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插线板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及插线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67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713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3583.2
申请日:2015-08-07
复审请求人:徐业友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燕
合议组组长:李莉
参审员:陆水如
国际分类号:H01R13/66,H01R13/717,H01R13/7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3583.2,名称为“基于插线板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及插线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徐业友。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3(CN204030185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7日)、对比文件2(CN10259363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所述一体化功能模组的插线板,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段-004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插线板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体化功能模组包括电路板和至少一个功能模块,所述功能模块一体化固定于所述电路板上;所述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线隐藏于所述电路板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模块包括过载保护模块,指示灯、防雷防浪涌模块和/或辅助功能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功能模块包括电流滤波模块和/或变压恒压模块。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过载保护模块设置于所述插线板的开关中,所述开关和所述过载保护模块形成过载保护开关。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滤波模块为共模电感;和/或
所述变压恒压模块为变压转换器;和/或
所述指示灯为LED指示灯。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的前端设有用于连接电源的第一接线端,所述第一接线端包括第一零线触点、第一火线触点、第一地线触点;所述电路板的后端设有用于连接设备的第二接线端,所述第二接线端包括第二零线触点、第二火线触点、第二地线触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线端、所述过载保护模块、所述指示灯、所述防雷防浪涌模块、所述辅助功能模块和第二接线端依次电性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为PCBA,所述功能模块焊接在所述PCBA上。
9. 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一体化功能模组的插线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同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未公开: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线隐藏于所述电路板中,所述功能模块包括过载保护模块,指示灯、防雷防浪涌模块和/或辅助功能模块。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插线板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体化功能模组包括电路板和至少一个功能模块,所述功能模块一体化固定于所述电路板上;所述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线隐藏于所述电路板中;
所述功能模块包括过载保护模块,指示灯、防雷防浪涌模块和/或辅助功能模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功能模块包括电流滤波模块和/或变压恒压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过载保护模块设置于所述插线板的开关中,所述开关和所述过载保护模块形成过载保护开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滤波模块为共模电感;和/或
所述变压恒压模块为变压转换器;和/或
所述指示灯为LED指示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的前端设有用于连接电源的第一接线端,所述第一接线端包括第一零线触点、第一火线触点、第一地线触点;所述电路板的后端设有用于连接设备的第二接线端,所述第二接线端包括第二零线触点、第二火线触点、第二地线触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线端、所述过载保护模块、所述指示灯、所述防雷防浪涌模块、所述辅助功能模块和第二接线端依次电性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为PCBA,所述功能模块焊接在所述PCBA上。
8. 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一体化功能模组的插线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开关3(相当于开关模块),由于该插线装置上设有USB接口4,插线孔2、压板配件12以及压板7共同组组成插孔模块,地线弹片9、N极弹片10和L极弹片14共同组成弹片组件,插孔模块、USB接口均一体化封装于由PCBA板13以及弹片组件围成的电路板上,也就是说功能模块一体化固定于电路板上;各模块之间通过电路板中的弹片实现了连接,避免了飞线,因此可以得知对比文件3中模块间采用无飞线方式连接,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插孔模块覆盖于弹片组件上时,弹片组件被覆盖,也就是电路板的导电连接被隐藏,即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线隐藏于电路板中。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路板中的模块采用无飞线式连接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保护模块14一体封装于电路板147上,且该保护电路通过弹片组件221(参见附图1、2)连接至输出端。保护模块14包括过载保护模块和防雷放浪涌装置和/或辅助功能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保护模块来实现用电保护,且同样采用无飞线形式固定连接于电路板。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线隐藏于电路板上;(2)功能模块包括过载保护模块和/或辅助功能模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是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作出如下说明:采用多层板构成的印刷电路板除了可安装元器件的顶层或底层外,板内还含有多个用来敷设铜膜的夹层,各个器件之间可以通过夹层互连,而不用在电路板表面设置连接线,从而可以避免在电路板表面接线,避免电流火花以及使电路板外观更加整洁,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合议组提供了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各个器件之间可以通过夹层互连,而不用在电路板表面设置连接线,从而可以避免在电路板表面接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该证据中并未公开具体的技术方案,也未公开具体应用的产品。而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模块之间的连接线隐藏于电路板中要应用于插线板产品中。(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各个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隐藏于所要固定的电路板中。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保护电路这一种功能模块,因此不存在一体化的模组涉及的需求,也不存在各个功能模块之间的连线过多,影响产品安全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15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
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段-004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
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继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59363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插线板的一体化功能模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替换式保护模块的
插座装置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126段-0152段,附图1A-1C):具有替换式保护模块的插座装置10包括插座模块12及保护模块14。保护模块14是将开关单元141与保护电路143整合在同一个电路板147上,不仅可以节省电路板147的个数,且保护电路143失效时,具有替换式保护模块的插座装置10自动断电,同时开关单元141也失效,使用者必须将开关单元141与保护电路143一并更换,可有效避免使用者忽视开关单元141内部的接点因多次被切换而损坏的情况。保护电路包括发光元件1431(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指示灯)、突波吸收元件143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防雷防浪涌模块)及温度保护元件1435(发光元件、突波吸收元件、温度保护元件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模块)。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功能模块一体化固定于电路板上的一体化功能模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线隐藏于电路板上;(2)功能模块包括过载保护模块和/或辅助功能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避免电流火花,使电路板外管更加整洁;(2)提供过载保护功能和其他辅助功能。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多层板构成的印刷电路板除了可安装元件器的顶层或底层以外,板内还含有多个用来敷设铜膜的夹层,各个器件之间可以通过夹层互连,而不用在电路板表面设置连接线,从而可以避免在电路板表面接线,避免电流火花以及使电路板外观更加整洁,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以参见《电子线路CAD项目化教程》 周南权主编 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01,第 3页-第4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过载保护是电器设备中常见的保护方式,过载保护模块也是常见的电路保护模块,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保护电路中包括有多种保护元件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过载保护模块和/或其他辅助功能模块。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在电气插座中,设置电流滤波模块和/或变压恒压模块来作为辅助功能模块,用于提高变压恒压效果是本
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在插线板的开关中设置过载保护模块,利用开关和过载保护模块形成过载保护开关,用于对插座提供过
载保护,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保护电路143包括发光元件1431(见说明书第0149段),而采用LED指示灯作为发光
元件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此外,采用共模电感作为电流滤波模块,采用变压转换器作为变压恒压模块均为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131段,附图1C):印刷电流版147的前端和后端设置有
多个导电端子145,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导出该导电端子分别包括零线触点、火线触点、地线触点,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电路板上设置有用于接线的接线端子、以及多个保护元件的情况下,本领域技
术人员必然能想到接线端子要与这些保护元件一次电性连接。此外,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在电路板上增设过载保护模块和辅助功能模块,相应地当增设有这些模块后,也容易想到这些模块也要与其他模块电性连接。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采用CPBA作为电路板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一体化功能模组的插线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插线板(见附图1),因此当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一体化功能模组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说明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已经证明了电路板上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线隐藏于电路板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该证据中并没有公开其应用领域,但是其也没有限定该技术只能应用于某些特殊的领域中,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只要电路板上需要连接元器件,就可以采用上述方式,而不限于其应用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有电路板的插座装置,其中电路板上连接有多个元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推定这些元件之间需要进行电连接,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将连接线隐藏于电路板中的方式将这些元件连接起来。(2)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保护电路143包括发光元件1431、突波吸收元件1433及温度保护元件1435,保护模块14是将开关单元141与保护电路143整合在同一个电路板147上”(见说明书第0149段,0152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体化模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知保护电路143中的发光元件1431、突波吸收元件1433、温度保护元件1435之间需要相互电连接,如果采用在电路板上敷设线路的手段,必然会存在连线过多,影响安全的问题。因此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将连接线隐藏于电路板中的方式。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认可。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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