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键盘布局控制方法以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62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667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53813.1
申请日:2014-06-0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小晋
合议组组长:张弘
参审员:马良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外的对比文件所公开,或经过常规调整能够实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3813.1,名称为“键盘布局控制方法以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9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 102262497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对比文件2:CN 102203716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8日。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输入特征信息包括虚拟键盘上各个键位的误击频率;将包含与所述用户对应的标识信息的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存储在存储单元;和/或将所述布局配置信息传输到服务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输入特征信息来提高用户的输入速度和准确性以及如何获得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结合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输入特征信息包括虚拟键盘上各个键位的误击频率;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通信单元,用于与服务器执行通信,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将包含与所述用 户对应的标识信息的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并且所述处理单元通过所述通信单元将所述布局配置信息传输到服务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输入特征信息来提高用户的输入速度和准确性以及如何获得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结合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6请求保护的电子设备是与权利要求2-9保护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功能单元组成的,基于与权利要求2-9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布置在其显示单元上的虚拟键盘,所述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输入;
基于所述输入,分析并且提取所述用户的输入特征信息,其中,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虚拟键盘上各个键位的误击频率;以及
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
其中,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包括:将包含与所述用户对应的标识信息的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存储在存储单元;和/或将所述布局配置信息传输到服务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包括: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上的输入之后,得到与所述第一键位对应的字符,如果在预定时间段内接收到针对所述字符的删除操作,则判定用户在所述第一键位上的输入为误击,其中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所述虚拟键盘中的每个键位的误击频率,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当所述误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一阈值时,增加与所述误击频率对应的所述第一键位的显示面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依次击发第一键位、删除键位以及第二键位上的输入动作为一次误击校正输入,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在预定时间段内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当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高于预设的第二阈值时,在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的输入时,执行与所述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其中所述第一键位和第二键位是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相邻键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所述虚拟键盘中的每个键位的点击频率,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当所述点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三阈值时,增加与所述点击频率对应的键位的显示面积。
5. 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所述虚拟键盘中每个键位的对应配色,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当所述误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一阈值时或所述点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三阈值时,为对应的键位分配第一配色。
6. 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所述虚拟键盘分割为多个键盘子区域,每个所述键盘子区域包括预定数目的键位,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确定每个所述键盘子区域中在预定时间段内具有最高误击频率或点击频率的第三键位,增加与所述第三键位的显示面积,并且减小所述键盘子区域中其他键位的显示面积,以保持所述键盘子区域的显示面积不变。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识别所述输入特征信息中的所述标识信息,从所述存储单元检索并且应用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布局配置信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识别所述输入特征信息中的所述标识信息,从所述服务器检索并且应用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布局配置信息。
9.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虚拟键盘以及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输入;以及
处理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输入分析并且提取所述用户的输入特征信息,,其中,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虚拟键盘上各个键位的误击频率;并且基于所 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以及
通信单元,用于与服务器执行通信,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将包含与所述用户对应的标识信息的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并且所述处理单元通过所述通信单元将所述布局配置信息传输到服务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单元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上的输入之后,得到与所述第一键位对应的字符,如果在预定时间段内接收到针对所述字符的删除操作,则判定用户在所述第一键位上的输入为误击,
当所述处理单元确定所述误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一阈值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增加与所述误击频率对应的所述第一键位的显示面积。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依次击发第一键位、删除键位以及第二键位上的动作为一次误击校正输入,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在预定时间段内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
当所述处理单元确定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高于预设的第二阈值时,在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的输入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执行与所述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其中所述第一键位和第二键位是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相邻键位。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所述虚拟键盘中的每个键位的点击频率,
当所述处理单元确定所述点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三阈值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增加与所述点击频率对应的键位的显示面积。
13. 如权利要求10或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所述虚拟键盘中每个键位的对应配色,
当所述处理单元确定所述误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一阈值时或所述点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三阈值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为对应的键位分配第一配色。
14. 如权利要求10或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虚拟键盘分割为多个键盘子区域,每个所述键盘子区域包括预定数目的键位,
所述处理单元确定每个所述键盘子区域中在预定时间段内具有最高误击频率或点击频率的第三键位,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增加与所述第三键位的显示面积,并且减小所述键盘子区域中其他键位的显示面积,以保持所述键盘子区域的显示面积不变。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识别所述输入特征信息中的所述标识信息,从所述存储单元检索并且将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布局配置信息应用于所述显示单元。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识别所述输入特征信息中的所述标识信息,通过所述通信单元从所述服务器检索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布局配置信息,并且将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布局配置信息应用于所述显示单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6项。复审请求人认为:补入到权利要求1的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均为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特征,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节省查找按键的时间,从而提高输入效率,因此,可推断对比文件2中改变按键显示方式的作用也是为了节省查找按键的时间,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的作用是为了使用户在不能避免按错按键时可以正确输入用户期望输入的字符,而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当误击矫正输入的计数高于第二阈值时,用户误击第一键位则执行第二键位(更正键位)对应的输入。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9为对应独立权利要求1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布置在其显示单元上的虚拟键盘,所述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输入;
基于所述输入,分析并且提取所述用户的输入特征信息;以及
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
其中,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依次击发第一键位、删除键位以及第二键位上的输入动作为一次误击校正输入,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在预定时间段内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包括:
当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高于预设的第二阈值时,在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的输入时,执行与所述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其中所述第一键位和第二键位是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相邻键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包括: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上的输入之后,得到与所述第一键位对应的字符,如果在预定时间段内接收到针对所述字符的删除操作,则判定用户在所述第一键位上的输入为误击,其中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所述虚拟键盘中的每个键位的误击频率,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当所述误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一阈值时,增加与所述误击频率对应的所述第一键位的显示面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所述虚拟键盘中的每个键位的点击频率,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当所述点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三阈值时,增加与所述点击频率对应的键位的显示面积。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所述虚拟键盘中每个键位的对应配色,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 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当所述误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一阈值时或所述点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三阈值时,为对应的键位分配第一配色。
5.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所述虚拟键盘分割为多个键盘子区域,每个所述键盘子区域包括预定数目的键位,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确定每个所述键盘子区域中在预定时间段内具有最高误击频率或点击频率的第三键位,增加与所述第三键位的显示面积,并且减小所述键盘子区域中其他键位的显示面积,以保持所述键盘子区域的显示面积不变。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包括:
将包含与所述用户对应的标识信息的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存储在存储单元;和/或
将所述布局配置信息传输到服务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识别所述输入特征信息中的所述标识信息,从所述存储单元检索并且应用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布局配置信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其中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
识别所述输入特征信息中的所述标识信息,从所述服务器检索并且应用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布局配置信息。
9.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虚拟键盘以及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输入;以及
处理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输入分析并且提取所述用户的输入特征信息, 其中,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虚拟键盘上各个键位的误击频率;并且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
其中,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依次击发第一键位、删除键位以及第二键位上的动作为一次误击校正输入,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在预定时间段内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
当所述处理单元确定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高于预设的第二阈值时,在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的输入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执行与所述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其中所述第一键位和第二键位是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相邻键位;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以及
通信单元,用于与服务器执行通信,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将包含与所述用户对应的标识信息的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并且所述处理单元通过所述通信单元将所述布局配置信息传输到服务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单元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上的输入之后,得到与所述第一键位对应的字符,如果在预定时间段内接收到针对所述字符的删除操作,则判定用户在所述第一键位上的输入为误击,
当所述处理单元确定所述误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一阈值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增加与所述误击频率对应的所述第一键位的显示面积。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所述虚拟键盘中的每个键位的点击频率,
当所述处理单元确定所述点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三阈值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增加与所述点击频率对应的键位的显示面积。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还包括所述虚拟键盘中每个键位的对应配色,
当所述处理单元确定所述误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一阈值时或所述点击频率高于预设的第三阈值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为对应的键位分配第一配色。
13.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虚拟键盘分割为多个键盘子区域,每个所述键盘子区域包括预定数目的键位,
所述处理单元确定每个所述键盘子区域中在预定时间段内具有最高误击频率或点击频率的第三键位,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增加与所述第三键位的显示面积,并且减小所述键盘子区域中其他键位的显示面积,以保持所述键盘子区域的显示面积不变。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以及
通信单元,用于与服务器执行通信,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将包含与所述用户对应的标识信息的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并且所述处理单元通过所述通信单元将所述布局配置信息传输到服务器。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识别所述输入特征信息中的所述标识信息,从所述存储单元检索并且将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布局配置信息应用于所述显示单元。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识别所述输入特征信息中的所述标识信息,通过所述通信单元从所述服务器检索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布局配置信息,并且将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布局配置信息应用于所述显示单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并不认同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为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如果用户在输入一个字符后紧接着(一定时间段内)删除该字符,则该字符的输入是有误的(误击)。记录一定时间内,修正操作的次数。字符按键对应的关联按键(第二键位)包括:与所述字符按键相邻的按键,和/或通过点击能够输入备选字符的按键。判断用户点击字符按键后的相邻操作是否是删除操作,若是,则在确定删除操作之后的相邻操作是点击所述字符按键或与字符按键相邻的按键时,确定用户对所述字符执行修正操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技术特征“用户在虚拟键盘上一次击发第一键位、删除键位以及第二键位上的输入动作为一次误击校正输入,并且进行了字符输入是有误的判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也很容易想到当输入计数高于第二阈值时,直接执行与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来实现自动纠正的效果。也就是说,当误击频率高于一定阈值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通过调整布局增加键位的显示面积或者是直接执行第二键位的输入都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其都解决了减少误击的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如果用户在输入一个字符后紧接着(一定时间段内)删除该字符,则该字符的输入是有误的(误击)。记录一定时间内,修正操作的次数。字符按键对应的关联按键(第二键位)包括:与所述字符按键相邻的按键,和/或通过点击能够输入备选字符的按键。判断用户点击字符按键后的相邻操作是否是删除操作,若是,则在确定删除操作之后的相邻操作是点击所述字符按键或与字符按键相邻的按键时,确定用户对所述字符执行修正操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用户在虚拟键盘上一次击发第一键位、删除键位以及第二键位上的输入动作为一次误击校正输入,并且进行了字符输入是有误的判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当输入计数高于第二阈值时,直接执行与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来实现自动纠正的效果。也就是说,当误击频率高于一定阈值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通过调整布局增加键位的显示面积或者是直接执行第二键位的输入都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其都解决了减少误击的问题。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依次击发第一键位、删除键位以及第二键位上的输入动作为一次误击校正输入,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在预定时间段内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包括:当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高于预设的第二阈值时,在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的输入时,执行与所述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其中所述第一键位和第二键位是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相邻键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校正用户经常性误击的键位输入,而不是如何避免误击。换言之,如何纠正错误,而不是如何降低错误发生的概率。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将字符按键和关联按键放大显示来提示用户避免发生误击,并没有给出自动纠正误击的任何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难以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自动校正用户经常性误击的键位输入,获得用户实际需要的输入效果,从而提高用户的输入速度和准确性。这种技术效果是对比文件1、2所不能达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任何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外的对比文件所公开,或经过常规调整能够实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262497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2203716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键盘布局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按键显示方式的更新方法,应用于手持无线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至第[0061]段):显示方式显示虚拟键盘的按键,统计虚拟键盘的每个按键的点击次。可以通过启动计数器,来采集每个按键的点击次数。根据按键的点击次数与显示方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统计的上述每个按键的点击次数对应的显示方式(相当于接收用户在虚拟键盘上的输入;基于所述输入,分析并且提取所述用户的输入特征信息);显示方式可以包括以下至少一项:显示为不同颜色、亮度、形状、大小,例如:标准大小的二分之一、标准大小、标准大小的2倍、标准大小的3倍等(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依次击发第一键位、删除键位以及第二键位上的输入动作为一次误击校正输入,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在预定时间段内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包括:当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高于预设的第二阈值时,在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的输入时,执行与所述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其中所述第一键位和第二键位是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相邻键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误击并进行修正以提高用户体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放大触摸屏内触摸按键的方法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至第[0053]段,附图2):点击“1”按键输入字符“1”,如果用户在输入一个字符后紧接着(一定时间段内)删除该字符,则该字符的输入是有误的(误击)。记录一定时间内,修正操作的次数。并在执行的修正操作次数(误击频率)达到第一门限值时,根据字符按键的坐标值和关联按键的坐标值,将字符按键和关联按键在触摸屏内放大显示。字符按键对应的关联按键(第二键位)包括:与所述字符按键相邻的按键,和/或通过点击能够输入备选字符的按键。判断用户点击字符按键后的相邻操作是否是删除操作,若是,则在确定删除操作之后的相邻操作是点击所述字符按键或与字符按键相邻的按键时,确定用户对所述字符执行修正操作。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也是为了减少误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启示,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输入计数高于一定阈值时,直接执行与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来实现自动纠正的效果。也就是说,当误击频率高于一定阈值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通过调整布局增加键位的显示面积而便于用户人工修正或者是直接执行第二键位的输入从而实现自动纠正都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并经由简单调整而得到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至第[0053]段,图2):点击“1”按键输入字符“1”,如果用户在输入一个字符后紧接着(一定时间段内)删除该字符,则该字符的输入是有误的(误击)。记录一定时间内,修正操作的次数。并在执行的修正操作次数(误击频率)达到第一门限值时,根据字符按键的坐标值和关联按键的坐标值,将字符按键和关联按键在触摸屏内放大显示。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增加与误击频率对应的第一键位的显示面积。然而,无论是将字符按键和关联按键均放大显示,还是仅增加第一按键的显示面积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段至第[ 0061]段):统计虚拟键盘的每个按键的点击次数;根据按键的点击次数与显示方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统计的每个按键的点击次数对应的显示方式;按照按键的点击数量区间(点击频率高于预设的阈值)获取对应的显示大小,显示大小包括:标准大小的二分之一、标准大小、标准大小的2倍、标准大小的3倍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根据点击频率来增加对应的显示面积。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段至第[ 0061]段):虚拟键盘的每个键位具有对应的配色,按照按键的点击次数所属的数量区间获取对应的显示颜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按照按键的误击为键位分配配色。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至第[0053]段,图2):从附图2中可以看到虚拟键盘是分割为多个子区域的,如数字区域,功能按键区。每个子区域包括预定数目的键位。而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至第[ 0061]段)中公开了根据点击频率获得按键对应的显示面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点击次数或误击次数来对显示面积进行设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集各按键的点击次数并且根据点击次数与显示方式的对应关系来获得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则此过程中必然存在获取被保存的与虚拟键盘布局相关的信息从而进行键盘的显示控制,该布局配置信息是存储在存储单元中或者传输到服务器中保存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存储虚拟键盘的布局相关信息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利用统计得到的输入特征信息来改变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时容易想到要对信息进行存储、检索和识别,并且要传到服务器中,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按键显示方式的更新方法,应用于手持无线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至第[0061]段):包括了触摸屏,用于接收点击操作(显示单元,用于显示虚拟键盘以及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输入);统计单元,用于统计虚拟键盘的每个按键的点击次。可以通过启动计数器,来采集每个按键的点击次数。根据按键的点击次数与显示方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统计的上述每个按键的点击次数对应的显示方式(相当于接收用户在虚拟键盘上的输入;基于所述输入,分析并且提取所述用户的输入特征信息);显示方式可以包括以下至少一项:显示为不同颜色、亮度、形状、大小,例如:标准大小的二分之一、标准大小、标准大小的2倍、标准大小的3倍等(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输入特征信息包括虚拟键盘上各个键位的误击频率,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依次击发第一键位、删除键位以及第二键位上的输入动作为一次误击校正输入,所述输入特征信息包括在预定时间段内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基于所述输入特征信息,调整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包括:当所述误击校正输入的计数高于预设的第二阈值时,在接收用户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第一键位的输入时,执行与所述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其中所述第一键位和第二键位是在所述虚拟键盘上的相邻键位;(2)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通信单元,用于与服务器执行通信,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将包含与所述用 户对应的标识信息的所述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信息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并且所述处理单元通过所述通信单元将所述布局配置信息传输到服务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误击并进行修改以提高用户体验。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放大触摸屏内触摸按键的方法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至第[0053]段,附图2):点击“1”按键输入字符“1”,如果用户在输入一个字符后紧接(一定时间段内)着删除该字符,则该字符的输入是有误的(误击)。记录一定时间内,修正操作的次数。并在执行的修正操作次数(误击频率)达到第一门限值时,根据字符按键的坐标值和关联按键的坐标值,将字符按键和关联按键在触摸屏内放大显示。字符按键对应的关联按键(第二键位)包括:与所述字符按键相邻的按键,和/或通过点击能够输入备选字符的按键。判断用户点击字符按键后的相邻操作是否是删除操作,若是,则在确定删除操作之后的相邻操作是点击所述字符按键或与字符按键相邻的按键时,确定用户对所述字符执行修正操作。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也是为了减少误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启示,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输入计数高于一定阈值时,直接执行与第二键位对应的输入来实现自动纠正的效果。也就是说,当误击频率高于一定阈值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通过调整布局增加键位的显示面积或者是直接执行第二键位的输入都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集各按键的点击次数并且根据点击次数与显示方式的对应关系来获得虚拟键盘的布局配置,则此过程中必然存在获取被保存的与虚拟键盘布局相关的信息从而进行键盘的显示控制,而该布局配置信息是存储在存储单元中或者传输到服务器中保存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存储虚拟键盘的布局相关信息的常规选择,并据此设置存储单元和通信单元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并经由简单选择而得到的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0-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16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了权利要求9,其请求保护的电子设备是与权利要求2-8保护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功能单元组成的,基于与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误击并进行修正以提高用户体验;其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如果用户在输入一个字符后紧接着(一定时间段内)删除该字符,则该字符的输入是有误的(误击)。记录一定时间内,修正操作的次数。字符按键对应的关联按键(第二键位)包括:与所述字符按键相邻的按键,和/或通过点击能够输入备选字符的按键。判断用户点击字符按键后的相邻操作是否是删除操作,若是,则在确定删除操作之后的相邻操作是点击所述字符按键或与字符按键相邻的按键时,确定用户对所述字符执行修正操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用户在虚拟键盘上一次击发第一键位、删除键位以及第二键位上的输入动作为一次误击校正输入,并且进行了字符输入是有误的判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当误击频率高于一定阈值时如何便于执行后续的修正操作的技术启示,如放大字符按键和对应的关联按键,并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仅仅提示用户避免发生误击;在此基础上,当误击频率高于一定阈值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通过调整布局增加键位的显示面积从而便于用户人工操作以修正该误击,还是由电子设备自动修正该误击从而在电子设备接收到用户的第一键位的输入时直接由该电子设备自行执行与该第一键位相邻的所述关联按键的输入,两种方式都是为了纠正误击而进行的常规修正操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选择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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