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31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64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5023.5
申请日:2015-07-10
复审请求人:深圳康源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仁祥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金辉
合议组组长:庞立敏
参审员:宋岩
国际分类号:A61L9/22,H01T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基于现有的证据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5023.5,名称为“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康源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张仁祥,申请日为2015年7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9和摘要附图;2018年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和说明书第1-99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所述发射器包括阵列式发射针二及
与所述发射器连接的负高压加速电场发生器,所述负高压加速电场发生器用于提供所述发射器负高压电压以使每个所述发射针尖端电晕放电形成负氧离子;
与所述负高压加速电场发生器连接的保护电路,所述保护电路用于向所述负高压加速电场发生器提供过流、过压或过功率保护;
所述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包括收容有所述发射器的外壳,所述外壳的左右两侧形成有进风口,所述外壳的上侧形成有第一出风口,所述外壳的前侧形成有第二出风口;
所述外壳内收容有风机及风道,所述风机设于所述风道内,所述风道用于将从所述进风口吸入的气体导向所述第一出风口与所述第二出风口,所述风道基本呈倒置R型,所述风道的中间部分的横截面积小于所述风道的两端的横截面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包括收容有所述风机的容纳部、与所述容纳部连通且位于所述容纳部上方的导风部及与所述导风部及所述第一出风口连通的送风窗,所述风道的顶面形成有与所述第二出风口连通的送风口,所述容纳部位于所述风道的一端,所述导风部位于所述风道的另一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的前侧形成有位于所述送风窗下方的第一固定板,所述风道的顶面形成有第二固定板,所述第一固定板的后侧固定有所述发射针背向所述第一出风口的所述发射器,所述第二固定板上固定有所述发射针指向所述第二出风口的所述发射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的前后侧都设有过滤系统以将所述进风口吸入的气体进行过滤。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保健康复和疾病治疗时所述负高压电压调制有人体生理生命型余弦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负高压电压的电压振荡频率小于20KHz。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负高压电压的电压值在-0.6~-2.5万伏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保健康复和疾病治疗时所述负高压电压的电压值在-1.5~-2万伏之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1066765Y,公告日为2008年5月28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设置了保护电路为电场发生器提供保护,外壳的左右两侧形成有进风口,所述外壳的上侧形成有第一出风口,所述外壳的前侧形成有第二出风口,风道基本呈倒置R型,所述风道的中间部分的横截面积小于所述风道的两端的横截面积。但是,在电器制造领域中追求设备的安全性是普遍需求,添加保护电路以提高元件或整体设备的安全性是常见的操作,效果可以明确预期。在外壳上设置进风口与出风口是本领域通常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进出口风向调整进风口和出风口的位置,也可以根据风量常规调整进风口和出风口的数量。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使负离子喷射更加顺利而设置从进风口到出风口的风道是本领域通常的操作;为了提高负离子在风道中的均匀性而将风道设置为曲面是本领域的常用设计,而倒R型为常见选择形状之一(参见“矿井通风与救灾可视化”,朱令起,第86页,煤炭工业出版社,20141231),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产品需求进行选择,而倒R型风道的中间部分的横截面积必然小于其两端的横截面积。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CN1728482A,公开日为2006年2月1日)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包括: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最小化出风风阻、噪声,最大化出风负氧离子的排放量。本申请通过“所述风机设于所述风道内,所述风道用于将从所述进风口吸入的气体导向所述第一出风口与所述第二出风口”、“风道142c基本呈倒置R型,所述风道142c的中间部分的横截面积小于所述风道的两端的横截面积”等设置改进了“负氧离子的出风结构”,使得本申请实现了风阻小、噪声低、流量大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的负离子出风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的传统喷射方式会造成喷射出的负氧离子浓度低,此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结构,同时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所述发射器包括阵列式发射针二及与所述发射器连接的负高压加速电场发生器,所述负高压加速电场发生器用于提供所述发射器负高压电压以使每个所述发射针尖端电晕放电形成负氧离子;
与所述负高压加速电场发生器连接的保护电路,所述保护电路用于向所述负高压加速电场发生器提供过流、过压或过功率保护;
所述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包括收容有所述发射器的外壳,所述外壳的左右两侧形成有进风口,所述外壳的上侧形成有第一出风口,所述外壳的前侧形成有第二出风口;
所述外壳内收容有风机及风道,所述风机设于所述风道内,所述风道用于将从所述进风口吸入的气体导向所述第一出风口与所述第二出风口;
所述风道基本呈倒置R型,所述风道的中间部分的横截面积小于所述风道的两端的横截面积;
所述风道包括收容有所述风机的容纳部、与所述容纳部连通且位于所述容纳部上方的导风部及与所述导风部及所述第一出风口连通的送风窗,所述风道的顶面形成有与所述第二出风口连通的送风口,所述容纳部位于所述风道的一端,所述导风部位于所述风道的另一端;
所述风道的前侧形成有位于所述送风窗下方的第一固定板,所述风道的顶面形成有第二固定板,所述第一固定板的后侧固定有所述发射针背向所述第一出风口的所述发射器,所述第二固定板上固定有所述发射针指向所述第二出风口的所述发射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的前后侧都设有过滤系统以将所述进风口吸入的气体进行过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保健康复和疾病治疗时所述负高压电压调制有人体生理生命型余弦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负高压电压的电压振荡频率小于20KHz。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负高压电压的电压值在-0.6~-2.5万伏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保健康复和疾病治疗时所述负高压电压的电压值在-1.5~-2万伏之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所述的倒R型风道是本领域提高负离子在风道中的均匀性的常见设计,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9和摘要附图;2018年1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基于现有的证据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能负氧离子粒子流产生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2)公开了一种高压负离子发生器,其包括壳体和置于塑料壳体内的高压发生器、负离子发生腔等。其中,负离子发生腔包括风扇、放电针、正极板、负极板和离子阱永磁体,风扇位于负离子发生腔的后侧面上,负离子发生腔靠近风扇处后端截面小、前端截面大。负离子发生腔内的放电针按三角波排列方式形成负离子长,在风扇的作用下由发生腔内喷射出来。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限定了倒置R型风道的具体结构。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为了使负离子喷射更加顺利而设置从进风口到出风口的风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风机位于风道内可以产生更好的送风效果,而为了提高负离子在风道中的均匀性而将风道设置为曲面是本领域的常用设计,倒R型为常见选择形状之一,同时提供了一篇书籍证据(《矿井通风与救灾可视化》)证明上述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风道基本呈倒置R型,其中包括有风机的容纳部、与容纳部连通且位于容纳部上方的导风部及与导风部及第一出风口连通的送风窗,而风道前侧的送风窗下方和风道顶面分别设置有安装了发射针的发射器。即,本申请所述的风道具有:能够设置风机的容纳部、用于导风的导风部、将发射器产生的负氧离子从出风口送出的送风部。
对比文件1中风扇位于负离子发生腔的后侧面上,风扇直接作用于负离子发生腔,从而将发生腔中产生的负离子从出风口送出。因此,对比文件1中风扇并没有位于负离子发生腔中,对比文件1的负离子发生腔的功能仅相当于本申请风道中的送风部,并不存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风机容纳部以及导风部的风道。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上述形状和设计的风道能够达到“风阻小、噪声低、流量大”的技术效果(说明书第82段)。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还具备风机容纳部和导风部的形状为倒置R型的风道,从对比文件1整体记载也无法得到通过上述技术特征实现上述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列举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的是一种矿井用通风机扩散器,其是一种在通风机出风口外联结一段断面逐渐扩大的风道,其后还要连接一段方形风硐和排风扩散塔,从而实现降低出风口的风速,减少通风机的动压损失,提高通风机内有效静压的作用。所述证据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不同,也没有公开具备上述形状和结构并实现上述技术效果的风道。即,该证据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离子发生装置,其中也没有公开上述形状和结构并实现上述技术效果的风道。
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6都至少包括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驳回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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