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装置及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装置及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36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354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72620.X
申请日:2015-08-04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左凤茹
合议组组长:王芳
参审员:程亮
国际分类号:F04B51/00(2006.01);;F04B4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既未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且该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2620.X,名称为“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装置及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45]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203404060U,公开日期为2014年01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输入模块、开关模块、主控模块、驱动模块和显示模块;
所述输入模块,其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
所述开关模块,其用于根据外界触发向所述主控模块发送开/关机命令;
所述主控模块,其内预存有压缩机参数对应表,用于在收到开机命令时,将用户输入的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进行比对,调用相应的压缩机参数到驱动程序中,产生驱动指令,并发送给驱动模块;还用于将检测结果发送给显示模块;
所述驱动模块,其用于根据接收的驱动指令控制待检测压缩机运行,检测所述压缩机,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主控模块;
所述显示模块,其用于对检测结果进行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模块采用拨码输入模块,通过选择不同的拨码组合代表待检测压缩机的相关信息,所述待检测压缩机的相关信息包括压缩机的型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记录不同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压缩机参数的对应关系。
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模块接收到检测结果,当待检测压缩机正常启动时,在显示模块显示压缩机运行频率;当待检测压缩机故障时,在显示模块显示相应的故障代码,每一种故障代码代表一种故障类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模块内还设有自动停止程序,当接收到开机命令后,在预定时 间内未收到关机命令,则进入待机状态,其中,预定时间根据需要自行设定,可设定为5-10分钟。
6. 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装置外壳和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
7. 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利用输入模块接收用户输入的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
步骤2,开关模块根据外界触发向主控模块发送开机命令;
步骤3,主控模块在收到开机命令时,将用户输入的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预存的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进行比对,调用相应的压缩机参数到驱动程序中,产生驱动指令,并发送给驱动模块;
步骤4,驱动模块根据接收的驱动指令控制待检测压缩机运行,检测所述压缩机,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主控模块;
步骤5,主控模块将检测结果发送给显示模块进行显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模块采用拨码输入模块,通过选择不同的拨码组合代表待检测压缩机的相关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记录不同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压缩机参数的对应关系。
10. 根据权利要求7-9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模块接收到检测结果,当待检测压缩机正常启动时,在显示模块显示压缩机运行频率;当待检测压缩机故障时,在显示模块显示相应的故障代码,每一种故障代码代表一种故障类型;所述主控模块内还设有自动停止程序,当接收到开机命令后,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关机命令,则进入待机状态,其中,预定时间根据需要自行设定,可设定为5-10分钟。”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检测系统还包括驱动模块,其用于根据接收的驱动指令控制待检测压缩机运行,检测所述压缩机,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主控模块。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余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只是保护的检测方法,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未公开将标称参数调用到驱动程序中,产生驱动指令,并发送给驱动模块,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从压缩机参数对应表中获得压缩机参数去驱动压缩机运行的,对比文件3中的标称参数并无这样的作用;(2)本申请的检测装置自带驱动装置,且与主控模块配合,在接收到主控模块内驱动程序产生的驱动指令时,根据驱动指令驱动压缩机运行;而对比文件3的检测装置并不是自带驱动装置,而是靠压缩机所在系统内部的驱动装置驱动压缩机运行,检测装置仅是采集压缩机运行过程中的参数,将采集的参数与标称值比较,进而判断压缩机是否正常。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开启压缩机参数检测时,会有自动检测装置自动检测被测压缩机相对应的参数,其中的标称参数是为了对应于相应的被检测压缩机的型号,进而检测被测压缩机的运行情况和进行故障判断,而本申请的压缩机参数最终也是为了判断压缩机是否故障;(2)对比文件3中虽然没有公开驱动装置,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当用户或维修人员开启压缩机参数检测时,自动检测装置自动检测被测压缩机相对应的……等参数”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标称参数选择对应的被测压缩机的检测程序,并合理选择设置检测装置自带驱动模块来驱动压缩机运行,从而使得检测装置更加集成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3)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拨码输入是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无线射频识别(RFID)工程实践》,彭力等主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第88页,通过拨码开关选择相应的RFID类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检测压缩机是否出现故障时,通常是对处于运行状态的压缩机进行检测,并以公知常识证据《中央空调维修技能“1对1”培训速成》(韩雪涛等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06月第1版,第194-195页,见附件1)佐证;(2)驱动程序或驱动模块的作用就是驱动压缩机处于运行状态,以检测压缩机是否正常工作及判断其故障情况,因而无论驱动模块是设置在压缩机内还是在检测装置中,其只要能够驱动压缩机运行利于检测其工况即可,因此,将驱动模块设置于检测系统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是:分别在原权利要求1、7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记录不同所述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所述压缩机参数的对应关系,当接收到任一所述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时,根据所述压缩机参数对应表确定相应的所述驱动程序,进而调用所述驱动程序驱动所述压缩机”,这些技术内容分别来自原从属权利要求3、9和说明书第[0010]至[0011]段。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目的均不同,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变频空调中受损的是变频控制器中的电子元器件、变频压缩机本身、抑或是前述二者,其技术方案仅需对压缩机是否正常进行判断;而本申请则是需要解决如何实现对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进行准确检测,其技术方案是对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进行故障检测;(2)合议组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证据的论述得出的结论是:在针对特定变频空调检测系统中设置该变频空调压缩机的驱动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但本申请的主控模块与驱动模块是对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进行驱动,在对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进行驱动的基础上,然后对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进行故障检测;故本申请中驱动模块所起的作用是实现对多种不同类型的压缩机均可进行驱动,这和基于对比文件3和上述公知常识证据得出的推论以及本领域中常规的驱动模块仅能驱动单一类型的压缩机的作用是显著不同的,且本申请可以产生实现对多种不同类型的变频器进行故障检测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 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输入模块、开关模块、主控模块、驱动模块和显示模块;
所述输入模块,其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
所述开关模块,其用于根据外界触发向所述主控模块发送开/关机命令;
所述主控模块,其内预存有压缩机参数对应表,用于在收到开机命令时,将用户输入的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进行比对,调用相应的压缩机参数到驱动程序中,产生驱动指令,并发送给驱动模块;还用于将检测结果发送给显示模块;
所述驱动模块,其用于根据接收的驱动指令控制待检测压缩机运行,检测所述压缩机,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主控模块;
所述显示模块,其用于对检测结果进行显示;
所述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记录不同所述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所述压缩机参数的对应关系,当接收到任一所述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时,根据所述压缩机参数对应表确定相应的所述驱动程序,进而调用所述驱动程序驱动所述压缩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模块采用拨码输入模块,通过选择不同的拨码组合代表待检测压缩机的相关信息,所述待检测压缩机的相关信息包括压缩机的型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模块接收到检测结果,当待检测压缩机正常启动时,在显示模块显示压缩机运行频率;当待检测压缩机故障时,在显示模块显示相应的故障代码,每一种故障代码代表一种故障类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 于,所述主控模块内还设有自动停止程序,当接收到开机命令后,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关机命令,则进入待机状态,其中,预定时间根据需要自行设定,可设定为5-10分钟。
5. 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装置外壳和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
6. 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利用输入模块接收用户输入的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
步骤2,开关模块根据外界触发向主控模块发送开机命令;
步骤3,主控模块在收到开机命令时,将用户输入的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预存的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进行比对,调用相应的压缩机参数到驱动程序中,产生驱动指令,并发送给驱动模块;
步骤4,驱动模块根据接收的驱动指令控制待检测压缩机运行,检测所述压缩机,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主控模块;
步骤5,主控模块将检测结果发送给显示模块进行显示;
所述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记录不同所述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所述压缩机参数的对应关系,当接收到任一所述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时,根据所述压缩机参数对应表确定相应的所述驱动程序,进而调用所述驱动程序驱动所述待检测压缩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模块采用拨码输入模块,通过选择不同的拨码组合代表待检测压缩机的相关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模块接收到检测结果,当待检测压缩机正常启动时,在显示模块显示压缩机运行频率;当待检测压缩机故障时,在显示模块显示相应的故障代码,每一种故障代码代表一种故障类型;所述主控模块内还设有自 动停止程序,当接收到开机命令后,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关机命令,则进入待机状态,其中,预定时间根据需要自行设定,可设定为5-10分钟。”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MCU控制器40中预存了各类压缩机参数的标称值并可调用检测,即表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检测系统可以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本申请要解决技术问题和发明目的是对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进行准确的故障检测,对比文件3中检测变频控制器中的电子元器件、变频压缩机本身等是否损坏就是在检测压缩机中的零部件是否受损,而零部件损坏是压缩机故障产生直接原因,而且变频压缩机是压缩机的下为概念,可见,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和发明目的仅是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其实质相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设置的驱动模块有驱动程序,操作中驱动程序产生驱动命令发送给驱动模块,进而驱动待检测压缩机并对其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反馈给主控模块,即每个驱动程序对应着待检测的那个压缩机,而非对应多种压缩,而关于驱动后检测认为是公知常识,并以公知常识证据《中央空调维修技能“1对1”培训速成》(韩雪涛等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06月第1版,第194-195页,见附件1)佐证,认为将驱动模块设置于检测系统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中央空调维修技能“1对1”培训速成》首先是用于风机盘管的,风机盘管的定义是:风机盘管机组简称风机盘管,它是由小型风机、电动机和盘管(空气换热器)等组成的空调系统末端装置之一,盘管管内流过冷冻水或热水时与管外空气换热,使空气被冷却,除湿或加热来调节室内的空气参数,即风机盘管与压缩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将对风机盘管的解释随意转用至对压缩机的解释;其次,上述公知证据中无法推论出:对风机盘管的故障检测一定要在风机盘管被驱动运行的基础之上,以及对压缩机的故障检测一定要在压缩机被驱动运行的基础之上,因此,对比文件3与上述公知常识证据结合,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更无法解决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2)复审请求人不认为在检测系统中设置驱动模块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本申请中,在面对需要进行故障检测的多种不同类型的压缩机时,主控模块将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进行比对,调用相应的压缩机参数,并根据压缩机参数确定与不同压缩机匹配的驱动程序,驱动模块可基于该驱动程序的相应驱动指令控制待检测压缩机运行,并检测所述压缩机,将检测结果反馈给主控模块,从而实现对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进行准确故障检测;而如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0]段记载的“MCU控制器40里面有一存储器,存放了各类常用压缩机参数的标称值。当用户通过按键输入单元20输入被测压缩机型号后,MCU控制器40根据用户输入的被测压缩机型号查找存储器里面保存的被测压缩机类型的标称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机三相阻值Ru_rated(U相电阻)、Rv_rated(V相电阻)和Rw_rated(W相电阻),q轴电感Lq_rated,d轴电感Ld_rated和磁通量Φ_rated等,并通过显示单元30显示出来。当用户或维修人员开启压缩机参数检测时,自动检测装置自动检测被测压缩机相对应的三相阻值、q轴电感、d轴电感和磁通量等参数,并通过显示单元30在对应位置上显示,很直观地告知用户或维修人员该被测压缩机的状态信息,以利下一步的查损判断”,可以看到,在对比文件3中,标称参数就是压缩机各项运行参数的正常值或正常范围,其存储于存储器中,并和相对压缩机对应,此标称参数先行显示,随后进行检测时,自动检测装置再检测压缩机运行的实时参数,并予以显示,使用户可通过前后两次的显示值对比结果对压缩机是否故障进行判断;以及由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的“当变频空调器压缩机不能正常运转后,维修人员可以在现场通过该便携式装置,直接检测和获取压缩机的各项参数,第一时间内确认压缩机是否正常,进一步确定需要更换的是变频控制器还是压缩机,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看到,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仅能实现检测压缩机是否正常。换言之,为了实现判断是否需要更换变频控制器的问题,其仅需对压缩机是否正常进行判断,更具体而言,通过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在对特定压缩机进行检测前,并不知晓该压缩机是否正常。而本申请是需要对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进行故障检测,且需要注意的是,确定压缩机是否正常,并不意味着对压缩机进行准确故障检测。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审查员也没有给出任何公知教科书或所列举的对比文件中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即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对比文件3中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及其他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5和6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独立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检测系统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操作的方法,其实质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同。
经查,对比文件3(CN203404060U,公告日为2014年01月22日)公开了一种变频压缩机的自动检测装置,其实际上涉及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1]段,附图1-2):该自动检测装置包括:“压缩机类型”选择按键、“开启/停止检测”按键、MCU控制器40和显示单元30;所述“压缩机类型”按键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所述“开启/停止检测”按键用于根据外界触发向所述主控模块发送开/关机命令;所述MCU控制器40内预存有各类压缩机参数的标称值,当用户通过按键输入单元20输入被测压缩机型号后,MCU在收到开机命令时,将用户输入的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进行比对,然后将检测结果发送给显示单元30;所述显示单元30用于对检测结果进行显示;对比文件3所记载的核心关键控制单元MCU控制器40里面的存储器存放了各类常用压缩机参数的标称值,即压缩机运行参数的正常值或正常范围,开始检测时,自动检测装置自动检测被测压缩机相对应的磁通量等参数并在显示单元30上显示,并与各类压缩机的标称值进行对比,即用户可通过前后两次显示值对比确认压缩机是否正常,进一步确定需要更换的是变频控制器还是压缩机。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的以下技术特征:主控模块调用相应的压缩机参数到驱动程序中,产生驱动指令,并发送给驱动模块;所述驱动模块用于根据接收的驱动指令控制待检测压缩机运行,驱动所述压缩机并对其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反馈给主控模块。
本申请在面对需要进行故障检测的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时,是利用主控模块将待检测压缩机相关信息与压缩机参数对应表进行比对,调用相应的压缩机参数,并根据压缩机参数确定与各种压缩机匹配的驱动程序,驱动模块可基于该驱动程序的相应驱动指令控制待检测压缩机运行,并检测所述压缩机,将检测结果反馈给主控模块,从而实现对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进行准确故障检测。因此,本申请中驱动模块所起的作用是实现对多种不同类型的压缩机均可进行驱动且与主控模块配合,在接收到主控模块内驱动程序产生的驱动指令时,根据驱动指令驱动压缩机运行,检测所述压缩机;本申请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装置可以独立驱动压缩机运行,具有方便快捷地对多种不同种类的压缩机进行故障检测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多种压缩机的检测装置,其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和装置外壳,鉴于前面对于权利要求1、6的意见,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7-8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2-4、7-8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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