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关节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人体关节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78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719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9724.3
申请日:2013-09-09
复审请求人:科辛顿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隽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A61F2/36,A61F2/40,A61F2/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由其他现有技术给出启示,另一部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9724.3,申请人原为爱娃·卡布丽缇,后变更为“科辛顿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9月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3月21日,名称为“人体关节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1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2/125795A2,公开日为2012年9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2781372A,公开日为 2012年11月14日。
科辛顿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申请文本的修改替换页,删去权利要求10的“第二环形元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治疗人体关节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包括圆角的连接中间体(2、102)、头部(3、103)、杆状元件(5、105)、第一装置(4、104),其中,所述中间体(2、102)设置有具有基本上平坦的第一表面(7、107)的端部,所述头部(3、103)适于布置在关节凹腔内,所述头部(3、103)包括帽部(9、109)和与所述帽部(9、109)相对的基部(10、110),其中,所述帽部(9、109)和所述基部(10、110)彼此圆角过渡,所述杆状元件(5、105)适于固定地连接在骨端,所述第一装置(4、104)用来将所述头部(3、103)连接到所述中间体(2、102),其中,所述第一装置(4、104)是可调整的,且适于沿着人体的纵向平面(50)和/或沿着横向平面(52)来调整所述头部(3、103)相对于所述中间体(2、102)的倾斜,所述第一连接装置(4、104)包括彼此互补的销部(13、113)和座部(14、114),所述销部(13、113)和座部(14、114)限定所述头部(3、103)与所述中间体(2、102)联接的第一纵向轴线(15、115),其特征在于,所述帽部(9、109)具有中心对称轴线(11、111),其中所述中心对称轴线(11、111)相对于所述第一连接装置(4、104)的所述第一轴线(15、115)倾斜一角度(12、112),所述销部(13、113)从所述中间体(2、102)的所述第一表面(7、107)突出,而所述座部(14、114)设置在所述头部(3、103)的所述基部(10、110)内,或者,所述销部(13、113)从所述头部(3、103)的所述基部(10、110)突出出来,而所述座部(14、114)设置在所述中间体(2、102)的所述第一表面(7、107)内,其中,随着所述头部(3、103)连接于所述中间体(2、102),所述中间体(2、102)的所述第一表面(7、107)邻抵所述头部(3、103)的所述基部(10、110),或者,当所述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包括至少一个第一环形元件(28)且所述第一环形元件(28)介于所述中间体(2、102)和所述头部(3、103)之间时,所述头部(3、103)的所述基部(10、110)邻抵所述环形元件(28)。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 所述角度(12、112)在5°和20°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体(2)呈基本“肘”形,具有彼此相对的两个端部,其中,所述端部分别具有所述第一表面(7、107)和第二表面(8),其中,所述第一表面(7、107)和所述第二表面(8)基本上是平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来将所述中间体(2)连接到所述杆状元件(5)的第二装置(6),所述第二装置(6)是可调整的,且适于沿着人体的所述纵向平面(50)和/或沿着所述矢状平面(51)来调整所述杆状元件(5)相对于所述中间体(2)的倾斜。
5. 如前一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装置(6)包括彼此互补的销部(19)和座部(20),限定所述杆状元件(5)与所述中间体(2)联接的第二纵向联接轴线(21)。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销部(19)从所述杆状元件(5)向上突出,而所述座部(20)设置在所述中间体(2)的第二表面(8)内。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销部(19)从所述中间体(2)的所述第二表面(8)突出,而所述座部(20)设置在所述杆状元件(5)内。
8.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杆状元件(5)具有纵向轴线(16),所述纵向轴线(16)相对于所述第二轴线(21)倾斜一角度(18)。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18)在3°和20°之间。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介于所述中间体(2、102)和所述杆状元件(5、105)之间的环形元件(128)。
11.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体(2、102)、所述杆状元件(5、105)、所述头部(3、103)以及所述至少一个环形元件(28、128)中的至少一个具有一组尺寸。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 在于,所述第一连接装置(4、104)是适形的,以便允许组装任何尺寸的所述头部(3、103)和/或所述中间体(2、102)和/或可能的所述至少一个环形元件(26、126)。
13.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装置(6)是适形的,以便允许组装任何尺寸的所述杆状元件(5)和/或所述中间体(2)和/或可能的所述至少一个环形元件(28)。
14.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体(2、102)和/或所述头部(3、103)和/或所述杆状元件(5、105)和/或所述至少一个环形元件(28、128)中的至少一个包括至少一个药物的和/或治疗的产品,所述产品包括庆大霉素、万古霉素、克林霉素和/或适用于此用途的抗生素物质和/或抗感染药物和/或它们的组合。
15.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帽部(9、90)的所述中心对称轴线(11、111)相对于所述杆状元件(5、105)的所述纵向轴线(16、116)倾斜一倾斜角度(22、23、24、25、142、142’),所述倾斜角度是可变的,且在100°和160°之间,或在80°和120°之间,或在125°和150°之间。
16.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帽部(9、90)的所述中心对称轴线(11、111)相对于所述杆状元件(5、105)的所述纵向轴线(16、116)倾斜一倾斜角度(22、23、24、25、142、142’),所述倾斜角度是可变的,且在110°和150°之间,或在90°和110°之间,或在125°和135°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
①对比文件1的头部植入物12的圆形表面和基部A之间没有圆角过渡部分,基部A与杆14之间存在的自由空间是必须的,否则就不能调节头部植入物相对于连接器10的X轴的倾斜度,对比文件2是一体式的非可调式组件,从对比文件1出发结合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改进对比文件1的该头部植入物形成本申请构造即区别特征1的技术启示。②举例证明常用技术手段的专利文献1(WO2008028173A2)和专利文献2(WO9617553A1)虽然公开了头部的基部与中间件端部邻抵,但没有公开和教导适合调节头部相对于中间件的位置和或倾斜度的连接装置,因而不能启示将抵接区别特征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③本申请的中间体的第一表面邻抵头部的基部,容易调节、组装且能够实现更稳定的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需要增设中间环形件22,其比本申请更复杂,且必须对中间环形元件的位置进行两次调节才能确定头部相对于杆部的总体倾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 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所述头部(3、103)能够相对于所述中间体(2、102) 围绕所述第一轴线(15、115)相对转动”加入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2-16不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治疗人体关节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包括圆角的连接中间体(2、102)、头部(3、103)、杆状元件(5、105)、第一装置(4、104),其中,所述中间体(2、102)设置有具有基本上平坦的第一表面(7、107)的端部,所述头部(3、103)适于布置在关节凹腔内,所述头部(3、103)包括帽部(9、109)和与所述帽部(9、109)相对的基部(10、110),其中,所述帽部(9、109)和所述基部(10、110)彼此圆角过渡,所述杆状元件(5、105)适于固定地连接在骨端,所述第一装置(4、104)用来将所述头部(3、103)连接到所述中间体(2、102),其中,所述第一装置(4、104)是可调整的,且适于沿着人体的纵向平面(50)和/或沿着横向平面(52)来调整所述头部(3、103)相对于所述中间体(2、102)的倾斜,所述第一连接装置(4、104)包括彼此互补的销部(13、113)和座部(14、114),所述销部(13、113)和座部(14、114)限定所述头部(3、103)与所述中间体(2、102)联接的第一纵向轴线(15、115),其特征在于,所述帽部(9、109)具有中心对称轴线(11、111),其中所述中心对称轴线(11、111)相对于所述第一连接装置(4、104)的所述第一轴线(15、115)倾斜一角度(12、112),所述销部(13、113)从所述中间体(2、102)的所述第一表面(7、107)突出,而所述座部(14、114)设置在所述头部(3、103)的所述基部(10、110)内,或者,所述销部(13、113)从所述头部(3、103)的所述基部(10、110)突出出来,而所述座部(14、114)设置在所述中间体(2、102)的所述第一表面(7、107)内,其中,随着所述头部(3、103)连接于所述中间体(2、102),所述头部(3、103)能够相对于所述中间体(2、102)围绕所述第一轴线(15、115)相对转动,使得所述中间体(2、102)的所述第一表面(7、107)邻抵所述头部(3、103)的所述基部(10、110),或者,当所述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包括至少一个第一环形元件(28)且所述第一环形元件(28)介于所述中间体(2、102)和所述头部(3、103)之间时,所述头部(3、103)能够相对于所述中间体(2、102) 围绕所述第一轴线(15、115)相对转动,使得所述头部(3、103)的所述基部(10、110)邻抵所述环形元件(28)。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12、112)在5°和20°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体(2)呈基本“肘”形,具有彼此相对的两个端部,其中,所述端部分别具有所述第一表面(7、107)和第二表面(8),其中,所述第一表面(7、107)和所述第二表面(8)基本上是平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来将所述中间体(2)连接到所述杆状元件(5)的第二装置(6),所述第二装置(6)是可调整的,且适于沿着人体的所述纵向平面(50)和/或沿着所述矢状平面(51)来调整所述杆状元件(5)相对于所述中间体(2)的倾斜。
5. 如前一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装置(6)包括彼此互补的销部(19)和座部(20),限定所述杆状元件(5)与所述中间体(2)联接的第二纵向联接轴线(21)。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销部(19)从所述杆状元件(5)向上突出,而所述座部(20)设置在所述中间体(2)的第二表面(8)内。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销部(19)从所述中间体(2)的所述第二表面(8)突出,而所述座部(20)设置在所述杆状元件(5)内。
8.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杆状元件(5)具有纵向轴线(16),所述纵向轴线(16)相对于所述第二轴线(21)倾斜一角度(18)。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18)在3°和20°之间。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介于所述中间体(2、102)和所述杆状元件(5、105)之间的环形元件(128)。
11.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体(2、102)、所述杆状元件(5、105)、所 述头部(3、103)以及所述至少一个环形元件(28、128)中的至少一个具有一组尺寸。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装置(4、104)是适形的,以便允许组装任何尺寸的所述头部(3、103)和/或所述中间体(2、102)和/或可能的所述至少一个环形元件(26、126)。
13.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装置(6)是适形的,以便允许组装任何尺寸的所述杆状元件(5)和/或所述中间体(2)和/或可能的所述至少一个环形元件(28)。
14.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体(2、102)和/或所述头部(3、103)和/或所述杆状元件(5、105)和/或所述至少一个环形元件(28、128)中的至少一个包括至少一个药物的和/或治疗的产品,所述产品包括庆大霉素、万古霉素、克林霉素和/或适用于此用途的抗生素物质和/或抗感染药物和/或它们的组合。
15.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帽部(9、90)的所述中心对称轴线(11、111)相对于所述杆状元件(5、105)的所述纵向轴线(16、116)倾斜一倾斜角度(22、23、24、25、142、142’),所述倾斜角度是可变的,且在100°和160°之间,或在80°和120°之间,或在125°和150°之间。
16.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1、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帽部(9、90)的所述中心对称轴线(11、111)相对于所述杆状元件(5、105)的所述纵向轴线(16、116)倾斜一倾斜角度(22、23、24、25、142、142’),所述倾斜角度是可变的,且在110°和150°之间,或在90°和110°之间,或在125°和135°之间。 ”
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修改后,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特征“随着所述头部连接于所述中间体,所述中间体的所述第一表面邻抵所述头部的所述基部”,对比文件1中由于头部植入物12中阴椎体30的旋转轴线Z相对于头部植入物12的对称轴线M偏移,使得头部植入物12相对于第二构件20围绕旋转轴线Z的旋转提供了在调节杆和头部的相对位置时的另一自由度,因此,在头部植入物12的基部和杆14之间的自由空间是必须的,否则就不能调节头部植入物12相对于所述连接器10的X轴的倾斜度,如果将专利文献1和2的头部与中间体相互邻接的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则对比文件1的头部植入物12相对于杆14的倾斜角度不可改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领域,头部与中间体相互邻接不是常用技术手段,将专利文献1和2的邻接构造用于对比文件1存在技术障碍。因此,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特征“所述头部(3、103)能够相对于所述中间体(2、102) 围绕所述第一轴线(15、115)相对转动” 加入权利要求1中,经审查,修改内容与说明书中文字记载内容实质相同,仅是文字表述形式有所变化,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3月2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6年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1段,2019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治疗人体关节的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其包括如下两个技术方案:
(1)包括特征“其中,随着所述头部连接于所述中间体,所述中间体的所述第一表面邻抵所述头部的所述基部”的技术方案;
(2)包括特征“当所述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第一环形元件且所述第一环形元件介于所述中间体和所述头部之间时,所述头部的所述基部邻抵所述环形元件”的技术方案。
对于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 (WO2012/125795A2)公开了一种用于关节置换的模块化可调整的植入物(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4-19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4-19行、第8页第16行至第23页第8行及图1-4):包括第一中间部件20及近侧本体14b(相当于本申请的中间体)、头部植入物12(相当于本申请的头部的帽部)、柄部本体14a(相当于本申请的杆状元件)、公椎体24和母椎体26(相当于本申请的可调整的第一装置)(具体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6行至第9页第11行、第22页第26行至第23页第8行及图1、2)。第一中间部件20设置有具有基本上平坦的表面的端部,头部植入物12适于布置在关节凹腔内(具体参见说明书附图1、2),头部包括帽部12以及相对的第二中间部件22(相当于本申请头部的基部)。头部植入物12具有对称轴线M(相当于本申请的中心对称轴线),柄部本体14a用于固定地连接在骨端,公椎体24和母椎体26用来将头部连接到中间体的第一中间部件20。公椎体24(相当于本申请的从中间体的第一表面突出的销部)和母椎体26(相当于本申请的设置在基部内的座部)互补并限定了轴线Y(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轴线)。头部植入物的轴线M相对于轴线Y倾斜一个角度,进而相对于第一中间部件20的轴线X倾斜,第一部件20和第二部件22的相对旋转位置可以确定轴线X、轴线Y和轴线Z之间的不同角偏移,这是通过头部12围绕轴线Y相对于第一中间部件20旋转实现(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头部(3、103)能够相对于所述中间体(2、102) 围绕所述第一轴线(15、115)相对转动),从而可沿着人体的纵向平面和/或横向平面调整头部相对于中间体的倾斜(相当于本申请的调整头部相对于中间体倾斜),旋转公椎体24从近侧本体14b的表面突出,母椎体26设置于头部的基部22内。
可见,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
①中间体包括圆角,头部的帽部和基部彼此圆角过渡。
②随着所述头部连接于所述中间体,所述中间体的所述第一表面邻抵所述头部的所述基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假体的形状以及实现结构简化和稳固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CN102781372A)公开了一种髋关节假体装置,并且具体公开了该髋关节假体的形状包括A、B、C、D四个区域,其中A区域对应于本申请的杆状元件部分,B区域以及C区域的远端部分就对应于本申请的中间体部分,而C区域的近端部分以及D区域就对应于本申请的头部部分,其中D区域对应于本申请的帽部,C区域的近端部分对应本申请的基部。可见,B区域以及C区域的远端部分包括圆角,大致成“肘”形,C区域近端与D区域之间彼此圆角过渡(参见说明书第[0103]-[0115]段及图6-12)。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①所限定形状的髋关节假体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中的假体形状。
对于区别特征②,首先,在关节植入物领域,为了保证头部与中间体稳固连接而使其相互邻抵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专利文献1(WO2008028173A2,公开日为2008年3月6日)中通过中间体连接头部和杆部,而且中间体的表面与头部邻抵(参见附图1-12)、专利文献2(WO9617553A1,公开日为1996年6月13日)中存在多种实施方式,其中附图22-26所示的实施例中中间体的表面与头部邻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中间体的表面设置为与头部邻抵从而实现稳固连接。
类似的,对于技术方案(2),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①中间体包括圆角,头部的帽部和基部彼此圆角过渡。②当所述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第一环形元件且所述第一环形元件介于所述中间体和所述头部之间时,所述头部的所述基部邻抵所述环形元件。
对于区别特征①,参见前述意见;
对于区别特征②,设置环形部件的作用是为了使头部或杆状部件与中间件之间除了转动偏移外还能够存在直线偏移。而通过设置一个环形元件来获得直线偏移以调节尺寸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为了保证稳固连接而使两个部件邻抵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专利文献1(WO2008028173A2,公开日为2008年3月6日)中通过中间体连接头部和杆部,而且中间体的表面与头部邻抵(参见附图1-12)、专利文献2(WO9617553A1,公开日为1996年6月13日)中存在多种实施方式,其中附图22-26所示的实施例中中间体的表面与头部邻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头部基部设置为邻抵环形元件从而实现稳固连接。
而对于包括技术特征“销部从所述头部的所述基部突出出来,而所述座部设置在所述中间体的所述第一表面内”技术方案,上述特征只是对比文件1中公椎体、母椎体设置的常规替换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也都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角度包括6°、12°(属于5°和20°之间),第一中间部件20及近侧本体14b包括两端以及表面,表面基本是平面(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16行至第9页第11行及图1-4)。中间部分呈“肘”形(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03]-[0115]段及图6-12),这些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贡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柄部本体14a和近侧本体14b之间可旋转的调整(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26行至第23页第8行及图1-3),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调整的能够使头部相对于所述中间体倾斜的第一装置结构和功能,对比文件1给出技术启示在本申请中设置可调整的第二装置,通过调整使杆状元件相对于所述中间体倾斜,这些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贡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9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连接装置采用互补的销部和座部的方式连接,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第二连接装置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方式连接,而且这种连接也能够限定轴线。而对于销部和座部的设置方向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两条轴线之间成一个角度以及角度的具体数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适应人体而做出的常规选择,这些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贡献。因此,在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3对前述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环形元件、连接装置等部件的尺寸设置等。然而对于环形元件、第一、第二连接装置的尺寸等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适应人体而常规选择的,这些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贡献。因此,在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前述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装置的部件能够包括药物或治疗产品。然而,在假体上设置药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16对前述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使头部相对于中间件旋转使得帽部与杆部之间的对应角度可调整变化,并且,帽部与杆部之间的倾斜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带植入人体的实际形状而适应性选择的,这些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贡献。因此,在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①对比文件1的头部植入物12的圆形表面和基部A之间没有圆角过渡部分,基部A与杆14之间存在的自由空间是必须的,否则就不能调节头部植入物相对于连接器10的X轴的倾斜度,对比文件2是一体式的非可调式组件,从对比文件1出发结合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改进对比文件1的该头部植入物形成本申请构造即区别特征1的技术启示。②举例证明常用技术手段的专利文献1和2(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对比文件3和4)虽然公开了头部的基部与中间件端部邻抵,但没有公开和教导适合调节头部相对于中间件的位置和或倾斜度的连接装置,因而不能启示将抵接区别特征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③本申请的中间体的第一表面邻抵头部的基部,容易调节、组装且能够实现更稳定的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需要增设中间环形件22,其比本申请更复杂,且必须对中间环形元件的位置进行两次调节才能确定头部相对于杆部的总体倾斜。④权利要求1修改后, 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特征“随着所述头部连接于所述中间体,所述中间体的所述第一表面邻抵所述头部的所述基部”,对比文件1中由于头部植入物12中阴椎体30的旋转轴线Z相对于头部植入物12的对称轴线M偏移,使得头部植入物12相对于第二构件20围绕旋转轴线Z的旋转提供了在调节杆和头部的相对位置时的另一自由度,因此,在头部植入物12的基部和杆14之间的自由空间是必须的,否则就不能调节头部植入物12相对于所述连接器10的X轴的倾斜度,如果将专利文献1和2的头部与中间体相互邻接的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则对比文件1的头部植入物12相对于杆14的倾斜角度不可改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领域,头部与中间体相互邻接不是常用技术手段,将专利文献1和2的邻接构造用于对比文件1存在技术障碍。因此,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头部(3、103)能够相对于所述中间体(2、102) 围绕所述第一轴线(15、115)相对转动”并没有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的创造性贡献,头部相对于中间体围绕第一轴线转动只是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调整头部相对于中间体倾斜的具体方式,事实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修改加入的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即公开了将头部的中心对称轴线设置成与头部和中间体连接装置的旋转运动轴线之间呈一定倾角,通过相对于中间体围绕连接装置的旋转轴线来旋转头部,从而沿着人体的纵向和/或横向平面来调整头部相对于中间体的倾斜,以实现人体关节可调整的模块化间隔器结构,解决间隔器尺寸与不同尺寸病人关节的相容性和一致性的技术问题,适应不同尺寸病人关节的差异需求。
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的头部与中间体部件之间改造成端面邻抵是根据希望获得的假体形状所做的常规选择,邻抵或不邻抵都是本领域中常见和常规选择的设置方式,例如专利文献1和2中就列举了类似的头部基部与中间体邻抵实施方式,这两种设置方式的优缺点例如邻抵设置相对稳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文献1和2没有公开和教导适合调节头部相对于中间件的位置和/或倾斜度的连接装置并不影响其给出头部基部与中间体可以邻抵设置的技术启示,倾斜可调的连接装置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对比文件1倾斜可调的连接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包括圆角的中间体和头部的基部与帽部圆角过渡、专利文献1和2公开的头部基部与中间体邻抵设置并没有结合的障碍。针对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对比文件1基部A与杆14之间存在的自由空间不可消除的理由,专利文献1已经公开没有圆角过渡的头部的基部A与中间体邻抵设置并不存在不可消除的自由空间,当现有技术和常规技术教导可以采用头部基部与中间体邻抵设置时,所谓的自由空间自然不存在,这并没有改进的障碍,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地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将对比文件1的头部植入物12设计成具有与帽部圆角过渡的基部,并且基部与中间体邻抵设置。本申请头部的基部与中间件端部邻抵设置主要是增强头部与中间件连接稳固性,头部的帽部和基部设置成彼此圆角过渡主要是将头部设计成适当尺寸并提供对中间件支撑,这些功能效果是常规的,这种构造改进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带来创造性贡献。复审请求人声称由于对比文件1头部植入物12中阴椎体30的旋转轴线Z相对于头部植入物12的对称轴线M偏移带来的另一自由度和头部植入物12的基部和杆14之间必然存在的自由空间,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轴线Z与轴线偏移带来的另一自由度是为了更灵活更自由的进行倾角调节,这种结构相对本申请更加复杂,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其进行结构简化使得两条轴线合一消除该轴线偏差是容易实现和想到,将对比文件1进行适应性结构改变以采用头部与中间体抵接相对旋转结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两次调节是针对两个不同的自由度进行的,这种调节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多次调节时,是有动机减掉第二部件22与头部之间的调节,即将二者设置为相对固定,从而简化调节方式,这种改进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简化也带来相应倾斜调节自由度的减少和倾角叠加调整功能消失,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9日对201380079724.3号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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