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低型面量取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61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1F240034
优先权日:2013-02-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22693.2
申请日:2014-02-24
复审请求人:N·V·努特里奇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曲金芳
国际分类号:B65D51/24(2006.01);G01F1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2693.2,名称为“低型面量取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N·V·努特里奇亚,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2日,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8,21-23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并在驳回决定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9-20、23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0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其中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102470958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
对比文件5:WO2012085783A1,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包装,其包含:限定产品容纳空间的桶和盖;所述产品容纳空间内的一份量的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以及,在使用前闭合产品容纳空间的薄膜密封件,所述包装进一步包含一个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的低型面的量取勺,所述量取勺于其一侧上被置于所述盖的顶部空间内的密封件之上,并具有一个手柄部分以及一个具有开放的口部和闭合的下侧的碗状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碗状物具有比其长度和深度均相对较小的宽度,且具有在长度方向上延伸的大致平坦的平行侧壁和在宽度方向上延伸的弯曲的端部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口部具有与所述手柄部分的宽度相对应的宽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的深度大于其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的长度大于其宽度约50%。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量取勺是可堆叠的,并包括能够与具有相似形状的另一个量取勺嵌套在一起的锥形或台阶状的碗状物。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在宽度和长度方向上均以小于6°的锥形角从所述口部至下侧逐渐变细。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一个细长开口被设置为穿过毗连所述碗状物的所述手柄部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细长开口具有小于量取勺手柄的宽度的最大尺寸。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具有8ml至11.5ml之间的容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进一步包含一个或多个小的开口来穿过所述碗状物的闭合的下侧,以防止清空所述量取勺时形成真空。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的下侧为大致平坦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的下侧具有一个过渡区段,所述过渡区段提供了位于所述碗状物的下侧和端部壁之间的延长的过渡,该延长的过渡与在所述碗状物的下侧和侧壁之间的过渡相比相对不那么陡峭。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所述量取勺由注塑成形的聚丙烯构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盖具有位于其下侧上的夹子以夹扣所述量取勺的所述手柄部分,并且所述量取勺被所述夹子夹扣。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桶是由相对薄的塑料材料热成形的桶,其具有限定产品容纳空间的延伸至上边缘的外围壁,并且其中所述盖被铰接至上沿,所述上沿被接合至所述桶的上边缘。
1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被限定为所述薄膜密封件和所述盖的下侧之间的区域的所述顶部空间所具有的高度比所述量取勺的碗状物的宽度大但不多于4mm。
1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被限定为所述薄膜密封件和所述盖的下侧之间的区域的所述顶部空间所具有的高度比所述量取勺的碗状物的宽度大但不多于3mm。
1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被限定为所述薄膜密封件和所述盖的下侧之间的区域的所述顶部空间所具有的高度比所述量取勺的碗状物的宽度大但不多于2mm。
1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量取勺具有的口部处的宽度为24mm以下。
2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量取勺碗状物具有根据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要求的容积。
21. 多个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的低型面的量取勺,其特征在于每个量取勺具有一个手柄部分以及一个具有开放的口部和闭合的下侧的碗状物,其中所述碗状物具有比其长度和深度均相对较小的宽度,所述量取勺能够通过其碗状物的嵌套而被堆叠在一起,并且所述量取勺通过改变其深度同时保持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同而具有不同的容积。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多个量取勺,其中所述量取勺根据其 容积被色彩编码。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或22所述的多个量取勺,其中每个量取勺均是权利要求1至20中的任意一项所限定的量取勺。”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18,2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包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特征是:碗状物具有比其长度相对较小的宽度,且具有在长度方向上延伸的大致平坦的平行侧壁和在宽度方向上延伸的弯曲的端部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量取勺的部分结构,对于“碗状物侧壁是大致平坦且平行的,碗状物具有比其长度相对较小的宽度”,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7-8,10,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4,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碗状物还可以是台阶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计。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属于常规选择或常规设计。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的是多个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的低型面的量取勺。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量取勺是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的低型面的量取勺,其中碗状物具有比其长度和深度均相对较小的宽度,并且量取勺通过改变其深度同时保持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同而具有不同的容积。上述区别特征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3中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18中的任意一项所限定的量取勺已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9-20、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21或2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9-20中的任意一项所限定的量取勺已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9的内容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和21,权利要求编号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未提出实质性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量取勺口部处的宽度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2)基于对比文件5公开了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包装内的量取勺,量取勺的碗状物具有比深度相对小的宽度,且碗状物具有类似圆形截面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勺的应用、勺放置空间结构、勺的容量需求等方面能够对勺的形状以及结构作出相应的设计,其中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碗状物具有类似矩形形状的截面,给出了将勺设计为“在长度方向上延伸的大致平坦的平行侧壁和在宽度方向上延伸的弯曲的端部壁”的形状设计,虽然对比文件2的勺的应用领域与本申请的勺不同,但是其同样是用于取用产品的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改进勺结构设计的启示;对于未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公开的勺的宽度与长度的相对大小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改变容积能够通过宽度、长度、深度来调整是公知的,对于改变容积的动机,则是本领域根据勺的应用、勺的容量需求、生产成本能够做出的调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包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碗状物具有比其长度相对较小的宽度,且具有在长度方向上延伸的大致平坦的平行侧壁和在宽度方向上延伸的弯曲的端部壁,并且其中所述量取勺具有的口部处的宽度为24mm以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7-8,10,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4,9,11,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计。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碗状物还可以是台阶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计。权利要求1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桶由相对薄的材料并采用“热成形”工艺成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的是多个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的低型面的量取勺。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其中碗状物具有比其深度小的宽度,并且量取勺通过改变其深度同时保持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同而具有不同的容积。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2包括的权利要求1至19中任意一项所限定的量取勺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并且按照所述量取勺的位置处测量,所述密封件和所述盖之间的顶部空间的高度小于25mm”补入原权利要求1,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其中对于每个量取勺,所述碗状物的深度大于其长度,且所述碗状物的长度大于其宽度约50%,且所述碗状物具有5ml至20ml之间的容积”补入到原权利要求20。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碗的容积通常为约5-450ml,即包括小尺寸的量取勺,也包括大尺寸的量取勺。而本申请的量取勺是在此范围内的最低下限值(5-20ml或8-11.5ml)以及约24mm的宽度,并未在D2中公开。本申请,量取勺的改进在于密封件和盖之间的顶部空间的小于25mm的设计,该设计可节约大量材料。对比文件2的量取勺旨在于夹在袋体包装上,因此其必须具有足够宽度;且将其调整为具有比其长度和深度相对小的宽度是不合逻辑的。对于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2中的量取勺已包括标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理由将对比文件2中的量取勺适配为多个量取勺;且如果需要不同尺寸的量取勺,通常会设置比例尺寸,对比文件2并未教导关于保持恒定的宽度和长度同时改变深度方面的内容。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包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碗状物具有比其长度相对较小的宽度,且具有在长度方向上延伸的大致平坦的平行侧壁和在宽度方向上延伸的弯曲的端部壁,并且其中所述量取勺具有的口部处的宽度为24mm以下,并且按照所述量取勺的位置处测量,所述密封件和所述盖之间的顶部空间的高度小于25mm。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7-8,10,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4,9,11,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计。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碗状物还可以是台阶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计。权利要求1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桶由相对薄的材料并采用“热成形”工艺成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的是多个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的低型面的量取勺。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其中碗状物具有比其深度小的宽度,并且量取勺通过改变其深度同时保持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同而具有不同的容积;其中对于每个量取勺,所述碗状物的深度大于其长度,且所述碗状物的长度大于其宽度约50%,且所述碗状物具有5ml至20ml之间的容积。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2包括的权利要求1至19中任意一项所限定的量取勺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其所要量取的产品设置碗的具体容量范围,选取5ml至20ml的容积范围来量取奶粉类物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虽然对比文件2中并未限定量取勺宽度的具体数值,但奶粉勺的宽度设置为24mm以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相应的,将密封件和所述盖之间的顶部空间设置为和量取勺宽度尺寸相匹配的最节约空间的尺寸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该结构的量取勺可用于量取奶粉;当采用该结构的量取勺与其他的产品盛放容器如对比文件5中的罐相结合时,为满足量取勺与盛放容器的结构在尺寸上的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量取勺的各个方向上进行适应性调整。设置一组不同容积的量取勺以便于量取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需要多个可堆叠的不同容积的量取勺时,在不增加一组堆叠的量取勺在某个特定方向,如宽度上的高度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深度而实现勺之间的套叠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其中所述量取勺在所述顶部空间内具有侧向定向,使得不同容积的量取勺能够在所述碗状物的深度方面变化而不需要所述包装内的顶部空间的任何增大”补入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0的内容“其中每个量取勺还包括一个或多个小的开口来穿过所述碗状物的闭合的下侧,以防止清空所述量取勺时形成真空”补入到原权利要求20。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
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5并未教导关于有限的顶部空间或量取勺从一个包装到另一个包装的尺寸变化要求;对比文件2中提到了勺子的其他用途和替代尺寸,但并未教导勺子的体积会随着碗的深度变化而保持恒定的宽度,且并不着重于勺子形状和状态方面的设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没有理由改变其中量取勺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对比文件5中给予不同剂量的问题时,或者设置测量标记,或者设置容量大的勺子,相应的盖子结构和尺寸需要根据勺体积的改变而变化;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低型面量取勺在制作宽度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深度变化来调整勺的体积,对于降低盖的高度具有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对于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2中多个勺可以在制造期间堆叠,但没有教导不同体积的多个勺能够堆叠在一起,也没有公开量取勺通过改变其深度同时保持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同而具有不同的容积或者量取勺所限定的尺寸。制作宽度不变的量取勺,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是,尽管体积变化,仍可装配在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包装的同一顶部空间,包装可以无需改变盖的高度或降低密封件。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包装,其包含:限定产品容纳空间的桶和盖;所述产品容纳空间内的一份量的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以及,在使用前闭合产品容纳空间的薄膜密封件,所述包装进一步包含一个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的低型面的量取勺,所述量取勺于其一侧上被置于所述盖的顶部空间内的密封件之上,并具有一个手柄部分以及一个具有开放的口部和闭合的下侧的碗状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碗状物具有比其长度和深度均相对较小的宽度,且具有在长度方向上延伸的大致平坦的平行侧壁和在宽度方向上延伸的弯曲的端部壁,并且其中所述量取勺具有的口部处的宽度为24mm以下,并且按照所述量取勺的位置处测量,所述密封件和所述盖之间的顶部空间的高度小于25mm;
其中所述量取勺在所述顶部空间内具有侧向定向,使得不同容积的量取勺能够在所述碗状物的深度方面变化而不需要所述包装内的顶部空间的任何增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口部具有与所述手柄部分的宽度相对应的宽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的深度大于其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的长度大于其宽度约50%。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量取勺是可堆叠的,并包括能够与具有相似形状的另一个量取勺嵌套在一起的锥形或台阶状的碗状物。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在宽度和长度方向上均以小于6°的锥形角从所述口部至下侧逐渐变细。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一个细长开口被设置为穿过毗连所述碗状物的所述手柄部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细长开口具有小于量取勺手柄的宽度的最大尺寸。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具有8ml至11.5ml之间的容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进一步包含一个或多个小的开口来穿过所述碗状物的闭合的下侧,以防止清空所述量取勺时形成真空。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的下侧为大致平坦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一个量取勺的包装,其中所述碗状物的下侧具有一个过渡区段,所述过渡区段提供了位于所述碗状物的下侧和端部壁之间的延长的过渡,该延长的过渡与在所述碗状物的下侧和侧壁之间的过渡相比相对不那么陡峭。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所述量取勺由注塑成形的聚丙烯构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盖具有位于其下侧上的夹子以夹扣所述量取勺的所述手柄部分,并且所述量取勺被所述夹子夹扣。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桶是由相对薄的塑料材料热成形的桶,其具有限定产品容纳空间的延伸至上边缘的外围壁,并且其中所述盖被铰接至上沿,所述上沿被接合至所述桶的上边缘。
1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被限定为所述薄膜密封件和所述盖的下侧之间的区域的所述顶部空间所具有的高度比所述量取勺的碗状物的宽度大但不多于4mm。
1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被限定为所述薄膜密封件和所述盖的下侧之间的区域的所述顶部空间所具有的高度比所述量取勺的碗状物的宽度大但不多于3mm。
1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被限定为所述薄膜密封件和所述盖的下侧之间的区域的所述顶部空间所具有的高度比所述量取勺的碗状物的宽度大但不多于2mm。
1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其中量取勺碗状物具有根据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要求的容积。
20. 多个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的低型面的量取勺,其特征在于每个量取勺具有一个手柄部分以及一个具有开放的口部和闭合的下侧的碗状物,其中所述碗状物具有比其长度和深度均相对较小的宽 度,所述量取勺能够通过其碗状物的嵌套而被堆叠在一起,并且所述量取勺通过改变其深度同时保持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同而具有不同的容积,并且其中所述量取勺具有的口部处的宽度为24mm以下;其中对于每个量取勺,所述碗状物的深度大于其长度,且所述碗状物的长度大于其宽度约50%,且所述碗状物具有5ml至20ml之间的容积;
其中每个量取勺还包括一个或多个小的开口来穿过所述碗状物的闭合的下侧,以防止清空所述量取勺时形成真空。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多个量取勺,其中所述量取勺根据其容积被色彩编码。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多个量取勺,其中每个量取勺均是权利要求1至19中的任意一项所限定的量取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包装。
经查,对比文件5公开一种婴儿配方容器,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25行,第5页第10-15行以及附图1-5):该容器100包括储罐101(相当于本申请的桶)、盖104和密封储罐内物质的可移除的薄膜密封件103,储罐内的容纳空间放置婴儿奶粉,盖104具有用于保持和储存勺107(相当于本申请的量取勺)的空间和放置部位106(说明书第3页第12-25行以及附图2-3),勺的一侧放置于密封件之上,并具有柄部以及具有开放口部和闭合的下侧的勺杯(相当于本申请的碗状物),勺杯的宽度比深度小(附图2-3)。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碗状物具有比其长度相对较小的宽度,且具有在长度方向上延伸的大致平坦的平行侧壁和在宽度方向上延伸的弯曲的端部壁,并且其中所述量取勺具有的口部处的宽度为24mm以下,并且按照所述量取勺的位置处测量,所述密封件和所述盖之间的顶部空间的高度小于25mm;其中所述量取勺在所述顶部空间内具有侧向定向,使得不同容积的量取勺能够在所述碗状物的深度方面变化而不需要所述包装内的顶部空间的任何增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量取勺的结构和尺寸以减小包装内的未使用空间。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夹片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0039,0061段、附图1-3):该勺可用于量取奶粉(说明书第0061段),勺20具有一个柄部30(相当于本申请的手柄部分)以及一个具有开放的口部和闭合的下侧的碗21(相当于本申请的碗状物)(图2),碗21的宽度小于长度(图2),且具有在长度方向上延伸的大致平坦的平行侧壁26,27和在宽度方向上延伸的弯曲的端部壁25(图1-3)。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易于扣紧到柔性包装的外侧上的勺子。
对比文件2中至少没有公开特征“其中所述量取勺在所述顶部空间内具有侧向定向,使得不同容积的量取勺能够在所述碗状物的深度方面变化而不需要所述包装内的顶部空间的任何增大”,也未给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所述量取勺在所述顶部空间内具有侧向定向,使得不同容积的量取勺能够在所述碗状物的深度方面变化而不需要所述包装内的顶部空间的任何增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一手段的采取使得本申请具有在不改变桶盖的高度的情况下可适配不同尺寸容积的量取勺的有益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5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的是多个用于婴幼儿粉末配方奶粉的配量的低型面的量取勺。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夹片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0039,0061段以及附图1-3):勺可用于量取奶粉(说明书第0061段),每个勺20(相当于本申请的量取勺)具有一个柄部30(相当于本申请的手柄部分)以及一个具有开放的口部和闭合的下侧的碗21(相当于本申请的碗状物),勺的宽度小于长度,勺20能够通过碗21的嵌套而被堆叠在一起(相对于本申请的多个量取勺)。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其中碗状物具有比其深度小的宽度,并且量取勺通过改变其深度同时保持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同而具有不同的容积;其中对于每个量取勺,所述碗状物的深度大于其长度,且所述碗状物的长度大于其宽度约50%,且所述碗状物具有5ml至20ml之间的容积;其中每个量取勺还包括一个或多个小的开口来穿过所述碗状物的闭合的下侧,以防止清空所述量取勺时形成真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用于婴幼儿奶粉的量取勺的构造,使得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由于容积尺寸的增加而增加与之适配的包装的顶部空间。
经查,对比文件5公开一种婴儿配方容器,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25行,第5页第10-15行以及附图1-5):该容器100包括储罐101(相当于本申请的桶)、盖104和密封储罐内物质的可移除的薄膜密封件103,储罐内的容纳空间放置婴儿奶粉,盖104具有用于保持和储存勺107(相当于本申请的量取勺)的空间和放置部位106(说明书第3页第12-25行以及附图2-3),勺的一侧放置于密封件之上,并具有柄部以及具有开放口部和闭合的下侧的勺杯(相当于本申请的碗状物),勺杯的宽度比深度小(附图2-3)。
对比文件2至少没有公开“量取勺通过改变其深度同时保持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同而具有不同的容积”这一特征,也未给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同样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一手段的采取使得权利要求20所述的量取勺具有在使用过程中不会由于容积尺寸的增加而增加与之适配的包装的顶部空间的技术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4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权利要求20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21-2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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