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网络交换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网络交换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96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784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3556.3
申请日:2015-10-15
复审请求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张巍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4L12/9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3556.3,名称为“一种网络交换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5日,公布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1-35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2:CN104881084A,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9月02日;对比文件3:CN201681343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交换机本体(10)由网络交换机侧面(20)、网络交换机门(30)、散热抽风机(40)以及冷却液循环机(50)构成;所述网络交换机门(30)设置于所述网络交换机本体(10)前侧,所述散热抽风机(40)设置于所述网络交换机本体(10)的顶端,所述冷却液循环机(50)设置于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外表面;
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的内表面设有第一散热块(61)以及第二散热块(62),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内部还设有冷却液主腔(66)、冷却液进管道(67)以及冷却液出管道(68),所述第一散热块(61)以及第二散热块(62)内部设有冷却液支腔(65),所述冷却液支腔(65)通过连接管道(64)连接于所述冷却液主腔(66),所述冷却液进管道(67)一端连接于所述冷却液主腔(66)顶端,另一端连接于泵(51);所述冷却液出管道(68)一端连接于所述冷却液主腔(66)底端,另一端连接于泵(51);其中,所述第二散热块(62)的表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散热块(61)的表面积;
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的内表面还设有第三散热块(63),所述第三散热块(63)为凸起状,直接设置于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的内表面;
所述第二散热块(62)的高度为所述第一散热块(61)高度的三分之二;
所述第一散热块(61)以及第二散热块(62)表面设有若干消音结构(70),所述消音结构(70)为消音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散热块(63)的高度为所述第二散热块(62)高度的三分之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块(61)高度为50mm~100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的内表面还设有隔音层(69)。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隔音层(69)为真空隔音层;所述冷却液进管道(67)以及冷却液出管道(68)穿过所述隔音层(69)连接于泵(51)。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交换机本体(10)内部底端还有散热吹风机,所述散热吹风机与所述散热抽风机(40)相对设置,使所述网络交换机本体(10)内部形成气体流通。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隔音层厚度为3mm~5m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3相比,至少具有区别特征(1)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的内表面设有第一散热块以及第二散热块,其中,所述第二散热块的表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散热块的表面积;(2)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的内表面还设有第三散热块,所述第三散热块为凸起状,直接设置于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的内表面;(3)所述第二散热块的高度为所述第一散热块高度的三分之二;(4)所述第一散热块以及第二散热块表面设有若干消音结构,所述消音结构为消音孔。对比文件2、3没有揭示区别特征(1)-(4),对于区别特征(1),强调散热块的表面积不同,为了更好的利用交换机空间资源,减少散热块的占用面积。对于区别特征(2)-(3),第三散热块设于内表面,且第一散热块以及第二散热块存在高度差,能够使得热量更好的接触散热块。对于区别特征(4),消音孔能够达到消音功能,并增加了散热块的接触面积达到更好的散热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设置不同的散热块,而且为了达到更好的散热效能,设置不同大小的以及不同高度的散热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并指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部分说明书的内容增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更好的冷却并且达到消音的目的。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交换机本体(10)由网络交换机侧面(20)、网络交换机门(30)、散热抽风机(40)以及冷却液循环机(50)构成;所述网络交换机门(30)设置于所述网络交换机本体(10)前侧,所述散热抽风机(40)设置于所述网络交换机本体(10)的顶端,所述冷却液循环机(50)设置于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外表面;
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的内表面设有第一散热块(61)以及第二散热块(62),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内部还设有冷却液主腔(66)、冷却液进管道(67)以及冷却液出管道(68),所述第一散热块(61)以及第二散热块(62)内部设有冷却液支腔(65),所述冷却液支腔(65)通过连接管道(64)连接于所述冷却液主腔(66),所述冷却液进管道(67)一端连接于所述冷却液主腔(66)顶端,另一端连接于泵(51);所述冷却液出管道(68)一端连接于所述冷却液主腔(66)底端,另一端连接于泵(51);其中,所述第二散热块(62)的表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散热块(61)的表面积;
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的内表面还设有第三散热块(63),所述第三散热块(63)为凸起状,直接设置于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的内表面;
所述第二散热块(62)的高度为所述第一散热块(61)高度的三分之二;
所述第一散热块(61)以及第二散热块(62)表面设有若干消音结构(70);所述计算机服务器侧面(20)的内表面的第一消音块(61)以及第二消音块(62)内还设有散热块;其中,所述消音结构(70)内设有若干消音通道(71),且所述消音通道(71)设置于所述冷却支腔(65)内;
所述第三散热块(63)的高度为所述第二散热块(62)高度的三分之二;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20)的内表面还设有隔音层(69);所述隔音层(69)为真空隔音层;所述冷却液进管道(67)以及冷却液出管道(68)穿过所述隔音层(69)连接于泵(5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块(61)高度为50mm~10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交换机本体(10)内部底端还有散热吹风机,所述散热吹风机与所述散热抽风机(40)相对设置,使所述网络交换机本体(10)内部形成气体流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网络交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隔音层厚度为3mm~5m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4881084A,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9月02日;
对比文件3:CN201681343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网络交换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终端及其液冷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6]-[0056]段、附图1-9):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液冷散热系统,置于一终端的机箱内,所述机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本体)具有前侧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本体前侧)、后侧板、顶板、底板、左侧板和右侧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侧面);所述液冷散热系统包括泵、第一散热器、第二散热器、热交换器和风扇;所述液冷散热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却液循环机)包括泵、第一散热器、第二散热器、热交换器和风扇;其中,所述泵包括壳体和泵内部容液腔,所述壳体上具有与所述泵内部容液腔连通的泵进液口和泵出液口;所述第一散热器置于所述泵与第一发热部件之间,且所述第一散热器与所述第一发热部件相抵;所述第二散热器与第二发热部件相抵,所述第二散热器具有散热器内部容液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散热块以及第二散热块内部设有冷却液支腔)及与所述散热器内部溶液腔连通的第二散热器进液口和第二散热器出液口,且所述第二散热器进液口与所述泵出液口连通;第二散热器也可以设置为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复数个,如图1所示,第二散热器3′和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散热块以及第二散热块);所述热交换器置于所述机箱的后侧板上,所述热交换器具有热交换器内部容液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却液主腔)及与所述热交换器内部溶液腔连通的热交换器进液口和热交换器出液口,该热交换器4的热交换器进液口通过第二水管8与第二散热器3′、3″的散热器出液口连通(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却液进管道一端连接于冷却液主腔顶端,冷却液支腔通过连接管道连接于冷却液主腔);热交换器4的热交换器出液口通过第三水管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却液出管道)与泵1的泵进液口12连通(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却液出管道一端连接于所述冷却液主腔底端,另一端连接于泵);第一散热器和第二散热器分别吸收相应发热部件及其附近区域的热量,泵启动后建立起回路中冷却介质的循环,吸收热量后的冷却介质流向热交换器处,冷却后的冷却介质流向各散热器,与此同时风扇形成通过热交换器并流向机箱外侧的冷却气流,从而通过液冷散热系统实现散热;对于复数个第二散热器来说,每个第二散热器之间可以并联也可以串联,只要装配空间满足需要均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网络交换机,网络交换机本体还包括位于前侧的机门、位于顶端的散热抽风机以及位于侧面外表面的冷却液循环机构成;散热块位于交换机侧面内表面,冷却液进管道一端连接于泵,冷却液进出管道和主腔位于侧面内部;第二散热块的表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散热块的表面积;(2)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的内表面还设有凸起状的第三散热块,直接设置于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的内表面;所述第二散热块的高度为所述第一散热块高度的三分之二;所述第三散热块的高度为所述第二散热块高度的三分之二;(3)第一散热块以及第二散热块表面设有若干消音结构,所述计算机服务器侧面的内表面的第一消音块以及第二消音块内还设有散热块;其中,所述消音结构内设有若干消音通道,且所述消音通道设置于所述冷却支腔内;所述网络交换机侧面的内表面还设有隔音层;所述隔音层为真空隔音层;所述冷却液进管道以及冷却液出管道穿过所述隔音层连接于泵。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比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网络交换机的散热结构和隔音消音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反吹装置能自清洁的计算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1]-[0018]段、附图1):带反吹装置能自清洁的计算机,包括机箱、吹风装置、储灰装置和吸风机;吹风装置包括吹风机、通风管和吹风口,吹风机安装在机箱底部内侧,在吹风机的出风口处水平连接有通风管,通风管的管壁上表面分布有吹风口;储灰装置包括存储箱、存储袋和拉门,在机箱顶部设有开口,在开口处固定安装有与机箱的内腔相通的存储箱,存储箱内设有与机箱的内腔相通的存储袋,存储箱的侧面设有拉门,在存储箱上固定安装有吸风机,吸风机的吸风口位于存储袋外侧的存储箱内;吹风机2在吹动主板和其他电子器件的同时,也将因计算机运行产生的热量快速带走,此时通过吹风机2和吸风机5在机箱1内部形成快速散热通道,从而提高了机箱1的散热性能;由图1可知,吸风机位于计算机本体顶端(相当于散热抽风机设置于本体顶端)。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抽风机,且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用于提高散热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以进一步提高散热效果的启示。
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终端机箱采用液冷和风扇共同作用的散热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吸风机和吹风机提高计算机机箱散热性能的基础上,面对同为通信设备的网络交换机风扇散热效果不理想的技术问题,将终端机箱散热方式应用到网络交换机机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网络交换机机箱的散热效果而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在此基础上,网络交换机本体还包括位于前侧的机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终端机箱的液冷循环式散热且对于散热块的连接需要满足装配空间的基础上,冷却液循环机位于侧面外表面,散热块位于交换机侧面内表面,冷却液进出管道和主腔位于侧面内部,冷却液进管道一端连接于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空间需求的不同以及实际需要进行设置而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而第二散热块的表面积大于第一散热块的表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散热需求而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3第一散热器和复数个第二散热器的基础上,网络交换机还设有直接置于侧面内表面的凸起状第三散热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增加散热效果而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第二散热块是第一散热块高度三分之二,以及第三散热块是第二散热块高度的三分之二等这些具体的高度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散热面积以提高散热性能而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1]-[0018]段、附图1):吸风机外侧设有隔音罩,隔音罩的内壁上有吸音棉层,吸风机5的外侧设置有隔音罩9可以降低由于机箱1散热不佳而产生的运行噪音。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隔音罩和吸音棉层以降低噪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散热效果与散热表面积有关,也与气体流通性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散热块开孔增加散热表面积和气体流通性以提高散热效果,同时,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对降低噪音的需求,而穿孔吸声是本领域常见的吸声减噪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散热块表面设置消音孔实现穿孔吸声,也有动机根据消音孔的常规设计,在消音结构内设有若干消音通道,在上述条件下也很容易地将所述消音通道设置于所述冷却支腔内。另外,在网络交换机侧面内表面设有隔音层,隔音层是真空隔音层,冷却液进管道和冷却液出管道穿过隔音层连接于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降噪而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设置第一散热块的高度为50~100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出处同上):吹风机2在吹动主板和其他电子器件的同时,也将因计算机运行产生的热量快速带走,此时通过吹风机2和吸风机5在机箱1内部形成快速散热通道,从而提高了机箱1的散热性能;由图1可知,吸风机位于计算机本体顶端,吹风机位于计算机本体底端(相当于底端还有散热吹风机,散热吹风机与散热抽风机相对设置,使得本体内部形成气体流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隔音罩和吸音棉层以降低噪声的基础上,设置3mm~5mm的真空隔音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降噪而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进行创造性的评述过程中,应当从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贡献出发,不管是机箱的散热结构,还是消音隔音等结构,均是在通信产品机箱设计常见的现有技术,为了进一步改进机箱本身的散热性和隔音性能,将散热结构和隔音结构进行简单叠加以得到更高性能的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两方面性能相结合的条件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节省空间也很容易想到将消音通道设置于所述冷却支腔内。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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