面与铝合金边框3的上端平面的距离为上述面板2的厚度;所述的凸台35的上端平面与纵肋5的底端平面、每根横肋4的底端平面处在同一个平面上;上述每根横肋4皆具有位于外侧的管状体41、位于内侧的与管状体固定的两条支腿42,所述的管状体41其横截面为外宽内窄(或者说是上宽下窄)的等腰梯形,所述的每条支腿42其横截面呈矩形,所述的凸台35的上端平面与纵肋5的底端平面(下端平面)、每条支腿42的底端平面处在同一个平面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1)面板的上表面与边框的外侧面紧密包覆有塑料表皮,表皮的侧面与边框的侧面形状契合,表皮的侧面与边框之间是加热加压结合,所述表皮的材料选用可回收再利用热塑性树脂,并进行了高抗冲改性、增强改性以及增韧改性处理;(2)表皮的下端口与边框的下端平齐,边框是塑料框架、玻纤纤维增强塑料框架或者碳纤维增强塑料框架,边框的外侧面上设置有防止表皮脱落的棘状体,所述棘状体与所述凸缘并排设置,边框的四个边为空心型材。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覆合成树脂膜的混凝土模板及其再生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38段,图1-3):包覆合成树脂膜的混凝土模板包括基板1、合成树脂膜3通过粘接剂固定于基板1上,基板1采用柳安木、针叶树或者其它类型的胶合板,合成树脂膜采用聚酯、聚烯烃、VCM/PVC,基板1可以设置框架7,框架7同样包覆合成树脂膜3;为了便于包覆有合成树脂膜的混凝土模板再生使用,合成树脂膜需要容易剥离,当模板碰撞破损时,可以将合成树脂膜剥离开重新换上新的表皮3,剥离的合成树脂膜可以再生利用,模板可以为金属模板,合成树脂膜3粘接到基板1上的方法为采用压感粘接剂2热压粘合。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通过合成树脂膜粘接到模板上以增强模板的多次重复周转使用,而聚烯烃、PVC均为热塑性材料,并且对塑料制品进行改性以增加抗冲、增强、增韧均为本领域熟知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表皮的下端口与边框的下端平齐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既可以保证使用效果还便于塑料表皮的安装、更换;塑料框架、玻纤纤维增强塑料框架或者碳纤维增强塑料框架以及边框采用空心型材是本领域常见的边框形式;为防止塑料表皮脱落,接触面进一步地设置防止表皮脱落的棘状体在本领域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采用铝合金框架、材质为塑料复合板的面板构成模板,该模板的塑料面板同样存在易损坏周转次数少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恰恰给出了采用塑料表皮覆盖模板以增加模板周转次数并且可以循环利用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从而提高模板的周转次数并且可以循环利用,塑料表皮的存在客观上将结构形成整体、相当于对结构进行了加强。对比文件1公开了“合成树脂膜3粘接到基板1上的方法为采用压感粘接剂2热压粘合”,这与本申请的“加热加压结合”手段完全相同;对比文件1也设置有第一凸台、第二凸台、第三凸台,第三凸台与棘状体性质相似,并且为了避免连接表面过于光滑导致合成树脂薄膜脱离设置棘状体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文):边框的内侧面上端部有一周水平内凸的凸台,凸台上表面距离边框上端口的间距与面板的厚度一致。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增强摩擦、防止脱落,在边框外侧面设置点状或者条状的棘状体、且棘状体在边框的四个侧面间隔分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纵肋5以对模板进行加强的技术方案(参见同上文),而加强肋横截面为工字形、高度与凸台上表面距离边框下端口的间距一致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措施。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铝合金框架为实心的技术方案(参见同上文),而空心型材可以减轻重量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措施。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铝合金框架下部设置凸台的技术方案(参见同上文),而为增加结构强度,凸台下端与边框平齐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措施。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至6所述的多次周转使用的带框塑料模板的施工方法,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建筑用铝合金框木塑模板,而把铝合金框架、纵肋、横肋连接构成框架结构,面板嵌入边框是隐含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包覆合成树脂膜的混凝土模板及其再生方法的基础上,把表皮最后覆盖面板和框架并完成表皮的连接固定是显而易见的,成型后的塑料模板运输至施工现场是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易于想到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和9是对权利要求7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模板在施工中如果发生破损碰撞时,可以将表皮剥离出来,进行更换处理(参见同上文),而树脂为塑料表皮的主要成分,当表皮产生轻微破损时,为了避免影响防护效果以及节约成本,在表皮的破损处均匀喷洒树脂粉,之后通过熨斗加热并抚平破损处以方便结合,修复后的塑料模板继续投入使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当表皮产生严重破损不易修复时,为了环保节能,将剥离的表皮进行破碎、造粒,产生的颗粒作为原料重新投入生产制作新的表皮,对表皮回收再利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技术手段,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和9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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