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关节全方位手套浸胶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关节全方位手套浸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97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597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5425.8
申请日:2016-02-24
复审请求人:南通林赛尔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镜
合议组组长:丁德宝
参审员:张濛
国际分类号:B29C41/14,B29C41/34,B29L31/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常规手段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5425.8,名称为“一种多关节全方位手套浸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846097Y,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对比文件2(CN103752967A,公开日为2014年4月30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关节全方位手套浸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在地面上的底座(7),所述底座(7)通过第一关节(1)连接第一横梁(10),所述第一横梁(10)通过第二关节(2)连接第二横梁(11),所述第二横梁(11)通过第三关节(3)连接第三横梁(12),所述第三横梁(12)通过第四关节(4)连接第四横梁(13),所述第四横梁(13)通过第五关节(5)连接第五横梁(14),所述第五横梁(14)通过第六关节(6)连接第六横梁(15),所述第六横梁(15)连接手套模具(9),所述手套模具(9)的下方设置浸胶池(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关节全方位手套浸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关节(1)、所述第二关节(2)、所述第三关节(3)、所述第四关节(4)、所述第五关节(5)和所述第六关节(6)为360°旋转关节。”
申请人南通林赛尔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1项),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关节全方位手套浸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在地面上的底座(7),所述底座(7)通过第一关节(1)连接第一横梁(10),所述第一横梁(10)通过第二关节(2)连接第二横梁(11),所述第二横梁(11)通过第三关节(3)连接第三横梁(12),所述第三横梁(12)通过第四关节(4)连接第四横梁(13),所述第四横梁(13)通过第五关节(5)连接第五横梁(14),所述第五横梁(14)通过第六关节(6)连接第六横梁(15),所述第六横梁(15)连接手套模具(9),所述手套模具(9)的下方设置浸胶池(8);所述第一关节(1)、所述第二关节(2)、所述第三关节(3)、所述第四关节(4)、所述第五关节(5)和所述第六关节(6)为360°旋转关节。”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不同,技术导向完全不同,无法给出本申请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涉及手套浸胶装置,属于手套加工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则涉及的是线切割机器人技术领域,两者技术领域完全不同;本申请的装置克服了现有生产设备抓取不灵活且速度慢的问题,整个装置灵活方便,部件工作速度快,能够实现即时性的速度调整;对比文件2的机械手夹持器必须保证低速、匀速伺服运动,保证加工过程稳定。(2).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本申请装置中“六关节六横梁”特殊结构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腕部5与小臂之间,腕部5与夹持器之间均无伺服电机。本申请的所有关节部分以伺服电机或步进电机为动力,进而实现模拟人手的动作,时间,角度,各个关节在自身的活动范围内通过驱动实现360度全方位旋转或摆动。对比文件2为实现其特殊功能,必须要求机器人只能由5个转动关节和具体的配置方式,而本申请则明确有6个关节,与对比文件2的方案相悖。(3).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本申请装置中“所有关节都为360度旋转关节”的技术启示。(4).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转用至对比文件1,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本申请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1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的设备用于加工复杂曲面,不是手套浸胶机,但是其与本申请均为包括多个关节和多个横梁的机械手装置,其中多个关节和多个横梁均是为了实现末端夹持器或者手套模具在立体空间中全方位多角度自由活动,便于后续的线切割或浸胶操作。面对如何使对比文件1中手套浸胶机中的手模在立体空间多角度自由活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末端可以灵活运动的机械手领域寻找启示,并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多关节和多横梁结构引入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手模的多角度全方位活动,使浸胶更加均匀。对于机械手的运动速度和工作时间,其并未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因此不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虽然本申请中的机械手与对比文件2中的机械手运动速度不同,但机械手的响应速度和运动速度是由控制系统控制的,并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当对机械手动作的精度要求较高时,必然需要机械手低速、稳定、匀速运行,当对工作效率要求更高时,必然需要机械手快速、灵活的运行,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机械手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2.对比文件2中机械手只是为了实现末端电极丝在空间灵活运动,并不是必须五个关节才能实现,其给出的技术启示也并不是设置“六关节六横梁”的机械手结构,而是通过多个关节和多个横梁相互配合的机械手结构,实现机械手末端夹持器或手套模具在立体空间中全方位多角度的自由活动,从而便于后续的加工或浸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的手套浸胶机中设置多个关节和多个横梁相互连接配合的机械手结构。在对比文件2机械手中四个横梁和五个关节配合运动的基础上,为了使机械手端部的手套模具运动更加灵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第五横梁、第六横梁和第六关节,使第四横梁通过第五关节连接第五横梁,第五横梁通过第六关节连接第六横梁,第六横梁连接手套,从而进一步增加手套模具的运动空间自由度,提升模具的浸胶效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所有关节以伺服电机或步进电机为动力,实现模拟人手的动作、时间、角度”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不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第16段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中,对关节的动力源做限定,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采用伺服电机驱动腰部、大臂、小臂绕轴承转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六个关节均设置电机进行驱动,从而实现手模的空间运动。3.对比文件2公开了大臂可以通过第二轴承绕腰部作360度旋转运动,小臂可以通过第三轴承绕大臂作360度旋转运行,即公开了第二关节和第三关节为360度旋转关节;此外,夹持器通过第五轴承与腕部连接,腕部通过第四轴承与小臂连接,夹持器可以绕小臂作360度旋转,即第四或第五关节为360度旋转关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结合手套模具的运动要求将第一至第六关节同样设置为360度旋转关节。4.在对比文件2的机械手采用四个横梁和五个关节配合浸胶的基础上,为了使机械手端部的手套模具运动更加灵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第五横梁、第六横梁和第六关节,使第四横梁通过第五关节连接第五横梁,第五横梁通过第六关节连接第六横梁,第六横梁连接手套,从而进一步增加手套模具的运动空间自由度,提升模具的浸胶效果。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常规手段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关节全方位手套浸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套浸胶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段,附图1-3):一种手套浸胶机,在高度可以调节的机架1内设有1~3个浸胶箱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浸胶池),浸胶箱2通过连接管19连接一设在机架1外可以升降的胶桶9,机架1上面设有滑动架7,滑动架7上设有可旋转主轴5,可旋转主轴上固定有卡具4,卡具4上设有若干横向并列的手模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手套模具)。在可旋转主轴5的一端联接有电机控制装置,由电动机通过轴承6带动可旋转主轴5做0~270度的旋转,通过与主轴5固定连接的卡具4带动手模3运动,当可旋转主轴5及卡具4旋转至0度时手模3完全浸入浸胶箱2 内,处于浸胶位置,顺时针旋转至80-90度进入滴胶位置,其他位置为固化位置。结合附图1可知,浸胶箱设置在手模下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手套模具下方设置浸胶池)。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多关节全方位的手套浸胶装置,其包括固定在底面上的底座,以及六个关节和六个横梁,每个关节为360度旋转关节,来使手模进行全方位浸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浸胶装置,仅通过一个旋转主轴的转动带动手模浸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手套浸胶机中的手模在立体空间多角度自由活动以提升浸胶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加工复杂曲面的线切割机器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0-26段,附图1-2):串联机器人手臂包括底座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腰部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横梁)、大臂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横梁)、小臂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横梁)、腕部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横梁)和指端电极丝夹持器6,其中,所述腰部2通过第一轴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关节)安装在所述底座1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通过第一关节连接第一横梁),所述腰部2上安装第一伺服电机,以控制所述腰部2绕着底座轴心在水平方向上旋转;所述大臂3通过第二轴承与腰部2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横梁通过第二关节连接第二横梁),所述大臂3 由第二伺服电机驱动,驱动其绕腰部2的轴心在竖直方向上做360°旋转运动;所述小臂4通过第三轴承与所述大臂3末端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横梁通过第三关节连接第三横梁),并受与其连接的第三伺服电机的驱动,绕大臂3轴心做360°旋转;所述腕部5一端通过第四轴承与所述小臂4末端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横梁通过第四关节连接第四横梁),另一端通过第五轴承与所述指端电极丝夹持器6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横梁通过第五关节连接某装置),所述指端电极丝夹持器6绕小臂5做360°旋转运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关节全方位的机器人,虽然对比文件2的设备用于加工复杂曲面,不是手套浸胶机,但是其与本申请均为包括多个关节和多个横梁的机械手装置;对比文件2通过五个关节和四个手臂相互配合实现指端电极丝夹持器的伺服空间进给运动,上述关节和手臂(横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通过多个关节和横梁的配合,实现末端的夹持器或手套模具在立体空间中的全方位多角度自由活动,从而便于后续的夹持或者浸胶。
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底座以及腰部、大臂、小臂、腕部等多横梁多关节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多关节全方位机械手装置引入对比文件1中,形成带有底座且具有四个横梁和五个关节的配合浸胶装置,在上述结构的基础上,为了使机械手端部的手套模具运动更加灵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第五横梁、第六横梁和第六关节,使第四横梁通过第五关节连接第五横梁,第五横梁通过第六关节连接第六横梁,第六横梁连接手套,对比文件2公开了大臂可以通过第二轴承绕腰部作360度旋转运动,小臂可以通过第三轴承绕大臂作360度旋转运行,夹持器可以通过第五轴承绕小臂作360度旋转,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结合实际的要求将其他关节同样设置为360度旋转关节,从而增加手套模具的运动自由度,提升模具的浸胶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六关节的浸胶工装,提供浸胶端在特定位置或者运动下第一至五横梁更多形态选择;尤其是在多道浸胶工序间歇的均匀沥胶工艺中,能确保浸胶端做类球形活动轨迹时最接近浸胶端的运动臂时刻都能保持各种高度的同时均具备设定范围的倾斜度,防止胶液顺流进入浸胶工装内部,损坏工装并浪费原料;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给加工件做切割,而本申请主要应用于胶手套生产工装,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是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为了解决胶手套生产工装的胶流流向控制,借鉴于切割工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以改善胶手套生产工装。(2)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腕部5另一端通过第五轴承与所述指端电极丝夹持器6连接;指端电极丝夹持器6绕小臂5做360度旋转运动”,但对比文件2并未说明电极丝夹持器6绕“腕部5”(而非“小臂5”)做360度旋转运动。“腕部5”作为最接近于“电极丝夹持器6”的“运动臂”,“腕部5”与“电极丝夹持器6”之间的连接状态也是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着重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要的要素之一。权利要求1中“第五横梁以及第六横梁”的存在能够完成浸胶端“手套模具(9)”和距离浸胶端最接近的运动臂“第六横梁”整体保持特定形态,并自由切换。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有很大差异,对比文件1要完成的技术功能与对比文件2也不同。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针对上述(1),基于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手套浸胶机中的手模在立体空间多角度自由活动以提升浸胶效果。通过上文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的技术方案同样具有运动灵活,可在特定位置或者运动下更多形态选择的效果,因此,其同样能确保浸胶端做类球形活动轨迹时最接近浸胶端的运动臂时刻都能保持各种高度的同时均具备设定范围的倾斜度,防止胶液顺流进入浸胶工装内部,损坏工装并浪费原料,上述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虽然对比文件2的设备用于加工复杂曲面,不是手套浸胶机,但是其与本申请均为包括多个关节和多个横梁的机械手装置,其中多个关节和多个横梁均是为了实现末端夹持器或者手套模具在立体空间中全方位多角度自由活动,便于后续的线切割或浸胶操作。面对如何使对比文件1中手套浸胶机中的手模在立体空间多角度自由活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末端可以灵活运动的机械手领域寻找启示,并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多关节和多横梁结构引入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手模的多角度全方位活动,使浸胶更加均匀。针对上述(2),在对比文件2的机械手采用四个横梁和五个关节的基础上,为了使机械手端部的手套模具运动更加灵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第五横梁、第六横梁和第六关节,使第四横梁通过第五关节连接第五横梁,第五横梁通过第六关节连接第六横梁,第六横梁连接手套,从而进一步增加手套模具的运动空间自由度,提升模具的浸胶效果。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电极丝夹持器6绕小臂做360度旋转运动,而不是绕腕部旋转,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大臂可以通过第二轴承绕腰部作360度旋转运动,小臂可以通过第三轴承绕大臂作360度旋转运行,即公开了第二关节和第三关节为360度旋转关节;此外,夹持器通过第五轴承与腕部连接,腕部通过第四轴承与小臂连接,即第四或第五关节为360度旋转关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结合手套模具的运动要求将第一至第六关节同样设置为360度旋转关节。即将第一至第六关节同样设置为360度旋转关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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