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机芯用秒轴的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石英机芯用秒轴的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39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36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64742.1
申请日:2015-09-08
复审请求人:武汉市联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宇
合议组组长:杨艳兰
参审员:杨建坤
国际分类号:G04B33/10;G04B33/00;G04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64742.1,名称为“石英机芯用秒轴的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武汉市联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涉及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982087 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摘要,2015年09月0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石英机芯用秒轴的结构,包括整体呈一体式结构的秒轴本体(11),所述秒轴本体(11)包括自上而下依次连接的第一轴体(1)、第二轴体(2)、第三轴体(3)、第一配合节(7)、第四轴体(4)、第二配合节(8)、第五轴体(5)、过渡轴(9)、第六轴体(6)和圆锥形端头(10),第一配合节(7)和第二配合节(8)均由自上而下依次连接的上圆台(12)、过渡台(13)和下圆台(14)构成;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轴体(1)的高为0.92mm,直径为0.2mm,第二轴体(2)的高为0.11mm,直径为0.6mm,第三轴体(3)的高为0.4mm,直径为0.28mm,第四轴体(4)的高为1.5mm,直径为0.28mm,第五轴体(5)的高为1.51mm,直径为0.28mm,第六轴体(6)的高为1.48mm,直径为0.19mm;
上圆台(12)的顶面的直径为0.28mm,上圆台(12)的底面的直径为0.39mm,上圆台(12)的高度为0.05mm,下圆台(14)的顶面的直径为0.39mm,下圆台(14)的底面的直径为0.28mm,下圆台(14)的高度为0.05mm,过渡台(13)的直径为0.39mm,高度为0.1mm,过渡轴(9)为圆台形,过渡轴(9)的顶面的直径为0.39mm,过渡轴(9)的底面的直径为0.19mm,过渡轴(9)的高度为0.195mm;
所述圆锥形端头(10)的高为0.085mm,圆锥形端头(10)的横截面的两个棱边呈相互垂直布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提交了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大部分钟表是以垂直于地面的角度悬挂的,秒轴会受到来自秒针重量的一个垂直向下的切向力,秒针轴会形成一个向下倾斜的角度,时间久会磨出沟槽,形成“受力点”,增加了摩擦力,震动容易导致秒针脱落。而本申请采用两点改进,首先是增加配合节数量,增加了支点,磨损时会产生两个受力点,其次是配合节设置了上圆台、过渡台、下圆台结构,是磨损痕迹变得平缓,避免“受力点产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即使对比文件1较大的配合节的边缘会在分轮管中磨出一道沟槽,由于除了直径偏大的配合节之外,其还设置了其他的配合节,出现沟槽之后将会转变成多点受力。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秒轴上设置配合节与分轮管配合以解决秒轴在分轮管中晃动的基本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配合节的尺寸设置为相同或者不同,是基于减少晃动和减少摩擦两方面因素综合衡量的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减少晃动而牺牲一定转动特性,将配合节的尺寸设置成相同的尺寸,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此外,对比文件1的附图3已经公开了秒轴的结构,包括除配合节之外其它部分,如上圆台、过渡台和下圆台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配合节和第二配合节具有相同的尺寸:上圆台的顶面的直径为0.28mm,上圆台的底面的直径为0.39mm,上圆台的高度为0.05mm,下圆台的顶面的直径为0.39mm,下圆台的底面的直径为0.28mm,下圆台的高度为0.05mm,过渡台的直径为0.39mm,高度为0.1mm;(2)轴体其他部分的尺寸:第一轴体的高为0.92mm,直径为0.2mm,第二轴体的高为0.11mm,直径为0.6mm,第三轴体的高为0.4mm,直径为0.28mm,第四轴体的高为1.5mm,直径为0.28mm,第五轴体的高为1.51mm,直径为0.28mm,第六轴体的高为1.48mm,直径为0.19mm;过渡轴的顶面的直径为0.39mm,过渡轴的底面的直径为0.19mm,过渡轴的高度为0.195mm;圆锥形端头的高为0.085mm,圆锥形端头的横截面的两个棱边呈相互垂直布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配合节与分轮管接触数量的选择来在不晃动和减少摩擦之间进行平衡,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多的保证其不晃动的情况下,容易想到采用合理数量的配合节并将其直径设置为相同而减少秒轴晃动,对于其具体的尺寸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轴体其他部分的直径小于配合节的直径,而轴体其他结构的具体尺寸参数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0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特地将轴体其他结构尺寸参数设计成如说明书所示,是为了确定配合节的位置和满足在两个配合节位置确定的情况下均匀分布整体的质量。本申请能使两个配合节在秒轴与分轮管不断地相对运动同时接触分轮管,答复降低配合节和分轮管间的磨损,从而减少秒轴左右晃动,对比文件1两个配合节大小不一,会使比较小的配合节一端有比较大的运动,还导致在秒轴与分轮轴相对运动时对小配合节对应一端的机械机构更多破坏,表内机械结构旷量增大,晃动程度逐渐增大。配合节设置成同等大小和配置成本申请的尺寸并非本领域人员显而易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作了意见陈述。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5年09月0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石英机芯用秒轴的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秒轴结构的石英机芯,与本申请同属于石英机芯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6-0031段,附图3):其为整体呈一体式结构的秒轴本体,秒轴上设有2个或2个以上的配合节,且由附图3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秒轴本体包括自上而下依次连接的第一轴体、第二轴体、第三轴体、第一配合节、第四轴体、第二配合节、第五轴体、过渡轴、第六轴体和圆锥形端头,第一配合节和第二配合节均由自上而下依次连接的上圆台、过渡台和下圆台构成;过渡轴为圆台形;秒轴上一个直径最大的配合节的直径均大于秒轴其他部分处直径,小于分轮管內径,因此,即使工作状态中的秒轴会左右晃动,秒轴也只是通过配合节与分轮管内壁面配合,克服了传统技术中整节秒轴外壁面与分轮管内壁面接触因接触面大导致秒轴与分轮管之间会产生较大的摩擦力,从而导致时分秒针有同转的可能性,对机芯工作的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技术问题。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具有两个配合节的秒轴各轴体结构及其连接关系,并且公开了两个配合结均包括上圆台、过渡台、下圆台结构。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配合节和第二配合节具有相同的尺寸:上圆台的顶面的直径为0.28mm,上圆台的底面的直径为0.39mm,上圆台的高度为0.05mm,下圆台的顶面的直径为0.39mm,下圆台的底面的直径为0.28mm,下圆台的高度为0.05mm,过渡台的直径为0.39mm,高度为0.1mm;(2)轴体其他部分的尺寸:第一轴体的高为0.92mm,直径为0.2mm,第二轴体的高为0.11mm,直径为0.6mm,第三轴体的高为0.4mm,直径为0.28mm,第四轴体的高为1.5mm,直径为0.28mm,第五轴体的高为1.51mm,直径为0.28mm,第六轴体的高为1.48mm,直径为0.19mm;过渡轴的顶面的直径为0.39mm,过渡轴的底面的直径为0.19mm,过渡轴的高度为0.195mm;圆锥形端头的高为0.085mm,圆锥形端头的横截面的两个棱边呈相互垂直布置。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得秒轴在减少晃动的同时精确运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2个或2个以上的配合节,且配合节包括上圆台、过渡台、下圆台的结构,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秒轴上的配合节设于靠近装针位的一侧,可以尽量减小高速转动的秒轴晃动的角度,提高秒轴稳定性,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配合节可以减小秒轴晃动的角度提高秒轴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其中一个配合节的直径大于另一个配合节的直径,然而其目的更多的是在采用配合节结构减小秒轴晃动的情况下,减少与分轮管的接触从而减少摩擦而进行的设置。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通过设置多个配合节使得多个配合节与分轮管进行接触可以保障更少的晃动,然而这会导致摩擦的增大,由此可以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配合节与分轮管接触数量的选择来在不晃动和减少摩擦之间进行平衡,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多的保证其不晃动的情况下,容易想到采用合理数量的配合节并将其直径设置为相同而减少秒轴晃动,对于其具体的尺寸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轴体其他部分的直径小于配合节的直径,而轴体其他结构的具体尺寸参数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配合节设置了上圆台、过渡台、下圆台结构,同时明确公开了可以采用2个或2个以上的配合节,而对于与本申请配合节相同结构的配合节上圆台、过渡台、下圆台的具体尺寸,在共同的需求均是为了减少秒轴晃动同时又尽可能降低秒轴和分轮管之间的摩擦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这种结构的配合节具体的圆台及过渡台的尺寸配比进行设置已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其中一个配合节的直径大于另一个配合节的直径,然而如前所述,钟表机芯的稳定运行是本领域普遍的需求,为了防止秒轴脱落需要抑制秒轴在分轮管中晃动,为了保证走时准确则要求秒轴与分轮管之间的摩擦尽量降低。降低晃动依赖于秒轴和分轮管尺寸的匹配,要求秒轴的直径和分轮管的内径尽量接近;而降低摩擦又需要秒轴与分轮管之间减少直接接触。为了解决秒轴在分轮管中晃动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采用了在秒轴上设置配合节与分轮管配合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采用配合节可以减少晃动提高稳定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配合节的尺寸设置为相同或者不同,是基于减少晃动和减少摩擦两方面因素综合衡量的结果。本申请更多地是从减少晃动方面考虑,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减少晃动而牺牲一定转动特性,将配合节的尺寸设置成相同的尺寸,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
可见,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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